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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5:17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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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退役士兵安置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严肃的指令性政治任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所称城镇退役士兵,系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在城镇安置就业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以下统称退役士兵);所称安置就业系指安置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就业。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及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统称安置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计划、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征兵、监察、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退役士兵安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承担计划安置任务的部门(系统)和单位(以下统称接收单位)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纳入当地年度责任目标和考评范围;将安置部门所需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 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等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将事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列入当地人事编制计划。

第五条根据先报到后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应及时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退役士兵符合接收条件的,应按照当地安置部门的规定时间及时办理户口、行政等报到手续。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或档案中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退役士兵本人,同时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且说明理由。

第六条退役士兵要求易地安置的,需持有关手续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安置部门审批;跨省辖市的由市安置部门审批;本市范围内的由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审批。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 由接收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凭当地安置部门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何地、何部门,都必须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积极接收并妥善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

第八条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 由安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当年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实际编制,或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比例编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对省下达的中央和省属单位安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分解并下达;未列入省下达计划范围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

各类新建、扩建企业增员时, 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划出一定比例和名额,提供安置部门用于分配退役士兵。

第九条接收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安置任务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计划安置任务每少接收一人缴纳5—6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政策和办法,人民政府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自谋职业。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年各级下达的安置计划,采取优先分配、双向选择、文化考试、指令性包底分配各占一定比例的方式实施。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享受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必须是以下人员:

(一)退役义务兵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二)复员士官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三)转业士官经省级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并移交的;

(四)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入伍前系农业户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役期间其全家被公安机关批准“农转非”,且本人经县(市、区)审核并报经市批准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二、三等伤残且当地有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不能安置就业的
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予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非农业户口的;未按时到安置部门办理户口、行政等报到手续的; 自2002年冬季以后(含2002年冬季)入伍的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没有国家民政部制发的“非农” 《优待安置证》的;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 由安置部门予以优先分配;荣立三等功的由接收单位在定岗定位时予以照顾;因战、因公(含因病)致二、三等伤残的由接收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入伍前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且不占计划分配指标。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学校未毕业学生,退役后本人要求复学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允许回原学校复学,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安置部门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免费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以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第十九条安置退役士兵实行劳动合同制,接收单位应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自愿终止劳动合同或首次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介绍其就业。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军龄自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役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接收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待遇。接收单位应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分配后,企业单位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其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必须服从人民政府分配和用人单位定岗,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安置资格。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后应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因本人原因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安置部门办理分配手续、或已办理分配手续但不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则视为不服从分配。

第二十四条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自谋职业有关手续,按照当地当年规定的标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如被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五)城镇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其应领取的伤残保健金标准改按伤残抚恤金标准执行。

(六)各级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经批准后,政府不再负责其安置就业。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承担退役士兵计划安置任务的接收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责任人,主管劳动人事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接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接收当地人民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包括调整或补充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只接收本单位职工的退役子女而不接收计划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不得拒绝接收伤病残或在服役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七条接收单位自人民政府统一分配之日起30日内必须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落实定岗和上岗。其间无论退役士兵是否前去报到,均应按分配的名单先行定岗定位,并对已前去报到的退役士兵开始计发工资。由于接收单位拒绝或拖延办理退役士兵报到的则视为已报到。对因退役士兵个人原因未按时报到的自实际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接收单位拒绝或拖延接收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予按时落实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手续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其中,系接收单位责任的由接收单位发给,系接收单位的下属单位责任的由其下属单位发给。

第二十九条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要求退档的,则由其责任人负责向人民政府申明理由,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接收退档。

第三十条因接收单位拒绝接收当地安置部门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接收单位自人民政府统一分配之日起60日内,应及时向安置部门报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落实上岗情况反馈表》,逾期则视为未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十二条接收单位不得向退役士兵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尤其不得将收取费用作为接收和上岗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安置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省的安置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各行其是。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接收单位及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以下措施或处罚:

(一)由安置部门会同计划、人事、劳动、监察、目标管理、法制等部门实施督察,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落实情况。

(二)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足额补发已分配退役士兵的生活费。

(三)接收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各级双拥先进单位。

(四)对接收单位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且当年不得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其中,系中央和省属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五)接收单位因拒绝或拖延接收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予及时落实上岗而导致退役士兵上访尤其集体上访的善后处理等, 由接收单位的责任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将按时完成安置退役士兵政治任务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条件。拒绝或拖延接收计划分配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五条安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按本暂行办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接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对不能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选双拥模范城的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未尽规定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本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安置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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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提高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能力,加速高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促进我市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自2011年起,我市设立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6〕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和管理。

第二条 资金来源:从市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中安排。

第三条 资金使用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资金配套、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项目管理费等方式安排。

(一)资金配套一般用于列入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实施并明确要求资金配套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二)投资补助一般用于以自有资金为主、无银行贷款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三)贷款贴息一般用于有银行贷款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管理费一般用于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调研、咨询、评估等。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管理费在所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3%以内控制使用。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途:引导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建设。重点领域是: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领域。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较高创新水平,体现我市高技术产业的先进水平和发展方向,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

(二)有利于调整优化我市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促使我市产业提档升级的项目;

(三)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社会贡献率高,能够增加财税收入,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有望形成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完善、产业特色鲜明的重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五)其他符合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四)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采用属地申报原则,各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注册地的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属部门管理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凭资金计划和目标责任书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更改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如下: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过程文档;

(三)项目竣工验收表;

(四)项目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将相关验收资料抄报市、区(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视情节轻重,处予核减、收回拨付资金等处理。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由受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范围清晰、分类科学,准确地反映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发展方向,便于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加工和分类检索,同时,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预算提供依据,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
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
| 序 号 |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
|A | 货 物 类 | |
|A01 |土地 | |
|A02 |建筑物 | |
|A0201 | 办公用房 | |
|A0202 | 宿舍用房 | |
|A0299 | 其他建筑物 | |
|A03 |一般设备 | |
|A0301 | 电器设备 | |
|A030101 | 电视机 | |
|A030102 | 电冰箱 | |
|A030103 | 洗衣机 | |
|A030104 | 吸尘器 | |
|A030105 | 摄影、摄像器材 | |
|A030106 |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除湿设备 |
|A030199 | 其他电器设备 | |
|A0302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A030201 | 计算机 | |
|A030202 | 打印机 | |
|A030203 | 电话机 | |
|A030204 | 传真机 | |
|A030205 | 复印机 | |
|A030206 | 速印机 | |
|A030207 | 碎纸机 | |
|A030208 | 投影仪 |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
|A030209 | 扫描仪 | |
|A030299 |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 |
|A0303 | 家具 | |
|A030301 | 办公家具 | |
|A030302 | 宿舍家具 | |
|A030399 | 其他家具 | |
|A04 |办公消耗用品 | |
|A0401 | 纸张 | |
|A0402 | 信封 | |
|A0403 | 档案夹 | |
|A0404 | 软盘 | |
|A0405 | 可写光盘 | |
|A0406 | 硒鼓 | |
|A0407 | 墨盒、墨粉 | |
|A0408 | 色带 | |
|A0499 | 其他消耗用品 | |
|A05 |建筑、装饰材料 | |
|A0501 | 水泥 | |
|A0502 | 木材 | |
|A0503 | 板材 | |
|A0504 | 金属材料 | |
|A0505 | 瓷砖 | |
|A0506 | 清洁用具 | |
|A0507 | 玻璃 | |
|A0508 | 油漆 | |
|A0599 | 其他建筑、装饰材料 | |

|A06 |物资 | |
|A0601 | 救灾物资 | |
|A0602 | 防汛物资 | |
|A0603 | 抗旱物资 | |
|A0604 | 农用物资 | |
|A0605 | 储备物资 |包括粮食、糖、棉花等 |
|A0606 | 燃料 | |
|A0699 | 其他物资 | |
|A07 |专用材料 | |
|A0701 | 药品及医疗耗材 | |
|A0702 | 兽医用品 | |
|A0703 | 图书资料 | |
|A0704 |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 |
|A0705 | 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 | |
|A0706 | 工具和仪器 |指仪表、乐器等 |
|A0707 | 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 |反映演出用服装、道具等 |
|A0708 | 军装、制服及劳保用品 | |
|A0799 | 其他专用材料 | |
|A10 |专用设备 | |
|A1001 | 通信设备 | |
|A100101 | 移动通信设备 | |
|A100102 | 电话通信设备 | |
|A100199 | 其他通信设备 | |
|A1002 | 印刷设备 | |
|A1003 | 照排设备 | |
|A1004 | 网络设备 |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
|A100401 | 服务器 | |
|A100402 | 路由器 | |
|A100403 | 交换机 | |
|A100404 | 调制解调器 | |
|A100499 | 其他网络设备 | |
|A1005 | 发电设备 | |
|A1006 | 医疗设备、器械 | |
|A1007 | 计划生育设备 | |
|A1008 |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
|A1009 | 港口设备 | |
|A1010 | 农用机械设备 | |
|A1011 | 工程机械 | |
|A1012 | 园艺机械 | |
|A1013 | 消防设备 | |
|A1014 | 道路清扫设备 | |
|A1015 | 警用设备和用品 | |
|A1016 | 保安设备 | |
|A1017 | 军用设备和用品 | |
|A1018 | 档案、保密设备 | |
|A1019 | 教学设备 | |

|A1020 | 实验室设备 | |
|A1021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
|A1022 | 灯光、音响设备 | |
|A1023 | 文艺设备 | |
|A1024 | 体育设备 | |
|A1025 | 地震设备 | |
|A1026 | 殡仪火化设备 | |
|A1027 | 电梯和起重机 | |
|A1028 | 炊事设备 | |
|A1029 | 锅炉 | |
|A1099 | 其他专用设备 | |

|A11 |交通工具 | |
|A1101 | 汽车 | |
|A110101 | 轿车 | |
|A11010101| 普通轿车 | |
|A11010102| 高级轿车 | |
|A110102 | 越野汽车(吉普车) | |
|A110103 | 卡车 | |
|A110104 | 载客汽车 | |
|A11010402| 旅行面包车 | |
|A11010403| 公共汽车 | |
|A11010404| 微型客车 | |
|A11010499| 其他载客汽车 | |
|A110105 | 专用汽车 | |
|A11010501| 工程汽车 | |
|A11010502| 工具汽车 | |
|A11010503| 消防车 | |
|A11010504| 警车 | |
|A11010505| 救护车 | |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 |
|A11010507| 皮卡 | |
|A11010508| 洒水车 |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
|A11010509| 道路清扫车 | |
|A11010510| 垃圾车 | |
|A11010599| 其他专用汽车 | |
|A110106 | 摩托车 | |
|A110107 | 电车 | |
|A1102 | 船只 | |
|A1103 | 飞机 | |
|A1199 | 其他交通工具 | |
|A99 |其他货物 | |
|B | 工 程 类 | |
|B01 |建筑物 | |
|B0101 | 公用房建设 | |
|B0102 | 住房建设 | |
|B0103 | 其他用房建设 | |
|B0104 |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 |
|B0105 |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 |
|B0199 | 其他建筑设施建设 | |
|B02 |市政建设工程 | |
|B0201 | 市政道路建设 | |
|B0202 |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
|B0203 | 自来水输水工程 | |
|B0204 | 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 |

|B03 |环保、绿化工程 | |
|B0301 | 污水处理 | |
|B0302 | 市政垃圾处理 | |
|B0303 | 园林绿化工程 | |
|B0304 | 荒山绿化 | |
|B0305 | 天然林保护 | |
|B0306 | 防沙工程 | |
|B04 |水利、防洪工程 | |
|B0401 | 河道疏浚工程 | |
|B0402 | 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 | |
|B0403 | 农田水利工程 | |
|B0404 | 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 |
|B05 |交通运输工程 | |
|B0501 | 机场、航空工程 | |
|B0502 | 港口工程 | |
|B0503 | 铁路工程 | |
|B0504 | 公路、桥梁、涵洞 | |
|B06 |油气工程 | |
|B07 |电力工程 | |
|B08 |电信工程 | |
|B09 |修缮、装饰工程 | |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
|B99 |其他各类工程 | |

|C | 服 务 类 | |
|C01 |印刷、出版 | |
|C02 |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 |
|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 |
|C04 |维修 | |
|C0401 | 一般设备 | |
|C0402 | 专用设备 | |
|C0403 | 建筑物 | |
|C0499 | 其他维修 | |
|C05 |保险 | |
|C06 |租赁 | |
|C0601 | 办公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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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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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
|C0602 | 宿舍用房 | |
|C0603 | 仓库 | |
|C0604 | 设备和机械 | |
|C0699 | 其他租赁 | |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 |
|C070301 | 车辆保险 | |
|C070302 | 车辆加油 | |
|C070303 | 车辆维修 | |
|C08 |会议 | |
|C0801 | 大型会议 |包括全国或区域党代会、人代会、|
| | |政协会等大型会议 |
|C0802 | 一般会议 |包括各种会议,如研讨会、表彰会|
| | |等 |
|C09 |培训 | |
|C0901 | 国内培训 | |
|C0902 | 国外培训 | |
|C10 |物业管理 | |
|C99 |其他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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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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