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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初探/李沙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58:03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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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域

行政诉讼管辖,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等。

行政诉讼法管辖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管辖权问题是阻碍行政诉讼法发挥效力的瓶颈。老百姓面临行政争议时,一般不选择行政诉讼,而是选择信访维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不懂得这么复杂的管辖权界定,二是在于行政诉讼一审的管辖权由基层法院行使,而基层法院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社会公信力不足。有的学者建议“交叉管辖”,由相邻市、县的基层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一审,可以有效解决外部干扰。

笔者认为,交叉管辖并不能真正减少“外部干扰”,同时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率低,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管辖,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在中级法院设置行政审判庭,一审行政案件应全部由中级法院管辖,这样不仅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积累行政审判经验;同时也有利于摆脱区县级法院审理涉及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的干预,使人们增加对“民告官”诉讼的信任和信心。有人提出,中级法院管辖是否会造成基层老百姓的起诉难?对此,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中级法院尝试设置多个巡回审判庭,巡回审判庭可在区县基层法院,甚至在原告所在的乡、镇、村审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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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5〕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之需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平抑种子价格、发挥政府调控职能。省级储备种子的作物种类主要是水稻、玉米和蔬菜种子。

  第三条 省农业厅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农作物品种布局以及储备资金规模,制定种子储备年度计划(包括作物、品种和数量),于每年元月底前下达,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按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

  第五条 省农业厅根据储备计划,委托省种子管理机构与承储单位签定种子储备合同,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种子承储单位要按照种子储备合同落实种源,确保收储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建立完善储备种子技术档案。省农业厅要对承储单位收储的种子种类、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如果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市场种子短缺,需要调用省级储备种子,必须由需种市(州)、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农业厅按程序审核、报批后下达“省级救灾备荒种子调拨通知单”。种子承储单位凭“省级救灾备荒种子调拨通知单”按承储合同约定价发售,并向购入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种子调入部门应及时将储备种子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

  第九条 省级储备种子由省农业厅负责调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种子,对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种子储备任务。

  第十条 承储种子到期后,由种子承储单位自行处理。种子承储单位对承储种子质量负责,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设立专项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每年维持200万元的资金规模,专项用于储备种子的贴息。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经综合测算后,确定合理的包干标准,将储备资金包干给承储企业用于种子储备贴息,省不再承担承储企业任何其他相关费用。储备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为加强种子储备监管,省农业厅要对种子承储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任务不落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种子承储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省级种子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凡发现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发放办法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发放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
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证书后,将证书有关内容填写清楚,加盖印章,交会计师事务所转发给注册会计师本人。
六、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每个年度需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检验一次,并加盖检验印章。申请检验的时间和手续,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年度检验的内容包括:
1.是否仍在执行业务;
2.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培训要求;
3.如果是兼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检验日以前的一个年度内执业时间是否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4.是否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以及处理情况。
年度检验情况,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相应记录。对于达到上述1、2、3项要求或虽有第4项情事,但情节轻微且已作了检查纠正的,视为通过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七、注册会计师转换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重新注册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变更内容和加盖变更登记印章。对于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需收回后另发新证。
八、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中遇有必要时,应向委托人和有关机关、单位出示证书。
证书遗失,应当报告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新证。
九、注册会计师不再执行业务,应当缴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因不称职被撤销注册的,或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被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分的,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其证书。
十、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于主管的财政机关发出批准函件的同时,发给加盖主管财政机关印章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因故被撤销或自行解散的,应当缴回证书。
十二、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编号并加盖钢印;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由各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号。
附: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略)



199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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