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4:15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有关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级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党的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办理。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调离现任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责任目标签定责任书的;
(二)没有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预防、防范措施的;
(三)不重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律法规的;
(四)没有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者对制定的制度没有督促落实的;
(五)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检查和考核的;
(六)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在用人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七)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组织查处,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要求进行部署落实,不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不处理,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及合理要求不查处或不解决的;
(四)对查处违纪案件不进行督办,对重要案件的查办情况不听取汇报、不给予支持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上存在不下之风的;
(六)群众意见较大,经查也确有一些错误行为,但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 党委、政府确定或委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关键中承担牵头责任及参加的部门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工作受到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或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八条 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第十条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
政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二条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告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公
职处分。
第十三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使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
(一)已经履行了职责,但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能积极组织查处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能主动检查纠正问题的。
第十六条 出现问题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在其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以外形式的组织处理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后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呈报手续;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含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的管理工作,实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安置、库区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移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档案是指长江三峡工程建设中各级党政机关、移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企业搬迁、对口支援、专业基础设施复建以及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移民档案工作是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档案是搞好移民工作的基础,是管理移民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库区经济和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三峡工程库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移民工作的统一组织、规划、管理,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以及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各有关移民管理机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管理移民档案。


第二章 移民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移民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移民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三峡工程库区县以上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移民档案工作部门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承担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任务,制定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及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所属单位的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目、统计、保管本单位形成的移民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整理移民档案,编辑有关档案参考资料和参考工具;

(五)收集与移民档案有关的资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移民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六)收集整理利用移民档案的信息,宣传利用移民档案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建委、国土、规划、城迁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建立健全新城规划区内的城迁档案和移民迁建项目档案。

第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业务培训,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三峡工程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保证本部门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置必要的库房、设备等。


第三章 归档与管理

第十条 移民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已有。移民档案的收集应完整、准确、及时。移民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移民管理工作程序和有关移民工作活动计划,同时列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移民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移民档案的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三峡工程库区长治久安,库区各县、市(州、区)移民管理机构应依据1992年三峡工程淹没实物数量调查统计,对被淹没的城乡移民,以户为单位分别建立搬迁安置户档案,乡、镇建立档案副本。

第十三条 三峡工程库区被淹没的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搬迁单位,以及被淹没的专业设施、文物古迹,由本单位建立移民档案,并严格执行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移民工作中形成的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其保管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三峡工程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要提前作好被淹没区地形、地貌、建筑物、文物古迹等情况的照相、航拍和录像,并按规定交由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移民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的清退、移交,否则,组织人事部门将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档案部门,要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建立数据库,实现计算机管理,并积极做好移民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主动为移民安置和各项事业服务。

第十八条 对于已满保管期限的移民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门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登记造册,写出专门报告,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档案。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档案库房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辐射、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的要求。用于档案的装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移民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移民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移民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的。

(五)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移民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政府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建设法治、廉洁、透明、高效政府的具体体现。为确保办理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承担全国和省两级办理工作任务的各市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以及上述机构中负责办理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评比方法及程序



1.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原则。采取日常检查,年终评比,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见等方法进行考评。



  2.每两年表彰一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并颁发奖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并颁发证书。



  3.各市先进单位评选名额以14个市为基数,控制在30%以内,中省直先进单位评选名额控制在单位总数的25%以内;先进个人评选名额以承办单位为基数,控制在50%左右。具体名额分配由省政府办公厅商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确定。



  4.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审批表由省政府办公厅发至各承办单位,由各承办单位自下而上进行自荐。审批表一式二份,由申报单位填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省政府办公厅。



  5.省政府办公厅按照评选办理工作先进条件,根据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质量、代表和提案者满意情况等,在征求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意见后,按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依据各承办单位评分结果,提出拟表彰的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商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确定。



  三、考核评比条件



  (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领导重视,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把办理工作作为本地区、本单位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工作职责。主要领导同志应做到亲自部署办理工作、亲自办理、亲自督促检查、亲自抓落实,认真组织、协调本地区、本单位的办理工作,表率作用突出。



  2.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和省人大、省政协关于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制度健全,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责任明确。



  3.办理工作注重实效,能够积极创造条件落实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解决问题的措施落到实处,代表和提案者满意、基本满意率达到97%以上。



  4.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跟踪办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并完善“跟踪办理,二次反馈”制度,答复后的落实工作有计划、有专人负责、有督促、有检查,并及时向代表、提案者和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反馈落实情况。



  5.建议提案的答复函内容翔实,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办件、协办件按时办复率均达到100%。



  6.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办理省政府重点建议提案、省长领办的建议提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督办的建议、省政协主席促办的提案,办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7.积极主动承担办理工作任务,识大体,顾大局,注重协调配合,无推诿扯皮、包揽代替等现象。



  8. 能够主动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的联系,虚心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 自觉接受代表、提案者的监督。办理工作得到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及代表、提案者的好评。



  (二)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办理工作,熟悉业务,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并能优质高效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2.积极协助本单位领导同志做好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计划、跟踪催办、落实反馈、答复函内容把关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3.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配合办理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工作,无推诿塞责现象。



  4.工作态度端正,作风扎实,责任心强,任劳任怨,办实事,求实效,受到代表和提案者的好评。



  5.能够主动与代表和提案者沟通,认真吸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办理工作主管部门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