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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41:54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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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外汇质押行为,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1994]316号)的规定,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且借款人申请此项贷款时应当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本人名下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质押。

二、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外,不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用于自身小额抵押贷款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质押。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的规定,目前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项下收入)进行质押。

四、以前规定中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汇复[2002]121号)中“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允许以境内个人外汇收入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的内容停止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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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化工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农牧渔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委、化工部、商业部 等


国家经委、化工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农牧渔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11月1日,国家经委、化工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农牧渔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一些地区滥制和经销假劣化肥,坑害农民,危害农业生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问题不断出现,必须严肃处理。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劣化肥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以杜绝生产、销售假劣化肥事件的继续发生。

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
近一年来,不少地方假劣化肥大量流入市场,并被倒买倒卖,高价出售,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使一部分农民蒙受很大经济损失。为了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有力地打击投机倒把分子,制止和取缔生产和兜售假劣化肥的不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磷肥生产许可证制度。目前磷肥生产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没有领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磷肥生产企业和厂(点),一律不准生产磷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要组织化工、工商行政管理、乡镇企业、供销、农业、标准、物价等部门,共同对本地区现有磷肥、复混肥生产厂(点)、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清理,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厂(点)一律取缔。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点),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小型复混肥生产,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国家正式颁发生产许可证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迅速整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颁发《临时生产许可证》,并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厂(点),一律不发给生产许可证。对已发给许可证的企业,要定期检查,严格产品检验制度。对无证从事复混肥生产的一律取缔,违抗者要依法惩处。
三、对复混肥生产实行监制。各复混肥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把好质量关。在有条件的地方,经委(计经委)要组织化工、农业等主管部门对复混肥生产实行监制。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加强对化肥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各地区要制订化肥产品质量检查办法和包装质量规范。化肥包装必须用汉字注明产品名称、养分含量、净重、生产厂名、厂址、监制单位、生产许可证号码等标志,否则产品不得出厂。对用户提出的化肥质量问题,所在地区的化肥监测单位要负责进行检测。确认质量不合格或与包装标志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并按规定,由经销企业赔偿用户全部经济损失。
五、要加强化肥价格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不执行国家定价、未经批准将计划内化肥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层层转手倒卖,随意提高化肥价格、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及以次充好,变相涨价者,要依法从严给予处罚。
六、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整顿化肥经销渠道。农用化肥除由农资部门经销和化肥企业自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结合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允许有偿转让)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经销化肥。化肥生产企业自销部分只能直接销售给经销化肥的农资部门、用肥农户(包括复混肥工业用户)以及农科应用试验单位。小型复混肥生产厂(点)的产品原则上限制在本地销售。
严禁购买、代销、代售、试销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任何品种的化肥。各地商业部门的农资公司在化肥到货后,必须立即对所购化肥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凡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或包装袋上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非法制造和销售假劣化肥的,或以化肥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根据情节严加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并给予重罚外,对情节恶劣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销售单位与用户对化肥质量发生争议时,由仲裁单位仲裁确认。全国化肥质量仲裁单位是国家化肥质量监测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肥质量仲裁单位是地方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认可的管理机构。
九、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8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88年12月29日)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潘维煌、杨宝英(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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