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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27:08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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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0号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于2001年11月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6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本级财政决算;
(六)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七)人民代表大会交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九)重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三)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应当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书形式提出。议案或者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等资料。
第八条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四)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第九条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的提请程序: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
第十条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联名提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建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中提出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对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征求意见或者不备案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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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决议

(1982年8月23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办公室合并,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民委 科技部 农业部 中国科协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民委发〔2008〕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宗)委(厅、局)、科技厅、农业厅、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科技厅、农业厅、科协: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群众科学素质,帮助民族地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民族地区占国土面积的64%,边疆地区大部分是民族地区;民族地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国85%以上;民族地区资源非常丰富,水利资源蕴涵量占全国的66%,石油基础储量占全国的22.05%,天然气储备量占全国的41%,煤炭储量占全国的36.0%;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比较恶劣,海拔3000米以上的区域占民族地区总面积的30%左右,耕地面积只占民族地区总面积的5.4%。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障边疆安全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选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必然要求。通过科技工作促进民族地区发展,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科技投入持续增加,科技平台建设不断完善,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专项比例不断提升,科技对口支援力度逐年加大,极大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进步,民族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加强,少数民族群众科学素质明显提升,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目前,与全国相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依然滞后,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一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科技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科技创新能力普遍较低,成为制约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

  (四)本世纪头20年,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做好少数民族科技工作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能动地把握这良好的机遇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

  二、明确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五)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度,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针对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需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探索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新机制、新模式,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六)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目标是: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人才培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民族地区科技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点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明显改善,提高科技信息服务能力;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能力;加强科技投入,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普宣传品的翻译出版、广播电视网站的建设,建立更加广泛的科技传播渠道;加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建设,建立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

  (七)加强对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项目的扶持力度。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方面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特色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优先发展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技术;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业资源的研究与保护,加快农牧业技术的全面升级;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建立民族语言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依靠科技支撑,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服务领域科技水平,培育和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企业创新能力。

  (八)高度关注民生,重视科技惠民。推进以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生为重点的科技进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多发病、地方病、流行病的研究与防治技术开发,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民族特殊体质研究,提高卫生防疫技术;加强民族医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推动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高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对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科技支持;在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星火计划等面向基层的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层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

  (九)加强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将民族地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重点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统筹安排;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指导和扶持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的院校、科研机构建设符合民族地区科技发展需求的实验室、工程中心、野外实验台(站)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多层次、多功能、多语种、交互式科技信息网络,提高科技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能力,拓宽民族地区与内地科技部门的信息交流渠道,促进民族地区的科技需求与内地科技优势的迅速对接,有效提高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十)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繁荣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的科普创作,大力提高科普作品的原创能力;加强民族地区公众科技传播体系和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更加广泛的科技传播渠道;加强示范引导,进一步提高科普工作的社会动员能力。

  (十一)整合科普资源,加强科普宣传。开发集成与共享服务相结合,提高少数民族科普资源服务水平。鼓励并扶持双语(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普宣传品的创作、整理和翻译出版;集成、积累和整合少数民族语言科普资源,形成少数民族科普资源库;开展优秀少数民族科普作品的推介、展演、展映、展播和展示活动,鼓励和支持科普资源的区域性合作,扩大少数民族科普资源的共享范围。

  (十二)创新、拓宽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科普宣传工作的手段和渠道。充分体现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注重科普宣传与各类纪念活动、文化艺术相结合;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星火三十分、三下乡、科普之冬(春、夏)、科普大集、科技专家服务三农等重点品牌科普宣传活动中,注意运用民族语言文字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开展经常性科普宣传;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媒体开设科普专栏和科普节目;探索利用移动通讯、网络等新的技术手段和方式来开展科普宣传。

  (十三)多渠道吸纳优秀人才,开展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和科普队伍。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继续做好民族职业教育示范点的建设和推广工作,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通过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研项目和任务的带动,吸引和凝聚更多的少数民族和民族院校的科技人才,为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服务;组成由少数民族优秀科技人才参加的、专兼结合的科普专家队伍;引导和动员民族高校的科技专家主动投身科普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少数民族科普资源的创作和翻译,经常性地参加科普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建设,形成省(区)、市(地、州、盟)、县(区、旗)完善的工作网络;鼓励民族高校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科普宣传活动,增强科普宣传活动效果;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科普组织的建设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加强业务指导,优化工作环境;重视少数民族科普宣传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其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方法开展科普宣传工作的能力。

  (十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合作共赢。进一步推动内地对民族地区的科技支援。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多方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大力促进内地的技术、人才和资金优势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对接,建立充满活力、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科技支援民族地区的工作机制;在保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自然资源环境的基础上,鼓励东部地区向民族地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形成特色支柱产业;鼓励和吸引内地科研院所、高校到民族地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的互惠合作关系;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搭建内地和民族地区供需对接与技术交易平台,促进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

  四、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长效机制。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在有效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加强部门协同,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进步。要做好共建示范点和示范队的建设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加强宣传工作,表彰和奖励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树立先进典型。要发挥民族工作联席会、科普工作联席会和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联席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部署,集成资源,引导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地区科技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科技工作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职能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政策引导、创新机制、搭建平台和开展活动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手段,加强协调、发挥优势、整合力量,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促进当地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调查和研究,为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级科技、农业部门和科协组织要发挥民族科技工作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进步。

  (十六)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经费保障。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投入力度,在安排科技、科普经费和科技专项时,要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适当给予倾斜;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发展资金等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

                   国家民委 科技部 农业部 中国科协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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