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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07:17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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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修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修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五人。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职务,如果担任,必须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主席团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个别成员需要变动时,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三)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民政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部分变更;
(六)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负责代表的联络工作,组织代表小组或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了解、传达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九)协助、指导、组织各选区选民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的有关事项;
(十)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提出的辞职案,提交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追认;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缺位时,决定乡长、镇长代理人选;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
(十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随时举行。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邀请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主席团决定问题的时候,由主席团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缺位时,由主席团在副主席中推定代理人选,直到下一次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活动的经验;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或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七)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选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修改为:“《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在第二款“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之后增加“人口特别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五人。”在第三款增加“如果担任,必须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三、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和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第(三)项“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后增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项中的“增选”修改为“选举”。在第(十)项增
加“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四、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专职常务主席每乡、镇不得少于一人”的规定,并将第七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五、第八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缺位时,由主席团在副主席中推定代理人选,直到下一次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删去第九条。
七、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主席团常务主席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的规定删去。
九、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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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和全省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活动。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组织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进行视察。
必要时可以邀请我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地州、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视察。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委托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在当地居住的省人民代表,就地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为开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做准备。
第四条 视察的内容如下: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策和本省制定的决定、决议以及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国家和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的有关问题;
(四)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反映和关心的重大问题;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视察的问题。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视察团或者视察组在视察前应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视察的主要内容通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
常务委员会派出的视察团或者视察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政府、法院、检察院根据视察的内容派出有关方面的负责人陪同负责处理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解决或者解答视察中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视察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材料,个别访问和现场查看、询问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视察过程中,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视察团或者视察组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



1985年5月6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2004-11-15



教学厅[2004]20号

  为认真执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现将《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附件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评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本地区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领导,组织专家组,对本地区有关高校近年来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教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于11月30日之前将检查和评估情况报告以及符合条件同意继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含项目)名单报我部(高校学生司、体卫艺司)备案。我部将对2005年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高校名单进行集中公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学训练条件不达标、招生教学工作管理问题多的高校,不得同意其继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并将处理意见报我部(高校学生司)核准。

  二、严格专项测试要求和程序,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经我部备案,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高校应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专项测试标准和选拔程序。测试项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录取办法等内容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在测试和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学校所在地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对测试工作进行监督。

  招生学校应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信息按照规定格式(附件二)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我部(高校学生司)备案。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将考生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我部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www.chsi.com.cn)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未经我部集中公示的考生,招生学校不得录取。

  三、适当提高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成绩。招生学校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决定是否录取。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15%。

  四、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普通高等学校相关工作加强管理。对违反要求的普通高等学校,取消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厉查处;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

  五、从2005年起,招生学校不再招收预备班学员。

  六、原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和《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教学厅[1995]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及时转发至本地区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招生项目

  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运动项目。

  三、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方可报名。

  (一)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二)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四、招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测试标准和选拔程序,对符合本校高水平运动队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组织进行体育专项统一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所在地招生学校体育专项测试的要求不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统一测试标准。测试项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录取办法等内容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考生报名时须提供其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招生学校要认真核查,并留存证书复印件备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对本地区有关招生学校的测试工作进行监督。

  招生学校须在2005年4月15日前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将合格考生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教育部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www.chsi.com.cn)对各招生学校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

  (二)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三)招生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五、录取

  (一)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志愿报考学校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15%。

  (二)未经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各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不得投档,学校亦不得录取。

  (三)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并且招生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后认为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考生,经本人申请、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招生学校对其全面考核后决定是否录取,同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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