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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31:22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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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2002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依法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争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海域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负责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

  发生争议的海域使用权中发证机关为同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发生争议的海域使用权中发证机关为有隶属关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其中级别高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发生争议的海域使用权中发证机关为无隶属关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条 申请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海域使用权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案件的范围;

  (四)申请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应当提交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通讯地址;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有关证据;

  (四)证人有关情况。

  第七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已就海域使用权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调解处理结束前,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处理。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案件范围:

  (一)海域使用权侵权案件;

  (二)海域管理界线或者海陆界线争议案件;

  (三)海域使用违法案件;

  (四)海域使用权流转合同争议案件。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有关申请该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承办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材料。

  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有争议的海域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以证明各自提出的请求。

  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伪证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举证,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否采纳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有争议的海域进行测绘,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十七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达成协议。

  第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海域使用权登记的依据。

  调解书应当在调解达成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二十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意见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不服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海域使用权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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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青少年权益保障及其教育


近十多年来,青少年犯罪明显呈直线上升趋势,涉案人员也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这些无疑会给社会的安定、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反过来又给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打上了 “?”,并挑战现今的教育制度。
由此,要实现社会平安就难免得谈及——也根本无法回避——青少年的权益保障及教育问题。何况在当今这个注重“人权”,关注发展,提倡“法治”、“德治”的时代,作为社会进步的生力军、人类文明的未来的青少年,其合法权益及教育问题更应当是我们值得关注的焦点。
说到这儿,笔者不由想起了一个案例:在某中学附近的几个旅店里,几个十四、五岁的男生受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女生的指使和帮助,数次轮奸了同校的一个只有十四岁的女同学,其事由是那个女孩子品学兼优、人缘又好,还是学生干部,太招眼。
按常理说,对于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应该是无忧无虑、“少年不知愁滋味”的期间;从生理上说,这应当是个如花的季节、正当生长发育、茁壮成长的阶段。而正是这么一群本应天真无邪的孩子,却做出了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确切地说是触犯了国家的刑法条款。在我国刑法上,除了那个教唆、帮助犯罪的女孩儿外,其余的刚达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年满14周岁,有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些花季少年的身上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呢?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中,那个十三岁女孩子说:只是为了教训她(受害者)一下!其他的男孩子也如是说,还说他们是从影视、录像上学来的,当时只是感觉“好玩”而已。他们是“好玩”了,不过等待他们的将是刑法制裁或强制管教;而那个受害的女孩子则从此步入自我封闭、神经几近失常的生活。更令人感到痛惜的是:至始至终,受害女孩未将事情报告校方或是讲给家里,只是一味的忍让。
为什么受害当事人在受到如此残忍的伤害后不敢反抗,也不敢揭露他们呢?为什么我们的家长、学校在孩子的身心受到如此大的摧残后却不能及时发现他们的异常变化呢?为什么那些家旅店会在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随意给几个孩子开房间呢?为什么听到房间里有呼救声却无动于衷呢?这些问题又反映出了我们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进行教育过程中的什么问题呢?
震惊、痛惜之余,我们所面临的最迫切的事情就是:如何预防、制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如何真正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其合法权益中最主要的是要受教育权,如何完善目前的素质教育?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不太成熟的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青少年的道德教育上仍存在漏洞。虽然现在不论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上都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可这种素质教育却是偏重于技能的全面性、知识的广泛性和应用的灵活性,对于道德教育方面有点过于走形式化,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出现了“一手软、一手硬”的不平衡状况。虽然提高了孩子们步入社会后,工作上的竞争力和适应力,却易出现精神空虚,当他们想去寻找精神支柱时,就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思想所擒获,或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或是自己走上不归路。上面那几个实施侵害行为的孩子不过是个特例,他们只以为这样 “既出了气,又好玩”,而置受害人的伤害和感受而不顾,置道德与法律而不顾,准确些说他们根本就是法盲。
第二,在进行素质教育的过程,对孩子的心理成长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心理素质教育开展不够,从而使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不能得到有效的加强、巩固。上例中的那个受害的女孩子不敢对不法行为进行斗争或是揭露,就是事情发生后便不知所措,心理素质达不到,从而继续事态的恶化。在这方面的案例比比皆是,如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件、从“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到安徽巨贪的尹西才案件,还有各高校里面屡屡传出的学生自杀事件等等。
第三,对青少年性教育制度的不完善,教育方式的不恰当,使青春期的孩子们对性充满好奇,一旦有机会看到网络上或者影视上的有关内容后,由于没有形成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便可能去模仿,甚至走上歧途。
第四,家庭教育的溃乏。现代家庭尤其是在城市中,大多是独生子女,孩子要么从小被四周的人呵护、溺爱,自理能力差,信赖性、攀比心、虚荣心自尊心都较强,不懂得尊重自己与他人;要么,或是家长忙于其它事务,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有的则交于长辈代管,或是感情生活不合甚至离异,使孩子的心理无形中受到伤害,心灵上产生阴影,妄自菲薄,自暴自弃,不求上进。
第五,普法力度的欠缺,导致青少年甚至公众的法律常识不足,维护自己、他人和国家权益的意识淡漠,对于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辨别不清,不然案例中那个男孩子不会在数次对受害人进行轮奸后,居然会说出“好玩”的话来。
最后,影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的管理力度不足,使它们倒是充分地利用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有获取经济效益的可能,什么健康内容、什么危险时段(未成年人易看到的时段),尤其是近段,各电台不约而同地大肆地播放输入生日、姓名等发短信至ⅹⅹⅹ(台)测运势、命运、爱情之类的广告。而现在的孩子们对这些媒体信息接触的可能性比较大,次数也很频繁,再加上不能很好地分辨是非,所以受到的影响也不逊于家庭、学校的所施加的影响。
综上,提出几点不太成熟的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明确素质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及社会所提倡和需求的人才类型。从而针对青少年的独特的心理和生理特征,结合时代需要,对目前的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进行深入、切实的改革,全面、充实素质教育的内容。如重新调整教育内容的比重,采用各种生动的形式加大道德教育的力度,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心理健康咨询、培训系列,有针对性地进行适度健康的性教育。在教育的方式上,我认为最为有效地就是现身教育法或自身教育法。现身教育法是指教育者以其自身的经历对应受教育者进行相应教育;自身教育法就是指以受教育者中所出现的不良现象或优秀事迹对相似人群进行相关教育。另外,还需提高教职工自身的各方面素质,真正做到“为人师表”。
其次,号召公民注重家庭教育,配合学校的素质教育。不要只是一厢情愿地将教育孩子的责任推卸到校方,因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教育孩子首先要“正其身”、“慎其言”,但绝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到孩子身上,要在把握基本道德的原则下给孩子以独立思考的空间。
再次,加强对宣传媒体的管理,而不是一味地打击。影视、网络不能只注重收视率、点击率,而要充分考虑其内容的负效应。有些不太适宜孩子成长的内容要尽可能地少出现,或是调整到孩子们不易看到的时间段或地点;广告不要随意地篡改成语、诗句,或是任意杜撰来误导孩子。虽然近几年政府在网吧的管理上很是严格,可青少年涉足黄网、毒网、暴力网站的机会仍有不少,这就需要加强各方面的配合。
笔者以为,教育孩子是全社会的首要事情,不论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媒体都应加强自身的言行,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灵活的教育,但不能是简单地强制性教育管理,而是要有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疏导其思想,要让他们知道“应该怎么去做”,更要让他们明白“为什么应该这样去做,而不是那样?”我相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培养出全面的人才,并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李祚如
QQ:32739898
email: BlueMoon618SEA@yahoo.com.cn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明确出口汽车质量许可证管理职责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明确出口汽车质量许可证管理职责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4〕212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厅局(公司)、汽车办(公司)计划单列汽车(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汽车(含摩托车,下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国函〔1993〕147号《国务院关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体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将原授权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的汽车行业管理职能收归机械工业部”的批复意见,从即日起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机械工业部全面负责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行的《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仍继续试行,其中涉及汽车行业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负责办理并解释。在试行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广泛收集意见,当条件成熟时,再行修订,以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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