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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一)/高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47:44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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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一)

高军


近年来,一向在人们心目中远离是非纷扰之地的圣洁的象牙塔——高校也频频被推上被告席。高校被起诉基实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但近年来高校被起诉的情况却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以往高校被诉一般涉及的是民事纠纷,但近年来频频出现的高校被自己的学生或考生提起行政诉讼却是新鲜事。在这些案件中,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三个案件较为典型(因媒体已做过大量报道,这里就不介绍案情了,如对案情不了解,请上网搜索有关资料),三个案件均引起了舆论界广泛的关注,其中前两个案件还吸引了法学界极大的注意力,并在学理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高校被学生起诉,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地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们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严重的问题。
高校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招生方面
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及其他的种种原因,这两项基本权利在我国高校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贯彻。就拿平等权来说,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当然,要求分数线完全一致的那种绝对的平等或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却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因为由于地理的、历史的、经济的、文化的种种原因,我国各个省份的教育水平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故像江苏、山东等经济、文化发达的省份,高考录取分数线高于云南、贵州等边远省份应属正常,符合实质正义的标准。但是,对于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远远高于其他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因此,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从实质正义上来理解,对北京地区考生的高考低分录取的政策相对于其他地区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非正义的。现在,北京地区高考虽改成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他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不是最终解决公平录取问题的办法。
另外,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自身来说在录取时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当然,一些特殊的专业对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当的。例如播音、表演等专业对考生的形象、气质、音质等作出要求,染整专业要求考生非色盲等都应属于专业本身性质所要求的必要的限制,但如果对从性质上来讲对于那些根本无须进行任何特定限制的专业而对考生进行了限制,或仅仅因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就不录取或录取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那么高校就会有对考生进行歧视和滥用职权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之嫌。
二、对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方面
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兴趣上各个高校的校园网页去浏览一下,就会发现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往往本身就不合法。例如,有高校学生守则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一经发现,给予的处罚是:自动停学一年,回家参加劳动,到期后凭家庭所在地基层组织或父母单位出具的证明回校继续学习。这种变相的“劳教”或“劳改”的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高校根本无权作出这类规定。再如,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学校规定,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对作弊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我们这里姑且不论高考的过程对考生来说是如何的艰辛,上大学机会对学生来说是如何的来之不易,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对学生来说往往命运与前途毁于一旦,如此规定是否违反高等学校教书育人的宗旨等等,就其规定本身来说,其实就是不合法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之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前提应是高等学校的“学校纪律”规定的本身应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胜诉的原因之一即在于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过严,对学生处理过重。
在高校对学生管理中最经常遇到的也最令管理者头疼和敏感的是对大学生偷食禁果的处理问题。虽然在对待是否准许大学生谈恋爱问题上,我国高校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严禁到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的转变,虽然前些年在一些高校的校园里堂而皇之地设置了安全套自动售货机,但在对大学生发生性行为的问题上,高校普遍不敢越雷池一步,对于对待学生中偷食禁果者的处理问题上,高校的态度是十分坚决毫不含糊的,一经发现则对之予以勒令退学或者开除。高校对学生中偷食禁果者作出这样的处分,其依据的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准则》第8条规定,大学生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第13条规定,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而《规定》第63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是,对于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品德极为恶劣”或“道德败坏”的问题,有关部门却并没有作出解释,实践中一直是这样做的,也很少有人提出异议(包括被处分的学生),但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值得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余地。另外,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中的“学校纪律”同样应作如上一段的理解。此外,高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还涉及到对被处分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稍一不慎,很可能会有侵犯被处分学生的隐私权而面临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险。
三、学术管理问题
学术是高校的灵魂、生命和品牌,对于学术管理问题,任何高校都应从严要求,尤其是在当今一个虚假学术泛滥的时代更应如此。但是,实践中高校学术管理自主权与依法治校之间却经常会发生冲突。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宜直接干预学术,学术主要依靠高校的自律与学者的良心来维持,故对高校来说,建立保证学者良心自由的体制是非常重要的。出现了良心问题,法律无法解决,但如果高校学术管理的规定本身如果从实体上或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谬的、不近人情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那些由于这些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谬的不近人情的规定而自身合法权利被侵犯的当事人提出了法律救济的请求,那么司法则不应对之保持沉默。
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想取得学位必须过两关:第一关是毕业论文须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第二关是毕业论文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后,还要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按照《学位条例》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还规定了其下可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因此,从以上的规定来看,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没有专业的限制,实践中其一般也是由各个不同专业的专家所组成的。刘燕文诉北大案中,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但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时,因赞成票未过半数,故北大按学校的规定作出不授予其毕业证书及博士学位的决定。但事实上,北大以上规定的本身即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发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不相符合。该《规定》第33条规定了颁发学位的条件是“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可见,获得学位并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前提条件,故北大以上规定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北大对刘燕文所作的决定,责令北大依法对刘燕文颁发毕业证书。但对于是否颁发刘燕文博士学位的问题,可能是主审法官认识到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外行审内行论文制度的荒谬,故在“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问题上,采纳了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作了一个非常巧妙和智慧的解释,判决责令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的论文重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刘博士学位。事实上,对刘的论文,贺卫方教授也坦然承认连题目他也看不懂。因为博士生所研究的东西是非常精、深、钻的,对之真正有发言权的是行业内为数不多的专家。而校学术评定委员会虽然个个都是专家,但对于某一个特定专业来说,大部分人都是外行。但按《学位条例》的规定,这些外行却有权审查内行的论文并对之作出生死判决,其荒谬性显而易见。故贺卫教授主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应改实质审查为程序性审查,笔者认为其建议是符合实际的。
再如,前些年有高校规定,该校文科博士生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理科博士生必须被SCI转载论文三篇以上才有论文答辩资格。重压之下,博士生们必加倍的努力,于是该高校在国内、国际刊物上所发表和被转载的论文数在国内高校的排名中一下子遥遥领先,该校因此也声名大振。很多高校得其真传于是也纷纷效仿,甚至所作出的规定有过之而无不及。但问题是,国内核心期刊就那么多,如果让博导们在三年内在同类的刊物上发表那么多文章,可能对相当数量的博导们来讲也不那么容易。更何况众所周知的是,国内核心刊物往往被一些名人、专家、“专业户”所“垄断”或“包揽”。由于越来越多的高校作出诸如此类的规定,而且扩招政策将使我国的博士数量越来越庞大,最后让这些博士们到哪里去发文章?博士们怎样才能完成这个硬性指标?我想,如果该规定必须被严格执行的话,最终的结果只能或者是使得学术越来越虚假、浮躁和腐败,并因此而制造出更多的学术垃圾和学术泡沫;或者是博士们拿不到学位与学校发生矛盾而对簿公堂,一般情况下可能是两种结果兼而有之(想起报载钟敬文老先生生前经常语重心长地劝弟子们要少写点东西多读点书的谆谆教诲,实令笔者感慨万千!朱老先生是属于上一代的著名学者,他可能不知道时代已变迁了,如果他的弟子们没有大量的“学术成果”和不能显示出强大的“科研能力”,可能毕业时找工作都成问题啊)。
还有更不理性简直是恐怖的规定!为了整肃校风学风和强化对学术的管理,某高校规定在学生中实行“末位淘汰制”!还有的高校硬性规定了该校的博士生在毕业前必须按入学人数淘汰15%!这些规定的荒谬与非理性显而易见。众所周知,高等学校的教育是所谓的合格教育,其目标是为了培养合格的人才。以上的规定,事实上与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格格不入,其所造成的恶果是不但使学生的行为失去了可预期性,将在学生中造成人人自危的后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极有可能发生那种,用刘大生先生的话来说,对于那些“特招”的明星们、有权有势的“在职攻读学位者”们、官宦子弟们、港澳台的学生及外国留学生们因种种“政策的”及其他的原因都不可能被淘汰,最终被淘汰的只能是像爱因斯坦、哥白尼、布鲁诺、梁漱溟、马寅初、顾准这类的“不听话”的学生!事实上,对比一下当今国内的一些高校纷纷忙于“办班”、变相出卖文凭以及各高校的系主任专心致力于搞“创收”的现状,及一些高校在对待“仕而优则学”的人如同娼妓拉客的媚态,所谓加强学术管理之说实属自欺欺人。
作为号称社会良心与社会先导的高校居然会出现以上种种可能只有在为神学所统制的欧洲黑暗的中世纪才会出现的荒谬的非理性的现象,对于当今社会上出现的种种荒谬、浮躁与非理性的现象也就丝毫不觉得难以理解了。写到这里,特别怀念母校吉林大学,当初在母校读书时,母校并没有这一类的规定,而且我们中国近现代史专业的几位导师对待弟子视同自己的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上都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故在母校读研三年时光中一直沫浴着爱和温暖,充分享受了读书与自由思考的乐趣。不知道现在母校会不会也作出了这一类的规定,上帝保佑千万别有。但母校却终不能免除时下时髦的高校合并的恶俗,五所大学已合并为一所从外表上看去庞大无比的新的吉林大学了。
四、与教师的关系
高校与教师的关系中,容易发生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职称评定、人事流动两个问题上。因为职称直接与工资、住房、福利挂勾(先评上职称对这些就有先占的优势。例如广为我们法律后进者们所景仰的朱苏力先生也曾坦言他过得很累,因为不得不忙于住房等俗务。对北大我不敢妄言,但如果苏力先生在其他的一些高校,因为他92年才入高校工作,因为他除了学术之外可能并没有什么行政职务及“关系”,他的住房极有可能不如学校中的一个可能根本不知学术为何物的专职处长,在一些地方性高校中,甚至还可能不如一个科长),而且还涉及到是否有资格带硕士、博士的问题。当然,成了教授、硕导、博导身价自然就不一样了,君不见有些热门专业的博导们虽然带了二、三十个甚至更多的硕士、博士,但弟子们一年内却难见导师尊容几次,导师正在国内飞来飞去忙于讲学、“顾问”,大把地挣银子呢。而且一旦成了教授或某某“导”就等于进了保险箱,还从未听说过哪位教授或导师因不合格或因水平下降或徘徊不前而被取消职称或资格。故发生那种人力资源管理的导师从未管理过人力资源及导师根本导不了弟子的情况一点也不奇怪,甚至还会发生南方某高校总务处长被评上博导的天下奇闻。既然职称如此重要,那么职称评定主要看什么呢?答案是主要看“学术成果”,也就是“学术论文”与著作的数量与质量(质量的标准就是所发表的刊物级别的高低),于是便造成了我国学术空前“繁荣”与腐败的局面。虽然没有统计数据来证实,虽然我国高等教育从“拨乱反正”至今才只有区区二十多年时间,但在中国教授、硕士、博士数量应属世界之最这一点上,可能很少有人会提出异议,其数量之和绝对超过一些小国的人口数量。明年开始又要扩招研究生了,可能到时我们“高级人才”的数量又要创世界新高纪录了(中国的读书人身上本来就有着浓浓的“进士情结”,再加上现行体制对学历的要求,其结果就是读书人都在玩命似地忙于“考研”、“考博”,将大好时光都浪费在了考完就忘的外语上了,甚至还发生了博导考博的闹剧。但不考又有什么办法呢?要知道,如果在当今,梁漱溟、陈寅恪是绝不可能进北大、清华教书的,鲁迅好像也没有什么正规的“学历”吧,想评教授?那绝对是在痴人说梦)。但可悲的是,据报道,就在世界范围内经常引用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数量来说,中国最好的大学也只是日本东京大学的十分之一,而另一则材料则指出我们大学的科研能力不及日本的三分之一!读了钱钟书先生的《围城》、格非的《欲望的旗帜》、谢泳的《逝去的年代》等作品,看看当今学术界的现状,想想那个曾经在一个迷惘少年的心目中如此神圣的教授的形象已变得如此具体而庸俗,只能借用尼采的比喻,悲愤地呐喊一声“教授”死了。
扯得太远了,还是回到话题上来。因为职称如此重要,但评职称往往有“指标”限制(中国是“口号”与“指标”的大国,对所谓的“口号”大国的说法,诸位肯定都深有体会,上街去看看,满街都是“口号”。“指标”大国诸位可能不太熟悉,但我们是“指标”大国的地位却是实实在在和不可动摇的。我们往往做什么事都喜欢事先搞个“指标”出来,在这些事先搞的“指标”中,如钢铁产量,国民生产总值等预先确立“指标”是可以理解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嘛。但如果过了,也会造成大练钢铁、浮夸风盛行的恶果。但对于“反右”等运动中的对“右派分子”等预先确立指标则显得十分荒谬。现在有的地方规定执法也有“指标”,如规定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完成的最低罚款数额等,于是便有了“处女嫖娼案”的发生),因为职称“指标”的限制,使得僧多粥少,因而职称评定过程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可能是出于为了避免矛盾或其他的考虑,因此职称评定的过程有如按祖传秘炮制灵丹妙药那样秘不示人,最终参评人为什么被评上或没有被评上,及评委为什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其赞成或反对的理由到底是什么等均成了永远也解不开的谜。
再如人事流动。由于体制的原因,进了高校工作如同进了保险箱。对于庸才,不管其学术、工作责任心等情况如何,是极难清退的。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优秀人才想流动也极为困难,像民国时期大学教授可以自由流动,例如鲁迅先生先后执教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等多所大学而不必担心“档案”、“户口”等问题,已永远地成了历史。一些高校,尤其是是一些地方性高校留住人才的办法不是对之提高待遇及不拘一格予以重用,而是将其“档案”死死扣住,如此一招,如同点住其死穴使其动弹不得。很多高校为了留住人,还作出限制考研尤其是限制考博的规定。原国家教委1982年发布的《关于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第5条规定,“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所在单位应予支持(现役军人除外)。”但是,对于以上的规定,很多高校根本置之不理,甚至在对合同期满后提出报考博士申请的教师还予以种种刁难,其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更有侵犯报考者依据我国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之嫌。
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人类社会的发展无非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从身份到契约”标志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对高校来说,在人才流动问题上,应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态度,因为只有人才流动学术才会有生命力,才会有创新,长期静止困守一隅的后果只能造成视野局限、近亲繁殖与滞息的后果。事实上,在高校管理中,在对待人才流动的问题上,只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办理就足以解决问题了,对于违约者,依造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就可以了。契约应当被遵守在古罗马时代就被确立为一条基本原则,对此,作为承担着人类文明传承使命的高校不遵守契约是非常可笑和可悲的。
从以上高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结合近年来高校被诉的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普遍存在两个问题。
1.由于计划经济年代行政管理的思维尚未改变,直到目前为止,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根本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例如报载某位同学在毕业时学校拒不发给其毕业证与学位证,理由是他曾经考试作弊已被取消学籍。当这位同学四处申诉,在国家教委为此专门给该校发文,指出其对该生处分不当之处的情况下,该校的某位负责人却坚持说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该生必须回去参加高考,只要考上,学校马上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给他。我实在不知道这位负责人说这话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但从语气与内容上来看,其完全不是一种平等的姿态,从中完成可以看到计划经济年代某些行政官员的作风。
另外,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中往往还缺乏程序观念,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学校当初对田永的处分决定并未直接送到田永的手中,亦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再如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中,当初武汉大学因黄政审不合格作出不予录取让其跟读的决定时,亦并未告知黄申辩、申诉的权利和途径,也未告知其“跟读”的具体含义。而且,既然田永当初已被“取消”了学籍、黄渊虎并未“取得”学籍,那么学校就不应该让他们一直在学校读到毕业,因为可以预料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毕业时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处分的程序,直接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的规定。而武汉大学对待黄渊虎问题上亦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高校在诉讼中,往往缺乏证据意识,例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在庭审中才提供了其自行调取的有关老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学生登记卡等证据,因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之未予采纳。而在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中,武汉大学庭审中也没有提供对黄渊虎进行政审的记录、决议、及政审后的通报过程等证据。
2.高校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透明度,例如在学位评定、职称评定、研究生导师评定、处分学生、招生等普遍缺乏透明度。尤其是招生方面,透明度更低。现在高考录取招生,一般采用网上录取的方式,减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究生招生,按照《高等教育法》第19条的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入学资格所要求的是 “经考试合格”。这里其规定的是“合格标准”,但对于有数个上了分数线的“合格者”是否必须按名次录取的问题却没有规定。于是,便出现了在考研、尤其是考博时,同导师的“关系”极为重要的情况。甚至圈内人都知道一个公开的秘密:考博一是考外语;二是考“关系”。而且对考研、考博的考生来讲,因往往只能查到自己的成绩,根本不知道别人的成绩和自己考试成绩在其中的排名情况,权利被侵犯了往往自己还蒙在鼓里。由此带来一个思考是:硕导、博导招收弟子涉及到学术传承的问题,从这一点上来讲当然希望招收那些在性情、品性甚至文风上与自己相投的弟子。但问题是,这毕竟不是自己私人开馆招生,研究生招生属国家教育体制序列,研究生培养占用的是国家的资源,因此,对所有的考生来讲,机会应该是平等的,应择优录取。怎样在导师的喜好与择优录取方面平衡值得进一步研究。其实对研究生招生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更多的是由导师的良心来决定的。但不管怎样,录取的过程应该是透明的。
以上高校管理过程中常遇到的诸多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对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高校管理的体制不完善以及长期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惯性等原因所造成的。我们的高等教育要发展,要求我们不能不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及社会文明开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大学普遍扩招后我国高等教育所面临的新的形势,这些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笔者认为,对高校来说,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有很多,如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体制等,但重要的是,所有这些措施都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对我国高等教育来说,确立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止于至善的信念以及蔡元培先生所说的“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的理念,努力革除陈弊与积习,使高校真正成为学术及社会良心的诞生地,真正成为知识分子(包括老师和同学)研究学问和保持良心的象牙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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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十一五”发展规划,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对重点工程要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要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调整和考核等制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规划。
  一、安全生产现状与问题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国务院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多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国家先后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改革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督察体制;在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一系列专项治理;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事故。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从2002年开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05年比2002年减少1.23万人,但形势依然严峻。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安全生产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事故总量大。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在各类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平均每年发生50多万起,死亡9万多人,约占各类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1%、76%;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平均每年发生1.6万多起,死亡1.6万多人,约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13%。二是特大事故多。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73起,平均每年发生15起;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587起,平均每年发生117起。特别重大事故中,煤矿事故起数最多,平均每年发生8起,占58%;特大事故中,道路交通、煤矿事故平均每年发生42起,各占36%。三是职业危害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新发尘肺病超过1万例。目前,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农民工成为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群体。四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大。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工业生产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已大幅度减少。而我国近年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以及职业病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仍是比较突出的国家之一。特别是煤矿、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五是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日益增多。2001年至2005年发生的突发环境事故中,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占总数50%以上。
  (二)主要原因。
  造成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认识,存在重经济、轻安全的倾向,忽视安全发展,安全生产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没有落到实处,在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自觉行动。
  二是安全生产基础总体比较薄弱。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欠账严重,尤其是一些老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重大危险源数量大、分布广,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控管理体系。有些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
  三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投入等方面与法律法规要求差距较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甚至有些企业不顾职工生命安全,违法违规生产。有的地方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在安全生产上投入的精力不够,有的甚至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纵容和庇护非法生产行为。
  四是安全生产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部分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部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弱化,一些专业监管部门存在组织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建设缓慢,尤其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少数市县尚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一些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未能形成合力。
  五是安全生产支撑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滞后;信息化水平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科技支撑力量薄弱,基础设施落后,科研投入不足,成果转化率低;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相对滞后,培训方式和手段落后;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救援装备落后,应急管理意识淡薄,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较差。
  (三)形势与挑战。
  一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与安全生产的矛盾依然突出。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短时间内难以根本改变。在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领域,安全保障水平低的企业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将进一步加剧煤、电、油、运等紧张的状况,安全生产面临新的更大的考验。
  二是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将增加安全管理难度。我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和人员流动加快,而安全培训教育又相对滞后,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差,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
  三是事故风险转移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工业发达国家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产业正向我国转移。同时,我国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产业也将出现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城市向农村转移的趋势。这些变化加大了事故风险,使安全生产面临新的挑战。
  总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要妥善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阶段性目标,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遏制事故增长和高发的态势。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5%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职业危害严重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三)到2010年部分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以2005年为基数)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5%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
  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建筑: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人数控制在0.8人以下。
  火灾(消防):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9以下。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5.0以下。
  水上交通:死亡和失踪人数下降10%以上。
  铁路交通(含路外):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民航飞行:民航运输飞行百万飞行小时重大事故率下降到0.3以下。
  农业机械: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渔业船舶: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强化对煤矿的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厉打击违法开工建设、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推动煤矿资源整合,规范矿山开发秩序,调整改造中小煤矿,促进煤炭企业改造重组和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事故多发、管理水平低、生产秩序混乱、规模小和违法开采现象严重等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制度、以及提取安全费用、建立风险抵押金、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等制度。加强煤矿企业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等基础管理。推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改善企业安全管理状况,消除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加强对瓦斯、火、水等主要灾害的预测预报与防治。特别要加大瓦斯治理力度,推进“先抽后采”,提高瓦斯抽采率,到2010年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40%以上,鼓励和扶持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井工煤矿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施瓦斯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努力控制一次死亡50人以上煤矿瓦斯特别重大事故。对通风、防灭火、防尘等系统及主要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开展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及综合利用。
  (二)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与监督管理。
  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加强道路、水上、铁路、民航和城市轨道等交通安全监管,坚持开展专项整治。开展对工业设施安全距离不足问题的治理。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工艺、设备,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非煤矿山: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推进资源整合,整顿关闭违法生产的非煤矿山,推动非煤矿山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生产,非煤矿山数量在两年内要减少15%以上。重点开展对地压、水害、热害、高硫矿火灾和井喷等灾害防治。加强海上石油勘探、开采安全监管。对设计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设计主坝高60米以上的尾矿库,全部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控系统,逐步建立尾矿库安全监控体系。
  危险化学品: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区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选址规划的管理,对威胁城市公共安全或饮用水源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治理、限产、转产、搬迁、关停”等措施进行重点整治。开展化学工业园区区域风险评价和安全规划,实现合理布局,提高区域安全水平。重点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运输过程实行严格监控,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及运输过程实时监控系统。推广使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装置,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跨区域动态监控。
  烟花爆竹: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推动烟花爆竹工厂化生产,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运输配送和定点销售制度,加大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超量储存运输和超能力、超定员、超药量违规生产,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防范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
  民用爆破器材:发展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改变传统生产方式,不断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安全技术防范水平。优化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规范生产和流通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建筑施工: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多发事故的专项整治,督促和检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特种设备:构建较为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评价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特种设备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改善监管条件。严把特种设备安全准入关。继续开展气瓶、压力管道、电站锅炉、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起重机械以及取缔土锅炉、简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扶持一批国家重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电力:建立并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体系,提高电力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电力调度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厂网之间的协调配合。开展涉网电力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促进电力生产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定检工作。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和监督机制,推动电力可靠性与电力安全监管的有机结合。
  消防: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特种消防能力,防止消防救援中产生次生灾害。强化对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问题。建立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消防中介技术服务组织和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形成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
  道路交通:健全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安全组织协调机构。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强化机动车安全检验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缺陷召回、机动车安全认证、营运车辆技术评定检测、机动车强制报废、驾驶员培训考试登记注册等制度。建立道路设计和建设安全审核机制。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规范化管理,继续治理超载超限,建立与行车记录仪或全球定位系统装备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交通:加强监管救助力量和船舶基地建设,加快救助船舶更新改造。推广安全系数高的新船型,逐步限制挂桨机船,淘汰水泥船,逐步实现重点水域的船型标准化。在沿海、内河等重点水域建立船舶定线制。加快内河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开展渡口、渡船整治,杜绝非法渡运。建设覆盖沿海近岸水域和长江干线的甚高频通信系统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完善和配套建设陆上搜救协调通信网,建设水上战备安全通信系统。
  铁路运输:加强铁道部、铁路局两级安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实施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改立交道口工程。加强机车车辆、危险品和特种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在主要繁忙干线建设集安全监测、信息传输、预测预警和抢险救援于一体的行车安全综合监控系统;在其他干线推广应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初步形成铁路行车安全监控系统。逐步建成全路综合移动通信系统和功能完善的铁路行车安全保障体系。
  民用航空:建立和完善民航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和飞行运行监察、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保安等系统。加强机场安全设施建设,在繁忙机场实现Ⅱ类/Ⅲ类运行。加快空管设施建设,提高航班流量大和边远地区的飞行指挥、监控能力。在航班运行的机场建立保安监控和反应系统。加强航空事故调查、安全科研和技术鉴定能力建设。建立完善飞行、机务、空管、航空保安等培训基地。建立航空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一体化管理。
  农业机械:以法制建设和基层管理网络建设为重点,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规范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员的管理,提高登记入户率和年检率。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牌证核发的规范化管理,严把安全检验关、驾驶员培训考试关。抓好重点农时季节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农机监理装备建设,提高事故调查处理能力,开展农机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创建“平安农机”活动。
  渔业船舶:加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生产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逐步实施渔业船舶报废制度。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开展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的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建立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现有渔业航标正常使用,增建渔业航标。配备渔业执法船舶和改善救助设备,提高渔业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三)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构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评估和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监测监控系统。
  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和消防等行业和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分级、治理和跟踪监督。重点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公路危险路段、铁路平交道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尾矿库、采空区、高压高硫化氢油气田和仓储区等进行治理。以人员密集场所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为重点对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治理。
  (四)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协调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落实经费,配备专业监督检查装备。开展职业危害登记,建立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登记系统,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强对矿山、建筑、建材、冶金、化工、机械、轻工和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力度。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设置及人员、设施和装备等配备到位。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支撑中心,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海事、铁路、民航、消防、核工业、建筑、特种设备和渔业等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应急救援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完善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
  (六)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划。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组织修订矿山、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特种设备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方面的法规与规章。制订、修订事故预防与控制、重大危险源、区域安全规划、安全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与处置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与规范,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七)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资源整合,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基地,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机制。以煤矿、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和领域的典型重大灾害事故致因机理及演化规律为突破口,创新安全生产理论,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加强事故隐患诊断与治理的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理论、交通事故发生机理、预防科学和应用技术、交通安全设施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推进矿井瓦斯、突水、动力性灾害监控预警,以及燃烧、爆炸、毒物泄漏重大工业事故防控与救援等技术研究及相关设备开发。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技术的研究,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手段。鼓励和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实施安全技术示范工程,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八)强化安全生产培训。
  加强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行业安全管理及执法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进一步推进对市(地)、县(市)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强化煤矿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等行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和考试题库建设。
  (九)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制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规划,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形成覆盖全国的宣传教育网络。倡导安全文化,鼓励和支持编制出版安全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等安全文化产品。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将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强化安全生产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建立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开展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等方面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完善与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广泛开展安全社区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十)加强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建设。
  大力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组织,构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强化对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推动中介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一五”时期,必须加大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管监察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保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和主要任务的完成。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编制安全生产规划,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要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重要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统计指标体系,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到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到位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对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严格安全生产执法。
  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将煤矿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纳入反腐败工作范围。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举报机制,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实行安全标志等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四)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
  适度提高企业成本中资源、安全、科技和劳动保险费用含量。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煤炭资源税费计征方法并抓紧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加快推进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逐步提高对工伤人员的补偿标准,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加强事故预防和工伤预防,研究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安排一定的工伤预防费用。鼓励和推动意外伤害险、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对安全生产设备以及瓦斯(煤层气)的抽采利用实行税收优惠。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预防与隐患治理、监管监察能力和保障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文化建设,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等;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设施、装备和经费到位;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安全宣传和执法装备的资金投入。国家要支持煤炭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企业必须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投入。建立国家、地方、企业和社会相结合共同投入的机制。
  (六)实施科教兴安战略。
  加大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和鼓励相关专业人才定向招生和培养。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国家在制订艰苦专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时,将煤矿等危险性高、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艰苦专业纳入其中统筹考虑,鼓励企业在有关院校设立艰苦专业学生定向奖学金或助学金。强化矿山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职业教育。加强安全工程学科建设,争取将安全科学与工程列为国家一级学科。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安全生产科技经费给予支持,将安全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和公益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纳入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结合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考虑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平台建设。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加强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在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展新的合作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和多层次、高质量地推进国际合作,努力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水平,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合作。
  跟踪国外安全生产发展前沿动向,加强国际信息交流与人员培训,学习借鉴国外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与成果。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等资源,加快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
  五、重点工程
  “十一五”时期,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引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以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全面实施。
  (一)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
  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通风能力不足、安全系数小的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补充建设风井及专用回风巷;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架线电机车运输系统进行改造,改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胶带机运输;对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尚未升级为突出矿井的,继续改装架线电机车,增加井巷峒室,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全部井工煤矿装备瓦斯监测系统,实施联网工程。对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易发火煤层的矿井建设防灭火工程。建立并完善矿井综合防尘系统。以华北地区受奥灰水威胁、带压开采矿井为重点,开展水害防治。改造小煤矿供电系统。
  (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
  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在评价分级的基础上,确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重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组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地铁、石化企业、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仓库、公路危险路段和铁路平交道口等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重点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病库,搬迁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
  (三)重大危险源普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在全国开展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特种设备、尾矿库等各类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重点建设1个国家级、若干省级及其所属的市、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中心,逐步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
  建立各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动态监控平台及网络系统。在京沪、京广、京哈(含京秦)、京九(含广深)、陇海、浙赣(含沪杭)等主要干线建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建设完善铁路危险化学品三级运输安全跟踪系统。建立城市轨道运营安全动态监控指挥平台。在繁忙的机场建立助航灯光监视监控系统;在一定规模的机场建立保安监控和反应系统。在1177个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
  (四)重点技术支撑中心建设工程。
  依托现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设完善国家级与省级工矿商贸行业和领域事故预防与技术分析鉴定中心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基础研究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以及一批能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重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完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培训基地;配备补充科研及实验装备,提高消防科研机构能力;完善国家级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技术鉴定中心,对32个省级公安机关和333个市(地)级公安机关侦办队伍进行装备。在18个铁路局建立分专业系统的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国家公路路网管理及应急处置、安全研究、培训教育、检测试验等相关基地。建设民航安全技术分析与鉴定实验室,建设完善飞行、机务、空管、航空保安等培训基地。完善建筑事故分析鉴定中心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完善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和20个重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基地。建设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17个省级渔业船员培训基地,以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基地。
  (五)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实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完善道路交通快速报警系统,建设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信息平台。逐步建设铁路全路综合移动通信系统。建设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系统,推广应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完善以航空安全管理、飞行标准管理、航空器适航管理、机场安全管理、航空保安管理、空中交通安全管理为主的航空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公安专网建设全国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管理系统。建设全国建筑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网络系统。建设农机、渔业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
  (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设施及装备建设工程。
  配置与完善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专用执法车辆和现场监督检查设备。补充和更新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装备,建设新增机构的业务用房。完善城市消防站,按标准配备消防装备;重点装备市(地)级以上城市消防特勤队。建设完善铁道部和铁路局两级安全监察、建筑安全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农机安全监理及渔港安全监管等机构的基础设施。完善省级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和执法装备。建设民航空管设施,对现行的陆基系统进行改造。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完善省级和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海事、铁路、民航、核工业、旅游、电力、建筑、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渔业、医疗救护等国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完善国家级综合性和专业区域应急救援基地,以及骨干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国家、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培训演练基地。
  (八)科技创新和技术示范工程。
  实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防与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预警、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与仿真、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与风险检验、重大地下工程事故演化及安全保障、重大事故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保障、安全生产基础理论与重大事故灾害机理等科技创新工程。建设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和矿山安全监测及信息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石油化工设备完整性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监控、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测与鉴定、城市主要生命线安全保障等安全技术示范工程。
  (九)法规、标准及安全文化建设工程。
  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通过建设安全知识展览馆、仿真模拟体验馆、影视教育馆和图书资料馆等,构建国家和地方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实施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在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上开办安全栏目,普及安全知识。建设若干安全社区,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文化,编写相关人员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和考试题库等。


关于印发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海事局反映。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义渡管理,维护渡运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粤办函〔2011〕813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乡镇义渡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免费提供渡运服务或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其渡运费用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负责或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条 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义渡,包括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渡工等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义渡的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订乡镇义渡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将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

(二)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订乡镇义渡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乡镇义渡安全管理制度,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并将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纳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

(二)把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保障乡镇义渡船维修保养专款,划拨到各义渡船所在的乡镇政府财政所;

(三)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渡运安全应急信息联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日常检查以及年度评估计划和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制定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渡船的应急演练,并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渡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管理人员及渡工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六)定期或在重大节假日前,组织交通、安监、海事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七)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渡口,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组织、协调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八)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义渡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义渡船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乡镇义渡渡口、渡船、渡工和乘客的安全管理责任,与村委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指定乡镇义渡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乡镇义渡船所有人、渡工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定期检查乡镇义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制定渡口渡船应急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组织工作人员到渡口现场维护渡运秩序,防止渡船超载渡运或其他冒险渡运行为;

(四)定期对乡镇义渡渡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五)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的编制,并申请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承担义渡船的主体责任,并对乡镇义渡船的安全负全责;

(二)负责乡镇义渡渡口、渡船和渡工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分管乡镇义渡安全,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并对本村的义渡船、义渡工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三)与义渡渡工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渡工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加强对义渡渡工。村民和学生等乘渡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渡运安全有序;

(五)上报乡镇义渡渡船建造、维护计划,维修申请;

(六)上报乡镇义渡渡工拟聘(解聘)申请,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七)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督促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并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渡口渡船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三)在危险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维护渡运秩序;

(四)负责渡口渡船重大安全隐患的确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参与渡口渡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履行乡镇义渡的行业管理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镇义渡安全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渡口、渡船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积极向省交通部门申请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

(四)负责审核乡镇义渡船建造、维护经费的补助申请;

(五)结合农村公路规划布局,对适宜撤渡建桥的渡口实施撤渡建桥;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海事部门职责:

(一)建立乡镇义渡船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渡口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船舶违章行为;

(二)对乡镇义渡船进行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和渡工考试发证;

(三)对乡镇义渡船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争取上级对乡镇义渡渡口渡船的建造、维护的资金及渡工工资的支持;

(二)把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三)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维护渡运秩序;

(二)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义渡船所有人职责:

(一)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乡镇义渡渡船应具备有效证书,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航行等安全设备;按规范标明船名、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加强渡船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渡船适航;

(三)乡镇义渡渡工应持有有效证书,加强对渡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渡船适航,渡工适任;

(四)维护渡运秩序,确保渡运安全,不超载渡运,不冒险渡运;

(五)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渡工职责:

(一)坚守岗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政策法规;

(二)维持乘客上下船秩序,不超载渡运,不刁难乘客,不冒险驾驶,保证渡运安全;

(三)做好乡镇义渡渡船的保养和维护工作,根据渡船使用情况或检查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村或镇(街道)政府报告,并提出维修申请,确保渡船适航;

(四)航行中发现乘客落水等危险情况,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遵守公共秩序,从指定位置进出渡口,先上客后下客,排队上、下船;骑自行车或摩托车者,进出渡口时应推行;

(二)渡船处于未停稳或者已启航状态,不得上、下渡船,禁止客满后上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上船;

(四)渡船因客观原因不能开航时,乘客应当自觉配合渡工共同维护渡口秩序,确保安全,不得强迫渡工违章开航;

(五)维护公共卫生,保持良好的乘渡环境。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义渡渡工聘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诚恳热情,品行良好;

(二)年龄18至65周岁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公民;

(三)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四)持有有效的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乡镇义渡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

(一)渡工适任证书失效;

(二)经警告仍超载渡运;

(三)在能见度不良、洪水等危险状况下冒险渡运;

(四)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渡船,严重影响渡船正常渡运;

(五)发现乱收费的现象;

(六)不适合再担任渡工工作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义渡渡工每月薪酬应不低于当地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财政所要统一为每个乡镇义渡渡工设立工资账户,按月拨付考核合格的乡镇义渡渡工工资;开设义渡船维修保养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按已批准的乡镇义渡渡船建造、维护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乡镇义渡船所有人、渡工应履行职责,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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