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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07:36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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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6月21日十届1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李汝求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按照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2010〕4号)和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惠州市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之后方达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逐月抵扣其原来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直至抵扣完原来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金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以及《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惠府令第53号)的规定予以扶助。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奖励金由市、县(区)两级承担,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承担比例为:惠东县、龙门县,市、县各承担50%;惠城区、惠阳区和博罗县,市承担30%,县(区)承担70%;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行解决。
 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县、镇两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金,县级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县、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均可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或在市、县(区)政府及其人口计生部门门户网上下载《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好一式三份,按以下途径申请:
  (一)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
  申请人须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一寸)近照4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则应复印独生子女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下列人员除应提供上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再婚家庭,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二)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以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应提供退休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应提供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将《申请表》、《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其他人员,由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填写《登记表》,并将《申请表》、《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从外地迁入的,要审核其迁出地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同级单位及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奖励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同级单位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通过申请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汇总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同级单位、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办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报告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报告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区)财政供养人员申请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其他人员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已确认的奖励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告知奖励对象本人。
  (六)发放《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其他奖励对象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
  《发放证》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格式,各县、区自行印制发放。
  第八条 奖励金的发放。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奖励对象到达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月发放,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到达奖励年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应予以补发。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其余人员奖励金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奖励对象。
  第九条 奖励金的领取。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发放证》、奖励金专用存折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奖励金,奖励对象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五)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发放证》。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
  (四)负责及时审核同级单位及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分为半年和全年报表,半年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分别于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二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辖区内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协议书。
  (三)负责确认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
  (四)负责对同级单位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五)负责在每年1月底前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六)负责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奖励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全市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确认市直财政供养人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并汇总填写《统计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负责汇总各县、区上报的《统计表》,在每年4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四)负责汇总各县、区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全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下拨至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生子父母奖励资金专户。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专户。
  (四)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下拨到代发单位。
  (五)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计划与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六)监督检查奖励金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与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应在收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名单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直接划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三)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数据库。应在每年5月5日和11月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终实际发放奖励金的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和县、区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位。对符合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奖励对象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奖励对象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职责: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底对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申请下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及人数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奖励对象发生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变更登记表》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或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其奖励资格,依法收回下列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奖励金: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户口迁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期间,发生离婚、丧偶后,其子女仍属于独生子女的,可继续享受奖励金待遇。
  奖励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奖励对象由非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的,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已领取的奖励金不再退还。
  第二十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申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及村(居)委会应在接到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申请奖励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不得向奖励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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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科技攻关计划招标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卫生厅科技攻关计划招标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研计划课题(或称项目,以下简称课题)招标投标活动科学合理,加强对课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精神,结合科研计划课题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课题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招标的课题进行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

第三条 课题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课题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课题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课题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第一阶段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课题技术经济指标、攻关目标等方案的设计;第二阶段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课题名称;

(二)课题主要内容要求;

(三)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四)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五)进度、时间要求;

(六)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七)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八)投标须知;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评标安排;

(十一)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二)课题经费使用考评的内容、方法。

第七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和承担单位的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课题的创新性、可行性及其实用价值。

第八条 招标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山西省卫生厅科技攻关计划招标项目申报书》;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三年的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经费预算;

(七)成果提交方式;

(八)承担课题的能力说明;

(九)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十一)查新检索报告;

(十二)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承担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九条 两个单位以上课题负责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应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并将所签投标协议连同投标申报资料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保存并进行形式审核,合格者进入下一轮评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承担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第十二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标。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科技课题采用答辩评审。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填写《山西省卫生厅科技攻关计划招标项目评分表》,投标课题按其得分多少作为是否中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审专家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每个课题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两个中标人。不同的中标人应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独立完成中标课题。

第十七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必须进行招标的课题,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确定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原则规定的投标结束日的45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定标后,招标人公布中标课题,并与中标人签订《山西省卫生厅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招标主管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

(一)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串通某一投标人任意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漏有关评标情况的;

(五)违反程序进行招标的。

第二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窜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

(一)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解释。





厦门市对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对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妥善解决内联单位内地一方来厦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生活待遇规定:
1、内联单位内地一方来厦人员的工资,原则上按工资地区类别高的一方标准发放。
2、特区内的内联单位的内地一方人员,可享受厦门特区生活补贴的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25元,按有关规定,分别在成本和奖励基金中列支。
3、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的奖金、福利,原则上与内联企业厦门一方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内地来厦人员工资关系在内地,奖金在厦门发放,可不计入内联企业奖金总额,奖金另划)。为照顾内地一方来厦人员(包括常住户口与临时户口),因家庭分居两地,增加生活费用负担,可根
据其来厦工作时间长短和担负技术业务任务的繁简情况,给予不同数额的生活补贴,补贴费最高标准每月不超过九十元,在成本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实际情况,由董事会或管委会决定,报厦门归口主管部门和有关综合业务部门备案。
外地来厦独资兴办的企业和各地政府驻厦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可参照本条款规定精神办理。
二、内联企业内地一方申报临时户口的来厦人员在住房安排、生活用煤供应、子女入学、入托、防病就医等方面,视同本市常住户口,享受同等待遇,并提供生活方便。
1、内联企业内地一方来厦人员的住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售商品房时,应优先照顾供购,租用公房按公房租金标准收费。
2、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住厦临时户口的生活用煤,可根据批准成立内联企业的批文和公安局申报临时户口的证明,向市燃料站申报供应。燃料部门应按常住户供应量标准给予平价供应,其平议差价向市财政局报补。
3、对内联企业内地一方人员子女的寄读入学、入托及收费标准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4、城管、交通治安、卫生管理等部门对内联企业及其职工的有关收费应按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摊派、乱罚款。
5、市卫生医疗单位对内联单位人员就医应提供方便,可签订医疗合同,简化收费手续。
三、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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