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7:30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

卫生部


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

1989年1月11日,卫生部

一、标准
1.政府重视,各有关部门能密切配合,县防盲指导组能充分发挥作用,制订了全县防盲工作规划并付诸实施。
2.防盲机构健全,县医院可以独立开展并指导全县的防盲治盲工作。中心乡卫生院能开展眼病防治工作。
3.把防盲和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工作日程,纳入初级卫生保健的工作目标。
4.对全县盲人进行调查、建卡,对可治盲人开展普治工作。经治盲人数要占现有可治盲人数的60%以上或白内障盲人的70%以上。
5.普及眼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二、申报评定办法
根据上述标准,先由县卫生局及县防盲指导组自己评议。经过自评认为全面达到防盲先进县标准者,经地、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防盲指导组评审并组织检查验收。对评审、验收合格者,应写成书面材料报送全国防盲指导组评议,最后由卫生部批准并发给证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林国强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一)工程排污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浅谈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实施

张智涛


  【论文摘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愈来愈大我国档案部门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应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已经步入了档案管理现代化时期。

  【论文关键词】 档案管理;现代化

  
  加快档案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实现档案工作各个环节的计算机化,是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提高档案系统整体功能的物质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我国档案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可追溯到70年代,但真正有计划地建立自己的系统是1985年。经过艰苦创业,初步建成了文书档案处理系统,使系统不断向信息管理的目标推进,其装备水平和应用水平逐步提高。“九五”规划之“金信工程”,为全面实现档案信息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做了准备。
  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一般具有输入、输出、修改、插入、打印、统计、检索、查询、删除等功能,同时计算机还具有判别、诊断、筛选的功能,利用这些功能可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具有占用空间小、储存信息量大、应用能力强、传输速度快等特点,能及时、大量地提供档案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是档案管理史上的一大飞跃。电子文件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载体出现在档案领域,以磁性材料和光学材料为载体的电子档案,将逐步替代传统的纸质档案载体,在档案领域占主导地位,给档案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
  
  一、知识经济时代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首先,知识经济时代,档案事业的内涵和外延将进一步扩大。以为档案是经济形态存在和发展的必然产物,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一点永远都不会改变。在知识经济时代,能够以档案形式存在的信息,将是人类知识与信息高度浓缩的精华,也是档案能够得以存在的内在生命力。所以,信息属性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反映档案本质的重要特征,档案的信息含量已成为评估档案驾驶的主要参数,而以往的载体形式也不仅仅局限于目前的微缩、机读、光盘、网络等技术,新的载体形式将会不断涌现,况且载体形式只是在档案保管上有所不同而已。所以采用档案信息内用属性划分档案的外延,将不会使档案种类混杂,分类关系不清,这样建立起来的档案分类体系将日趋完善、科学、合理。
  第二,依托先进的技术设备,知识经济将推动档案事业发展进程。知识经济是现代化科学技术智能化、信息化、高级化的结果。先进和技术设备是知识经济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手段。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任何思想和技术方法都无法落于实处。当今社会,先进的技术设备已运用于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档案工作也是如此。计算机已经广泛应用于档案管理、统计和检索;微缩技术在档案的保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之,计算机、光盘、多媒体、现代通信技术、微缩复制技术的普遍应用将大大加快档案事业的发展进程,使之进入现代化管理的先进行列。
  第三,知识经济将为档案事业提供现代化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知识经济不仅意味着知识的不断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它更代表着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在管理方法上知识经济更需要增强开放档案意识,树立依法治档的观念,注入批判继承精神,探索创新精神和学术自由精神。更需要引进图书馆学,情报学的相关理论,加强基础工作,调整供求关系,加强定量管理,提高利用效率,把完善档案部门的职能与改善档案管理相结合。
  第四,知识经济时代,对档案工作者的素质将提出更高的要求。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内容。实质经济时代的档案人员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和相关应用知识。这样,才能使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优秀人才结合起来,发挥出最大的效能泥腿动档案事业发展。
  
  二、加快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进程
  
  在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计算机数据的准备工作是一个大工程尤其是对于那些建馆时间较长的综合性档案馆来讲由于馆藏案卷多著录工作不仅量大而且复杂如果没有一整套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会使计算机因数据准备不足而无法使用甚至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展速度。在著录工作中只要掌握了以下重点便基本可以取得著录工作“多”、“快”、“好”兼而有之的效果。

  1、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
  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档案为社会所用。而实现计算机管理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综合性档案馆在推进计算机管理的过程中应先根据各全宗的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和是否开放的情况对所有全宗进行排队,将那些可以开放的核心档案和社会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优先加工整理。这样就可以加快档案管理计算机化的进程和提高社会利用的效率。
  2、分级次著录,省时省力。
  在著录过程中可以将案卷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著录即将那些反映问题单一或查考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案卷级著录,对那些一卷内几个文件涉及同一个内容且又排在一起的档案进行文件组合级著录,而对那些重要文件或反映问题庞杂的文件则进行文件级著录。这样处理不仅能揭示档案的主题内容和特征,而且也可以减少著录条目和录入条目,既节约了时间、人力与财力又提高了效率。
  3、分门别类,充分利用档案原基础。
  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面分类标引。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如“房档”、“案件”等则可用计算机程序将人名、地址、时间用案卷目录直接录入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这样分门别类地充分利用档案目录的原有基础可以减少著录环节大大地提高著录速度。
  4、要加强档案信息素质教育。
  加快建立档案信息网络。要注意加强档案主体意识和获取意识教育,利用档案信息守法意识,加强档案工作者的档案信息保密意识,传播意识和更新转换意识。提高运用现代化技术和设备,获取档案信息技术和设施武装档案信息网络,不断提高档案信息的效益功能。
  5、要科学地制定、贯彻和修订各项标准,使档案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是档案工作技术现代化的中心,而电子计算机的高效率是以档案管理业务标准化为基础的。以为对于杂乱无章没有系统整理的档案,计算机是无法进行管理的,即使可以管理也会因运算程序的复杂化而使其效率大大降低。因此,要适应知识经济发展要求,加快档案现代化管理就必须实现档案工作标准化。
  6、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
  要从重管理、轻利用的传统模式中解脱出来,变“封闭型”为“开放型”,主动面向知识经济主战场,把档案工作的重心转到为知识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轨道上来。做到知识经济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在提高党政机关档案工作整体水平的同时,要向企业和科技事业单位倾斜,在注重国有经济领域档案工作的同时,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档案工作纳入服务范畴。
  7、培养一批高层次的档案信息专业人才和新型化高层次管理人才。
  要尽快培养既懂专业知识,有懂信息技术,具有综合工作能力的信息专业人才和新型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为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做好充分的准备。
  总之,知识经济的兴起给档案界提供了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契机;赶上这次浪潮,我们就会缩短与先进国家的差距,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大显身手。相信经过全体档案界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定会在新世纪这张白纸上写出最新、最美的文章,画出最新、最美的图画。
  
  参考文献:
  [1]《档案馆业务建设与管理》,档案出版社2003年出版,盛彦主编。
  [2]《城建档案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档案出版社2004年出版,刘巨普编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