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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08:43:05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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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海管字[2008]5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
为做好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


  为圆满完成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明确检查验收的方法、程序、内容和标准,保证检查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对象和内容
  沿海11个省级和49个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2007-2008年度系统建设的组织部署、办公场所建设、仪器设备购置、技术能力建设、经费使用、传输网络和基本系统软件安装等。
  二、检查验收标准
  省、市级系统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三、时间安排
  对照检查验收方案完成系统建设任务的省、市级海域管理部门,从现在开始可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海域管理司申请检查验收,到 2008年11月底没有申请检查验收的省、市,海域管理司将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四、组织形式
  海域管理司组织成立系统建设验收工作组,对各单位的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工作组由海域管理司、国家级中心专家、相关财务人员组成。
  五、工作程序
  ①省、市级海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验收方案,准备验收材料(见附件3);②验收工作组听取汇报; ③验收工作组根据检查验收方案,现场检查;④验收工作组填写检查验收表(见附件1、2);⑤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在《工作简讯》上发布检查验收情况通报。
  六、检查验收结果
  检查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检查内容包括1类和2类两个类别,1类、2类全部达标的为优秀,1类全部达标、2类未全部达标的为合格,1类未全部达标的为不合格。

  附件:1、省级系统建设情况检查验收表 (下载)
     2、市级系统建设情况检查验收表 (下载)
     3、各单位需向验收工作组提交的材料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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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以三峡工程名义进行各种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以三峡工程名义进行各种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兴建三峡工程的决议以来,三峡工程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进展顺利,1994年12月14日已正式开工。两年多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为了支援三峡工程建设,相继成立了支援和为三峡工程服务的机构或经济实体,同时也有不少单位和个人
注册开办了各种公司。这对促进三峡工程建设、搞活库区经济,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以“三峡”名义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称谓重叠交叉,有的名不符实或与三峡工程并无直接关系,甚至还有少数不法分子假借三峡工程名义在国内外进行经济诈骗活动。这不仅有损三峡工程声
誉,而且也干扰了三峡工程的正常建设。为了确保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重申三峡工程的企业法人是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国家授权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全面负责三峡工程的建设和经营。
二、有关三峡工程建设的经济活动,包括资金筹集、招标议标和物资、设备的采购订货等,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或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承担三峡工程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它单位,必须经上述部门(单位)出具委托证书,方可从事
委托证书规定范围内的三峡工程建设经济活动。
三、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建设机构(单位)的统一管理,并要在机构(单位)名称上冠以“支援”二字,以示区别。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应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以“三峡工程”或“支援三峡工程”名义设立的企业和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诈骗行为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今后凡是以“三峡工程”或“支援三峡工程”名义申请设
立金融性机构、物资贸易经销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公司、咨询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均应由有关企业登记机关、机构设立机关或审批机关征求本地同级人民政府对口支援三峡工程机构或有关负责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的部门的意见后,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五、凡是以三峡工程名义在国外进行融资和筹资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利用外资的法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统一研究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非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进行此项活动。
六、各地、各部门应警惕以三峡工程建设名义进行的各种经济诈骗活动,一经发现,务必认真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1995年1月9日

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199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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