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鹰潭市关于对引进国内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9:53  浏览:9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鹰潭市关于对引进国内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关于对引进国内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鹰潭市政府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调动市内外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引进市外、境外、国外资金(以下简称“三外”资金)的公民(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中纪办[2001]22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人员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介人)。
  第三条 对引进下述投资(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中介人,在资金到帐且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或单位予以奖励。属独资的,奖金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支付;属合资合作的,奖金由本市受益单位支付。
  (一)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农、林、水、牧、渔开发及加工项目,经营期限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四计奖,其中属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的(省以上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五计奖。
  (二)旅游业开发和经营十年以上(含十年)的项目,交通、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二计奖。
  第四条 “三外”资金引进后,中介人须持引荐证明、投资项目批文、验资报告、相关合同和证照等,向当地合作办或外资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合作办或外资办会同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于第二年一季度兑现奖励。
  第五条 中介人获得的招商引资奖金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市利用外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12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关于引进国内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办法》(鹰府发[2001]47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博客实名制:在法律的间隙中艰难博弈

张雨林


注:本文已刊发《中国计算机用户》06年43期,文章名更为《博客实名吹皱一池春水》。因版面限制,刊发内容较本文有较大删节。

近日,就信息产业部准备推进博客实名制一事,网络上展开了各种形式的讨论。其中虽出现了一些赞同的声音,但反对的声音占据了大多数。众多反对的观点可总结为两点:1.博客实名会限制言论自由;2. 博客实名可能侵犯网民隐私权。其实,这是一些网友对于博客实名制的误读。而且,笔者发现除了部分专家外,大多数参与该问题讨论的网友们似乎并没有对其进行慎重的思考,故作为一名老网民,同时也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网络领域相关法律研究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期盼借本文对博客实名制的分析与探讨,让广大网友理性的对待这一问题。

一、博客群体——网络实名制的试航区

在社会广泛讨论网络是否应该实行实名制度的大背景下,对博客实名制展开调研并拟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普及,其寓意不言而喻。目前,博客所带来的问题跟以往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我国现有的法律也能够覆盖博客出现的问题。但是,法律必须跟上网络飞速发展的脚步。这一点正是博客群体成为网络实名制的试航区的关键所在。在其他网络高度普及的国家,博客实名制亦成为网络实名制的试航,美国、印度等国家已经着手对博客实行审定制,博客实名制正逐渐成为国际趋势。

博客群体成为网络实名制的试航区,并不是某个部门冲动的举动,其中存在着诸多因素:

1.博客规模日益壮大。据CNNIC最新统计数据:截至今年8月,大陆的博客作者已达1750万之众;博客空间达3370多万个;而博客读者的规模已高达7500多万。博客已不仅仅是私人日志的汇集,而是人们表达诉求、反映民意的重要窗口,甚至已经成为大众心目中值得信赖的时尚媒体。并且据最新的调查表明,有越来越多的人想拥有自己的博客。

2.博客的网络地位比较特殊。按照国际通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划分,博客用户的网络地位类似于拥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属于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网络内容提供者。

3.博客带来侵权问题不断。博客虽然提供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但由于约束的缺失,博客信息泛滥且真假难辨,一系列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遭受侵害的纠纷屡见不鲜,情况显得无序化。甚至个别人利用博客的互动性和广泛传播性宣扬非法言论、扰乱社会秩序,涉嫌触犯刑律。

4.博客群体较网络其他群体更易于实名制的实行。博客用户以博客网站为依托,在博客网站分配给其独立网络空间进行运作,独立性较强。较其他论坛用户、网站新闻评论者等群体而言,更利于、更便于管理,实名制度相对容易实现。

正视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与混乱状况,如果相关技术与实行环境成熟,网络实名制的建立将成为必然结果。而现阶段,博客实名制从技术、法律等方面相对更易于实现,这使它的实行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只是何时、怎样实行必需等待时机的成熟。客观的讲:争论博客是否需要实名制的本质正是对网络是否需要实名制的大讨论。从这个层面上看,就不难理解博客实名制问题为何在业内惊起了这么大的波澜。

二、立法之本——博客实名制实行的法律基础

若要对推行博客实名制,首先要考虑到的问题就是:制度的实行是否存在相对应的法律基础。

这里首先对博客的网络地位作出分析:根据博客系统、空间提供者的不同,博客可以分为三种:

1.专门性网站下属的博客。专门性网站以提供博客系统、空间为主要运营手段,其通过为注册用户提供空间上载信息来实现运营,应归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ISP。

2.综合性网站下属的博客。综合性网站在提供诸多网络服务(含内容服务)的同时,为拓展业务而提供博客系统、空间供注册用户使用,是ICP、ISP的交叉。

3.独立的博客。这类博客独立注册域名、空间,其本质是利用博客系统搭筑的网站,大多为个人网站且并数量不多,属于ICP。

这三种博客中的任何一种,都是以创造、传播相关信息为主要手段。它通过自己创作作品或选择、编辑他人作品,将其定期或不定期上载到自己的页面,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属于网络信息传播者之一。即:博客用户只要创作、发布、采集、或传播相关信息,其网络地位及作用就类似于拥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属于ICP。

那么,按照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ICP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备案手续。也就是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就是博客实名制实行相对应的法律基础。

因第三类博客的本身就是独立的网站,所以实行的是强制备案。而对于前两种寄托于主网站下的注册博客,暂时没有要求强制备案,故现今广泛讨论的博客实名针对的只是前两种博客。

三、困窘处境——激辩网络言论自由权

博客实名制的提出遭到了激烈的反对,究其遭遇如此困窘处境的根本,正是网友担心网络言论自由权遭受限制。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从公法角度看,其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制约。从私法的角度看,其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例如名誉权、隐私权等。

网民言论只是言论的一种新的传播形式。网络并不是一个纯粹自由的空间,它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受到现实社会法律的约束,从而防止因权利滥用对国家、组织或者他人造成侵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对网络言论自由作出了限制。网民作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要言责自负,不能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国家利益。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准入制度,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现将《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0年09月14日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行为,加强民爆器材流通管理,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民爆器材经营实行准入制度,对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含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统一审核和颁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凭照)。
未取得经营企业凭照的单位,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民爆器材经营资格的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资格的审查及其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资格的初审、申报、年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申领经营企业凭照,应当具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凡具备条件,拟经营民爆器材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经国防科工委审批盖章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各保存一份。
第六条 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30日内作出初审结论。
初审合格的,附书面意见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初审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七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拟经营民爆器材的,可直接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合格的,由国防科工委发放统一印制的经营企业凭照,并予以公告;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通知申报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直接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的,经审查合格后,由国防科工委颁发经营企业凭照;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经营企业如变更经营企业凭照内容的,应当更换经营企业凭照。更换经营企业凭照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审查结果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凭照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租借。
第十三条 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吊销经营企业凭照: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
第十四条 现已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的企业,应依照本办法重新规范、清理。符合规定的, 由国防科工委颁发经营企业凭照。
第十五条 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征得国防科工委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