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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10:16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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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1〕2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发〔2010〕104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住房),是指在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唐山市中心区范围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即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租赁住房不得低于以下比例:
(一)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
(二)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为回迁安置住房以外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
第四条 以下类型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建租赁住房:
(一)容积率低于1.2(含1.2)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项目;
(二)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规模较小,配建的租赁住房不足以形成一个完整单元的项目;
(三)旧城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四)其他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不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向市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不配建租赁住房异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一)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单位面积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审计、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价格、建筑安装成本及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确定综合成本,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2011年市中心区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单位面积标准为3950元/平方米。
(二)经市政府批准不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以下规模缴纳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1、容积率低于1.2(含1.2)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确定;
2、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住房以外商品住房开发部分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确定;
3、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4、其他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5、旧城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不缴纳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第六条 配建的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建设要求:
(一)配建的租赁住房由住房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二)配建的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的其他类型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房屋质量标准应与其他类型住房一致,并达到简装入住条件;
(三)配建的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租赁住房与其他类型住房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首期交付配建的租赁住房。竣工交付的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中明确的配建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
(五)配建的租赁住房,在小区内部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安排;不足一单元时,应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第七条 在原有相关规定基础上,配建租赁住房审批具体流程和要件:
(一)市规划部门在出具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配建的租赁住房比例;
(二)市国土部门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供地前,将规划设计条件和《唐山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唐山市保障性住房室内外装修设计导则》中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等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时,发改部门在立项批复中明确配建的租赁住房类型、建筑面积;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制定《租赁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建部门审核。《配建方案》中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的租赁住房类型、总套数、地上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等内容。市住建部门将审核后的《配建方案》抄送市规划部门,作为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之一;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时,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委员会应将《配建方案》纳入审查内容,施工图与《配建方案》不符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书》;
(六)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后,由市住建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合同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标准、建筑面积、装修标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等相关事宜。《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同时抄送市规划、发改、国土、财政等部门;
(七)市规划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书》、《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明示配建的租赁住房位置、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等内容;
(八)市住建部门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开发建设单位凭市住建部门出具的《租赁住房配建方案审批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费用减免手续。
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照配建比例建设的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取或给予减免。
第八条 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配建的租赁住房户型由市住建部门审定;
(二)自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建部门签订《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至租赁住房产权移交,租赁住房建设过程应接受市住建部门监督检查;
(三)项目竣工后,市住建部门按照《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对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套数、位置、装修标准先予核查,再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办理产权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同时提供产权初始登记相关资料,并履行相关移交手续;
(四)产权登记所需的土地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产权登记费等费用由政府负责缴纳;
(五)按规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产权依法登记至唐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并由其代表市政府进行经营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功能。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配建的租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向唐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保修责任与项目中其他类型住房一致。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建租赁住房的,或配建租赁住房开发进度低于其他类型住房开发进度的,或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配建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市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未按《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规定交付配建租赁住房的,或擅自销售配建租赁住房的,由市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其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唐政发〔200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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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办发[2003]444号


部机关单位: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件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商务部工作规则》关于“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透明度”条款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政府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工作;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治本之策。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商务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商务部政务公开制度,是商务部抓新作风、新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商务部制订的各项规章、政策、行政措施和办事程序,除国家规定或外事工作需要须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一)商务部部门规章及其征求意见稿;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

  (三)商务部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颁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

  (五)商务部各类行政审批、招投标活动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资格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主要统计数据;

  (七)商务部代表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多双边经贸协议、协定。

  (八)商务部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以及各单位的联系方式。

  三、政务公开途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以下简称《文告》)、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国际商报(以下简称商报)为商务部政务公开的指定发布媒介。商务部各类须政务公开的内容均应通过上述媒介对社会公众发布。

  四、政务公开方式及程序

  (一)商务部部门规章、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在制订过程中可以通过部内协商、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

  1、上述公文在制订过程中,主办单位除会签部内相关单位外,同时应将公文草案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上集中发布,供部内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主办单位应认真研究有关反馈意见并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公文草案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上述公文在制订过程中,主办单位可通过书面方式或会议方式,征求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3、上述公文草案如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在经过部内协商和专家论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由主办单位呈报主管部领导同意后,通过政府网站等指定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地方、企业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中须包括意见反馈方式及途径。

  上述公文在呈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或部领导签批前,主办单位应将部内协商、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情况作简要汇总、说明,作为附件与正文一并呈阅;如确属重大紧急事项而无法履行对外公开程序的,主办单位在呈报部领导时须书面说明原因、理由。

  (二)商务部下列文件在印发后应送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分送《文告》、政府网站、国际商报等对外发布。

  1、部令、公告;

  2、下发的部文件、部函、办公厅文件中不带密级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颁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上述公文,由主办单位在发文稿纸上加盖“可对外发布”章,颁布印发后,由部新闻办根据情况,协调《文告》、政府网站、国际商报分别处理:《文告》、政府网站应全文刊载;国际商报可刊载、摘登或发消息;如需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宣传,由部新闻办商主办单位后,可通过新闻报道、网上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上报公文、涉密公文以及回复地方、部门意见的公文一律不得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在解密后,经相关司局审核同意后,可对外公布。

  其它公文可由主办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需向社会公开,如需公开,应在发文稿纸上加盖“对外发布”章并由部新闻办、《文告》、政府网站、国际商报分别处理。

  如主办单位认为需对公布的文件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的,可将有关材料按上述途径对外发布。

  (三)商务部各类行政审批、招投标等活动,主办部门应将具体负责部门、办理依据、资格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办理结果等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企业监督。

  (四)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主要统计数据分别由负责各项统计的主办单位在每月统计数据出来后,由新闻办统一协调在政府网站等各指定媒介及其它媒介上发布。

  (五)多、双边经贸协议、协定由条法司审核后对外公布。

  五、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一)部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把关,确保质量和准确性,并按照上述办法和程序办理政务公开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介对外发布,政务公开的文件、资料印发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各指定媒介;收到相关文件、材料后,政府网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国际商报在7个工作日内刊载,《文告》在10个工作日内刊载。

  (二)各指定媒介应设立相应栏目,用于刊载政务相关文件、资料,并做到及时、准确;对征求意见稿,应协助主办单位搜集有关反馈意见和建议,并于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和建议原文送达主办单位。

  (三)办公厅负责对商务部各单位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督查办工作专报》上通报;对屡次违反规定或出现重大疏漏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领导报告后,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公布废止64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30号

 

公布废止64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对已实施5年以上的部分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进行了复审,决定废止清管设备设计技术规定等64项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废止的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 准 名 称

1
SY/T 0533-94 清管设备设计技术规定
2
SY/T 0534-94 分离器气体带液量测试方法 近位采样收集法
3
SY/T 0535-94 火筒式加热炉热力与阻力计算方法
4
SY/T 4059-93 钢质容器防腐和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
SY/T 4062-93 长输管道线路敷设流水作业施工工艺
6
SY/T 4072-93 沥青膨胀珍珠岩防腐保温钢管
7
SY/T 5060-93 钻井液用膨润土
8
SY/T 5177-93 汽车大修理劳动定额
9
SY/T 5316-94 钻井液用水解聚丙烯腈 铵盐
10
SY/T 5462.6-94 油气井聚能射孔弹(器)技术指标检测及综合评价方法 高温高压穿钢靶试验
11
SY/T 5468-93 石油测井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12
SY/T 5563-93 DSZ1地震数据增音站
13
SY/T 5564-93 可控震源编码扫描发生器
14
SY/T 5567-93 小直径流量含水测试仪检修规范
15
SY/T 5568-93 可控震源电子控制箱体
16
SY/T 5569-93 遥测地震仪电源站
17
SY/T 5570-93 YKZ480遥测数控地震仪
18
SY/T 5573-93 石油物探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19
SY/T 5574-93 石油天然气地质录井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20
SY/T 5578-93 油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21
SY/T 5583-93 石油仪器仪表产品标准编写要求
22
SY/T 5587.2-93 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 不压井作业工艺规程
23
SY/T 5591-93 石油企业物资仓储管理工作等级标准
24
SY/T 5603-93 钻井液用抗盐土
25
SY/T 5662-94 钻井液用极压润滑剂RH3
26
SY/T 5663-94 钻井液用清洁剂RH4
27
SY/T 5664-94 钻井液用页岩抑制剂磺化沥青FT1
28
SY/T 5786-93 石油企业物资供应仓库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29
SY/T 5787-93 油气田供水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30
SY/T 5798-93 原油防蜡剂评定方法 蜡沉积测试仪法
31
SY/T 5803-93 汽车运行劳动定额
32
SY/T 5808-93 潜油电泵组装试验规程
33
SY/T 5809-93 潜油电泵井测压规程
34
SY/T 5823-93 石油工程建设安装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35
SY/T 5833-93 潜油电泵井运行操作规程
36
SY/T 5850-93 钻井液用磺化沥青(膏状)
37
SY/T 5878-93 自然伽马测井仪维修技术规范
38
SY/T 5879-93 双感应 八侧向测井仪维修技术规范
39
SY/T 5891.2-93 油气井用射孔枪检测及综合评价方法
40
SY/T 5892-93 测井射孔新技术投产管理规定
41
SY/T 5895-93 石油工业常用量和单位 勘探开发部分
42
SY/T 5907-94 钻井液用单向压力密封剂
43
SY/T 5914-94 石油地质显微摄影方法
44
SY/T 5926-94 石油地震勘探标准化效果评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45
SY/T 5929-94 遥测地震仪使用与维护
46
SY/T 5937-94 石油物探行业质量手册编写指南
47
SY/T 5942-94 微球形聚焦测井仪维修技术规范
48
SY/T 5943-94 补偿中子测井仪维修技术规范
49
SY/T 5944-94 声速测井仪维修技术规范
50
SY/T 5953-94 钻具螺纹台肩面修磨方法
51
SY/T 5963-94 采油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52
SY/T 5994-94 石油管螺纹单向参数测量方法
53
SY/T 5995-94 套管密封及耐粘结性能现场试验方法
54
SY/T 6015-94 油气显示分析仪岩石热解分析方法
55
SY/T 6022-94 综合录井仪现场安装技术规范
56
SY/T 6034-94 井下超声电视测井系统操作规程
57
SY/T 6073-94 助滤剂评定方法
58
SY/T 6075-94 评价入井流体与产层(砂岩)配伍性的基础数据
59
SY/T 6076-94 石油工业劳动定额工时消耗分类及代号
60
SY/T 6077-1994 石油工业劳动定额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61
SY/T 6080-1994 黄胞胶调剖技术规程
62
SYn 5169-87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二线劳动定员定额
63
SYn 5178-87 190系列柴油机大修劳动定员定额
64
SYn 5180-87 钻井系统工程劳动定员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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