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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52:35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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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维护和保持劳动模范称号的荣誉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撤销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适用本规定。
撤销上级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受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情形的。
第四条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被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受处分、被劳动教养、受刑事处罚的决定书、判决书等的复印件,上报原申报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单位;
(二)由原申报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单位交同级工会组织查核和与有关方面研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市总工会;
(三)由市总工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被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下列规定取消相应待遇:
(一)由原申报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单位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等,上交市总工会;
(二)除已享受的一次性奖励(包括钱和物)外,不再继续享受晋升工资、增加离退休生活费、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等优惠待遇,有关手续由所在单位办理。
第六条 撤销市人民政府以下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办法,由授予机关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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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火电、变电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火电、变电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10月14日,电力工业部

原能源部能源基[1993]85号文《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部分费用单独计列等问题的通知》和能源基[1993]31号文《关于安装工程费用中六项取费项目改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通知》下达后,有关方面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一些意见,经协调后,对上述文件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除流动施工津贴按劳动部财政部文件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外,均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1993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也按此执行。凡已结算或已调定概算的工程,不管是否已按上述文件计算均不再变动。本文未做调整部分均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火电、送变电工程取费标准的调整意见

一、送电线路工程施工管理费按人工费的91%计算,其中送电工程的工地运输及土石方工程的施工管理费按人工费的48%计算。
二、送电线路工程中,工地运输及土石方工程在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基金和施工队伍调遣费等费用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各项费用的费率如下: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地区分类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
|费 率 | 9.1 | 12.9 | 19.7 | 25.7 | 28.8 |
----------------------------------------------------
2.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8.3%。
3.劳动保险基金27.7%。
4.施工队伍调遣费%。
--------------------------------------------------------------------------
电压等级 | 220千伏及以下 | 330千伏 | 500千伏 |
--------------------------------------------------------------------------
费 率 | 9.1 | 7.6 | 6.8 |
--------------------------------------------------------------------------
三、能源基[1993]85号文第六条有关机械台班定额中三项费用的调整系数与能源电规字[1989]542号文测算的系数迭加后执行,其计算基础不含人工费。能源基[1993]85号文的调整系数包括了建标[1991]319号文和建标[1993]14号文两次调整的内容。
四、发变电安装工程及送电工程施工机械操作人员附加人工费进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再单独计算。
五、考虑到有关方面的承受能力,对以下各项费用分步到位。目前暂按下列规定计列:
1.发变电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按人工费的91%计算。
2.下列各项费用按能源基[1993]85号文所规定系数的80%计算。
(1)火电、变电安装工程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队伍调遣费。
(2)按1992年颁发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火电、变电安装工程的临时设施费。
(3)火电、变电安装工程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六、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的预算价与实际价的价差应计取税金及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贸易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66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执行:中国购买约值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英镑的苏丹棉花;苏丹购买等值的中国商品,中国商品的项目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棉花将以英镑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该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和通常作法确定。〔苏丹棉花的国际市场价格是指由苏丹通常作法所决定的价格〕

  第三条 中国将在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购买一万吨苏丹棉花。只要品质和等级符合中国的正常需要,第一条所列的棉花总值的百分之七十五将购买一九六五年度产品。有关棉花的购买和交货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棉花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苏丹共和国政府将在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发出为进口本议定书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中国商品所需的全部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至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止。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商品的品种,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协商调整,但第一条所列的总值不变。苏丹公共部门将同中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合同,执行附表(一)中国向苏丹出口的商品。附表(二)的商品,将由苏丹进口商按通常作法进行购买,苏丹政府保证发出全部所需的许可证。

  第五条 双方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本议定书进出口金额的平衡。

  第六条 本议定书对两国间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所进行的正常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七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一)和附表(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共和国政府代表
       郭   瑾        阿卜达拉·阿卜杜勒·瓦哈布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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