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3:32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银行


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市人民银行




《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经各银行专业部门讨论、修改,并经南京市银行第五次联席会议通过,现呈报市政府审定。如无不当,请予以颁布。

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疏导和管理,发挥商业信用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汇票,是指单位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所开具反映债权债务的票据。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
兑申请人开出,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第三条 签发、承兑、使用汇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包括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下同)开立帐户的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其他临时机构,均不得使用商业汇票。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更不准利用商业汇票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利用汇票进行非法交易、买空卖空的,银行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扣留汇票,依法处理,开户银行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购方或销方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
之一的罚金。对以空头汇票向银行套取贴现资金的,一经发现,不论贴现是否到期,银行立即收回全部贴现资金,同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一的罚金。
3.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全部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按规定可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金融机构发现转让汇票,应即扣留,并对持票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一的罚金。
第四条 按照国家政策允许开放的商业信用,目前办理承兑业务的范围暂定为:
1.符合银行信贷政策,银行同意延期付款的合法商品交易;
2.季节性商品销售;
3.清理拖欠货款;
4.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其他形式的商品交易。
第五条 汇票金额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
第六条 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一至六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到期日的汇票(汇票到期日必须大写)。汇票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的受理期为十天,逾期银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使用办法
1.付款人必须在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同预留在开户银行相符的印鉴。
2.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到期时由开户银行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
3.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通过收款人开户银行退还给收款人。同时对付款人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一的罚金。收款人可向付款人追索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工商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裁决,银行按裁决意见执行。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使用方法
1.承兑申请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及合法单证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即与承兑申请人签订票据承兑契约,并在汇票正面签章。
2.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的承兑手续费,每笔手续费不足五元的,按五元计收。
3.承兑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在到期日凭票据将款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
4.汇票到期日,如承兑申请人未存足票款,承兑银行除凭据向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履行支付外,还应根据承兑契约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收回的承兑金额按日计收万分之万的利息。
第九条 承兑汇票贴现办法
1.收款单位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或其他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根据信贷资金的可能,并经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予以贴现。
2.贴现期限一律从贴现日起到汇票到期日前约定的日期为限。
3.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在开户银行的帐户存款不足支付时,开户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一的罚金。承兑银行应按期将票款全数划转贴现银行。 对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开户银行在按票面金额收取百分之一的罚金后,立即将? 闫蓖嘶固忠校忠杏Υ犹稚昵肴苏驶诳凼眨陨形纯凼盏牟糠郑凑沼馄诖畲怼? 4.贴现率按照对申请贴现单位临时贷款利率低千分之零点三计算,以后如有变动,由人民银行公布。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注销,由收付双方联系处理。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或注销,由承兑申请人向银行书面申请注销。
第十一条 单位办理商业汇票,必须申请购买和统一使用银行印制的凭证。
第十二条 南京市(包括江浦、江宁、六合、溧水、高淳县)各单位因商品交易签发的同城商业汇票,必须统一执行本办法。异地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按各专业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1987年1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订《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修订《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新股网下发行相关单位: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见附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修订所涉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及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未在上述期间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格,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由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报备文件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拆分为两款,修改为: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的,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主承销商据此确认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配售对象信息,并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5时前,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将这些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五、原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

参加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的,有权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暂停或取消其网下配售对象资格。

原第十八条以后条目顺序递延。

六、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询价对象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

修订后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自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现决定废止下列8件交通规章:

序号1
规章名称: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发布文号:(86)交公路字633号
发布日期:1986年9月10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2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87)交公路字64号
发布日期:1987年2月3日
发布机关: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3
规章名称: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发布文号:(90)交公路字136号
发布日期:1990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4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91)交公路字714号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1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5
规章名称: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办法
发布文号:交财发(1993)541号
发布日期:1993年5月2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交通部

序号6
规章名称: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交工发(1993)749号
发布日期:1993年7月22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序号7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
发布文号:交审计发(1995)975号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8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序号8
规章名称: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发布文号:交基发(1995)1199号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3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