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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3:19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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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3日



滁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和有关材料等经过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案卷评查标准。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案卷评查标准,不得与上级机关制定的标准相抵触。各级政府制定的案卷评查标准与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评查标准不一致的,以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评查标准为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措施保证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整洁和完好无损。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的方式,评查机关可以直接评查,可以组织相互评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评查。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下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部署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等;

(二)采取随机抽取案卷办法评查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根据目录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采取选送案卷办法评查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确定的地点进行;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并制作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应当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文号、存在的问题、判定的依据、初评意见和建议等,并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成员签字;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确定所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八)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九)确因工作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防止毁损、遗失、泄密;

(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书面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

(十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应当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取回行政执法案卷。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评查机关依法确定该项行政行为违法或依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其他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行政执法督查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督查通知书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案卷优秀率、合格率较高的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案卷合格率较低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查情况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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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纠纷裁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拆迁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设拆迁中,因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发生的纠纷,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进行裁决。
  第三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及时、合法、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裁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拆迁机构或被拆迁人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应在拆迁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提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提出申请的,须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第六条 拆迁机构申请裁决应递交下列证件:
  (一)拆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被拆迁人拆迁情况调查表及房屋平面位置图等有关资料;
  (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文本。
  第七条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递交下列证件:
  (一)常住户口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件;
  (三)其他有关证件。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工作单位、住址;
  (三)申请裁决的请求及事实根据;
  (四)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理裁决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对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请书并告之理由;对予以受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三)处理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于案件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处理拆迁纠纷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裁决决定的,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8]28号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7月15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政府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十、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责。

十一、省政府各委员会、各厅、外办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主任、厅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厅、外办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十七、切实推进“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优先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点,以住房重建、设施重建、产业重建、城镇重建、生态重建为重点,以政策支持、体制创新和开放合作为动力,实现三年基本恢复,五年发展振兴,十年全面小康。恢复重建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形象工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省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章由省长签署命令公布。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部门和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六、省政府规章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全省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组成,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省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省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邀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人和省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二召开,会期一天,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督办室和与议题有关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四十三、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省长审批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四十四、确因特殊原因,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新闻稿由省政府研究室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或秘书长审定。

四十六、省政府召开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五十、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行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重大事项报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国家部委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省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省长、秘书长离蓉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一、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蓉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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