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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徐德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55:03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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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案

[内容提要]:近年来,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案件屡屡发生,而目前我国关于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规定多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中,且不够细致。行政执法及司法部门对同类案件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亦不能有效地预防及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本文试就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预防和解决此类冲突案件的方案:预防措施在于建立统一的名称检索系统和商标与商号交叉检索系统;解决现已发生的权利冲突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同时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与知名度比较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侵权商标或商号的处理方式。

商标与商号原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受不同法律的调整。但是,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案件屡屡发生,而目前我国尚无比较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调整,关于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规定多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中,且不够细致。行政执法及司法部门对同类案件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亦不能有效地预防或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本文试就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此类冲突案件的方案,以期对此类纠纷的预防及处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所谓权利冲突是指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权利相互矛盾或
抵触的法律模态①。而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而言,所谓的权利冲突就是指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相同的客体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②。实践中,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即商号)
登记使用;
2002年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便属于此类:
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分别于1993年、1997年、2002年1月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立邦漆“N”字商标、“立邦漆”文字及图形商标、“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并自1992年起在中国内地多个城市设立公司及办事处。2002年2月,向方、陆伟建、向略民三人合资成立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工商局核准后开始生产经营,其宣传资料和产品包装上均注明了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出品,并使用了“立邦”字样。立时集团于2002年7月29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最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确认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立时集团商标权。
此外,如“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将德国戴莫勒-奔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奔驰”作为企业商号进行登记一案,也属此类。
2、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即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2001年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 “龙茂”商标一案,便属于此类。
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是1988年批准注册的合资企业,1999年经批准由合资企业转内资公司,经过十余年的经营推广,其生产的皮鞋销售遍布山
东省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知名度较高。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成立于1995年,1996年申请注册“龙茂”商标。2001年6月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合议后,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对裁定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经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终审,最终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目前,由于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将商标注册为商号的情况要远多于将商号注册商标的情况。
(二)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商标与商号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标与商号的构成存在相似性(均可使用汉字),并具有相同的功能(均是商誉的载体)。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简而言之,商标就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相当广泛的,而在这些要素中文字因为其自身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而成为商标中比较常用的构成要素之一。
商号是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俗称③,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特定名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企业名称是企业的代号,而且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其它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因此,企业名称是独一无二,不允许相同的。在同一行政区内,企业名称构成要素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均可以相同,唯一不允许相同的就是商号。可见,商号不仅是企业名称中的法定构成要素之一,而且是其最关键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具有真正的识别价值。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只会记住企业的商号,而很少会记住企业完整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当然也应当使用汉字。因此,从商标与商号的构成来看,构成商标的要素明显多于构成商号的要素。但是,它们共同的构成要素仅有汉字。这就是说,凡是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经商标局核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样,企业也可以把已注册的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变成自己的商号。虽然商标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而商号用于区别不同的企业,但是,由于商品是由企业生产出来的,加之,我国允许一些行业可将名称适当简化④,简化后的名称多为商号,因此,消费者通常将商标与商号联系起来,从而造成混淆。
同时,商标与商号不仅同样具有最基本的区别功能,而且企业通过长期的经营,又积聚形成了商业信誉,从而可以吸引广大消费者,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商标或商号即代表着企业的商业信誉。
正是这种构成的相似性及具有相同的功能,为权利冲突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2、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这也是权利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它表现为:
(1) 权利核准的机关不同
通常所说的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
用权。这种专有使用权是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其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这就是说,商标权是绝对权,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均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是我国负责商标注册核准的唯一机关。
对于商号权,我国现行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却对企业名称权作出了规定。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因此,商号权从属于名称权,法律对名称权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号权。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权实行分级核准制,即企业名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的名称而分级核准,企业名称中使用哪一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便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全国性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市、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权经核准登记后便取得。
由此可看出,虽然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核准均由工商行政机关来行使,但是,商标权的核准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来行使,而商号的核准权则由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行使,由于商标权与商号权核准机关的不同,且目前双方资源不能共享,从而为具有相同文字的商标与商号的同时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2)权利核准的程序不同
在我国,商标实行集中注册,由商标局统一受理、统一审查,一件商标一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商标注册大致需经过如下程序:商标申请人提出申请,商标局收件后予以初步审查,审查是否与全国范围同行业内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取得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该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的专用权,也正是这种严格的程序大大降低了全国范围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的机率。
商号核准的程序相比而言,要简单的多。大致为:相应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拟使用的名称,检索本行政区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若没有雷同,企业便取得名称专用权,其商号权也就同时产生。由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核准各自行政辖区的企业名称,从而使大量相同的商号在不同地区出现成为可能。例如,若南京市工商局核准企业使用“宝洁”字号,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锡市工商局也可以核准企业使用“宝洁”字号。同时,这些企业的名称均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而取得的,若这些具有相同商号的企业用商号“宝洁”申请注册商标,就会产生法律上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也为实际冲突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正是因为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即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商号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且在目前双方资源不共享的情况下,这就为使用相同文字的商标与商号的同时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3、产品的跨区域销售,也加速了权利冲突案件的发生。
本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企业规模较小,产品销售区域主要是在其注册的行政区域内,区域外销售较少。因此,企业名称采用区域核准注册的方式在当时来说,并无不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进一步壮大,其产品销售区域也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原有的行政区域内,而是面向国内外。商品交易范围日益扩大,逐步突破了原有地域的限制,这必然会造成具有全国性权利的商标权与在一定区域内享有权利的商号权发生交叉和冲突,从而也导致了商标与商号之间发生冲突的机率提高。企业名称区域核准注册方式的弊端,也就逐渐暴露了出来。虽然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但是,产品的跨区域销售,也加速了权利冲突案件的发生。
4、部分厂商的恶意侵权行为。
由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的不同,双方资源不能共享,近年来,一此不法厂商正是利用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作为商号注册,或将他人著名的商号申请注册商标,从而获取高额利润,这也是近年来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童小菊将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注册的中文商标“沃尔玛”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登记注册;北京同仁医院等诉张家口市奥马眼镜公司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分支企业字号、服务标识及广告宣传侵犯商标权一案中,张家口市奥马眼镜公司将北京同仁医院的驰名商标“同仁”作为其分支机构“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商号进行登记;青岛双星集团公司请求依法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商号为企业名称一案中,“瑞安市双星胶鞋厂”将青岛双星集团驰名商标“双星”作为商号进行登记;诸多此类的恶意侵权案件仍在不断发生。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权利冲突案件多为恶意侵权案件,恶意侵权已成为权利冲突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虽然大多数案件的被侵权人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却无法从根本上避免同类型侵权案件的再次发生。
当然,也有许多学者认为这种侵权行为不是权利冲突或不是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其理由多为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在后权”,并不真正地具有合法性,虽然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依据,但实质上它是在侵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虚拟的、假象的权利,或是一种有瑕疵的民事权利,其不能与真正的在先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
但是,本文认为:虽然从本质上看,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在后权”,的确不能真正地称之为合法权利,但是,我们并不能否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的形式意义上的“权利”的存在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这种形式上的权
利在现实中,已经确实构成了对“在先权”的冲突。再者,该“在后权”在被确认为侵权之前,仍享有正当使用的权利。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作为造成权利冲突的原因。
结合以上几种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来看,虽然商标与商号构成的相似性、产品的跨区域销售及部分厂商恶意侵权行为为权利冲突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然而,最根本的原因却在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的不同。恶意侵权人之所以能成功注册商号或商标,也正是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因此,要彻底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发生的冲突,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弥补这一制度上的缺陷。而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是针对侵权案件发生后如何处理(且规定的不够详细),并未对如何预防权利冲突的发生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现行法律关于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规定及其不足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
目前,我国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商标法》,调整企业名称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然而,这两部基本法规都未对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给予足够的重视:《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更未对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作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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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部


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规定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试验工作的通知》〔(89)教中小材字002号〕的要求,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已于1990年秋开始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进行。为了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将中专(含中师)、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普通高中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按国家教委(89)教中小材字002号文件的要求,1990年~1992年入学的部分初中一年级学生(每年约20余万)参加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实验,使用列入国家教委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教材编写规划方案的教材,即: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的“六·三”学制和“五·四”学制教材、北京师范大学编写的“五·四”学制教材、广东省教育厅与华南师大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四川省教委与西南师大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河北省教委编写的小学复式班教材、东北师大等八所高等师范院校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及上海、浙江编写的整体改革教材。试验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参加中专(含中师)、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普通高中的招生考试,考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义务教育课程教材试验领导小组协同劳动厅(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教学大纲拟定。
对目前尚未使用试验教材的初中毕业生和今后普遍使用义务教育教材以后的初中毕业生,技工学校招生考试,仍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及早将试验学校名单、毕业生数及招生考试等有关问题通知本地区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以使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教基〔1991〕27号 1991年11月2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提高劳动者政治、文化素质,造就农村需要的各种人才,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学校的任务,主要是提高新一代和广大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科学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一定要适应广大农民发展生产,劳动致富,渴望人才的要求,一定要引导广大学生热爱农村,热爱劳动,学好知识和本领。”自1986年由天津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首创,在全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的支持和帮助下开展的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以下简称“小星火”活动)就是一项以农村中小学(包括中等师范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为主,以“爱祖国、爱家乡、爱科学、爱农业”为主题,以学习实用技术、开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加工、小实验、小考察、小改革、小发明、小咨询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课外科技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热爱农业科技,从小立志为家乡农业生产服务的思想,同时,使学生在活动中学会一项当地农业生产、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种植、养殖、加工、农机等方面的实用技术,从而使学生毕业回乡后,可较快地参加当地农业生产建设。
五年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中小学在当地教育、科协等部门的重视、关心和各地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各科技专业学会、各地农科站及广大农村县、乡(镇)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相继开展了“小星火”活动,受到广大农户和学生家长的欢迎。实践证明:开展“小星火”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从小树立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有利于培养农业科技后备队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劳动大军;有利于向广大农民传播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教育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义务教育法》在农村地区的实施。
最近,天津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致信李鹏总理,汇报了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的情况,李鹏总理对此作了重要批示:“小星火计划值得重视,作用不仅在于推广农业科技,主要培养小学生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使学了文化有所用,才能巩固,才不致于又当文盲。”根据总理批示的精神,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号召全国广大农村,凡有条件的地区或中小学都应积极开展“小星火”活动,为使此项活动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在“小星火”活动之中。在活动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通过活动,不但要培养中小学生对农业科学技术的兴趣,而且要引导他们把学科技的兴趣与祖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初步树立献身农业的志向。防止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思想教育的倾向。
二、开展“小星火”活动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扎扎实实,讲求实效。各地中小学要根据学校的现有条件以及专兼职科技辅导员队伍的情况,选择几项适合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内容开展活动。提倡开展小型多样,当地群众需要,能够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活动,避免只追求形式上的轰轰烈烈,不讲教育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倾向。对于各地的经验,只能借鉴,不能照抄照搬,要积极主动地发挥本地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搞出自己的特色。
三、正确认识并摆正“小星火”活动在农村中小学教育工作中的位置。中、小学生学好文化科学基础知识是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的必要条件,要在保证学生认真、系统地学习文化课的基础上,通过“小星火”活动,向学生渗透和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技能技巧。同时,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活动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要统筹安排,注意处理好“小星火”活动与农村中小学其他课外科技活动的关系。
四、开展“小星火”活动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农村中小学教育的特点。项目的选择、活动的安排,都必须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要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规律,不能超越学生的承受能力,以免造成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影响学习和休息。
五、为了保证“小星火”活动的健康发展,不仅要向学生传授必要的科技知识,培养技能技巧,还要进行一定的科学实验。因此,学校要尽可能为活动开展创造条件,利用校内空地开办小型实验基地,或争取家长支持,在自家建立庭园实验地等,以使学生有条件适当参与农业科技的实验,并把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传播给农户。
六、加强中小学专兼职科技辅导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培训是使课外科技活动进一步普及与提高的保证。中、小学专兼职科技辅导员是“小星火”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他们的科学精神、科技知识、组织能力以及职业道德,对中、小学生和此项活动的开展有直接的影响。各省、市、区、县教育、科协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现有专兼职科技辅导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在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努力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他们所担任的课外科技活动的任务,应按其实际负担计算工作量,对开展和组织青少年科技活动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开展“小星火”活动应在当地教育、科技等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地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各自然科学专门学会、各地农业科技推广部门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尤其是要争取农村县、乡(镇)、村的各级领导及广大农户、学生家长的支持,使此项活动稳步展开,持久而健康地发展。

关于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情况调查
天津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致信李鹏总理,汇报他们五年来开展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的情况,李鹏总理1991年2月14日批示:“小星火计划值得重视,作用不仅在于推广农业科技,主要培养小学生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使学了文化有所用,才能巩固,才不致于又当文盲。但这件事究竟如何?望派人进行调查,切忌搞形式主义。”遵照总理的批示,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和燎原计划办公室、中国科协青少年部派人组成调查组,到天津、湖南、湖北等地进行了为期20天的调查,现将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由来与发展
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以下简称“小星火”活动)是由天津市科技辅导员协会于1986年首创,由各省、市、自治区科技辅导员协会联合开展的一项以农村中小学(包括中等师范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为主,以“爱祖国、爱家乡、爱科学、爱农业”为主题,以学习一项实用技术,开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加工、小实验、小考察、小改革、小发明、小咨询为主要内容的课外科技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农业科学技术,从小立志为家乡农业生产服务的思想,同时,使学生学会一项当地工农业生产、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种植、养殖、加工、农机等方面的实用技术,从而使学生学了文化有所用,毕业回乡后可较快地参加当地工农业生产。
此项活动,继承了我国少年儿童从小关心国家大事,把自己的学习、生活与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联系起来的光荣传统。50年代,我国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全国少年儿童就开展了“小五年计划”活动,为国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并从中受到了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80年代,正当我国广大农村实施“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丰收计划”的时候,全国少年儿童开展了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仅天津一个市,每年就有20万青少年参加活动,从1986年至今,已有四川、湖南、湖北、内蒙古、上海等20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中小学在当地教育、科协等部门的领导下,相继开展了此项活动,并连续五年联合召开了五届“小星火”活动的总结表彰会。经过五年的实践,“小星火”活动的内容、形式日趋丰富、完善,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明显突出。中国科协副主席、著名科学家钱三强同志在向全国农村中小学推荐“小星火”活动时说:“这对农业科技发展,对农业的经济振兴,对提高农村青少年素质,造就一代新型农民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此项活动在各地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得到发展,日益显示出它的生命力。
成果与作用
“小星火”活动调动了农村中小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深受广大农村干部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1.“小星火”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从小树立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
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不但能培养学生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的兴趣,而且当这一活动在当地实际生产中产生效益后,又能促使学生把学科学的兴趣与祖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初步树立起献身农业的志向。
大部分开展“小星火”活动的学校,都能够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中,组织了“知我家乡、爱我家乡”、“把家乡建设得更美好”等社会调查活动。如:天津市北郊区九十六中学生物小组的学生对本地区的植物资源做了全面的考察,搜集了300多种植物标本,写出了6万字的考察报告,提出了6项有经济价值的建议,当地政府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大搞植树造林,利用荒地开发植物资源,学生们看到自己劳动成果发挥了作用,高兴地说:“我毕业后如果考不上大学,能为家乡人民做些实际工作也是幸福的。”湖北省潜江市丁岭中学水稻、棉花种植小组的学生1989年深入农村调查实习后,深受教育。李军同学在日记中写道:“要想农业获高产,科学种田不可少,毕业后,我一定要当一个新型农民。”由于有了这个志向,他加倍努力,刻苦学习,不但学习成绩好,还在1989年全市劳技竞赛中,获全能第一名。
2.“小星火”活动,促进了中小学生科技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培养农业科技后备队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劳动大军。
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要致富,主要靠两条:一靠政策,二靠科技,靠科技归根到底是靠掌握科学技术的人。当前,我国农村务农劳动者素质不高,已成为增强农业后劲的重要制约因素,不少农村相当数量的青壮劳力从务农转到其他行业,务农劳力科技文化素质低,年龄趋于老化,接受新技术慢,加上家庭经营条件的局限,推广新技术也受到影响。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坚持从农村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培养懂科学、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群众称赞说:“这是播科技星火,育致富能人。”
湖北省枝江县先后对全县784名1986年以后回乡的青年进行追踪调查,结果表明:由于在校参加了“小星火”活动,81%的青年回乡后订阅了各种科普报刊,77%的青年已成为县、乡、村、家庭的农业技术骨干,其中有28名担任了科技副乡(镇)长、副村长,146名加入了各种科普协会组织,147名青年已成为科技示范户,一批被当地人誉为“种田能手”、“土专家”、“鱼博士”、“鸭司令”等科技能手脱颖而出,成为传播农业科技的带头人。湖北省潜江市高石碑中学87届毕业生孙廷秀,用在校参加科技活动所学的知识,回乡后,发展庭院经济、养鸭、栽培葡萄、嫁接柑桔,年收入达1万多元,成了全村科技示范户,并被选进村里的领导班子,专抓村里多种经营,带领全村人走上致富道路。湖南省华容县华容一中的毕业生刘精益同学,利用在校学到的果树栽培和嫁接技术从事柑桔生产,广泛推广了柑桔栽培新技术,帮助当地农民致富。他带的6个徒弟培植的柑桔优良品种,每株年产100公斤以上,年获纯利1万多元,被村里人誉为“没进过农校的技术员”。更可喜的是,现代化的电子技术也渗透到农业科技活动之中,并发挥了效益。天津北郊区是大白菜的主要产区,天津47中学课外科技活动小组与区青少年电子计算组合作,共同进行了“大白菜施肥微机咨询系统”的研究。这是一项从未有过的科研成果,同学们在科技辅导员的带领下,不怕困难,利用暑假休息时间,到田间取土样,到农户问情况,到图书馆查资料,他们把数据输入计算机内,按计算机提供的数据进行施肥,亩产0.75万公斤净菜,而用传统“大水大肥,进行施肥的地里,每亩只产0.25万公斤。他们算了一笔帐:如果全区都按计算机的推理数据施肥,每年仅是白菜一项就可节约化肥5%,即20万公斤。此项成果已得到农民的认可和欢迎。
3.“小星火”活动既有利于促使学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又可向广大农民传播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依靠科学技术,振兴乡镇企业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是国家“星火计划”的主体内容之一,“小星火”活动与其配合,从育人抓起。开展“小星火”活动的农村中小学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选择活动内容,组织学生深入乡镇农户,采取“一生一户,一村一组”的方式,利用所学的知识和掌握的技术,向农民提供科学技术信息,推广农业新技术。
天津宝坻县元罗乡是“三辣”(葱、蒜、朝天椒)的经济区,过去这里只种“三辣”,不种其他作物。为了提高亩产,充分利用土地,元罗乡鲁沽中心校课外科技小组的同学们,在科技辅导员和当地农科站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葱麦套种试验,每亩除收4000公斤大葱外,还增收300公斤小麦。这个技术在全乡推广,7个大队扩种了1500多亩,增收麦子35万多公斤。湖北省潜江市丁岭中学课外养殖科技小组的老师和同学们在自办的养猪实验场经过反复试验,运用快速养猪法饲养生猪24头,156天后,每口猪平均重达107公斤,比传统养猪法缩短育肥期91天。他们将这项新技术传授给当地农户,全镇2000多户采用快速养猪法,年增加收入24万多元。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有十几家保险柜厂,产品陈旧滞销,经济亏损,几乎倒闭。长乐镇长乐中学的科技活动小组根据这个情况,成功地试制了电子密码锁和电子报警器,当滞销的保险柜装上了这两个东西后,立刻成为抢手货,畅销全国23个省市,使长乐镇的工业得到了回升。长乐镇一机械厂去年纯收入100多万元,比1984年增长4.6倍,比1989年增长1.2倍,该厂被农业银行作为重点生产单位。工人们说:是长乐中学的科技活动救了我们的厂。天津宁河县董庄是水稻产区,有70多年种植水稻的历史,土壤养分消耗严重,产量上不去。这个乡的小薄中学生物小组7个学生在一亩水稻地里进行施用“多元微肥”的试验,产量明显增加,比原来增产了10%~12%,他们并不就此罢休,又扩大到在65亩地里进行试用,打破了这里水稻亩产300公斤~400公斤的局面,达到600公斤,乡里肯定了他们的成果,今年已推广种植10万亩。事实证明,“小星火”活动的确对传播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起了积极作用,普遍受到当地的欢迎和重视,广大农户称赞参加“小星火”活动的学生是传递科技信息的“小灵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小参谋”。
4.“小星火”活动受到农民和家长的欢迎,有利于农村教育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
当前,我国不少农村地区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生也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升入高中学习,许多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回到农村,不能马上适应农村的需要,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他们苦恼地说,在学校学习成绩也不错,回家务农却是“种田没技术,致富没门路”。
五年来开展“小星火”活动表明,此项活动有助于解决以上问题。大部分开展此项活动的中小学在活动中能够把课外科技活动与课堂教学、劳动教育、社会实践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实践中运用已学的知识解决问题、增长才干,增加了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学到了书本里学不到的东西。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第二小学的领导经过近几年“小星火”活动的实践提出,要实现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就必须从当地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把以学校为中心的教育活动和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科学技术的应用结合起来。他们提出了“打好基础、早期渗透、适当参与、逐步提高”的开展“小星火”活动的原则,并把它纳入学校整体改革的轨道。
“小星火”活动开展比较好的地区或学校,除了在育人、传播农业科技知识以及促进当地农业生产方面取得成绩外,还受到当地县、乡、村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受到当地农民群众和家长的欢迎,从而调动了群众办学的积极性。湖北省潜江市菱芭小学由于开展“小星火”活动,每年纯收入6000元,不但改善了办学条件,还拿出资金解决本村特困户子女入学问题。自1987年以来,在校生没有一个中途辍学的,入学率、巩固率、普及率、合格率年年都是100%,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实施。潜江莲市初中在“小星火”活动中,指导学生把所学的技术用于家庭生产,使之得到进一步验证并获得经济效益,家长和村民看到这实在的收入,从心里高兴,他们说:“学校的‘小星火’活动为我们培养了人才,我们应当积极支持他们办学。”今年初,全乡村民共集资8000多元,作为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天津静海县中旺中学开展“小星火”活动后,学生家长看到孩子们能在学校学到一门技术,一些流失的学生主动回到学校继续学习,降低了流失率,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自觉性。近两年,该校每年学生入学率均为100%。
总之,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实践证明:无论从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教育本身与社会的需求来看,在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小星火”活动不但可以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更主要的有利于对农村中小学生思想品德素质的培养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使他们热爱农业科技,逐步树立振兴家乡经济的志向,从而自觉学科学、用科学,并把它传播到当地农民手中,使农业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取得了可喜的社会效益。
几点建议
具体内容请参阅《意见》正文,在此就不再重复。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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