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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06:05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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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1996年8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银行、计划、审计、物价、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归本级人民政府所有,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必须将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各项附加收入和专项资金;
  (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各项基金、专项事业性收费;
  (三)按规定暂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管理性、资源性、证照性等行政性收费及各项事业性收费;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和收取、提取留用的资金;
  (五)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党政机关兴办的经济实体向财政或主管部门上缴的税后利润及分红、分成收入;
  (六)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七)其他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公积金,在国家财政没有建立相应预算管理制度以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 征收单位原则上只准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帐户。人民银行应当凭财政部门批准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证明,办理开户批准手续,并将指定的开户银行定期转告财政部门。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单位必须将帐户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第七条 征收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核定的缴款时限填写“预算外资金专户交款书”,将收费全额及往来款项缴存财政部门指定专户。未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使用银行“特种转帐凭证”,通过有关银行直接划转。
  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足额收取,不得擅自减免或者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征收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预算内资金拨款,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征收单位应当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本单位的业务量逐项进行测算、编制年度收入计划;按规定的定员、定额、开支标准等分别工资福利类、业务费类、公务费类编制年度经常性支出计划;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性支出计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征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按收入项目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总计划;按定员、定额、开支标准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经常性支出总计划;根据政府批准的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建设性支出总计划。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要根据征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保证其正常经费支出。征收单位用于事业发展和建设性支出的专项经费,必须按经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确需调整收支计划的,应当报财政部门专项审批,重大调整报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填报按季分月支出计划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进度拨付。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必须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积金除外)集中一定数量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直基金(含专项事业性收费)按20%,其他预算外资金按5%统筹。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当统筹比例。
  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编制年度支出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投放、使用、收回办法,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征收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和统一票据,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否则,交费单位或个人可拒绝交费,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领缴、使用、保管、稽核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征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或不按规定的标准执收;
  (二)隐匿、坐支、拖欠、截留、转移预算外资金;
  (三)将收费、基金,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
  (四)未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户;
  (五)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
  (六)将预算外资金进行拆借和有偿使用;
  (七)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八)其他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完成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节约预算外资金支出的,节支部分全部留给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完不成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的,适当扣减其下年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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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3]16号

200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现将《200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2002年,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局《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安监管政法字[2002]6号)的要求,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颁布后,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对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全年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继续深化专项整治,依法强化监督、监察,巩固发展全国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形势,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把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重点工作如下:

一、抓住精髓,把握灵魂,深入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要认真贯彻国家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积极、全面、准确、深入地学习宣传十六大精神,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要紧密联系实际,坚持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将搞好安全生产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充分认识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要求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围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总体目标,大力宣传抓好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为主要内容的“三件大事”,加快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矿山应急救援“六个支撑体系”的建设,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思想观念、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手段、科技、文化的“五项创新”,为实现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三、继续搞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全面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是今年工作的主线,也是“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将其贯穿到全年工作中去,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去。要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要从上到下强化安全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

四、继续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要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继续推进和深化。要结合安全监察、专项督查和事故查处,搞好安全警示教育,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与协作,对那些有法不依、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善并导致重大事故的典型进行揭露和批评。通过舆论引导,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五、精心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宣传活动。在总结借鉴以往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的活动要搞得有声有色,丰富多采,注重实效,更有针对性。积极倡导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宣传先进,争创先进,加强队伍建设。国家局在年初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命名表彰了2002年度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模范安全生产监察员及先进个人。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系统培育“五种精神”:热爱事业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不计名利、公正无私的奉献精神;不怕困难、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团结战斗、密切配合的协作精神,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特别能战斗的安全执法队伍。

七、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人的需求出发,把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出发点,运用各种方式,传播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文化的环境,达到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约束人和激励人的目的,进而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

八、构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逐步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队伍,还要善于借助社会上的各种宣传力量,共同构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网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水平。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十分重要,任重道远,新的一年,面临极好机遇。我们要不辱使命,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3日    财会〔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总局,有关航空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38号)和《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1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1: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财政部制定下发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为做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交款”项目下增设“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取消资产负债表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项目内的“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
  取消利润表中“其中: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转作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入表中“2.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项目及其说明;取消航空公司分航线、机型收入数据采集表中“民航基金”栏目。
  在运输成本表中“1?直接营运费”内的“制服费”项目下增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并在本报表编制说明中增加“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运输成本中列支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18号)有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方便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营效率,财政部、民航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征收方式,由原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时缴纳,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为做好机场费征管方式改革后的会计核算,现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代征代缴机场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明细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收机场费时,按规定标准代收的机场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根据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上缴机场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因少收、漏收、误收,以及支线机型与非支线机型之间变更,导致“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出现借、贷方余额的,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正常票证结算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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