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31:24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1)16号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 软件产业政策
第一条 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政府扶持的省内各风险投资公司应将软件产业作为投资重点。
第二条 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设立软件产业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政府开发资金”),扶持重点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对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奖励。该项资金实行专项专户管理。
有条件的市级政府也应设立相应开发资金。
第三条 加快软件园区和电子生产基地建设,相关市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福州软件园、厦门软件园以及省电子生产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补贴用于在园区、基地内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省和市级政府将具有一定规模且有发展前景的软件项目调整列为“十五”重点建设项目。
省财政厅、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从其掌握的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企业的孵化资金。
第五条 支持研究和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对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由政府开发资金予以配套支持。并支持上述软件项目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家项目的竞标。
第六条 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我省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机构。初创阶段,政府开发资金予以适当扶持。
第七条 有关部门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提供便捷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辅导等程序。
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应优先予以安排。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八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积极帮助软件企业创造条件,列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可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支持软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参与国际化的专业交流和展销活动,并鼓励企业到海外承接软件产品加工单。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奖励金。
第十五条 海关对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的研究开发中心,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六条 简化软件出口审批程序,软件出口合同可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进行在线登记管理。对软件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省外汇管理部门依据经常项目管理办法,简化手续,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或由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为了适应软件企业进行国际交往和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事部门对软件企业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
第十九条 省属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要加强计算机学科及软件专业的建设,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转向软件专业。在校学生在教学实践性环节期间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达到要求的,可给予相应学分。
鼓励和支持软件园及有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软件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加快软件产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吸引海外、省外软件人才来闽创办软件企业。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人士,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并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其来闽创办的软件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来闽创办或受聘于软件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来闽定居需迁移户口的,公安部门依据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教育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及其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软件设计人员,由省政府予以奖励,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10%作为奖励,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购房费、购车费、参加国内软件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培训费,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凭税单申请开发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
第二十二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作出贡献者。本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
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件企业可从每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总额不高于35%的比例,以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加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省著作权主管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并依法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省公安厅、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打击盗版软件,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省设立合资或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经批准的重点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贷款,当地政府可对其人民币部分提供1.5%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六条 境内外企业在我省从事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和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专用设备、材料制造,经当地政府批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新建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对集成电路企业使用土地给予特殊优惠。政府以划拨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六通一平”(通路、上水、雨污水、电力、通讯、煤气,平整)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与该企业经营集成电路项目的年限一致。
集成电路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但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资格时,应向政府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设立集成电路研究开发中心或成立集成电路设计公司。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其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经省税务部门审核,可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省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国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后,进口时海关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三十三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优先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符合上款条件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三十五条 外汇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分得的人民币或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经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可享受外汇投资待遇。

第三部分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软件企业认定制度和年审制度。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省内集成电路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省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以及获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资质认证证书的系统集成企业,经认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政策。同时享受国家及本省在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应予享受的政策。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6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1]11号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经研究,特制定《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你们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研究部署信息化调转工作,加快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改造,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在2011年6月1日前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实现信息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自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环境和要求,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流程,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第四条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五条 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第六条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第七条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的原则,除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应同意调入。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在调转平台确认接收,并将其电子信息及时导入本地管理系统。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

  (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第十条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一条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转平台上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信息被退回的持证人员,如需调转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被合并或撤销的,由其所属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接收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在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等原因撤销调转。

  第十三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申请调入时信息发生变更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变更。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确保调出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审核调出、调入资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在调转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冻结其调转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姓名
  
  性别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发证日期
  年 月

  发证机关
  
  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调出地(或中央管理单位)
  
  调出单位名称
  

  拟调入地(或中央管理单位)
  
  拟调入单位名称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从业资格证书上所列档案号码尚未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按身份证号码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项,所持证书仍然有效。

  3. “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到县级;“调出单位”或“拟调入单位”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管理单位)管理的单位的,“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中央管理单位的名称。

  4. 办理调转手续时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5. 持证人员应在自调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管理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下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 : 房屋 拆迁 评估 试行办法 印发 通知

发 :市拆迁办、局法制处、市场处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做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的推荐和确定工作,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先推荐后投票确定的办法产生房屋拆迁项目的价格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的推荐办法:

1、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申报参加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作为准入的评估机构。

资格审核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①资质情况。除资质须现行有效外,还应符合建设部建房( 1997)12号《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所明确的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②评估机构在本市同时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累计达到一定标准时,不再进行推荐。暂定标准如下:

一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20万平方米;

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12万平方米;

暂二级及三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4万平方米。

③评估机构在本市同时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项目数等于评估机构专职估价师数目时,不再进行推荐。

评估机构完成委估项目的价格评估后,由拆迁人出具已完成项目评估的确认证明,经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从该机构的评估面积、评估项目数中核销。

2、根据拆迁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由拆迁人就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报价要求、评估力量、项目完成时间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等提出具体条件,由准入的评估机构对上述条件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参加摇号的评估机构名单。

3、由拆迁主管部门主持摇号仪式。每个拆迁项目摇号产生不少于两家被推荐评估机构,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到场公证。

4、特殊情况或重大项目,由拆迁主管部门结合诚信档案情况直接确定不少于两家的被推荐评估机构。

三、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1、被推荐的评估机构产生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范围内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予以公示,说明被推荐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评估人员力量等情况,以及被拆迁人投票地点和投票截止时间等。

2、被推荐的评估机构应将本机构的介绍材料及时送达拆迁人。被推荐的评估机构须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委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宣传。

3、由拆迁人统一将被推荐评估机构的介绍材料和由拆迁主管部门监制并加盖专用章的选票按户送达全部被拆迁人,不得截留。

4、投票截止日由公证部门密封投票箱,揭票日必须由公证部门到场公证,揭票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5、以实际参加投票数中得有效票多数者为该拆迁项目的拆迁评估机构。如得票数相等,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四、评估机构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该评估机构的推荐资格,第一次违规暂停推荐资格 6个月,第二次违规暂停推荐资格1年,第三次违规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推荐资格:

1、以不正当手段拉选票,或恶意贬低其它被推荐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2、开票日不到现场或不履行评估解释职责或公示咨询电话无人接听的;

3、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估价报告的;

4、不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及各套分报告,或不向被拆迁人出具分报告的;

5、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或擅自转让拆迁评估业务的;

6、违反房屋评估规范的;

7、不按规定要求公示评估结果或公示时间少于10日的;

8、评估结果经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鉴定不予维持的;

9、不配合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10、违反本试行办法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五、本试行办法自二 OO三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