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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30:27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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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委、建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局(办),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环办: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以(86)国环字第003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于1986年3月26日公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积极转发和贯彻。为了准确理解《办法》中的规定,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问题尚需

进一步说明。
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批的范围,按《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前两项界限容易划分,而第三项需要加以明确。
所谓“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是指建设投资和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者。其中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1.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国家统计局(1984)2626号文规定,“总投资限额在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2.根据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一些重大项目,其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关于上述两种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问题,按(86)国环字第003号文规定,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送审批意见。



198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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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的通知

镇政发〔2006〕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镇江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行政领导人和负责人(含由政府任命的各级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四条市及各辖市、区政府市、区长以及镇江新区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及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办法、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2.建立健全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人员、经费、设备,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机构正常运转。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常务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对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4.每季度检查安全生产不少于一次,“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必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5.督促检查并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6.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组织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市及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职能,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年召开2-4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三)市及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督促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5.支持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工作,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第五条市及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管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经费和责任人员。

  4.坚持“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原则,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系统内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本系统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本系统发生死亡、重伤和多人受伤等其他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主管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市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水上交通、渡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由镇江海事、市交通、公安以及口岸和港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公共聚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经贸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五)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安监、质监、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消防安全管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七)天然气管网、民用燃气、石油液化气经营站(点)、建筑施工及质量安全管理由市建设、消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八)学校安全管理由市教育部门负责。

  (九)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经贸部门负责。

  (十)江河水库、水闸、水坝安全管理,由市水利、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十二)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由市农机部门负责。

  (十三)森林防火安全管理由市农林、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安监部门负责。

  (十五)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由市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核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五)定期督查考核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生产责任状”确定的安全目标为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八条辖市、区和镇江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人安全生产职责,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制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立即予以处理。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监督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领导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之一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二)未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不力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设立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不力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执行“三同时”规定监管不力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五)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未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不积极组织力量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而增加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事故性质、情节轻重、应承担的责任,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搞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加速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提高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水平,增强自主开发和出口创汇能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消化吸收工作的内容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工作,主要分四个层次:
1.投产、达产。按照引进的技术软件,进口的生产线和设备,掌握其技术诀窍和质量控制方法,生产出合格产品,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和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2.国产化。对采用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生产的产品,逐步实现元器件、原材料和工模具的国产化,批量生产出与进口原型水平相当的产品。
3.研制设备。采用引进的技术软件或对进口的生产装备进行研究分析、设计和试制出与国外原型水平相当的装备。
4.发展创新。在掌握引进技术原理的基础上,通过研究试验,开发出具有特色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二、消化吸收工作的目标要求
根据引进项目不同的技术经济目的,消化吸收工作的具体考核目标是:
1.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的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投产、达产,创汇水平及其实现期限。
2.以进口元器件、原材料生产产品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国产化率(替代进口部分节汇额占进口整机用汇额的比例)及其实现期限。
3.以提高全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为目的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的主要目标是研制和发展创新生产装备、工艺技术及其实现期限。

三、消化吸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1.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工作要紧密衔接。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在组织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时,必须安排好消化吸收工作。企业申报引进项目时,必须同时申报消化吸收计划,引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必须包括消化吸收的工作目标,达到目标的期限,以及消化吸收承担单位资格审

查等内容,否则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引进部门要会同消化吸收部门共同审定引进项目及消化吸收计划的工作目标。
承担消化吸收的单位要参加引进项目的谈判、考察、研究试验,直至竣工投产的全过程。
2.消化吸收工作要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安排,分级管理。省经委会同计委、科委、经贸委统筹全省消化吸收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及成果推广工作。需要组织跨行业、跨地区协作的及重点消化吸收项目,要纳入省计划,并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择优选出重大项目报请纳入国家计
划。
省直各部门负责本行业消化吸收工作的规划、计划、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要纳入部门计划。
各市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技术、资源优势,选定重点项目,编制并组织实施自己的消化吸收计划。
制订消化吸收计划,必须贯彻“一条龙”的原则,即在资金、物资、人员等方面,把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成龙配套地进行安排,统一计划,协同实施。

四、消化吸收工作的资金来源
省和各市地要积极筹措消化吸收资金,以支持纳入计划的重大项目,该项资金的筹集可采取以下途径:
1.从省财政拨给省经委的技术进步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助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从省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
各市地根据财力情况,也要拨出一定的款项支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
2.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技术开发贷款要优先安排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省内各级银行都要拿出部分贷款支持符合行业规划目标的消化吸收项目。
3.省、市地各部门和企业都要优先安排消化吸收过程中必须配套引进的技术软件、样机、样品、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少量的仪器及试验装置的所需外汇。
4.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减免的各种税金和能源交通基金;以及其它可以自行支配使用的资金。

五、鼓励消化吸收工作的措施
1.要鼓励和支持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工作,消化吸收项目要实行招标;凡横向联合体参加消化吸收项目投标者,在同等应标条件下,给予优先中标机会。
对纳入省和市地消化吸收计划的引进设备,要先测绘再使用,测绘后发生的折旧,可从省或市地消化吸收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引进单位和参加消化吸收的单位应在互惠互利原则下进行合作,消化吸收成果所获经济利益,可以采取提成方式进行分配。对消化吸收确有贡献的引进单位,享有再引进技术的优先权。
少数企业与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消化吸收项目,在企业支付有关费用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2.通过消化吸收基本实现国产化的产品,其质量和性能与进口原型产品水平相当的,允许企业参考进口产品的价格自行定价。
3.在实施消化吸收计划目标期限内,进口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及样机、样品,经省经委审查,报国家经委确认后,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
4.消化吸收后基本国产化的产品,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按国家和省关于新产品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5.消化吸收成果的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每年在三十万元以下者,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大中型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限额,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放宽,最高可放宽到五十万元。
6.通过消化吸收基本实现国产化的产品,企业在试销阶段,由于采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而造成利润下降时,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允许比照试销前三年的平均留利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7.各部门、各市地和企业可从消化吸收工作成果中选择质量、性能、技术水平基本上与国外同类产品相当的产品,连同其技术数据和供货能力,分批分期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初审,报国家经委认定后,纳入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同类产品的目录。
8.消化吸收成果视同科技成果,可申请各级科技成果奖和技术进步奖。
9.使用国家、省外汇和外汇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引进单位在不违反专利法和引进合同的前提下,应该积极消化和推广。有意阻碍消化吸收者,要追回其所使用的外汇额度,银行提高贷款利率。
10.在消化吸收计划目标限期内,没有完成消化吸收任务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引进立项,并按合同追究经济责任。

六、本规定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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