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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27:14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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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工作规则

民航局


民航局工作规则

1989年12月1日,民航局

为了建立和健全工作责任制,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规定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各项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民航局的主要职责
民航局作为国务院主管民航事务的职能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事业实行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1.拟定发展民用航空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行业法规,并监督执行。
2.编制民用航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收集和发布统计资料。
3.研究拟定宏观经济调节办法,管理归口企业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4.对全国民用航空企业实行行业管理,颁发或吊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5.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发展民用航空的投资和信贷。审核民用航空企业购买和长期租赁飞机的申请。
6.代表国家对外进行民用航空谈判和签约,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维护国家权益。归口管理民用航空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7.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飞行标准,颁发或吊销飞行人员执照。
8.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空域规划。负责对民用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实施对民用航空的航行管制。颁发或吊销航行管制人员执照。管理民航通信、导航和气象工作。
9.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组织有关部门颁发或吊销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
10.制定全国民用机场规划和机场技术标准,颁发或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11.负责民用航空的安全监察工作,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的重大飞行事故。
12.会同公安部领导民航公安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活动。
13.管理民用航空的教育和科技工作。
14.按规定范围任免干部。
15.承担国务院交办事宜。

二、民航局局长、副局长职责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民航局的主要职责,民航局局长、副局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1.民航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民航局的全面工作。
2.局长召集和主持民航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民航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民航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3.民航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任免人员,由局长签署。
4.副局长按照局长指定的分工或局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局长、副局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务院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民航局各部门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三、会议制度
民航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全国民航工作会议制度。
1.民航局局务会议
民航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办公室主任,各司、局长,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指示;通报工作部署和有关情况。
民航局局务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
2.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民航局重要问题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请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民航局的重要决策,以及局机关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请示民航局的重要事项;由民航局发布的规章;机场的新建、改扩建,新增和废弃;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建议书;机场总体规划;中长期年度财务计划(人民币和外汇);年度资金调节安排(调节费收支、奖励福利基金确定);全民航和各系统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飞机的购置和租赁;购买重要设备(2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航行管制规章制度(有关部分);航路建设规划;安全法规及有关安全问题;事故调查情况和结论;全局机务维修规划和布局;重大机务事故原因审定和处理方案;学院规划及科技教育重大改革方针;有关适航管理、科技教育方面的重大规章制度;机构编制和重大职责变化;计算机系统建设的重大项目;新开国际航线;企业承包经营办法,企业主要考核指标等,以及有关全局的重大事宜。民航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四上午召开一次。
3.全国民航工作会议由民航局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参加(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由局长主持。每年年初召开全国民航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年工作,部署当年工作,并就一些重要问题征求意见,讨论规划发展民航事业的重大步骤。
4.会议的组织工作,按民航局会议组织工作规定办理。

四、文件审批制度
1.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局长审批或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民航局已经确定的事项,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副局长处理或委托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其中的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属于民航局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办公室批转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报民航局的文件,及呈局领导审批的文件,除特殊紧急重要事项外,其他均应经民航局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呈送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不得直接送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更不应同时分别直接送局长、副局长审批。需要会签的文件,如果会签单位多于两个的,应复印同时会签或由主办单位召集会签单位共同研究。会签单位必须在二天内提出同意、不同意或需进一步研究的意见。部门之间遇到有分歧的问题,其负责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应在二天内把不同意见提出,不得有不同意见就压下来不办,也不得随意把矛盾提交民航局局长、副局长。如部门之间协商后仍有未解决的问题时,由局办公室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裁定,必要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民航局办公室收到的文件,需要送批的,在送批以前,办公室秘书部门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后呈送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为加快办文效率,对不按规定渠道报来的文件,退回呈报单位按规定渠道办理;对不经过办公室秘书部门而直接向局领导个人送的请示件,原则上都应退回原呈报单位重新办理。呈送局长、副局长审批的文件,不要轻易地按急件、特急件送批;确属紧急的事情,应在标明急件或特急件的同时,提出请求批退的具体时间。
2.局机关应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尽量减少以民航局名义下发的文电。必须以民航局名义下发的文电,一般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与其他副局长主管的工作有关的,经有关副局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局长办公会议已经确定的事项或按规定必须以民航局名义履行手续等类文电,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民航局名义报送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文件,以及有关全局性工作部署、总结等重要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及主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五、局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
民航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勤奋谦虚,为政清廉。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学习新的知识,把各项工作建立在科学化的基础上。
不断培养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
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顾大局,听指挥。
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提高警惕、严守机密、不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危害和损失。
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经常通气,商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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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物权法的前面──提前落实房地一体过度性登记工作的衔接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 武志国)



一、分割管理的现状
《物权法(草案)》确定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散,而且其依据的法律也不同。
(一)登记机构分离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主管土地权属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属于条条管理;而按照《房地产法》及有关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属于条块管理。
(二)登记的依据不同
房屋权属管理在操作上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执行;土地权属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家土地局[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执行,在操作规范及程序上有不同的地方,也有重复的地方。
二、房地分离登记对不动产基础性原理的违背
房屋和房屋附着的土地作为不动产的两个范畴,房屋与房屋附着的土地有着先天有机联系,它们在形态上密不可分,在价值上互相包容。人为地将其剥离,分由两个部门来管理,既不符合国际管理惯例,又给不动产权利人、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多麻烦,特别是在房产产权转移和抵押时,分开操作除了存在法律上的问题以外,还存在法律漏洞。登记分割在不同的部门出现多部门登记和分级登记的现象,使得不动产登记不能为不动产交易提供快捷而安全的保障。
三、尽快进行房地登记的衔接的前期准备性工作
《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权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1995年1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五项“关于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关系”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登记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搞好登记衔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地方,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房产证书可实行合一,但登记办法和证书格式及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必须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土地、房产合一的证书中有关土地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目前实行分别登记发证。地区房、地管理机构的分设,在某个区域内无法形成完整的不动产产权档案和资料,无法形成信息共享,登记申请人跑两个部门,走程序,缴交两次费,不但增加了登记申请人成本,且及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重复抵押、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等问题。同时也造成登记机关的流程重复,降低了工作效率。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再是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中间来回跑的人,此条将是我国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前奏和表率,物权法预定在明年3月份提交表决,但是现有的分离体制没有良好衔接机制的情况下,恐怕很难适应这种即将到来的要求,无论有无条件的地方,都得建立登记衔接机制,即使原先已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但是有关登记申请的受理、申请资料的传递、申请费用的缴纳和分配等问题也是需要未雨绸缪的,建议有关国土资源的地籍管理部门就此和建设委员会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提前进行专门的磋商和接洽,以迎接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过度性规定的生效。



关于上海市扩大利用外资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上海市扩大利用外资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了振兴上海市的经济,巩固和发展上海市在亚太地区的地位和作用,国务院以国函〔1986〕94号文批复,同意上海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业技术改造,增加出口创汇能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旅游业。现将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批复随文
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中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经与财政部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利用外资时,按现行的税收优惠规定办理,即按(83)署税字第995、(84)署税字第233、(84)署货字第490、(85)署货字第28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利用政府间贷款或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基建材料,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在具体执行时,可按(84)署税字第457、698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利用其他外资安排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如确属国内不能制造或供应不足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予以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另外,上海市规划中提出的利用外资十四亿美元搞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安排建设地下铁道一期工程,污水合流治理一期工程、黄浦江大桥、虹桥机场候机楼、二十万门程控电话,如不是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而是属于利用一般的国外贷款时,上述项目所需进口的建筑材料
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要的材料,也仍可以免税。
四、对旅游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按现行的优惠税收规定办理,即按原外贸部(79)贸关税字第579、对外经贸部(85)外经贸法字第34号文〔关税司以(85)税征字第83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利用其他外资举办的第三产业项目,其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应予照章征税。



198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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