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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30:33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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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庆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三百”行动计划的意见》(庆发〔2010〕8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8〕17号)和2010年全市品牌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我市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百”行动计划,加大品牌培育工作力度,将品牌培育工作列为县区经济发展考核项目。
第三条 每年选择10~20家有潜力的企业作为年度重点培育对象,采取有关领导包保的方式,变事后奖励为事前扶助,督促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加大对品牌创建过程的管理、考核与支持。
第四条 加大品牌宣传力度,组织品牌产品室外广告(路牌、站牌等)宣传活动,树立我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和名牌产品形象;将旅游业与名优产品的宣传与销售结合在一起,设立品牌产品集中宣传和销售点,扩大品牌产品影响力;鼓励企业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宣传企业和产品,打造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制定出台品牌企业投资、融资优惠政策,鼓励大庆地区金融机构为我市品牌企业提供以商标知识产权为抵押的信贷融资业务,使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商标品牌这一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六条 鼓励采购本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商品。鼓励政府采购部门将我市品牌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范围之内,在质量、性能、服务、价格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采购本市品牌产品。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品牌称号的企业,结合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于新获得国家级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值在5亿元以上、并且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产值在2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并且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低于上述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新获得省级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值在2亿元以上、并且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并且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低于上述标准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拥有国家级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来我市投资设立生产该国家级品牌产品的引进企业,参照省级品牌标准进行奖励。
上述奖励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系列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鼓励品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积极支持品牌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或者与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创新合作体,对利用新技术成功开发出新产品并形成生产能力的品牌企业,政府的科技计划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第九条 加大石油石化行业品牌申报工作。认真抓好对石油石化产品申报各级商标、品牌的宣传推进工作。做好与油田大型企业领导的沟通工作,全力支持石油石化产业打造品牌、积极引导企业争创品牌,集中培育一批具有大庆特色、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占有率的品牌产品,不断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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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确保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是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也是财政最基本的职能要求,对于加强政权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
织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强化支出管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各级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编制和工资发放的管理与监督。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给人员,认真清理乡(镇)行政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自聘
和超编人员,严格执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正常发放,并逐步消化历年财政欠发工资。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证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正确履行财政基本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工资发放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明确财政支出顺序,把保障工资发放放在第一位,优先予以安排。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一)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是指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家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
2、财政补助开支的国家职工、集体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
(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由财政负担的部分。主要包括:
1、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包括财政负担的活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津贴(主要指中小学教师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士护龄津贴以及特殊行业设立的津贴)。其中教师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教龄工资和津贴;
4、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5、其它补助人员的补助金。
第三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目标。从2000年7月起,各地要确保当月工资兑现,不得再出现新的欠发工资;并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消化以前年度的欠发工资。
第四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政策措施。各县(市)、乡(镇)要立足自身,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管理,调整支出结构,广开资金门路,千方百计保障工资正常发放。
(一)各县(市)、乡(镇)要认真清理自聘和超编人员,规范工资管理,严格工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二)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特困乡(镇)要从财力上给予照顾。
(三)制定详细的工资发放和补发计划,并根据工资支出规模,结合财政收入入库情况安排好资金。
(四)县(市)和乡(镇)财政都要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工资发放。乡(镇)全面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零户管理”,各单位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五)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要按照不低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40%的比例用于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乡(镇)。
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保工资、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地财政要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为所辖县(市)财政保证工资发放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凡是从所辖县(市)集中财力的市、地,要从体制上返还一部分财力给县(市),返还数原则上不低于所集中财力的一半,重点用于工资发放。
(二)安排专门资金,配套用于特困乡(镇)的解困工作,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对特困乡(镇)直接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财政实力较强的市、地,要扩大补助乡(镇)的范围,使更多的困难乡(镇)得到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省财政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激励机制,多方筹措资金,为各县(市)保障工资发放提供财力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特困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并尽早拨付到位。
(二)继续落实好中央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中央对我省的增资转移支付重点补助县(市)和乡(镇),县(市)要向乡(镇)倾斜。
(三)从2000年7月1日起,各县(市)欠省财政周转金确因财力不足无力偿还的,经批准可实行3年挂帐,其间只收利息(占用费),不再从预算资金中抵扣本金。市、地对县(市),县(市)对乡(镇)也要比照办理。各级财政借给企业的周转金,应依法组织回收,周转金利
息(占用费)作为财政收入,并相应用作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 上述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一)、(二)项当年得不到落实的,由省财政于次年初通过财政扣款予以落实。同时,各地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从财政体制之外平调、集中下级财政的财力。
第八条 奖惩与责任。各地要建立工资发放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时间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各地要加强对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工作的领导,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对各地保障工资发放工作的情况,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凡是不能保证当月工资正常发放、出现新的欠发工资而又无重大特殊原因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于次月向上一级人民
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专项经费,并取消其财政工作的评先、奖励资格。对能保证工资正常发放、全部消化历年欠发工资,并不再发生新拖欠的县(市),省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地要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保障工资正常发放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6月22日

新余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所)、契税征收管理所。
二、征收方式。契税征收以征收机关自行征收为主。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代征。代征单位应履行代征职责,并接受契税征收机关的检查、监督。契税征收机关应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有义务支持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三、征收范围。凡是在我市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有关契税事项,均为契税征收范围。
四、契税适用税率。
㈠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税率均为4%。
㈡个人承受的商业用房和个人承受的高档住房,如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税率均为4%。
㈢个人承受普通住房的,暂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税率为2%。
五、纳税申报。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征收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交换协议的原件的复印件。
㈡首次上市买卖房屋的承受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由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营业税销售发票和完税票据。
㈢属二手房、土地转让的承受单位或个人,除提供转让合同、协议、原始票据外,还需提供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复印件和契证的原件(原件必须交征收机关收回统一销毁)。凡是未向征收机关应提供而未提供原契证的一律视同白契补征契税。
㈣属政府征用拆迁重新安置的,要提供政府征用拆迁协议和重新安置协议。
㈤属诉讼案件改变产权权属的,要提供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的原件。
㈥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由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并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评估报告核定计税依据。如发现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应由契税征收机关依法重新核定。
㈦征收机关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减免税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的范围,由财政机关按有关规定确定并报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越权办理。
七、护税协税。
㈠土地、房产评估社会中介组织应依法经营,规范操作,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理纳税评估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向契税机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书。对在评估中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偷逃税款等严重后果的,征收机关可以认定对方提供的评估报告书无效,并根据法律法规重新确定计税依据,同时依法追究出具无效评估报告书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㈡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协助契税征收机关工作,履行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契税政策,定期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土地和房屋分地段基准价目表及土地、房屋买卖有关资料和信息。
㈢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凡是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均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土地证、房产证,更不得避开契税征收机关擅自发证,切实做到以证控税,防止税源流失。
八、税务稽查。契税征收机关应定期组织契税征管稽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的偷逃抗骗税行为。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和阻挠,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
九、法律责任。纳税人有意串通相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向税务征收机关提供伪造、变造、虚假的纳税申报资料,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视同偷税论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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