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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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8〕4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其对象主要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
(二)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且当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的情况和维持基本生活的实际合理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医疗或其它凭证、证明等材料,填写《汉中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未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方,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所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经核实、评议后,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批准获得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凭证到县区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代为发放。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筹集。
(一)县区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市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慈善机构、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据实拨付。民政部门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核报本季度临时救助资金数额,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规范程序,健全档案和账目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取消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 县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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