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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53:52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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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8〕83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哈密地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及《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主要指以下内容:
(一)研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哈密地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地区行署近期工作;
(二)研究处理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审议通过以地区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四)听取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相关重大事项;
(五)需行署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坚持做到未经调查不决策,未经充分咨询论证不决策。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确定本县(市)、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自治区有关规定为指导,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行政规章的行政决策。
(二)坚持科学决策。重大决策必须以国家、自治区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观,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
(三)坚持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应充分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认真征求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决策中要做到各项决策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议题提出

第五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题由以下途径提出:
(一)行署专员、常务副专员书面批示提出;
(二)行署分管副专员或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建议提出;
(三)根据各类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后建议提出。
第六条 凡提交行署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当是议题承办部门与议题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协调,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第七条 以下几类议题不提交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决策:
(一)行署分管副专员能研究解决的;
(二)分管副专员呈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同意的;
(三)两个以上分管副专员协商一致,经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同意的;
(四)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能协调解决的;
(五)属行署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
(六)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七)未经协调和充分协商意见有分歧的;
(八)会前临时动议的;
(九)以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等方式能解决的;
(十)对应当公示、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而没有公示、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的。

第三章 调查研究和审核论证

第八条 决策议题提出前应先进行调查研究、审核论证。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职能部门(单位)对所提交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要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报告。
各类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的决策议题也要形成调查和审核论证书面报告。
第九条 对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应邀请地区专家顾问团的相关专家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条 对涉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决策事项,在提交前必须经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对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议题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向行署法制工作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做法;
(四)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决 策

第十二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必须经过行署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及办公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
(二)决策提交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议题汇报和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行署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行署办公室副主任、行署法制办公室主任及与行署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行署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专员对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专员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由专员授权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的行署办公会议,常务副专员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专员或专员授权的分管副专员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专员或专员授权分管副专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地区行署办公室应当做好行署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专员的决定。
行署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地区行署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决策档案。
地区行署决策档案,包括行署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议题内容,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评价反馈等有关材料。

第五章 公开和执行

第十八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公示制度,以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过程。
第十九条 对一些涉及面广并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互联网)或采取公示、公开征集、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具体办法按照《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地区行署办公室应当对行署决策事项的内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关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地区行署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地区行署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地区行署督查室会同决策内容相关单位负责地区行署决策的督查落实、跟踪反馈和评价工作,确保决策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督查情况。具体督查办法按照《哈密地区行署督查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区行署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地区行署或决策执行单位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决策内容涉及相关执行单位应当每年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将决策执行情况和评估结论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地区行署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地区行署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决策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并向地区行署书面报告,由地区行署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 提交决策议题的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地区行署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地区行署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和《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本部门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地区行署办公室会同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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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

  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六发〔2005〕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税政策
  1、市外投资者到六安新办工业项目、农业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专业市场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旅游项目,从营业执照办理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
  2、市本级和开发区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从形成销售收入之日起,直接经营缴纳的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5年内由市本级财政和开发区财政通过安排财政支出的方式,按50%奖励给该企业。
  3、外来投资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后,报经批准后,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征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4、外来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土地政策
  5、投资企业在我市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周边地区地价供应,经营性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6、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7、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及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三、规费政策
  8、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对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公开。
  9、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市本级应收行政规费全免,涉及投资企业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0、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项目,建设期间,市级行政规费比照重点项目收费标准一站式收取。
  四、有关规定
  11、严格控制从事国家禁止类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严格控制高污染和影响生态项目。
  1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外来投资项目新征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
  13、外来投资项目自办理土地证之日起,两年内因投资方原因造成项目用地闲置的,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依法收回。
  14、市内民营新办工业企业,享受外来投资同等待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其资产优势,在协商一致、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1]52号

1991-09-18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2号《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按产量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的开发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惠州21-1油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二、如果惠州21-1油田的生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开发投资最低折旧年限(6年),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该油田的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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