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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0:56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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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七月八日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含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 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第五条 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 符合规划的村、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条 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积极提倡农村宅基地建多层、高层楼房或发展农民公寓、农村商业街。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复核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二)现有住房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迁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分户的;

(五)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藉(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第十一条 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且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全部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最高标准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核减。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住宅。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按照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标,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农村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应当如实记载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原宅基地基本情况、申请用地理由、面积、地类、座落以及选址意向,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示期满,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二)用户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四)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许可文件及宗地图;

(五)有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书面意见;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在城乡规划区内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荒地、坡地申请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出卖、出租住房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四)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五)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六)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申请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依法缴清有关税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由镇国土资源所按批准范围打桩放线、核实土地面积。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由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验收,核查实际用地面积。

经核查符合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的,给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建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韶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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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贯彻《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贯彻《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1994年11月8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部机关、京内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这次增加离退费的范围:卫生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也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已预增发的离退休费部分,这次本着长退短补的原则理顺。执行时间仍为1993年10月1日。
三、享受全项司局级待遇的,增加离退休费时按副司局级对待。
四、享受全项处级待遇的,增加离退休费时按副处级对待。
五、享受单项待遇的,这次不与增加离退休费挂钩,仍按原职务对待。
六、工人增加退休费和无职务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可参照有关办法办理。
七、离退休后,所在单位机构级别提高的或工资待遇上提高的单位,仍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离退休费。
八、军人转业的师、团、营级离退休干部,高职低任的按原军队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九、在职时担任的高、低职务多次交替,离退休时任较低职务的,原则上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原经组织批准保留高职务待遇的,应按高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十、出国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1993年9月30日仍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这次也按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一、1993年10月1日至本单位实施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前死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补发到死亡之月。
十二、这次增加离退休费,请各单位加强领导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向离退休老同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1994年11月8日

关于2003年上半年水运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形势分析的通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3]298号

关于2003年上半年水运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形势分析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东、港口、船代协会,各有关港航企业:

  2003年我国国民经济开局良好,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幅为9.9%,二季度增长6.7%,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整体增长8.2%,工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快速增长,社会消费稳定增加。受“非典”疫情影响,二季度经济增速减缓,固定资产投资和进出口受“非典”影响较小,消费增长的潜力还在,增势依然强劲。下半年,我国经济发展形势依然良好,预计全年经济增幅将在7%以上,外贸进出口可保持两位数的增长。

  一、上半年水运经济形势及水运生产主要特点

  今年以来,在我国国民经济较快增长的带动下,我国水上运输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水上货运量、港口货物吞吐量继续快速增长;国内沿海运输市场运力偏紧,运价逐步攀升;港口装卸任务繁忙,装卸效率大大提高。

  1~6月份,全国水路货运量完成7.02亿吨,同比增长6.1%,周转量14100.98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2.4%;客运量完成7928万人,同比下降12.8%。全国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12.36亿吨,同比增长17.3%,其中外贸完成4.5亿吨,同比增长23.8%。

  (一)上半年水路运输生产主要特点

  1、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仍然保持较高增长速度

  今年上半年港口生产形势依然向好,沿海、内河港口内外贸货物吞吐量增势迅猛。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完成9.40亿吨,同比增长19.0%,其中外贸完成4.17亿吨,同比增长24.6%;内河主要港口完成2.96亿吨,同比增长12.3%,其中外贸完成0.33亿吨,同比增长14.6%。全国主要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完成2167.46万标准箱,同比增长32.4%。

  尽管上半年“非典”疫情对沿海运输带来一定影响,但各个港口采取各种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了港口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运行;港口货物吞吐量除内河完成量增幅略低于去年外,其余均高于去年同期。各港口在船舶、船员检疫方面增加了一些程序,增加了运输企业的船舶在港时间和运输成本,但是,由于上半年外贸运输和国内沿海运输需求强劲,市场上运力供应偏紧,运价稳中有升,企业经济效益有明显好转。

  2、货运量增速减缓,客运量大幅度减少

  与去年相比,今年上半年沿海运输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内河运输货量减少,远洋运输形势喜人。今年1~6月份沿海货运量1.95亿吨,同比增长14.2%,内河完成3.5亿吨,同比下跌0.1%,远洋完成1.6亿吨,同比增长14.5%。内河运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受三峡断航蓄水期的影响,二是国内“非典”事件对运输的直接影响。

  受“非典”疫情的直接影响,旅游、公务出差人员大幅减少,国内、国外旅游团队纷纷退团,大部分航线被迫停开。全社会水路客运量,内河完成4990万人,同比下降27.4%;沿海完成2762万人,同比下降19.4%;远洋完成176万人,同比下降33.3%。

  3、内河货物运输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略有增长

  受三峡工程碍断航影响,长江上、中游地区货物吞吐量下降,九江(含九江)以上14个主要港口仅4个港口吞吐量超上年同期水平,而九江以下港口则全面超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江苏省区段中镇江、泰州、江阴、张家港和南通等5个港口都超过去年同期水平,是长江干线上增幅较大的地区。增长的货类主要有:钢铁、矿建材料、金属矿石、水泥、木材和粮食等。下降的货类主要有:石油天然气及制品、机械设备电器等。基本持平的货类主要有煤炭及制品、轻工医药等。

  (二)上半年散货运输主要货种情况分析

  1、煤炭运输

  上半年,煤炭海上运力偏紧,运价高位运行。按照惯例煤炭市场在4、5月份进入淡季,海上运输船舶进入常规的维护检修和保养,而今年华南部分地区用电高峰提前到来,电煤旺盛的需求形势出人预料,再加上年初石油价格涨幅较大,增加了海上运输成本,运营船舶减少,由此造成运力供应不足。

  1—6月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沿海煤炭运价指数总体呈上扬态势,到6月27日创下上半年最高记录,报收于1173.87点,比去年同期上涨3.07%。与往年相比,不同的是今年运价指数在3月底就出现上升迹象,稳步攀升。其中五月上旬受“非典”影响,船舶运力稍有缓解,运价有所回落。

  (1)煤炭进口增长有限,出口增幅提高

  与去年相比,今年国际市场上煤炭运价提高,煤炭进口势头有所抑制。另外,我国煤炭出口优惠政策延长到2005年。今年1-6月我国煤炭出口形势良好,共出口4497.2万吨,同比增长10.6%。

  (2)沿海煤炭运输需求旺盛,煤炭水运货源充足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带动了煤炭需求的增长。1—6月份全国发电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5.4%,其中火力发电较去年同期增长16%。另受三峡大坝蓄水影响,长江断航2个多月,葛洲坝水电站减少水力2/3,使中南、华东地区火力发电大幅增长,煤炭消费大量增加。煤炭需求的增长为水运提供了充足的货源保障。我国沿海主要港口煤炭总发运量增加。

  (3)长江四港煤炭运输情况良好

  上半年,“三口一枝”共发运煤炭867.88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6.5%。其中浦口、裕溪口、汉口和枝城港分别发运煤炭318.74万吨、350.11万吨、157.7万吨和41.33万吨,分别为上年同期的108.77%、120.1%、97.43%和118.89%。

  2、铁矿石运输

  今年1-6月份,铁矿石运输市场发展平稳。尽管今年进口铁矿石价格呈逐月上涨态势,但进口矿石量依然较大,运输需求比较旺盛,运力供求稍显紧张。

  由于船公司和钢厂基本上签订年度运输合同,运价年内变化不大,运价指数在1000点左右徘徊,目前较年初略高一些。1—6月份沿海铁矿石运价指数整体走势上行,在3月初有明显涨幅,主要原因中转铁矿量大幅增加所致。

  (1)主要港口铁矿石接卸量继续保持增长

  随着铁矿石的大量进口,今年上半年,我国沿海进口铁矿石各主要接卸港矿石接卸量为7191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31%。青岛、秦皇岛、天津、湛江等四港今年上半年进口铁矿石接卸量的增幅在30%以上。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金属矿石吞吐量完成2391.9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0.5%。

  (2)二、三程铁矿石运输量上升

  由于沿江的一些钢厂设备改制后,钢铁产量增加,并且对矿石的品质要求提高,对进口矿石需求增加,由此带动了二、三程铁矿石运输量不断攀升。

  (3)铁矿石接卸趋于集中

  随着到港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加快,铁矿石的接卸越来越趋向国内大港。1-6月份青岛港、宁波港、上海港、天津港、舟山等五大港口共进口铁矿石5120万吨,占全国水路进口量的71.2%。青岛港自20 万吨铁矿石码头正式投产后,进口矿石的接卸和中转能力快速提升,上半年累计达1702万吨,同比增长40% 。宁波港在舟山马迹山港每月分流了近百万吨情况下,同比仍增长了10%,累计达到1262万吨。

  3、石油及其制品运输

  (1)原油运输

  ①外贸进出口原油运输量同步增长

  据海关统计,我国1—6月份原油进口4380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32.88%;

  原油进口量增加明显是我国原油加工量受到成品油市场强劲推动而高居,出现了不同以往的“淡季不淡”的现象。

  ②三程中转油运输量增长空间有限,二程运输也受影响

  受鲁宁管道运输的影响,以及中石化将继续实行向效益相对较好的沿海石化企业倾斜的政策,对沿江炼厂继续实行限产保量,三程运输货源有限,海进江运输也受此连累。

  (2)成品油运输同比增长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成品油市场逐步开放,成品油进口呈现大幅增长态势。同时,出口量有所增长,原因是由于“非典”事件,国内需求减少,为了平衡国内产量供应,两大集团调整增加出口汽、柴油量。

  (三)上半年集装箱运输形势分析

  2003年上半年,伴随世界经济与贸易稳步复苏之势,世界集装箱运输市场增势强劲,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运力增长明显放缓。至2003年5月1日,世界全集装箱船队规模达3099艘,617万TEU,箱位仅较2002年底新增3.4%,明显低于去年同期增幅,今年上半年船舶订造势头有增无减,新增2004年至2005年交船的订造量58.9万TEU。

  2、运输需求保持旺盛。上半年,亚欧和跨太平洋两大主干线需求保持强劲增长,以中国为主要增长点的亚洲出口独领风骚。第一季度,亚欧西行运量较上年同期增长了23%,亚洲至北美西海岸运量也同比增长15%。第二季度,随着货运旺季的到来,运输需求更加趋于旺盛。总体上看,上半年运输需求增长略高于运力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需求与供给呈现出基本平衡的状态。

  3、班轮运价稳步攀升,租金价格持续走高。由于市场供求的良性发展,班轮运价呈稳步攀升之势。年初,远东班轮公会等各大公会或协议组织纷纷公布了航线运价上调计划,运费水平稳步上升。船舶租金价格也逐月走高,2000TEU型以上的大型船舶倍受青睐。各船型的租金价格基本恢复到2000年市场鼎盛时期的平均水平。

  4、我国外贸集装箱运输形势良好。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达3761.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9%。其中出口1903.2亿美元,增长34%,进口1858.2亿美元,增长44.5%,累计实现贸易顺差45亿美元。对主要地区进出口而言,日中双边贸易总额达609.1亿美元,增长36.1%,仍排在第一位。美国仍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总额564亿美元,增长34.4%。欧盟第三,贸易总额达到了555.1亿美元,增长44.2%。我国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双边贸易增长速度也均超过了20%,其中与东盟和韩国的双边贸易增长速度超过40%。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强劲上升促进了外贸运输市场欣欣向荣。

  5、港口吞吐量增长迅猛,运输需求持续旺盛。今年上半年,港口吞吐量继续呈高增长态势,全国主要港口累计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167.5万TEU,较上年同期增长32.4%,其中,沿海港口完成吞吐量2031.8万TEU,较上年同期增长33.1%,内河港口完成吞吐量135.7万TEU,较上年同期增长21.9%。远洋航线第一季度淡季不淡,平均舱位利用率居高不下,近洋航线运量较去年同期也有明显的增长。

  6、非典对班轮运输的负面影响不明显。班轮运输船舶的货物在港与其他运输船舶一样,需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非生产性停时和运输成本有所增加,但是对货物运量没有较大影响。从我国经济内在活力来看,经济增长处于中期性强势状态,非典对其冲击估计是短时的、局部性的,不会影响长期增长趋势。

  7、国内及内支线集装箱运量保持增长。1~6月份,上海港完成内支线吞吐量41.1万TEU,同比增长27.1%;南京港完成内支线吞吐量9.2万TEU,同比增长30%;青岛港完成内支线吞吐量7.46万TEU,增幅最为显著,达117.9%。长江、沿海和环渤海湾三大内支线运输发展速度较快。但据企业反映,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航道水深限制等,船公司经营无法实现规模效应,运价一路走低,盈利水平令人堪忧。

  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在国内经济的支撑下,也表现出高增长特征,主要港口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明显,主要航运公司的运量大幅上升。前6个月,中海集团累计完成内贸集装箱运量55.8万TEU,同比增长20.1%;中远集团完成内贸集装箱运量17万TEU,同比增长54.5%。非典对内贸运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货源结构的调整上,4、5月份瓷砖等建材运输需求略有减少,而新鲜果蔬的需求明显增多。

  (四)上半年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为满足我国内外贸航运运输需求的快速发展,全国主要港口加快航道、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2003年将新增深水泊位17个,新增港口吞吐能力3400万吨。但总体上,我国目前大型专业化深水码头短缺,集装箱码头吞吐能力不足,沿海主要港口航道不能适应船舶大型化的要求。我国今后将重点加强大型专业化港口的建设,使沿海港口向专业化、大型化、集约化运输方向发展。

  今年,我国沿海港口建设项目较多。其中:大连港大窑湾二期工程、大窑湾25万吨级矿石码头工程、30万吨原油码头、6 X 1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新港区油码头改扩建,全部按计划开工建设,工程进展情况正常;营口港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码头工程、三期工程多用途泊位、52#53#集装箱泊位、粮食中转设施,二港池顺岸工程,全部按照年初计划顺利建设,51#集装箱泊位在今年10月试生产;河北神华黄骅港一期工程同步建成3.5万吨级泊位一个,5万吨级泊位两个。二期煤码头共3个泊位,其中10万吨级泊位1个、5万吨级泊位两个,另合资兴建两万吨级液体化学品码头和罐区;天津港南疆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主体工程今年年底竣工;青岛港开工建设中国最大的液体化工码头。

  长江基本建设迎来了历史上少有的建设发展时期,上游的兰叙段、三峡库区淹没复建工程,中游的界牌水道应急加固工程、碾子湾浅水道整治、张南水道整治主体工程和下游的南京至浏河口航路改革配套航标建设等工程已全面开工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说,沿海、内河航运发展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沿海港口通过能力不足。吞吐能力不足与货物通过量急剧上升的矛盾仍然存在。目前,在我国沿海港口中深水泊位仅占10%却承担了 90%的货物吞吐量。随着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迅猛增长,各大港口生产泊位偏紧,港口吞吐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 运力结构还不太合理。从今年的水运经济形势看,国际干线集装箱运力已显不足;近洋集装箱航线运力有些过剩;沿海运输中小吨位的船舶偏多,大吨位船舶略显紧张。

  (三)长江三峡双线五级船闸实际通过能力影响船舶营运效率。从试通航以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船闸实际运行闸次与理论设计闸次存在较大差距,船舶积压排队候闸状况比较严重,对船舶运行效率和航运成本影响很大。长江上船型杂乱,也是影响提高长江通过能力和航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潜在困难与问题。美伊战争导致油价上涨,国际燃油价格急剧攀升,增加了运输企业生产成本和经济负担。美国装船前24小时舱单申报制度,使得我国港口到美国的航线的货物运输作业复杂,延长了备货期,运输和贸易成本相应增加。日本航线运价竞争日益加剧,年初运价不及2001年的50%,个别航线4月份将运价拼杀到“零” ,6月份甚至出现负运价,月平均舱位利用率最高的仅为77%,最低不到60%。运价的频繁波动和下跌,使得船公司近洋航线的经营处于动荡局面。

  三、下半年水运经济形势展望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将会逐步消除“非典”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将进一步加快船队结构调整步伐,改善沿海运力结构状况;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国际近洋航线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竞争状况会有所改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历经多年的《港口法》的出台,将会大大加快港口体制改革的步伐,推进水运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整顿力度加大,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对于促进我国港口生产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峡蓄水至135米后,长江上游三峡库区航道条件和通航环境得到改善,将降低船舶运输成本。长江干线货物吞吐量、外贸吞吐量可望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非典”对正常经济贸易的干扰,不可避免地影响新贸易合同的签订,可能会造成下半年货运量增幅下降。客运将会随着“非典”疫情的有效控制以及旅游禁令的解除逐步恢复,并较上半年有一定幅度增长。

  1、煤炭

  今年我国煤炭产量增幅较大,上半年产量总体上大于销量的增长幅度。全年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在13.5亿吨左右。在保持国内煤炭供求平衡的前提下,国家已经明确延长鼓励煤炭出口政策,煤炭出口力争9000万吨,比2002年增长5%,预计今年电力需求增幅将会稳定在10%左右,增加煤炭用量7000万吨以上;一系列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推进及相关行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估计冶金用煤仍将增长2000万吨以上,达到2.2亿吨左右。

  下半年煤炭运输市场仍将稳中有升,水运货源依然充足。此外,夏季用电高峰已经到来,煤炭运输需求将持续旺盛,“北煤南运”继续保持增长。长江下游电力企业的纷纷扩容,为内河煤炭运输形势进一步趋好奠定了基础。下半年煤炭运力稍有增加,供求趋于平衡,运价保持相对稳定。

  2、铁矿石

  今年钢铁工业继续保持了生产高速增长。随着国家基础建设投资的进一步加大,房地产、机械制造业、汽车和家电等耐用消费品行业的旺盛需求,以及我国造船业的迅猛发展,预计我国今年钢材消费量继续稳步增长。由于国产铁矿石无法满足需求,且国内矿的品质不符合大部分钢厂炼钢的要求,进口铁矿石将继续保持较高幅度的增长。

  下半年铁矿石运输市场仍将继续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预计2003年中国将进口1.3—1.4亿吨铁矿石,进口量仍大幅增长。二、三程运输货量充足。内河铁矿石运输保持上升态势。运力供求基本平衡,运价稳中有升。

  3、石油及其制品

  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增长发展需要,全国原油加工量和主要产品产量将会适当增加。预计2003年全国原油总加工量为2.2亿吨以上。从国内需求来看,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全社会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油品的需求旺盛。今年我国原油的进口量有一定起伏,但整体形势为谨慎乐观。目前国家发改委指出受“非典”影响,国内油品消费下降,应适当调整原油进口进度。随着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旅游等行业复苏,燃料油、航油需求增加,下半年成品油南方销区需求回升,运量将增加。

  4、集装箱

  据估计,非典对贸易的滞后影响将在未来1-2个季度内显现,第三季度外贸增长幅度可能有所回落。在“非典”疫情有效及时得到控制、中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积极采取刺激经济、扩大外贸的鼓励措施下,贸易签约情况较好,运输旺季稍微滞后,可能延续到第四季度。预计全年集装箱港口吞吐量将有25%以上的增幅。由于船公司在上半年的运力投入比较谨慎,下半年运力投入计划增幅也不高,预计全年供需仍将保持基本平衡。总体上,运价经过一年多的恢复,已经到了一个供求双方均认为较合理的范围之内,干线船公司多数实现盈利。下半年,远洋航线运价上调的速度和幅度将有所减缓,美线、欧线将基本保持年中水平;近洋航线中,日本航线则依赖于夏季运输的货源增长情况,如果增长明显,则运价持续低迷的状况将会有所改观,但供过于求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日本航线运价恢复的难度仍然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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