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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8:02:38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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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月21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号公布 1987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招工招干、招生分配、提职晋级、评定职称、确定报酬、分配住房等方面作出歧视妇女的规定。
第四条 划分责任田、责任山、自留地、自留山,妇女与男子一律平等。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其户口所在地应划给或保留责任田、责任山、自留地、自留山。
第五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已婚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丧偶妇女再婚时有权处分依法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改善妇女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福利待遇和生产安全措施。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制度。
第七条 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丧偶妇女,有再婚或不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干涉婚姻自由的,应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制止;对采取暴力手段干涉婚姻自由的,应依法追究。
第八条 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对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处理。对卖淫妇女和嫖客,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九条 严禁拐卖妇女、儿童。构成拐卖人口罪的,应依法惩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应给予行政处罚。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解救,任何人不得阻挠或以任何借口索取补偿。
第十条 禁止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弃婴、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发展盲、聋、哑等残疾儿童的教育事业,办好各类残疾人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做工。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加强儿童保健和社会福利工作,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托儿所、幼儿园。
第十三条 禁止对儿童进行体罚。因体罚使儿童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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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4日,能源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为了保证广大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物价调整的过大影响采取了许多措施,几次全国范围的物价调整,都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了物价补贴;1985年全国工资改革及1989年企事业单位职工普调工资,离退休人员也大体按在职职工的增资水平增发了离退休费,近几年全国各省(市)都相继提高了退休费的计发比例;能源部成立以后,根据电力企业全面实行工效挂钩和行业离退休费统筹的实际情况,采取工龄津贴的形式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这些政策和措施充分体现了各个方面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当然,目前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国家正通过改革劳动保险制度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当前,在电力企业普遍建立了正常的升级制度的基础上,企业有权根据经济效益状况、生产经营特点以及职工的劳动表现和贡献,采取灵活有效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企业内部工资形式多种多样,这是搞活搞好内部分配,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需要。但是,最近一段时期,有一些单位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决定职工在离退休时带走企业内部工资,在系统内造成了不良影响,给系统的工资管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为了保证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现行劳动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部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执行。
一、要认真执行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
二、我部重申,按企业职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企业内部工资(包括效益工资、浮动工资、企业工资、岗位津贴等等)一律不准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三、各单位应对1984年以来制定的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系统的清理,凡有超越企业自主权范围,自行规定企业内部工资计入职工离退休费的条文,均应废止。请各单位将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部。
四、凡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时已经带走企业内部工资的,应予以纠正。对于带走一级以上内部工资的,可以先取消一级工资,以后再全部冲销。具体办法可由有关网、省局研究制定。
五、对于清理离退人员待遇所涉及到的有关离退休人员,要做好认真细致的解释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




建建[20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高层建筑(构筑)物的增加,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的使用数量不断增多,重大事故也不断增加。据不安全统计,自1998以来,在塔吊事故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就有25起,造成76人死亡,18人重伤。

  今年2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关庙市场二期工程塔楼工地,在使用塔吊运水泥空心砖过程中,物料平台超载坍塌,致使4名施工人员由15层坠落到10层,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4月1日,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小区金麟台商品住宅楼工地,正在施工中的塔吊起重钢丝绳断裂,塔身倾翻。折断的塔身、塔帽、塔臂坠落砸在现场附近正在施工的自卸车和推土机上,造成1名塔吊司机死亡,地面1名工人重伤,1名工人轻伤。

  5月4日,吉林省白城市金辉小区安居工程住宅楼工地,在用起重吊车吊运砌筑基础的石料时,吊臂变幅制动器失灵,吊臂倾倒砸在附近施工人员身上,造成3人死亡。

  6月4日,北京市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玉泉路宿舍新建楼工地,正在施工中的塔吊大臂第三节销轴脱落,大臂戳倒在地面上,塔帽及平衡臂坠落到新建楼上,幸无人员伤亡。

  6月10日万泉花园12号楼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业中,塔吊大臂、平衡臂和塔帽倾翻坠落,造成作业人员3人死亡,1人重伤。

  6月21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市新村2号楼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业中,塔吊平衡臂突然坠落,站在平衡臂上的2名拆装人员随之坠落死亡。

  6月27日,深圳市地铁一期工程水晶岛站工地,在进行塔吊顶升作业中塔吊倾翻,造成正在基础坑内作业的1名工人死亡。

  7月23日,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政府综合楼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业中,塔吊大臂坠落,3名拆装人员从26米高处坠落死亡。

  7月26日,大连市由家村软件园运迁小区18号住宅楼工地,在拆卸塔身的标准节作业中,塔吊大臂、平衡臂和塔帽倾翻坠落,平衡臂砸在一辆货车上。塔吊顶部作业的3名拆装人员及塔吊司机坠落,连同货车司机共造成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9月23日,山东省莱阳市富水小区住宅楼工地,在安装塔吊的作业中,起重钢丝绳断裂,塔吊大臂坠落砸在塔身下部,致使塔吊倾翻,在塔吊上作业的3人坠落死亡。

  9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光明路小区商品楼工地,在安装吊过程中,塔吊平衡臂钢丝绳断裂,致使5名安装人员平衡臂坠落,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发生这些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章不循。设备管理、指挥、操作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二是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材质不合格,缺少安全保险、限位装置或装置失灵,缺乏维修、保养,起重设备陈旧、老化;三是企业、施工现场、作业班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不严,责任制不落实。四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薄弱。

  各地塔吊重大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改变当前建筑施工中塔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状况,我部决定对塔吊事故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塔吊专项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特点,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狠抓落实。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当前塔吊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塔吊的使用管理。各建筑业企业应当购买和使用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的塔吊。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塔吊设备管理和工程项目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设备管理和工程项目使用管理的安全职责。

  要建立塔吊的维修、保养、任务交底、运轻交接班、工作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塔吊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定;机组要认真执行塔吊重要、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转”。

  塔吊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非专业指挥人员上岗作业。安全、限位装置不全、失灵或不可靠的塔吊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过的塔吊进行转让、租赁或出售,必须有法定检测检验单位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证明。对使用年限长,经检测检验安全技术性能严重下降的塔吊,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租赁或出售。

  二、加强对塔吊拆装的管理。施工现场从事塔吊拆装作业的企业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一律不得从事塔吊的拆装业务。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拆装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人员高速或补充必须经企业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审定。根据拆装专业队伍工作业绩和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塔吊的拆装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塔吊状况以及辅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制定拆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拆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拆装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加快塔吊的技术更新工作。各地区要学习借鉴山东的做法,尽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险装置不可靠、使用安全性能差的塔吊。对当前使用数量较多但安全保险装置不尽完善或者安装拆卸装置位置不合理、不配套的塔吊,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安全技术攻关,使其完善、配套和安全可靠。

  四、提高塔吊的制造质量。塔吊制造质量直接关系到使用安全技术性能,塔吊生产厂必须严格质量管理。制造塔吊的原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的材质证明,要执行材料进厂检验制度;所选用的配套件与部位总成,必须符合整机设计技术质量要求,并对整机质量负全责。生产厂必须向用户提供的技术文件(塔吊在各种工况下,详细的安装、拆卸操作程序和步骤说明书;各安全保险、限位调试和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运输及整机试验调整等说明书)。生产厂为用户安装拆卸塔吊也必须取得专业承包资质。

  五、加强塔吊重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塔吊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塔吊倾斜、出轨、塔臂塔帽平衡坠落、吊钩吊具坠落及塔身折断等,即使无人员伤亡,均按重大事故进行管理和上报。

  六、加强对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塔吊在使用前必须经本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经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法定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受委托的检测检验单位地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

  七、加大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塔吊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发现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塔吊,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清出施工现场。对因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除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外,还必须追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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