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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7:56:13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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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废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1984年1月9日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机构
第三章 宣传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四章 安全技术与劳动卫生
第五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定的精神,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厂矿企业的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厂矿企业必须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安全生产,坚持文明生产,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和防止一般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及城镇、公社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除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条例也适用于本省境内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厂矿企业。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厂矿企业单位的行政和工程技术主要负责人,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有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各级计委的职责:
(一)在制定长远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必须将保障安全生产和治理有毒有害物质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必须将保障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审查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同时审查和验收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
第七条 各级经委的职责:
(一)在组织生产和考核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应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考核内容。
(二)督促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积极地、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的危害。
(三)技术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必须将保障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审查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审查和验收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
(四)审查和推广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审查相应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设施。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投入生产。
(五)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设备,国内不能出厂,国外的不能引进。
(六)检查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解决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消除,防止事故发生。对生产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第八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经常检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防止职业病、防止职业中毒作为重要内容。
(三)组织编制和审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相应列入生产、物质和财务计划,对计划的实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对企业无能力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积极组织协助解决。
(四)组织本系统干部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五)总结和交流企业安全生产的经验并开展竞赛评比活动。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一)领导企业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对可能造成事故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与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技术改造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都要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防止职业病、防止职业中毒作为重要内容,给职工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直接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组织制定各级岗位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检查、处理重大隐患。企业无能力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上级。
(三)编制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给予保证。
(四)组织有关科室(工区)做好设备保养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五)组织有关科室(工区)做好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奖励与处分。
(六)对在危险性较大的高空、水下、带电、易燃易爆、剧毒生产以及在矿山井下的水、火、瓦斯、冒顶等区域作业,应责成有关部门检查,在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才准予作业。
(七)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供给职工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和督促职工使用。
(九)指定有关科室(工区)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十)对医务部门确诊有禁忌症或不适应之症的职工,经本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审定,可在企业内部调换适当的工作。
(十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批评和意见,负责处理有关建议,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议。
(十二)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有关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第十条 企业单位的各职能机构,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凡忽视安全生产而造成死亡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各级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时,生产必须服从于安全。
第十二条 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禁止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任何人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内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本地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干部。
企业单位的班组都应设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管理机构和监察、管理人员的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和《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宣传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时,必须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列为一项主要的内容,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指挥生产。
第十六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各企业单位都要坚持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日”活动,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地具体地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企业单位对新进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厂、车间、岗位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进入生产岗位。
第十九条 对电气、起重、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第二十条 对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和使用新设备以及工人调换工种时,应根据需要,对工人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根据需要组织各种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对重点部位,主要设备的维修保养,企业单位要经常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认真消除隐患。各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没有及时解决的隐患,要限期解决。企业单位无能力解决的隐患,应一面报告上级,一面采取临时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对行政的监督。

第四章 安全技术与劳动卫生
第二十四条 新建的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材料,要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其设计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人事、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这些单位没有签字盖章的工程项目,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单位生产场所内的布置,应符合国家《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湖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筑物在承重、抗震方面应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单位的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必须有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并要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各种机具设备应符合专业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程的要求,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单位对生产场所的环境情况和有毒有害物质,应定期进行监测。测定的数据、分析的结果和应采取的措施,要向本单位的群众公布。
新职工进厂要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职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所需经费,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应在各自掌握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及生产发展基金中安排;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每年用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经费数额,应是当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百分之十到二十的比例(矿山、化工、冶金企业应大于百分之二十)。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的单位必须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上报时间。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单位会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当地经济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会等组织可派人参加。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一次伤亡多人的重大事故,应由省级经济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会等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重视和支持调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材料,不得有意刁难或阻挠。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企业单位、领导人和职工,应予以奖励:
(一)改善劳动条件、有重大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
(二)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一贯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在防止伤亡事故、防止职业病、防止职业中毒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还可以适当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企业单位领导人和职工,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直至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忽视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的改善,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者职业病,人民生命和健康遭受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对职工的安全、健康极端不负责任,以及违反安全规程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由于思想麻痹或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要求的重大隐患,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的;
(五)发生伤亡事故后,有意毁坏现场,给调查处理事故制造困难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无故拖延不报的;
(六)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重要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确定减发或停发当月或数月的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湖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湖北省劳动人事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从1984年3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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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努力开创中小学德育工作新局面

教育部


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努力开创中小学德育工作新局面

--周济在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继2000年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德育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之后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点,确立了人才强国战略和党管人才原则,特别是关于教育承担着培养人才光荣艰巨任务的重要论述,对我们做好教育工作、做好人才培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教育是人才培养的基地、是人才聚集的基地,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促进青少年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结合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教育战线的同志一定要明确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人才为本,人才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他们应当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才能担负起祖国富强、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这是十六大对我国教育工作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在过去的20年,特别是近10多年来,我国的基础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为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对作为人才培养奠基工程的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培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代新人的任务,历史地落在广大教育工作者肩上。我们必须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积极推进各项教育工作的发展。

  第二,要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的思想。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学生,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怎样才能使学生成人成才?怎样才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途径只有一条,就是搞素质教育。每个学生都有要求进步的愿望,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潜能,相信人人都有才,才会正确对待每个学生的发展潜能;相信人人能成才,才能找到适合学生发展的好方法、好途径。只要有正确的引导,只要教育者充分提供表现、思考、研究、创造的机会,相信所有学生都能学习,都会学习。教育教学的技巧和艺术就在于,使每一个学生的潜能发挥出来,享受到学习成功的乐趣。过去10年教育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经验之一就是明确提出并努力实施了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思想上的历史性突破,是育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我们一定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地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必须把德育工作摆在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贯穿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我们要培养一代又一代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要把学生培养成才,首先要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学校学习的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学生,将亲自参加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可以说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将在这一代青年人手上实现,他们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因此,我们必须教育学生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创新求实的科学精神。我们提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主要靠德育工作来完成。因此,必须把德育摆在育人工作的首位,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德育工作的首位。每个年轻人都有自己的理想和抱负,这是他们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我们一定要通过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思想品质、高尚的道德情操,成长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扎实做好德育工作。应该看到,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在一些地方教育方针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抓应试教育比较实,抓素质教育比较虚;抓智育比较实,抓德育比较虚,而这些看起来虚的东西是最重要的东西,怎样把这些虚的东西做实,做出成效来,就是我们德育工作面临的挑战,也是下一步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如何真正做到育人为本,如何把德育摆到首要位置,需要拿出一些具体有效的措施。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就是一个很好的战略抓手。

  这次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总结近几年中小学德育工作成绩,交流经验,分析德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部署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为重点的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下面我着重就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讲几点意见。

  一、增强做好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在中小学大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这是党中央在新时期新阶段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也是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极好的战略抓手。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始终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表率。在不同历史时期,我们党的领导人对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都有精辟的论述。毛泽东同志说,我们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有“创造自己的文明和幸福,同时也促进世界的和平和自由”的能力。邓小平同志说:“我们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一代”,让他们懂得“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中华民族有着自己的伟大民族精神。这个民族精神,集千年之精华,博大精深,根深蒂固,是中华民族生命肌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他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五千多年发展起来的中华民族精神高度概括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过去的一年中特别强调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特别是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强调一靠弘扬民族精神,二靠科学,战胜非典。去年5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给《中华小记者》的信中说:“非典型肺炎疫情是对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又一次严峻考验。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我们不仅增强了同疫病作斗争的能力,而且在社会中进一步弘扬了伟大的民族精神。我们坚信,有这种民族精神的强大威力,有全国人民的团结奋斗,就一定能够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最后胜利,就一定能够把我们的祖国建设得更加美好。”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特别指出,“要帮助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充分认识我们民族的历史和传统,深入了解近代以来我们民族的深重灾难和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的英勇斗争,深刻理解社会主义中国的历史性进步和光明前途,不断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重温我们党的领导人关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论述,对于我们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深刻变化的国际形势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伟大历史任务,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有着极为迫切的现实意义。

  从国际形势来看,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在这种形势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不仅包括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等方面的竞争,也包括文化方面的竞争。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已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作为民族文化精髓的民族精神,对凝聚全民族的思想情感,鼓舞人民的斗志具有特殊的作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为世界范围内不同民族、不同思想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借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不同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对总体上处于弱势的国家如何维护自己国家的文化独立与文化安全进而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指出:“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引起世界各种思想文化,历史的和现实的,外来的和本土的,进步的和落后的,积极的和颓废的,展开了相互激荡,有吸纳又有排斥,有融合又有斗争,有渗透又有抵制。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不仅在经济发展上面临严峻挑战,在文化发展上也面临严峻挑战。保持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积极吸取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实现文化的与时俱进,是关系广大发展中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教育肩负着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任务,面对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挑战,在中小学大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有利于将中华民族精神熔铸于他们的精神和品格之中,使伟大的民族精神生生不息、发扬光大;有利于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增强广大青少年对民族优秀文化的认同,不断发展壮大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抵御外来文化的侵略;自觉维护祖国的尊严和利益,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学习,奋发成才。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全党、全国人民正满怀信心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而团结奋斗。在这一伟大事业的进程中,迫切需要用伟大的民族精神统一全国人民思想,增强凝聚力,振奋民族精神,激励人民昂扬向上、奋发进取。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随着我国与世界其它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扩大和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一方面,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我国与世界各国日益广泛和频繁的文化交流活动,为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那些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更加丰富了青少年的精神世界,使他们的思想更加活跃,更加深刻,更加具有创新和开拓意识;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市场经济活动带来的一些消极影响和社会生活中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败现象和邪教、非法宗教、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给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青少年学生正处在学文化、长知识,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可塑性很强。加强对他们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教育,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了解祖国的历史和文化,了解祖国的过去和未来,增强对祖国、对民族的热爱;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自觉把自己的成长同祖国的命运结合起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从青少年学生的实际情况看,广大青少年学生的主流是好的,是积极向上的,但是,在当前比较复杂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学生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青少年学生不太了解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或者看不起中国的传统文化;少数人不能正确认识中国革命取得伟大胜利所经历的艰难曲折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不能正确对待改革开放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对祖国的前途缺乏信心;个别人甚至不热爱自己的祖国,丧失了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针对一些青少年学生身上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一方面感到教育工作的责任重大,同时,我们的德育工作需要不断改进和加强。还是一句老话,谁赢得青年,谁就赢得未来。如果我们忽视了对他们进行民族精神的培养,不能占领并充分利用好思想道德教育这块阵地,他们就会受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就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无法承担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任务。

  在亿万中小学生中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是中华民族精神代代相传、发扬光大的迫切需要。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中华民族应对各种挑战,抵御各种风险,在复杂多变的国际风云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对于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和造就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一代又一代新人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当作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做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要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为重点,引导广大青少年认识我们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了解近代以来我们民族的深重灾难和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的英勇斗争,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为深入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教育部会同中宣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在此,我强调以下三点:

  第一,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要把握核心、突出重点

  一是要牢牢把握爱国主义教育这个核心。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伟大的爱国主义,在战胜各种艰难险阻,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抗外来侵略和压迫,建设美好家园,创造灿烂的中华文明,推进社会发展,为人类社会做贡献的生产斗争和社会实践中形成了伟大民族精神。这种伟大的民族精神,蕴含着丰富的爱国主义思想,支撑中华民族历经艰辛而不衰,饱经磨难而更坚强。离开爱国主义这个灵魂,任何精神都不能凝聚全民族的思想,都不可能成为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精神财富。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宪法的基本要求,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到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全过程。爱国主义是我们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我们教育战线抓德育的一个最重要的资源。

  当前,在中小学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就是要通过进行中国近代史、中国革命史、中国现代史和国情教育,培养爱国主义感情,提高爱国主义觉悟,要让广大青少年深刻认识到,在当代中国,热爱祖国是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要让学生懂得,无数仁人志士前仆后继,流血牺牲,寻求救国救民之路,只有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和正确领导,我们才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要帮助学生理解社会主义中国的历史性进步和光明前途,使学生知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要让学生知道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特别是要让学生懂得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神圣使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自觉地同分裂祖国的行为作斗争。

  二是要把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作为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重点。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形成的,体现着中华民族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基本价值,是反映个人自我道德修养基本要求的文化精华,是民族精神的宝贵遗产。继承和发扬“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诚实守信、与人为善等传统美德对于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具有重要的作用。革命传统是中华传统美德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历史时期的发扬光大,是对传统美德的丰富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大庆的铁人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抗洪精神、抗击非典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等优秀革命传统,是中华民族极其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于坚定我们的信念、鼓舞我们的斗志、振奋全民族的精神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加强对学生进行艰苦奋斗的教育。我们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他们为中华民族的复兴而勤奋学习、刻苦学习。艰苦奋斗这个传统不能丢,古话说得好,艰难困苦,玉汝于成。艰苦奋斗是我们的光荣传统,也是我们的传统美德。在我们的教育工作中,特别是对独生子女的教育中,对这个方面一定要坚持,光讲快乐,不讲奋斗是不可能成才的,这是一个基本的观点,当然我们不主张把学习负担搞得那么重,但是勤奋学习的精神艰苦奋斗的作风必须坚持和发扬,千万丢不得。

  中央领导同志十分重视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去年1月,江泽民同志专门为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传统美德格言》题词“传承中华美德,培养民族精神”,李岚清同志专门为该书做了序,要求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学生。各地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吉林等地多年来通过讲授、学科渗透、主题活动、环境陶冶等形式,将传统美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基础教育的全过程,纳入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以传统美德教育为重点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我们把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作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重点,是因为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都具有生生不息、历久弥新的品质,是永不枯竭的教育资源。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与我们今天倡导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时代精神,都是一脉相承的。青少年既是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传承者,又是体现时代进步要求的新道德的实践者。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中国青少年身上,寄托着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因此,我们必须在广大青少年中大力开展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

  三是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诚实守信是做人的根本,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做人不变的信条。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君子一诺千金,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诚信二字,看似简单,真正做到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在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些领域道德失范、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不信守合同、不讲究职业道德现象仍然很有市场,这些现象和陋习也侵蚀着校园,给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中小学生中考试作弊、言行不一、欺骗老师和家长的情况还屡屡发生。要坚决刹住这股歪风邪气,这不仅仅是一个考风的问题,实际上是我们对下一代人诚信教育的问题,是一个风气问题。针对这些情况,迫切要求在广大师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诚信教育直接关系到培养什么样的人。诚信需要从小做起。作为教师,教书育人首先要做到这一点。北师大的校训是“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我觉得这应成为整个教师队伍的座右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负责人及广大中小学教师要带头讲诚信,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以高尚的品行、人格的魅力、诚信的作风,教育和影响广大学生。要加强师德建设,把诚信教育落实到全体教师的教育行为上,落实到学校的各项管理中。最近几年,各地也以培养“诚信师生”为目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抓下去。

  第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要贯穿于课堂教学和课余活动中

  课堂教学是学校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主要途径。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教育与学校教育教学全面融合。在大学,我们已经明确提出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三进”,其实,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在中小学也应“三进”,特别是进教材,因为进教材是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前提和基础。中小学的德育课程理所当然地要加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工作,小学的品德与生活课、品德与社会课,中学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要结合思想道德教育的任务,增加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教育要求。同时,学校开设的其它学科课程都应结合自身的特点,有机渗透民族精神教育。特别是语文、历史等课程要结合教学内容,大力开展民族精神的教育。语文教材应当多选编一些讴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讴歌革命领袖和英模人物的经典名篇;历史教材应充分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独立、解放和富强所进行的波澜壮阔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其它课程,象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等课程也应结合可以结合的教育内容,适当增补中国科学家的科学精神和民族精神的内容。音乐课应有比较多的爱国主义歌曲和有关经典民乐、民歌以及中国戏剧、戏曲等民族艺术欣赏的内容,感受民族文化的底蕴;美术课应适量增加中国画、书法艺术欣赏的内容;等等。特别是在教材编写立项工作改革后,教育部要加强和改进宏观指导,编辑出版单位要加强自律意识,共同努力,防止淡化、削弱民族精神教育的倾向。我们经常强调学校德育工作有两个主要渠道,一个就是课堂教育,这个主要渠道一般理解为智育的主要方式,实际也是德育的主要方式。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首先就是要把民族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要融入、渗透到各门课程教学中,这应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行动。那种把知识传授和品德教育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观念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

  另外一个主要渠道是课堂之外。课余时间也是我们对孩子们进行教育,培养人的一个主要渠道,这个渠道也要进一步抓紧,当然这不仅是教育部门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家长的责任,学校应起到主心骨作用,起到组织的作用。

  因此,在加强课堂教学的同时,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要组织学生积极开展反映中华传统美德、革命传统和优秀文化的古诗文、格言和名篇佳作的诵读活动,加深学生对祖国文化的了解、热爱;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旋律的歌咏活动,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要请老红军、老英雄和各条战线的模范人物讲革命故事,做事迹报告,使学生从英雄模范人物身上感受民族精神的力量。要号召广大学生积极参与 “手拉手”、“志愿者”、““扶残助残”等社会公益活动和社区服务;利用“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革命节日,“五一”、“六一”等国际性节日,以及民间传统节日和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等,举行形式多样的庆祝、纪念活动,进行民族精神的弘扬和培育。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瞻仰革命圣地和遗址,祭扫烈士墓,缅怀民族英雄、仁人志士、革命先烈,学习他们的高尚品德和感人事迹,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参观城市、农村和名胜古迹,调查、了解改革开放的成就和祖国悠久的历史文化。要鼓励文化出版单位多为青少年儿童出版一批有利于学生诵读、朗朗上口的出版物,教育部门的出版社要带头做好这件事。学校图书馆要装备这些图书,为学生提供精神食粮。

  几年来,各地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活动中进行了可贵探索,并取得了很多很好的经验。比如:天津市河西区在学科教学中注重渗透民族精神教育,深入挖掘教材中蕴涵的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内容,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古诗词诵读、欣赏经典民族音乐、让学生自己讲历史人物和事件等活动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再如,江西省井冈山市充分利用井冈山得天独厚的教育资源对学生进行井冈山精神和革命传统教育,让学生亲眼看一看什么叫“金丝被”(稻草当被子),什么是“桐油灯”,亲口尝一尝“红米饭,南瓜汤”,使学生了解当年红军的艰苦生活,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等教育活动,就很有教育特色。这些有益的探索和经验对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具有特色教育活动很有启发。

  人类的一切真知灼见来源于实践,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是造就社会主义新人的唯一途径。根据青少年学生的成长规律和认知规律,学生在学校中学到的知识,只有与丰富的社会实践相结合,才能变得鲜活起来;只有经过自己的亲身实践,认识才能变得更加丰满、深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教育方针,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全面阐述教育方针,有两个重要的发展,一个是加上了“为人民服务”这句话,根据这个要求,我们提出要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另一个是,以前我们提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现在提出教育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我们要很好的体会这个深层次的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强调:“不能整天把青少年禁锢在书本上和屋子里,要让他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增长他们的社会经验。”因此,我们开展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教育要特别重视实践,讲求实效,要以学生为主体,尊重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自主学习、自我教育、主动发展。使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身体力行,体验、感悟、认同民族精神,弘扬民族精神,使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能代代相传。

  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教育实践活动,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知行统一,强调学生的真实情感、真实体验和真实的思想收获;二是活动要有针对性,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点,运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活动,反对教条主义和简单化的倾向;三是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反对随意性,反对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四是要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五是要学习借鉴国外好的教育方式,倡导学生自主研究,同时要发挥我们中国的优势,要求学生去作社会调查;六是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在德育、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方面的作用。教育工作一定要和少先队、共青团的工作,和我们的综合治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结合起来。

  第三,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一是要对学生进行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育。胡锦涛同志强调,“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全社会全民族的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是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既要立足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又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出发,不断创新、与时俱进。要通过教育使学生知道中华民族是一个富于创造的民族,懂得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知道全社会全民族的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是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了解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知难而进、开拓进取等精神;帮助学生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思想,养成自尊、自爱、自信、自立、自强的品质,培养锐意进取、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

  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还要体现时代进步的要求,既要以开放的精神面向世界,虚心学习世界其它民族长处,紧密结合当代世界文化进步的新趋势,顺应世界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的趋势,研究借鉴人类文明发展的新成果,又要自觉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和尊严。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出发,从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中汲取营养,用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民族精神教育和鼓舞中小学生。

  二是教育形式、方法、途径、手段不断创新。技术发展非常之快,实际上也对我们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遇。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小学信息技术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将极大地改进我们原有的教学模式、教学途径和教学方法。在今后几年内,我们要在农村中小学建立一个远程教育网络,所有的初中都要建立计算机教室,都要联上网络,所有的小学都要有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所有的教学点都要有光盘播放设备。这对于德育,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都是一个极好的机遇。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设备,在全国城市和农村中小学开展丰富多彩的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提供有力保障,努力开创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新局面

  做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是关系到教育工作全局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1.建立健全“一把手”抓德育的领导机制,把德育当作教育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把握学校德育工作的新情况、新动向,研究德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针对当前德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思路和办法。要重视和舍得对德育工作的投入,在政策上特别是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倾斜。积极争取财政、计划等部门的支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并落实德育专项经费。要研究制定德育工作评估标准,在学校进行综合评估时,要把德育放在重要位置。督导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突出出来。

  2.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的具体工作方案。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教育落实到新课程的实验中,落实到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中。为了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引向深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中宣部和我部决定在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把每年新学年开学的9月份定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宣传教育月”。学校要充分利用宣传教育月,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为重点,结合校风校纪、行为规范养成、尊师重教等教育内容集中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教育活动。

  今年是第20个教师节,又是第一个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月,各地一定要组织好。我们每年抓一个月,抓得非常突出,各项活动搞得比较好,对学生们进行集中教育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同时,我们要注意长流水,要坚持经常性的活动。比如,在全年教育教学活动中,要保证在地方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以及班、团、队活动中安排时间开展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相关的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主题教育活动。

  3.要建立以校长负责制为主导,以学生德育工作机构为支撑,以全体教职员工共同承担学生德育工作为基础的学校德育工作体系。要建立和稳定德育工作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每件事、每项工作都有人负责,防止官僚主义,克服形式主义。中小学校长要对德育工作负总责,要选派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学校行政一道,充分发挥和调动学校各有关方面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所有教职员工和各部门都要承担德育工作的责任,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共青团、少先队是我们党联系青少年学生和儿童的桥梁和纽带,对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学生追求理想和进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有重要作用。学校要支持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团结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到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活动中去,当好学校党组织和行政的助手。

  校园文化环境建设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要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橱窗、板报和文化长廊等宣传阵地,特别是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络,大力宣传和弘扬民族精神;校园内张贴悬挂革命领袖和中华民族杰出人物画像,制作体现民族精神的灯箱、语录牌挂图等,营造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浓厚校园氛围。

  4.加强师德建设。加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提高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教师是关键。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的高低,关系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多年来,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为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洒下了辛勤的汗水。实践证明,我国的教师队伍是一支可以信赖的队伍。同时,也要看到教师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这些虽然是个别现象,但给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要承认,还有相当一些教师对自觉教书育人,对于真正把德育、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放在自己工作的首位,一切为了学生的成长,一切为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认识是不够的。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要培养教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对下一代负责、对教育事业负责、对民族负责的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只有这样,广大教师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适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重视对全体教师的德育理论与实践的培训,要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教育硕士培养中增设德育研究方向,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学德育专职教师完成教育硕士学位的学习。十六大提出要把全社会建设成为一个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社会,首先应当在教师当中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把教师队伍建设成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队伍。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去年成立,遍及全国农村的中小学远程教育体系也正在形成,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这个体系主要是为学生学习服务,同时也应满足社会使用,特别要成为教师学习的一个平台,要突破以往的教师进修、学习模式,要有一个新思路,要让教师先用起来。要通过教师网络联盟把所有教师联系起来。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学校德育工作者进行培训,使德育队伍的水平上一新台阶。要逐步建立对德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要肯定成绩,鼓励广大德育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更好地做好德育工作。

  5.要主动争取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党中央反复强调,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工作不光教育部门要做,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德育工作的文件精神,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共同做好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积极支持新闻宣传、广播影视、文化、出版等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新开设青少年频道,共同创作、播出、出版一批青少年学生喜爱的影视片、音像制品和文学艺术作品,充实和丰富教育资源;配合综合治理、公安、文化、出版、工商、信息产业、司法等部门净化社会文化市场,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的监管,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对违规和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网络的育人功能,中小学远程教育体系要加快建设,学校的计算机室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计算机,满足和吸引更多的学生参加活动。充分发挥远程教育体系的功能,使之成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阵地,坚决杜绝各种网络垃圾对学生的侵害。

  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中小学德育工作,密切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联系。要充分利用社区组织的优势,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同时,学校要协助和支持社区开展各种专题教育活动,特别是与学生有关的活动,共同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家庭教育在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庭教育要负起责任,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工作,转变家庭教育观念,积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形式,与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欢迎家长参与学校管理,主动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听取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上的情况,学校与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优势,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努力为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同志们,回顾过去,中小学德育工作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大家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做了很大的贡献;展望未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中小学德育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充满希望。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局面,为了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全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公发[2011]179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现将修正后的《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
公安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
上海市公安局建立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指挥部、政治部、后保部、监察室、法制办、信息办、保密办、新闻办和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局指挥部是本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部门在市局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推进工作。
各区县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体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局各业务部门及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协调有关业务部门维护、保管、更新、流转、移交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会同本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保密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负责本机关的政府网站和咨询服务电话的策划、管理、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汇总、指导市局业务部门和区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局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市局报送本部门应公开政府信息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处理向市局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及其汇总上报工作;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负责本部门的政府子网站事宜;
(六)负责涉及本部门的咨询服务、政策解读及相关知识库的更新工作;
(七)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负责本机关的政府网站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局及各分县局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点的地址、接待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局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保密审查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公安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公安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确定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意见;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市局党委保密委员会主管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市局指挥部、政治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
(一)市局指挥部秘书处是负责市局公文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实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市局政治部宣传处是负责市局新闻动态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实施新闻动态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是负责市局除公文、新闻动态类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实施除公文、新闻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参照市局建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八条(发布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公安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政府信息所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澄清)
除公安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范围)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公安机关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级公安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有关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通知、通告等可公开信息;
(三)负责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指南、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四)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的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五)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举报电话、联络方式等;
(六)公安机关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
(七)可公开的业务工作动态;
(八)一个时期内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带来影响的警示性、提示性信息;
(九)本地区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阶段性社会治安状况;
(十)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
(十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二)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十三)需要公布的重大突发事(案)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和发生、处置等情况;
(十四)需要澄清、辟谣、消除不良影响的事项;
(十五)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依法公示并向社会征询意见的事项;
(十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公安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公安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安机关负责公开。
公安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公安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安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公安机关负责原公安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指南和目录)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开。区县公安机关网站应当统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十七条(公安年报)
公安工作年报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提供给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处,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八条(新闻发言人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归口渠道、逐级审核,及时或者定期对外发布公安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公共查阅点等其它公开途径)
公安机关应在行政办事窗口及各派出所(治安派出所除外)窗口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公安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及本机关查阅场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二十条(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本人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安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协助和便利)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代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公安机关咨询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受理点)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市局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县公安机关应确定专人及接待窗口,受理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三条(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公安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处理的内部工作程序)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流转至相关业务部门。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表》8个工作日内,根据依法提出相应答复意见,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作出不予公开的依据、理由等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尽量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区县公安机关参照市局规定制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
公安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和提供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安机关予以更正;该公安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公安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自身信息的获取和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外省市在沪人员“是否健在”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登记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制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安机关予以更正;该政府信息属于其他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期限)
公安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九条(收费)
公安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安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公安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
第三十条(统计、归档和年报)
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和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日常统计和归档工作,于每月3日前按要求对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上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免除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考核)
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对本级业务部门和下级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各级公安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社会评议)
市、区(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部门,组织对各部门、分县局及派出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区(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各部门、分县局及派出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监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政府信息的。
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监察部门,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担造事实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政府信息移交档案部门)
公安机关各部门向档案部门移交政府信息时,应当书面告知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经费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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