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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科院科技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08:55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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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科院科技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科院科技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2]2568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并大连市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长春分院、各有关科研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了《中科院科技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行动计划(2012-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科院科技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行动计划(2012-2015年)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26533769605169.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科学院

2012年8月20日




附件:
中科院科技 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 振兴行动计划( 2012 — 2015 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科学院

为全面贯彻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立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产业基础,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院所的科技和人才优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市场需求和产业科技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抓手,加强人才交流培训和国际科技合作,积极探索中央科研院所与地方合作的新模式,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协调产品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等手段,引导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产品研发。
项目为本,滚动推进。抓紧抓实本计划所列项目建设,定期督促检查进展情况,修订项目清单,补充新项目,适时将此项工作扩展到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
多方支持,形成合力。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科院系统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二 、加快推进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一)服务传统产业技术改造。 以装备制造、冶金、石化 、 化工等产业为重点,推进科技成果向生产企业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 ,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
(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 , 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壮大。
(三)服务农业现代化。以粮食生产和特色农业发展为重点 ,推 动实施东北主要作物新型种植技术示范及产业化、大小兴安岭林区林下资源产业化综合开发 等项目,提高农业 生产 技术水平。
(四) 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保。 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环保为目标,加快推进 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及产业化 。以上 具体内容见附件 1 :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一览表。
三 、着力推进一批关键共性技术产品研发项目
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 , 集中力量推进一批研发项目 ,解决一批对产业技术升级影响大的关键共性问题。以上 具体内容见附件 2 :关键共性技术产品研发项目一览表 。
四 、强化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加强科研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 一批 科研创新平台建设 ,加强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 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 。
(二) 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支持中科院 有关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这些平台的科技资源集聚优势,促进成果转化和公共技术服务。
以上(一)和(二)具体内容见附件 3 :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一览表。
(三) 构筑区域创新集群。 充分利用中科院优势科研力量和成熟科技成果,以各类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平台为载体,以优势产业、企业为重点对象,突出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着力推进先进材料、绿色智能制造以及现代农业等创新集群发展。中科院沈阳分院、长春分院 抓紧 组织研究编制东北区域创新集群 发展规划。
(四) 中科院与地方加强科技合作。 以建设全国科学院联盟为契机,加强中科院与地方科学院的合作交流。以中科院哈尔滨中心、北方粳稻中心等作为合作纽带,开展协同创新,强化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不断探索完善中央与地方科研机构合作的体制机制。
五 、加强人才交流培训
(一) 选派科研人员到地方挂职。 通过派遣科技副职及科技特派员等多种形式,加强中科院相关分院、研究所与东北地区 地方政府 、 企业的人员交流 , 继续完善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 ,鼓励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进一步优化交流人员结构,带动相关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结合地方发展需要和突发问题 ,及时组织中科院系统的科研人员与地方开展技术咨询 、 技术服务 、人才培训等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和技术。
六 、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以中科院 有关 科技园为载体,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建成国际技术合作与产业化重要基地。通过搭建技术转移合作、企业孵化、市场交易、投融资服务、公共(增值)服务五大平台,提高科技园的整体科技服务能力。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东北地区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密切结合东北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积极推进《行动计划》中的成熟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应用。中科院加强对所属科研机构的指导,支持其与东北地区地方政府、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交流培训等多方面的合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东北振兴司)和中科院(院地合作局)牵头,联合 东北地区省级发展改革 委和中科院沈阳分院、长春分院,建立联席工作机制,定期督促检查《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行动计划》中的项目进行修订、补充。
附件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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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部机关及直属机关房地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试 行)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部机关及直属机关房地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试 行)

2003-03-14
农业部



为了规范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房地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



一、 房地产管理主要任务



农业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是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房地产资源的安全与完整;推动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一)明确房地产产权。各单位对新建的办公及业务用房,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并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对现有单位占有使用,但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明的房屋和使用权证明的土地,应在界定所有权、使用权的基础上抓紧办理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并登记入账。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合作方的资质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各单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时,应严格遵照国家和本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房屋的报损、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参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001)2号)中相关要求,开展房屋报损、报废工作。



二、房地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责权明确、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行分级管理报批制。重大事项报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



(二)合理利用、注重效益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有序开发、加强调控的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实行有计划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经济规律,实现决策和运营的科学化。



三、房地产处置及转作经营的管理



(一)各单位用于正常履行职能和维持事业发展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如确需改变,其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土地资产的非经营性。



(二)房地产转作经营方式主要包括:1.利用空余房屋或场地出租;2.开展土地合作经营;3.开展合资建房;4.举办经济实体等。



(三)各单位对于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必须坚持有偿、有期限的原则。



1.对于转让、出租的房地产,出租或转让单位应当向承租方、受让方收取合理的租金、转让费用。



2.属于内部经营的房地产,纳入本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内部经营收入应作为本单位的经营收入进行核算。



3.对于以房地产出资兴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单位,应按提供的国有资产额所占实体股权份额取得投资收益。



4.合资建房、其他投资行为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和土地类资产转作经营时,原则上不得分离。经营收益应当同时包含房产和地产两个部分。



(五)各单位房地产转作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001)2号)及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同时还必须严格审查合作方资格,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各单位拟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前,应当先向部财务司提交投资、入股的意向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本单位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各单位的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定。



房地产开发重大事项是指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



考虑到黑龙江、海南、广东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垦区)特殊情况,其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为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



(八)房地产转让除赠与外,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九)各单位不得以房地产为所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十)农业部机关房地产委托机关服务局代管,需要进行处置和转作经营性使用时,由机关服务局提出意见报部财务司审核,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评估管理



(—)各单位发生的房地产处置及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等事项,应按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1.需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房地产开发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并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各直属垦区的评估项目,在报部财务司前应首先报部农垦局,由部农垦局提出初审意见。



2.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需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部财务司审核备案;各直属垦区企事业单位应按《农业部直属垦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参照物业公司的模式改造后承担办公楼(区)的物业管理)等形式。



(三)要做好房地产普查登记和数据库建设,提高房地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财务司备案。




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济管理的试点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济管理的试点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市出口生产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建立以外销为主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拟选择若干生产条件较好、技术管理水平较高、出口创汇能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试点,办法如下:
一、试点的国营企业(名单见附表)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全留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留利,主要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对因产品内外销差价影响企业利润部分,由企业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视同实现利润,可以相应提取各项基金,但不能改变原承包方案。
二、试点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无论实行何种挂钩形式,都要同时考核质量、成本(包括换汇成本)、消耗、安全等指标。试点的国营企业经主管局批准,可以试行工资总额与出口创汇额挂钩或单位出口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出口产品的工资浮动比例
或工资含量系数,按下列原则执行:出口产品产值占本企业总产值30%至39%,工资可上浮30%;出口产品产值占本企业总产值40%至49%,工资可上浮40%;出口产品产值占本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工资可上浮50%。增加的工资允许在企业产品总成本中列支。
三、试点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通过本企业产品、技术出口和本企业的资金、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创汇。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有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建立进料加工的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还可以向海关申请为“信得过的企
业”,以方便货物进出。
四、试点企业的主要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可以在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50%并报主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五、试点企业可按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三以内的比例提取厂长(经理)基金,并在成本中列支。内销产品,仍按现行办法提取厂长(经理)基金。
六、试点企业可优先利用银行提供的贷款发展生产,扩大出口,在保证完成上缴中央和市政府外汇额度任务后,新增加的收汇,可先还贷,后分成。经人民银行批准,优先安排试点企业的社会上发行债券和股票。
七、试点企业的留成外汇经市计委、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中央核准广州市外汇周转金总额内,核定部分外汇额度作周转金,用于进口原材料。出口收汇先归还周转本金,净创汇部份参予分成。市外汇管理局优先批准试点企业设立留成外汇现汇账户。
八、试点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半年多次往返港澳地区从事业务洽谈和销售服务工作,可以向重点的销售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派出一至三人设立销售的分支机构,驻外费用可参照当地实际需要制定适当标准,在销售成本中
列支。
九、本办法与现行的中央、省、市对出口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同时适用。如与中央新的规定有抵触,则应执行中央规定。市经委应会同市计委、外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局、劳动局等部门,积极组织实施,经常检查落实。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上述部门反映。
十、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一年。试行即日起《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特别优惠试行办法》(穗府[1987]39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表:十二个试点企业名单:
广州市电简工业公司
广州制伞工业公司
广州市机床工具工业公司
广州市钟表工业公司
广州绢麻纺织厂
广州电饭煲厂
广州钢琴厂
广州指甲钳厂
广州果子食品厂
广州第五橡胶厂
广州丝绸染整厂
广州市广东罐头厂





198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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