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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物证技术学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何家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43:30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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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物证技术学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法学家 发表时间:199801

作者:孙言文/何家弘/刘品新/王保国
一、1997年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回顾
纵观1997年物证技术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拓宽物证技术研究领域。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对为法律服务的物证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暴力化、技巧化、智能化趋势明显,有组织的犯罪增多,犯罪手段的现代化程度提高”,〔1〕对物证技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而且民事诉讼案件中,要保证准确地执法,也越来越多的要求对案件中的各种物证进行科学鉴定。鉴于“常规的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在现场上的提取率越来越低。”〔2〕因此,广泛发现、提取、
鉴定其他微量物证就显得格外重要。如爆炸残留物、纤维、毛发、油脂、泥土、涂料以及塑料、金属屑等。

2.物证技术鉴定制度的完善。随着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在诉讼中占重要地位的物证技术鉴定,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紧迫。有的学者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存在问题及鉴定活动不规范的现象,作了调研,写出有关论文数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还组织力量对以往物证鉴定有关条例进行研讨,业已着手制定物证鉴定工作条例。为了确保物证鉴定的准确性,有的学者对某些鉴定技术的标准化和质量控制提出了措施。有的学者从法理角度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对立法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条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还有的学者就我国现实中物证鉴定主体、鉴定资格与涉围鉴定证人、鉴定权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分析和论述。


3.物证摄影技术。本年度该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如对玻璃横断面痕迹的拍照;变压器矽钢片油渍指印的拍照;蜡表面指印的拍摄方法;利用定向反射镜进行暗视场照相的方法;利用偏振光灯拍照灰尘印痕;以及对相对平行区颅面、颜面上对应特征水平摄影位置关系的研究;刑事录像与计算机图像处理等方面的研究。

4.痕迹技术。痕迹物证技术方面学者们完成了“八·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DFO合成及其显现潜在指纹技术研究”;
“定向反射显理潜在指印技术系统研究”;“加湿502胶重显方法及器材研究”;
“微粒悬浮液显现潜在手印方法”等,使我国痕迹物证在上述技术中有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的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在此基础上,97年痕迹物证技术研究又取得丰硕成果,各类学刊上发表了近百篇文章,涉及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及动物咬痕等的显现、提取、鉴定的各个方面。如有的学者探讨了足迹边缘特征的检验;足迹检验中影响特征形成的几种因素;同一人异体鞋鞋底磨损形态变异规律;手压的装足迹的检验等问题。有的学者对非原配钥匙痕迹、锯路波形成机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对枪弹阳膛线痕迹变宽机理、枪弹痕迹防护技术、弹头擦点痕迹及改造手枪的鉴定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学者还就耳廊印痕鉴定技术、烟头上牙印痕迹、录像资料与器材的带机同一认定进行了探讨。


5.文书物证技术。实践中近年来涉及文书物证的案件逐渐增多,文书物证技术研究也有了相当的发展。97年国内学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多种方法伪装字迹案件的检验;血书的字迹检验;反转交叉套摹笔迹的检验;编造规律性特征的伪装笔迹检验;书写相对时间的检验及文件制作时间的鉴定;电脑打印文件的打字人识别等。


6.毒物毒品及其他微量化学特证技术。世界范围内的禁毒活动对毒物、毒品物证技术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97年10月份召开了首届全国毒品检验技术交流会,会议汇集论文134篇,
广泛研究了应用现代分析仪器对毒品进行检验的新技术。在毒物分析方面,学者研究了因相等取技术在毒物分析中的应用;毒性元素砷、汞、铅试样处理方法及等离子体光谱测试技术等。在毒品分析方面,学者们对GC/FID
测定毒品在人体内残留时间,生物体内海洛因及其代谢物的REMEDI的快速检验进行了研究。国内外学者还对违禁药品的测定方法、可卡因对人体毒性作用、可卡因原子光谱、毒品的快速检出法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其他微量化学物证技术方面,学者们应用现代分析技术,拓宽检验领域。一年来,学刊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有:从污染的纵火残留物中鉴别石油蒸馏物的气相色谱;微量金属物证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植物粑粉证据研究;土壤科学在空难事件调查中的作用;x
—射线荧光法分析人体组织和衣服上射击残留物;胶带捉取射击残留物;微纤维;同位素标定在物证中的作用等。

7.生物物证技术。生物物证技术方面,97年10月份召开了首届全国法医物证新技术、新进展研讨会。与会专家对“八·五”期间的科研成就进行了回顾。这一领域内的DNA分析技术仍是研究的重点。
“八·五”期间在“非同位素标记探针的DNA指纹图技术、复合扩冲STR 位点的DNA分型技术、人类线粒体DNA测序技术、DNA
扩冲片段长度多态性和DNA探针研制等多项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跃居国际领先地位,其中有四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997年学者们继续开拓前进,研究的热点是:“多聚酶链反应(PCR
)技术”和“短串联重复序列(STR)的扩冲技术”。
有的学者提出“这两项技术将取代“DNA”指纹图技术”,〔3〕发挥其对微量、陈旧、污染人体检材进行个人识别的优越性。
(二)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展望

在新的一年里,研究的主要内容除继续深化物证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物证鉴定制度的改革外,还将对以下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物证技术中计算机的应用方面,在原来指纹档案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已发展到在鉴定中应用指纹印的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在法医物证的DNA
分析中,有的已将分析结果用计算机扫描保存,克服了不同检材必须同步分析的缺点;学者们更着眼于物证技术鉴定中自动识别系统的应用;物证技术鉴定中信息、数据为的建立以及物证技术与国际互联网络等的研究。在痕迹物证、文书物证、微量化学物证等其他各领域中,将进一步研究新技术、新方法。对国外物证技术研究新成果的引进和国内外其他自然科学先进技术的借鉴,使物证技术鉴定水平再上一个台阶。另外,目前学者们对物证鉴定技术的标准化和鉴定擀量控制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将在这方面加深研究,进一步提高物证鉴定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法律服务。

二、1997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1997年的回顾

1997年是我国侦查学研究深入开拓和稳步前进的一年。年初,在杭州召开了“现代刑侦工作方针专家座谈会”,对侦查工作方针进行了研讨。此外,专家学者们还就侦查体制改革、侦查措施、方法等有关问题展开了全方位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1997年我国侦查学研究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工作方针。现行的侦查工作方针是公安部于1978年制定的《刑事侦察工作细则》中确定的。有的学者在分析该方针不足与过时的基础上,从制订侦查方针的依据、内容方面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专群结合、破防并举、科学办案、狠抓战机”的新方针建议。在杭州会议上,更多学者则围绕《公安学刊》1996年第三期发表的斯大孝、蔡杨蒙的《论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一文,展开了热烈讨论。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充分肯定了“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优越性,认为它应作为新时期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有的学者还由此提出了对传统侦查工作的反思,主张将侦查工作置于大治安之中,强调公安机关要把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作为侦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的学者认为,争取把更多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是侦查工作走出低效益的关键环节,强调以此为突破口转变思想深化公安侦查改革。还有学者进行了配套论证,认为贯彻落实“争取把更多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应树立服务观、效率观、全局观、群众观、科学观五大新观念。围绕侦查工作方针的讨论,其参与人员之众多,研究态度之务实,影响之深远广泛,无疑构成了该年度侦查学研究中的一道亮丽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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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2]第18号


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已经2002年2月26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 俊 渠

二○○二年三月一日

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一、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或者被新文件或新政策代替的文件24件
1 衡水市烟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 (衡水市政府(原)发布 1986年)
(被新规定代替)

2衡水地区公安处关于使用新罚款收据的通知
([1986]3号 1986年5月6日)
(被新规定代替)

3地区公安处交通局转发省厅严格控制外地车辆进京的
 通知
 ([1986]衡公11号 1986年7月4日)
 (被新规定代替)

4地区公安处、财政局关于启用新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
 物收据的通知
 ([88](衡署公1号 1988年2月7日)
 (被新规定代替)

5衡水地区供销社、工商局、公安处关于印发《衡水地
 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 ([90]衡供销土字第2号 1990年12月5日)
 (被新规定代替)

6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石油开发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 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衡环监字01号 1991年4月24日)
 (被新文件代替)

7关于加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衡市环7号 1991年9月25日)
 (被新规定代替)

8关于锅炉(窑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 (衡市环5号 1991年10月25日)
 (被新规定代替)

9关于环保市场管理办法
 (环工字1号 1992年1月15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0认真贯彻执行《衡水地区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调查
处理程序》的通知
 (衡环委1号 1992年5月20日)
 (被新规定代替)

11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 (衡水地区行署发布 1992年5月25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2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七
个部门落实地方自筹人民防空经费办法的通知
 (衡署[1992]20号 1992年5月28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3衡水地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管理规定
 (衡署环管10号 1993年4月1日)
 (被新规定代替)

14关于实施《衡水地区环境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衡环委01号 1994年5月10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5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6年)
 (被《衡水市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代替)

16关于转发《认真贯彻〈关于国有企业实行行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衡监字[1996]1号 1996年3月28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7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6]14号 1996年8月19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8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6]15号 1996年8月21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9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 (衡地税发[1996]19号 1996年12月6日)
 (被新文件代替)

20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收缴区内办公、住宅房取暖初装费和冬季采暖费的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7]18号 1997年8月1日)
 (被新规定代替)

21印发《衡水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衡环计29号 1997年11月13日)
 (被新文件代替)

22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8]7号 1998年1月10日)
 (被新文件代替)

23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 (衡市园管字[1999]18号 1999年5月18日)
 (被新文件代替)

24关于饮食服务业使用、销售地产品的意见
 (衡贸行管[2000]3号 2000年3月29日)
 (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
二、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文件143件
1 关于转发云南省《关于边境通行证在我省通行范围的通
  报》的通知
       (衡水地区公安处发布 1984年2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 关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意见
       ([1985]衡署劳人计11号 1985年1月31日))
       (已失效)

3 县级信访目标管理责任制意见
       (衡水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1986年5月31日))
       (已失效)

4 关于变更我区工人调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1986]衡署劳人计13号 1986年6月28日))
       (已失效)

5 关于乡镇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7]4号 1987年2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 衡水地区公安处、工商局、文化局、广电局关于加强
  录(放)设备管理的联合通知
(衡水地区公安处、工商局、广电局联合发布 1988年1月6日)
       (已失效)

7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续定合同有关问
  题的通知
       (衡署劳人计[1988]3号 1988年1月20日))
       (已失效)

8 关于乡镇企业提取管理费及上交包干任务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8]5号 1988年2月2日))
       (已失效)

9 关于棉花生产任务、销售、物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88]1号 1988年3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做好信息工作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9]7号 1989年5月1日))
       (已失效)

11 关于棉花价格、收购奖励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89]5号 1989年6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2 关于教育经费筹集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衡署[1989]32号 1989年9月20日)
       (已失效)

13 关于企业升级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9]17号 1989年9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4 转发《关于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1990]衡供电用财字第1号 1990年3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5 关于开展“企业管理年”活动的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0]11号 1990年4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6 关于棉花收购、平衡棉奖化肥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1]2号 1991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7 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计经委《关于加强全
  区工业企业节材降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1991)11号 1991年5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8 关于一九九一年收取和上交管理费的意见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1]11号 1991年7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9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玻璃钢制品生产征收排污费办法》
  的通知
       (衡环监字7号 1991年10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0 关于颁发《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项目环境管理办法》
  的通知
       (衡环委3号 1991年12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1 关于颁发《环境管理工作定量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的通知


       (环管字3号 1992年3月10日)               (已失效)

22 关于申请贷款集资办电增加全区用电指标的请示报告
       衡电[1992]13号 1992年5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3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征收排污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监字7号 1992年7月10日)
       (已失效)

24 关于加强地直商业系统运输统调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署商储[1992]2号 1992年8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5 关于印发省公安厅《当地有效城镇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衡公安[92]25号 1992年10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6 衡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清理超计划生育费和早婚早  育问题的几项决定
       (衡暑育字[1992]26号 1992年12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7 关于棉花收购、购销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2]8号 1992年12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8 关于改变省内地市间和地内县市间平价粮调拨费和运费负  担及补贴办法通知
       (粮财[1992]68号 1992年12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9 衡水地区乡镇工业小区建设标准
       (衡署乡企字[1993]11号 1993年3月1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0 关于在全区推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9号 1993年3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1 关于下发《发展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3]8号 1993年3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2 关于棉花体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3]4号 1993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3 补充食品标签标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09号 1993年4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4 关于加快乡镇工业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10号 1993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5 对《计量法》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4号 1993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6 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部分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2号 1993年5月1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7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  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意见》
       (衡署商[93]1号 1993年5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8 关于在全区乡镇企业开展“科技进步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15号 1993年6月1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9 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010号 1993年10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0 分配衡水地区各县市编码区段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1号 1993年10月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1 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3号 1993年1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2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关于对国有民营企业加强管理的  几点意见
       (商管[93]3号 1993年12月1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3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能源、通讯费用管理规定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4年
       (已失效)

44 对销售领域计量器具检查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05号 1994年2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5 关于计量标准复查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4]09号 1994年2月28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6 关于加油机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4]18号 1994年3月2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7 质量稳定合格产品评审办法
 (衡署技监字[1994]19号 1994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8 关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1号 1994年4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9 关于加强各县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3号 1994年4月21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0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资金管理使用和收取暂行
  办法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 1994年4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1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关于土地出让过程中收费实施办法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 1994年4月22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2 关于企业计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4]25号 1994年5月6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3 关于标准人员资格证书管理规定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4]33号 1994年6月24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4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工作管理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4]37号 1994年7月29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5 关于开展双学双比活动中“乡镇企业效益赛”有关问
  题的通知
      (衡署乡企字[1994]12号 1994年9月27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6 对各市县环保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的意见
      (衡署环计6号 1994年12月17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7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园区内公用设施实行有偿
  使用的暂行办法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5年)
      (已失效)

58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 (衡地国税政[1995]23号 1995年1月7日)
      (已失效)

59 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衡地国税政[1995]27号 1995年2月28日)
      (已失效)

60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1995]25号 1995年3月10日)
      (已失效)

61 关于双采产品采用采标标志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5]07号 1995年3月2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2 关于实施《衡水地区柜台式排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委3号 1995年3月25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3 关于印发《增值锐一般纳税人若干问题的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衡地国税政字[1995]18号 1995年4月4日)
      (已失效)

64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办理征地和建设手
  续收费办法的规定
      (园管[1995]8号 1995年5月1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5 关于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5]20号 1995年5月16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6 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监督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5]09号 1995年5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7 关于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衡公户[95]16号 1995年7月14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8 关于地产化肥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衡署价重字[1995]第6号 1995年7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9 印发《关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 (衡署商字[95]2号 1995年7月31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0 关于城市自来水浮动价格的批复
      (衡署价重字[1995]第13号 1995年10月3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1 关于印发《专业集团工业联合公司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衡地国税征[1995]11号 1995年11月12日)
      (已失效)

72 《衡水地区国税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
      (衡地国税征[1995]15号 1995年11月12日)
      (已失效)

73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将企业推向对外开放第一线   意见
      ([1995]67号 1995年11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4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 1996??br>       (已失效)

75 衡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非农业人口审批二胎工作的  几项规定
      (衡暑育字[1996]3号 1996年2月25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6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临时商业网点  实施管理的暂行规定
      (衡市园管[1996]2号 1996年4月2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7 关于调整冀州市热电厂上网价格的批复
      (衡署价重字[1996]第7号 1996年4月15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8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各项收费的暂行管理办法
      (衡市园管字[1996]9号 1996年5月29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9 关于做好全区乡镇企业支柱产业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 (衡署乡企字[1996]7号 1996年6月18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0 关于全市乡镇企业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  (衡乡企字[1996]4号 1996年7月3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1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颁布实施“规划技术规定”  的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6]13号 1996年7月3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2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6年7月3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3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 (衡市园管字[1996]22号 1996年9月2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4 关于加强对外省市、外市县施工企业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
     (衡市建[1997]3号 1997年1月7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5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土地开发费用的  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7]1号 1997年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6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  干规定
     (衡市园管字[1997]1号 1997年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7 衡水市人事局、衡水市计划委员会、衡水市教育委员会关  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
     ([1997]衡教字第2号 1997年2月1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8 衡水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办法》的通知
     (衡市建[1997]29号 1997年3月13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9 关于调整冀州市热电厂上网价格的批复
      (衡价工字[1997]第10号 1997年4月25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0 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办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衡国税发[1997]14号 1997年5月4日)
      (已失效)

91 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 (衡价工字[1997]第17号 1997年6月9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2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经营建设标准和乡镇经营职责的通知
     (衡乡企字[1997]8号 19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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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2009 年 12 月 4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2009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利用测绘成果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建立测绘成果的共享机制。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州(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具体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列测绘成果:(一)建立全省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三等、四等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成果;(二)测制和更新 1∶10000 至 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成果;(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成果;(四)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地理信息遥感的成果;(五)基础地理底图编制的成果;(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成果。

第六条 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列测绘成果:(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全省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成果;(二)测制和更新 1∶2000 至 1∶1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成果;(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成果;(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成果。

第七条 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列测绘成果:(一)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州(市)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成果;(二)测制和更新 1∶500 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成果;(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成果;(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成果。

第八条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分别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州 (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整饰规范。

第九条 州(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按年度逐级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使用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应当经有相应密级管理职责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原件的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委托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当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复制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三条 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批准后方可实施。被销毁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编目登记,鉴定人、监销人、批准人均应当在登记册上签名,登记册应当归档保存。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销毁后,应当书面告知提供该测绘成果的单位。

第十五条 需要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利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与原受理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依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负责监督管理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二)使用人填写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三)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四)项目设计书、合同书或者测绘项目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前款规定的证明函、申请表的格式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使用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需要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由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昆机构出具证明函。(二)州(市)、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常驻州(市)、县(市、区)的其他单位需要利用省级管理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由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需要利用州(市)、县(市、区)级管理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由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函。(三)军队有关单位需要利用地方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由军队师、旅以上机关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出具证明函。(四)省外有关单位需要利用我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由本单位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

第十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使用人送达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领取。经批准使用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只能用于所申请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第二十条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其符合无偿提供、无偿使用范围和条件的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前款规定证明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无偿提供;其他机关和单位出具前款规定证明的,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无偿提供、无偿使用范围和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无偿提供。对不符合无偿提供、无偿使用范围和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需要无偿提供、无偿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出具证明的手续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者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实行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土地覆盖等信息,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

第二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一)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面积、位置和界线长度;(二) 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三)主要河流的长度、源头,主要湖泊和大型水库的面积、深度;(四)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五)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获取并提出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的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列建议材料:(一)建议人基本情况;(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决定内容书面告知建议人。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外,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在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科普宣传、广告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条例》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二)不依法出具证明函的;(三)不依法办理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手续的;(四)不依法办理建议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测绘成果的;(二)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提供、销毁基础测绘成果的;(三)留存、复制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依法应当收回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四)擅自改变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目的和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对未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以及其他违反测绘成果管理的行为,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3 月 1日起施行。1996 年 1 月 2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2 号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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