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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44:04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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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1999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进一步整顿我国抽纱制品出口秩序,鼓励规模经营,根据我部《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发第6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1999年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具体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一)、(三)款的有关规定,确定1999年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为:(一)依据96、97、98三年抽纱制品的海关统计,出口金额达到全国总金额70%的前若干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二)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抽纱制品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取消1999年抽纱制品直接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于1999年4月30日前继续执行完在手合同,自1999年5月1日起不得直接出口抽纱制品。
三、不能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如需出口,须委托附件名单所列外贸企业代理,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并送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备案。
四、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抽纱制品出口市场、价格的协调,并跟踪企业出口情况。
五、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抽纱制品出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对发证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对违规发证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贸管司)。

附件一:1999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
1 中纺纱布进出口公司
2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
3 北京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4 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
5 北京市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6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7 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 河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9 山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0 大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1 辽宁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13 辽宁省辽广对外经贸集团公司
14 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5 中国抽纱哈尔滨进出口公司
16 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7 中国抽纱黑龙江进出口公司
18 上海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 上海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20 上海东方国际集团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21 上海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22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23 上海东方国际集团针织品进出口公司
24 上海徐汇对外贸易公司
25 上海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浦东公司
26 上海东方亚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7 上海腾龙国际贸易公司
28 江苏省汇鸿国际集团针棉织进出口公司
29 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30 中国丝绸公司江苏进出口分公司
31 无锡中润集团有限公司
32 常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33 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34 苏州丝绸进出口公司
35 吴县对外贸易公司
36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
37 南通市对外贸易公司
38 通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39 海门手帕厂
40 常熟市对外贸易公司
41 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42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43 浙江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44 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45 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46 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47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48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50 浙江省桐乡市进出口公司
51 萧山市进出口公司
52 安徽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53 安徽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54 安徽省进出口公司
55 合肥市进出口公司
56 福州市进出口公司
57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58 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59 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60 济南市进出口公司
61 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
62 山东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64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65 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66 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67 山东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68 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69 山东省特艺品进出口公司
70 山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71 青岛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72 青岛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3 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74 山东省针织品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5 中艺华铭进出口公司
76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77 山东泰安东岳进出口集团公司
78 烟台市进出口公司
79 威海进出口公司
80 威海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
81 威海市抽纱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82 威海同泰实业有限公司
83 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84 中国抽纱河南进出口公司
85 中国抽纱湖北进出口公司
86 湖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87 湖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88 中国抽纱湖南进出口公司
89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
90 中国冶金进出口广东公司
91 广东省丝绸进出口(集团)公司
92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93 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94 深圳市沙头角商业外贸公司
95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96 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97 中国抽纱深圳进出口公司
98 深圳市龙岗区外经服务公司
99 深圳市宝安区外经发展总公司
100 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101 中国抽纱汕头进出口公司
102 广东省汕头土产进出口公司
103 广东省汕头茶叶进出口公司
104 广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汕头公司
105 汕头市南生贸易公司
106 葆祥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107 潮阳县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108 中艺汕棉进出口有限公司
109 汕尾市城区对虾养殖出口基地公司
110 东莞丝绸进出口支公司
111 广东省东莞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12 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113 潮安江东服装机绣集团公司
114 广州纺织品番禺进出口公司
115 广东揭阳试验区商业进出口总公司
116 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揭东公司
117 南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18 防城港五金矿产进出口支公司
119 广西钦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120 中国抽纱海南进出口公司
121 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22 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23 中国抽纱重庆进出口公司
124 云南省茶叶进出口公司
125 西安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6 陕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7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8 武汉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29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30 汕尾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131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32 中纺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
133 广东省茂名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34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135 汕特南海经济发展总公司

附件二:1999年被取消抽纱制品直接出口经营权企业名单
1 中纺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
2 1101919126
3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4 中艺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5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6 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 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 河北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9 沧州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10 沧州市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11 献县进出口公司
12 吴桥市进出口公司
13 沈阳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4 沈阳东毛实业进有限公司
15 辽宁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16 吉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17 3100910187
18 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9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20 上海市针织品进出口公司
21 上海双腾国际贸易公司
22 上海赛科进出口公司
23 上海申隆进出口公司
24 上海华国进出口公司
25 上海杨波进出口公司
26 上海针织(集团)公司
27 上海东方泛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8 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9 中国工艺品南京进出口公司
30 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31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毛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2 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33 3205910024
34 南通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公司
35 镇江市对外贸易公司
36 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37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38 宁波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39 宁波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40 宁波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41 宁波市包装进出口公司
42 宁波华诚外贸发展有限公司
43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44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45 宁波市鄞县进出口公司
46 嘉兴毛纺总厂
47 安徽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48 泉州市区对外加工装配公司
49 漳浦县对外加工装配公司
50 江西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51 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52 江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53 南昌手帕总厂
54 赣州创业工业集团公司
55 山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
56 济南外贸联合实业总公司
57 山东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58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59 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60 齐鲁石化公司国际事业公司
61 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62 潍坊市抽纱进出口公司
63 潍坊市轻化工进出口公司
64 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
65 烟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66 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67 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
68 湖南省工艺美术公司
69 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70 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71 湖南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72 湖南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73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湖南公司
74 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75 湖南省进出口公司
76 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77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针棉织公司
78 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79 深圳市宝安对外贸易公司
80 深圳市宝安区外经发展总公司
81 汕特华艺进出口公司
82 汕特粤贸发展有限公司
83 汕特森源保税贸易总公司
84 广东台山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85 博罗县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86 梅州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87 潮州市工艺抽纱实业集团公司
88 广州工艺品番禺进出口公司
89 海口市物资总公司
90 四川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91 四川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92 四川省遂宁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93 贵州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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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原《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中、外籍(包括港澳台、华侨)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处理原则是不同的,1994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有些地区对外籍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原《个人所得税
法》及有关规定的原则处理,这样处理是否可行,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均允许扣除下列税费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
二、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一)项规定的税金和各项支出。
三、属于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二)项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房屋修缮费用。
上述通知,请依照执行。凡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应予废止。



1995年4月3日
艾佳慧. 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大调解”/中立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 作为当代中国调解新模式的“大调解”,包括党政驱动、司法能动、多方联动、法院主导和关系协调五大要素,其功能既在于预防和解决纠纷,更在于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然而,基于纠纷解决理论的内在逻辑,由政府主导的、缺少中立第三方的“第二方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不了双方力量悬殊的官民纠纷。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缺失中立第三方的问题,并切断官民纠纷之源,“大调解”才能真正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达成制度倡导者所希望的“案结事了”、“三效合一”的实践效果。


一、引言

调解和判决作为法院解决纠纷的两种方式,其重点都是单一解纷主体在纠纷发生之后的协调、处理和判断。与这两种解纷方式相比,“大调解”却不同。“大调解”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的纠纷排查调处方式,目的在于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1]“大调解”的特点不仅表现为解纷主体的多元化和联动化,而且体现在纠纷的事前预防与事后解决并重上。

“大调解”何以产生?原因在于纠纷类型的变化。与以往相对单纯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相比,“新形势下的社会纠纷主要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滞后企业的整治、取缔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纠纷,其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加之群众民主、法律意识的增强,极易引发群众上访事件,甚至带来社会动荡”。[2]因此,作为一种维持社会稳定的解纷创新模式,江苏省南通市首次尝试“大调解”。在得到各界肯定和宣传后,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6月转发《省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在全省建立“大调解机制”。江苏省的经验很快得到推广。随着中共中央相关文件的下发和推广,“大调解”作为一场运动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展开。

作为当前“维稳”治理模式的一种司法呼应,“大调解”的出现是必然的。这不仅缘于中国司法的政治依附性,也缘于纠纷解决的现实必要性。在一些研究者看来,虽然有适用边界的限制和不足,“大调解”实践仍然是中国司法在新形势与新背景下探寻当代纠纷解决模式的一种努力,它对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现实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3]在官方看来,这种“三位一体”的新调解机制不仅有助于减轻法院审判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4]

强世功教授曾经指出,不管是社会功能分析、文化解释,还是权力技术分析和关系/事件考察,中国的调解研究必须面对调解制度和实践在近代以来面临现代性挑战而展现的独特形态,进而理解现代性在中国展开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特殊问题。[5]如果说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展现了中国式调解的一种独特形态,那么市场经济背景下产生的“大调解”就是调解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出现的又一种让人无法回避和忽视的崭新模式。其真实功效究竟如何?该怎样认识当代中国的这种调解新模式?笔者将围绕此类问题作番探究。

当前,在“维稳”逻辑下进行的“大调解”在本质上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调解。我们通常所说的调解是指中立第三人以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为基础,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促进沟通交流以达成和解的过程。[6]调解的特点是事后性、当事人的自愿性、调解人的中立性以及程序的导向性,而“大调解”的特点是关系协调性、事前预防和事后解纷的双重性以及调解人的当事人化。在调解主体(如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又是被调解的一方主体时,“大调解”只是当地党政机关借用司法权威——或者只是希望在事前获得司法建议——力图单方面解决社会纠纷、实施社会控制的行政手段。因此,从根本上切断官民纠纷之源,“大调解”才能真正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达成制度倡导者所希望的“案结事了”、“三效合一”[7]的实践效果。

二、一次偶遇的“大调解”协调会

2007年11月,受B市D区人民法院的邀请,笔者曾经在位于该市北部深山区的T法庭参加过一次关于调解机制的研讨会。[8]2010年4月,为了深入了解新时期司法调解在农村地区的具体运作状态,笔者再次来到T法庭进行调研。很不巧,由于L乡司法助理员出差在外,[9]之前预定的下乡调解不能成行。幸运的是,在T法庭H庭长的安排下,笔者有幸在大山深处的L乡政府以旁听者的身份亲历了一次“大调解”过程。

这次“大调解”协调会的主角,包括L乡S村的村主任、村支书和村会计。参加者有T法庭的H庭长和该庭另外两位法官、乡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乡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以及S村聘请的律师。首先简单介绍引发此次“大调解”会议的缘由。根据“B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市政府专项拨款建设村民住宅。在此背景下,2008年5月,建筑承包商Y(B市C县人,对一直生活在本乡本土的S村村民而言,他只是一个陌生的外乡人)与S村30户村民签订了建房协议,合同约定2008年9月底完工。但是,由于S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拒不给付前期的20万元基础处理工程款,Y和众村民在奥运期间频繁上访。为了“维稳”,在相关政府机构的协调下,S村村委会给付了20万元前期基础处理工程款。2009年4月,Y到D区人民法院起诉S村村委会拖欠工程款,诉称2008年5月,S村村委会与其口头达成协议,同意Y接手该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村民住宅工程,让其与村民自行签订合同并由村民用国家补贴的建房款自行支付,但建房场地填方、平整工程和农户的基础处理费用由村委会承担,并承诺除村民自己负担的费用外,其余的工程款由村委会按照国家预算规定给付。但是,至起诉之日止,S村村委会除了给付20万元前期基础处理工程款之外,其余工程款均未结算,因此请求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评估工程量并判S村村委会依评估量给付工程欠款。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Y的诉讼请求。Y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原判,终审判决书已于2010年3月12日正式下达。

在理论上,既然已经二审结案,根据二审终审原则,建筑商Y就应该服判并继续履行建房合同。现实却没有这么简单。建筑商Y由于不服判决,正以消极怠工的方式拒不建设余下的收尾工程;村民则认为是村委会把Y撵走了,所以要村委会负责;而村委会认为自己是胜诉一方,一分钱也不想出。但是,“维稳”的政治要求却使L乡政府不得不出面组织各方力量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参加完这次“大调解”协调会,笔者发现其有如下4个特点:

1.村干部不仅是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又是一起合同纠纷的被告和被上诉人,同时还是此次会议的协调和说服对象。或者说,在因村委会拖欠工程款而引发的“大调解”案件中,村干部既是调解的主体,又是调解的对象。

2.在理论上,调解一起纠纷需要纠纷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共同出席。但是,此次会议只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村委会干部出席,既缺少表面上的对方当事人——承包商Y——的参与,也缺少潜藏的另一方当事人——27户S村村民——的参与,因此,这只是一次经由L乡政府召集的、单方的事后纠纷解决会和事前协调会。

3.在因建设S村村民住宅引发的纠纷及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此次会议既有事后解决纠纷又有事前预防纠纷的功能,或者说它既承前又启后。在前者,虽然历经了奥运会期间的第一次“大调解”、[10]诉前调解、一审和二审,S村村民住宅建设纠纷仍然没有完结,因此,此次协调会希望能够通过法庭和乡政府施加的压力迫使S村村委会让步,从而彻底解决纠纷。在后者,由于雨季到来可能导致村民居住的老屋大量坍塌,不仅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问题,村民还可能因此起诉村委会甚至集体上访,因此,此轮协调会的目的也在于群策群力解决村民入住新居的问题,从而预防可能的诉讼和上访。

4.虽然参加协调会的主体相对多元,但核心主体只有三方:村委会、乡政府和法院。其中,S村村委会以村主任为代表,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代表乡政府,而法庭庭长代表法院。各方在此次协调会上的表现和态度如下:

首先看村主任。虽然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源自S村村委会不能及时、全额给付建筑商工程款,但在这场协调会上,村主任的态度一如既往地非常强硬。他不仅不承认这场纠纷和村委会有关系,也不愿为此拿出一分钱(不管是承担评估和公证的费用,还是为剩余工程买单)。从头到尾,村主任一直在强调“这是村民和Y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村里没有什么关系”,因此,“要让村委会出钱,一点可能性都没有”。甚至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指出村民目前居住的老屋很可能因为雨季到来而倒塌时,村主任也表示:“要是不想到乡长和书记,砸死就砸死呗,和我有什么关系”。尽管如此,村主任基于“维稳”考虑还是愿意参加这场协调会,因为“稳定”直接影响着乡镇领导的政绩,而乡镇领导是村干部的权力及附着其上的利益的来源。村主任说:“其实没有我们的事情,就是怕村民集体上访,心里想着乡领导,有点‘投鼠忌器’”。

其次看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1]作为召集人和主持人,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考虑的重心是S村村民的居住安全以及防范可能的集体上访。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说:“现在一个迫切的问题就是雨季就要来了,很多村民还住在拆了一半的老屋里,这样下去怕会引发很多问题。”“要不是看着房子要倒,随它怎样也就不管它的了。”另外,在这场协调会上,村主任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之间的关系和话语互动值得进一步研究。村主任的话语颇有些“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但在面对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及其代表的乡政府时,他又有点像平时受宠又不太听话的小儿子,撒娇耍泼成了他的话语策略。而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那边,似乎很理解这个不听话的小儿子,在村主任激动地说“我们没有任何责任,村民爱干嘛干嘛”时,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很像耐心的家长,告诉他“出了问题还得你们承担责任。气话可以这么说,但也不能这么做”。以一个冷静的旁观者的角度,看似是两个主体,但在涉及基层政府的法律事件中,乡政府和村委会其实是利益共同体。

最后看法庭庭长。作为被邀参与这场“大调解”协调会的法院代表,H庭长是一位以其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法律知识受到当地政府和民众称赞的法律权威。整场协调会下来,H庭长的作用体现为,在法律的框架内为S村村委会提供权威的法律咨询和引导,甚至以威胁的方式劝说村委会接受他给出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在村主任要法官去村里引导村民起诉Y时,H庭长说:“人家不起诉,你不能强迫人家起诉……另外,村民不起诉Y肯定都提前咨询过,你找评估公司来评估肯定需要花钱,而且这一年多建材价格涨的很厉害,房子评估下来价格说不定会上涨,这样村民肯定不会接受”。他还警告村主任和村支书:“现实考虑是评估费很高,这笔钱谁出?你们俩要想好村里要承担什么责任?”最后,为避免可能出现的诉讼和上访提供了两个法律框架内的建议:一是先挨户了解村民情况,做到知己知彼;二是先找评估公司固定证据,然后再找人完成剩余工程,尽量让村民入住新居。可以看出,在这场只有一方主体的协调会上,法庭的作用就是在利用法律知识制约村委会的前提下,提供一套既不违背法律又能力保社会稳定的综合性方案。

三、“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社会功能

虽然这次偶遇的“大调解”协调会只是当下中国“大调解”运动中一个并不完整的微小切面,但“见微知著”,“观一叶而知秋”。通过这一微小切面,笔者尝试着提炼和总结“大调解”机制的运作模式,进而考察其当代功能。

先回到T法庭独创的“五元一点”调解模式。由于其辖区地处大山深处,地广人稀,为了方便村民诉讼,在H庭长的带领下,该法庭逐渐形成了“以法庭为主导,以司法所、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为主体,以派出所和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为两翼,以诉前调解、庭前调解为重心,以巡回调解和巡回审判为主要方式的纠纷化解长效机制,即为‘五元一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有山区司法特有的创新之处,但用H庭长的话来说,“五元一点”调解模式的本质还是一种“大调解”联动工作机制,除了方便群众打官司,还在于整合既有调解资源,防止矛盾激化,以便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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