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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作必须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王能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0:28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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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作必须贯彻落实“首要标准”

王能干


  一、关于“首要标准”的来龙去脉

  2008年6月16日,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这是“首要标准”的第一次提出。)
  在2008年9月16日至19日司法部举办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吴爱英同志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尤其着重指出要按照周永康同志关于“首要标准”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这是司法行政系统关于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首次表述。)
  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记者崔清新),司法部部长吴爱英9月17日表示,司法部将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管理工作的首要标准,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在9月17日召开的司法部厅局长会议上,吴爱英说,要把教育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的质量作为考核监狱劳教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指标,以预防和减少这些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吴爱英指出,监狱、劳教所一把手是教育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司法部准备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激励机制,把工作实绩、教育改造成效与晋升、奖励表彰等结合起来,大力表彰、奖励对教育改造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干警。同时要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基础建设,为教育改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行政系统目前有34万多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吴爱英指出,要通过优化这支队伍的人员和知识结构来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司法部将调整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培训计划,大力引进高层次专门人才,充实到各级监狱、劳教所,努力使这些地方的教育学、心理学专业人才达到一定比例。
  为降低罪犯重新违法犯罪率,吴爱英指出,还要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罪犯劳教人员在监管场所的“交叉感染”,普及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消除违法犯罪心理、养成健康人格过程中的作用。
  “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吴爱英说,要会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帮教安置措施,给刑释解教人员提供谋生的机会和平台,鼓励他们依法从业、创业,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司法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陈训秋指出,“把降低重新犯罪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监狱系统在罪犯即将释放前要将其改造情况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通报相关部门。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机构要积极主动掌握情况,超前帮教。对重点人员要专人接送,做到‘无缝对接’,使他们踏入社会的第一时间不是被昔日的‘哥们’、‘姐们’接走,而是在我们的帮教安置网络关心帮助之下迈好新生的第一步。”(这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衔接的表述)

  二、解读“首要标准”

  “首要标准”提出来以后,立即在司法系统引起了高度关注。各级司法机关纷纷召开专题研讨会,认真学习“首要标准”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其内涵,并将“首要标准”理论作为2009年度的学习重点。笔者认为,“首要标准”理论虽然从字面上只有短短的几十个字,却包含着相当丰富的理论内涵。下面从“首要标准”的含义与任务来进行阐述。
  1、“首要标准”的含义。
  “首要标准”的字面含义,即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指的是衡量监管工作的好与坏的首要标准是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与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比率越低,则说明监管工作做得越好,反之,则说明监管工作做得越差。如果从因果关系上来讲,监管质量是因,重新违法犯罪率则是果。另外,不要忽视“首要”二字。“首要”,即“主要”、“重要”的意思。“首要标准”,即“主要标准”、“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从逻辑角度来讲,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与监管质量之间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必要条件的意思是指,如果重新违法犯罪率很高,那么监管工作肯定做得不好;反之,监管工作做得很好,不一定必然导致重新违法犯罪率的下降;但是,监管工作做得很好,是导致重新违法犯罪率下降的必需条件。周永康同志关于“首要标准”的阐述,提出了衡量监管工作必须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高低作为主要标准的论断,开创了衡量监管工作由虚到实的重要转变,对于监管工作者,特别是广大监狱民警而言,是一个新的“方向标”,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2、提出“首要标准”理论的主要任务。
  提出“首要标准”理论,主要任务是解决居高不下的刑事犯罪率问题。刑事犯罪,包括初次犯罪以及重新犯罪。之所以要强调重新犯罪率的问题,是因为近几年来我国的重新犯罪率有上升的势头,如果不加以遏止,将会直接危害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建设和谐社会,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就必须将刑事犯罪率特别是重新犯罪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周永康同志提出的“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比《监狱法》的立法宗旨即第一条所规定的“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更显得具体,也容易理解和执行,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首要标准”的主要任务剑指重新犯罪率,重新犯罪率降低了,足以证明监管质量提高了。虽然影响重新犯罪率的因素有很多,但不可否认,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管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改造,对其在重新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选择性作用。那种认为刑释解教人员是否会重新违法犯罪属于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的共同影响,从而与监管单位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是片面的。“首要标准”理论的出台,从观念上澄清了监管工作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之间没有必要联系的误区,也抑制了泛泛而谈监管改造质量的现象。在“首要标准”理论之下,监管单位不仅仅要关注监管期间的安全问题,重视对监管人员的教育与改造,更要将他们离开监管单位之后的行为与表现纳入到监管工作的考核范围上来。

  三、各地学习贯彻“首要标准”理论的活动

  “首要标准”理论出台以后,各地相继展开了学习活动,现列举之:
  1、2008年11月6日至7日,安徽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建新在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程传水等陪同下,赴白湖片监狱单位开展贯彻首要标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专题调研。来自白湖分局、庐江监狱、青山监狱、罪犯培训中心分监区、监区、科室负责人和监狱领导40多人就如何贯彻首要标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座谈交流。
  2、 2008年11月14日,浙江省监狱学会召开“首要标准”专题讨论会。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浙江省监狱学会会长葛炳瑶指出,各级监狱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服从服务于“首要标准”,审时度势,大胆有为,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努力实现监狱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3、2008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在融安县召开强基层暨落实“首要标准”现场会议。
  4、2008年12月27日,甘肃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在宁卧庄召开。甘肃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罗笑虎指出,“甘肃省司法厅并监狱管理局要认真传达学习,研究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努力在坚持‘首要标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上有新的突破和成效。”
  5、2008年12月,江苏省盐城监狱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江苏省教育改造会议精神,推出了六项举措落实“首要标准”,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造工作。
  6、2008年12月,浙江省宁波市望春监狱开展“首要标准”学习讨论活动,深入贯彻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全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
  7、2009年1月13日,上海未成年犯管教所举行了“贯彻首要标准,展望2009”的大型帮教日活动。
8、自2009年1月15日起,江西省司法厅在全省监狱劳教系统开展一项历时1年、主题为“贯彻首要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专题活动。

  四、监狱工作如何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理论

  通过上述列举的各地学习贯彻“首要标准”理论的活动可以看出,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系统对“首要标准”理论的贯彻落实是非常重视的,也采取了许多强有力的实际措施。笔者认为,“首要标准”理论,作为指导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理论,需要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也需要在实践中得到升华,特别是降低重新犯罪率和监管质量之间的辩证关系,更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论证。为了不使“首要标准”理论在实践中走样从而成为一个空洞的理论,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重新犯罪率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数字,不要为了片面追求重新犯罪率的下降而在数字上做文章。重新犯罪现象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仅凭监狱的力量要扭转这一现象是行不通的。“首要标准”理论的提出,最大的贡献就是认识到了监管工作与重新犯罪之间的联动关系,该理论并没有一味地将重新犯罪现象归咎于监管机关,中央政法机关也没有就重新犯罪率划定一个杠杠。用吴爱英部长的话来说,“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因此,监狱工作一方面要意识到“首要标准”理论的重要性,处处遵循“首要标准”理论行事,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分关注重新犯罪率的高低,唯“重新犯罪率”是图。对于即将刑满释放的犯罪人员,要做好与社会的对接工作,让社会接纳与认可他们。监管改造工作既要考虑到监狱的安全与秩序,也要考虑到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是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2、重新犯罪率不是衡量监管工作的唯一标准。前文分析过,“首要标准”不是唯一标准,衡量监管工作的标准还有很多。如狱内改造秩序、监管安全、罪犯脱逃率、社会对监狱的评价等都可以成为衡量监管工作的标准。司法部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优化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人员和知识结构,大力引进高层次专门人才,强化教育改造工作,以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因此,监狱人民警察依据“首要标准”理论自我加压,适度给监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是有必要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让广大民警出谋划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教育改造质量提高了,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自然就会降低了。
  3、监狱的改革与发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重视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需要在源头上下功夫,即大力做好监狱本职的监管改造工作。按照《监狱法》的要求,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监狱的三大职能。这三大职能并非单一分割开来的,而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中,“正确执行刑罚”是监狱最基本的职能,在当前的形势下,监狱都能做到正确的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是监狱最重要的职能,监狱应当根据法律做好这项工作。只有做好了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才能认为监狱在监管工作上是尽职尽责的。“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全社会和监狱都应当具有的职能。对于监狱而言,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本身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但是,降低重新犯罪率,则是全社会对监狱及至其他监管机关赋予的新的职能和挑战。监狱对于刑释人员没有监管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他们之前在监管期间的教育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与衡量监管工作联系起来,则是将降低重新犯罪率的责任时间予以了前置。不仅全社会对他们重新犯罪的行为负有责任,监管单位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根据“首要标准”理论,监狱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应当将如何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这一问题通盘考虑,在对罪犯的施教过程中,结合他们将来出狱后可能遇到的各种困境,提前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总之,降低重新犯罪率,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监狱工作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理论,既是当前监狱工作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要引起重视的事情。


王能干(xbgx@163.com  QQ:285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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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79号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等需要,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高等级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在本市其他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实施审批:

(一)在江岸区、江汉区、(编者注:些处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设置户外广告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三个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委托的权限审批;

(三)在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设置除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由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夜间效果图和由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六)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

(七)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的资料。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本条(二)、(四)项规定,但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审批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受理申请事项;

(二)依法还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审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置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应当自审批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完成。

审批管理部门审批以立柱或者楼顶附着物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应当就其结构安全性征求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到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

(一)大型立柱式广告和电子显示牌(屏)为1至6年;

(二)其他户外广告为1至3年;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其设置许可期限与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期限相同。

申请人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下限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其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原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设置人予以拆除,并由拆除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和设置人名称;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2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 审批管理部门对其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设置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维护公共安全;可以委托户外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查、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性的户外广告安全评价标准和规范,组织安全评价活动;评价结果应当向行业或者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审批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者举报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三条 利用本市政府投资或者以本市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等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财政、交通等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拍卖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不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不按照规定报送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未经批准变更户外广告批准设置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户外广告画面上标明批准设置文号和设置人名称、版面空置而未补充公益广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公益广告的,责令线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未保持户外广告外型整洁、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安全检测并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安全检测不合格、经整修仍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审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1997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办市[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四日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6、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9、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

  10、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 企业章程;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⑺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⑼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⑽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1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资质证书正、副本;

  ⑵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⑶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12、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1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14、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四、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

  15、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16、净资产。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

  17、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智能化专业以主营业务收入额为准。

  18、独立承担的工程(企业的业绩)。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需提供的证明有: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③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

  19、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0、专业技术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劳动合同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的页面。

  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智能化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相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

  21、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国家尚未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具有相应职称、学历,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考核。如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十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

  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中考核。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三个月内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的变更手续,持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到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复核后,领取有效期为三年的资质证书。

  22、技术装备。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

  23、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时负责核查。

  24、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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