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化学工业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24:39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学工业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暂行办法
1993年4月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发(1991)23号文和中发(1992)5号文、国经贸企(1992)617号文等文件规定的精神,为建立健全化学工业部对公司设立的审批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公司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审批的原则是,既要坚持原则,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成立公司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又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需要,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兴办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逐步进入市场,积极参与竞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隶属于化学工业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化工行业社会团体的公司和中心等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是指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
第五条 公司设立的具体审批工作,由部政策法规司统一负责。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六条 公司的设立组建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发展化学工业,加强科技开发,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
第七条 公司必须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必须与部机关在财务、人事、劳资、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同时,部机关的各级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在公司内兼职。
第八条 公司须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检查。部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社会团体,均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公司。
第九条 公司的设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名称要符合国家工商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设立股份公司要符合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其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三章 审批部门
第十二条 提出设立公司的部门和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文件(一式贰份)。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
设立联营公司,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报告及文件外,尚需提交有联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联营协议。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性质:
(二)注册资金及来源;
(三)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和职权;
(五)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六)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七)劳动人事分配制度;
(八)公司终止程序;
(九)公司章程修订程序;
(十)公司章程订立日期及其批谁部门;
(十一)其它。
设立联营公司,在章程中应增列联营单位名称和住所、联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产生以及董事会的职权等内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应增列股东单位的名称和住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的产生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产生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各股东单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必须进行充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二)成立公司的背景;
(三)成立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效益预测;
(六)其它。
第十五条 由化学工业部直接审批的公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申请单位提交设立公司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国家政策和文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对已受理文件、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正式办理批复文件。
(三)审查依据的原则是:
(1)公司组建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2)公司章程要符合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3)公司名称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注册资金来源要合理、可靠;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可行性报告要内容充实,依据可靠,条理分明,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7)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要符合国家规定;
(8)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要符国家政策。
凡不符合原则要求的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补齐所需材料,重新报请审批。
(四)公司的设立审批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申报工作,由政策法规司主办,财务司、人事司、劳安司等有关部门协同参与,并在有关文件上会签;若是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还需经部计划司、外事司审核会签。
第十六条 公司经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营业拟照副本复印件应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部门备案。对审批部门的批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必须编制年度公司组建规划,并于每年一月十日前报送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直属单位各类公司管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11日证监发字[1997]45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5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

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各级行政服务(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有关便民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对发往省和其他市、州、地的审批批文使用机关行政印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需要加盖印章的,一般使用检验、检测、检疫专门印章。

第四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在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机关行政印章。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代表进驻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规范名称为“安顺市×××局(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行政机关行政印章尺寸相同,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公安机关确认并备案。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作为反映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市政务服务局、市监察局对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 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