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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7:40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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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政办发[2003]4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张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十堰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十堰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工作,实现移民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安置、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档案是指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移民档案工作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移民整体工作统一组织、规划、管理,使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整体工作同步,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档案工作负总责,各级移民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移民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是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移民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设置移民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涉及移民工作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承担本单位移民档案的管理任务,制定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所属单位的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目、统计、保管本单位、本辖区形成的应当归档的移民档案,并按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规划、计划,对本辖区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五)对本单位和本辖区移民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开发利用移民档案,为移民工作及其他各项事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
  第九条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建设、环保、文物、国土及相关部门按专业要求建立移民档案,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行业移民档案工作。在移民档案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条 计划、经贸、交通、能源、水利、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其他相关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本行业移民档案工作。在移民档案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做好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工作,并按规定向移民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章  归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档案应完整、准确、及时归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第十三条 移民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执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凡是反映移民管理、搬迁、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等项目迁(复)建过程,库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库底清理、后期扶持、水库管理工作,以及移民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库区淹没前的原貌资料等,都应归档并永久或定期保存。
  第十四条 移民档案分为综合管理、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库底清理、后期扶持、水库管理、资金管理等大类。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档案主要指移民工作管理、区域规划、救灾、对口支援、移民个案处理、综合性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的综合管理文件材料按《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1998)、《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或《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规定整理。综合档案由各级移民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十六条 搬迁安置档案主要指在农村移民、城镇移民、占地移民安置、单位搬迁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农村移民、城镇移民、占地移民安置材料,分别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并按户整理归档后保留副本,正本移交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保管。单位搬迁档案由各有关单位整理后交县(区)移民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档案主要指城市(县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复建,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项目的建设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一)城市、县城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业主单位按项目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级移民管理、建设等有关部门移交。
  (二)集镇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乡镇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三)工矿企业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迁建企业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四)企业关闭破产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该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收集、整理,向企业主管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五)专业设施复建档案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向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六)库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包括环境保护与监测、人群健康监测与保护、城镇污水与垃圾处理、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由环保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七)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包括移民迁建区域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警监测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由国土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八)库区文物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包括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和地面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由文物保护部门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库底清理档案主要指在库区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以及漂浮物处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归档的库底清理文件材料按行政区划、项目组卷整理。库区卫生清理档案由卫生部门收集、整理和保管。其他库底清理档案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单位收集、整理、归档,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档案主要指资金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包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文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等。
  归档的资金管理性文件材料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方法整理;归档的会计核算材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资金管理档案由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类档案的非纸质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收、发文件的磁盘、光盘及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分为磁盘、光盘、其他等类,按《十堰市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的声像文件材料分为照片、录音、录像等类。照片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整理。录音带、录像带按接收的顺序排列、编号,编制保管单位目录。电子、声像档案由各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证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移民档案管理要有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护设备,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持移民档案工作人员的稳定。移民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的清退、移交手续。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业务培训,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移民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移民、档案部门人员要作为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成员参与移民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负责审查移民工程建设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是否完整、准确、系统,管理是否规范、安全,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各移民工作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库区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将淹没区、搬迁户原貌录像档案刻录为光盘,使用统一的移民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同时,积极做好移民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工作和各项事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保管的移民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后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移民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重要、珍贵的移民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移民工作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移民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的。
  (五)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移民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本办法未涉及其它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
               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备注
  一、综合管理类
  1  移民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永久
  2  上级领导有关移民工作的批示、指示、题词、谈话及专家、学者、国内外知名人士题词、建议、谈话  永久
  3  工程前期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4  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文件材料、实物漏项等个案问题的申报、复核、审批文件材料  永久
  5  移民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纪要、通知、汇报、简报、信息、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奖惩等文件材料  永久
  6  移民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工作、先进典型事迹材料,报刊、书籍、有关移民工作的报道、文章、照片  定期  报刊登载照片入此,原照片入有关各类
  7  国家、省、市、县制发的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城(集)镇、工矿企业迁建规划,专业项目复建改建、环境保护、防护工程规划、实施方案、调研、信息反馈、总结  永久
  8  省、市、县、城镇、农村移民综合调查、规划、计划、论证复合材料、审批文件、总结、统计报表  定期
  9  移民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定期
  10  库区户口管理材料  永久
  11  移民工程灾情调查报告及减灾、救灾方案、审批文件、救灾工作总结、移民部门帮困、扶贫工作文件  永久
  12  移民工程试点方案、总结、汇报,典型材料报表  定期  综合性验收材料入此、专项验收入有关各类
  13  移民工作纪检监察文件及移民安置、补偿、搬迁中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材料、控告、检举移民工作违纪违法材料  永久
  14  移民稽察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15  移民工程综合监理报告、简报、要情、纪要  永久
  16  移民工作培训规划、计划、实施方案、总结材料  定期
  17  移民科研项目计划以及申报、审批、实施、评审、成果材料  永久
  18  移民个案、移民来信来访的信件、原始记录、调查处理材料、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材料  定期
  19  对口支援的协议、合同、纪要、统计等文件材料  定期
  20  移民工作验收文件材料:移民工程总体验收和阶段性验收工作大纲、文件、规划、各级验收委员会及下设机构成员名单、分类验收实施细则、分类验收及档案检查报告、验收及抽查原始记录,初验、自验、终验报告及验收表、整改报告,验收工作经费预决算材料  永久
  21  移民机构、设置、编制、人事任免等材料  永久
  22  移民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移民档案工作研究、培训  定期
  23  移民迁建区淹没前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江河岸线原貌的影像图片材料  永久
  二、移民搬迁安置类
  1  城镇与农村移民的分户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  永久
  2  城镇与农村移民的分户安置人口情况表、新增人口的证明材料、移民安置资格审查材料  永久
  3  城镇与农村移民淹没搬迁前的房屋产权证、宅基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永久
  4  农村移民安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或承包合同、协议  永久
  5  农村移民后靠安置的土地经营承包证。兼业安置文件材料。自谋职业或第二、第三产业安置的农村移民的准迁证、户籍证证明、营业执照、农转非审批表、招工及招生文件资料  永久
  6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后的宅基证、建房许可证或购房协议  永久
  7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后的供水、供电、交通状况的有关材料  定期
  8  占地移民原房屋调查表、拆迁协议、领款凭证、农转非证明、生产安置文件材料、安置后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购房合同、安置补偿销号合同及公证书  永久
  9  外迁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外迁移民任务的分配,外迁安置点的选择、确定,外迁移民的搬迁运输保障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  外迁移民外迁安置及审批表、移民家庭人口情况表、准迁证及迁入地户籍证明、迁入地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土地经营承包补偿(补助)资金领款凭证  永久
  11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土地开垦、改造、调整的文件材料  定期
  12  搬迁单位的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搬迁前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销号合同  定期  注:搬迁前的“两证”须原件,复建后的“两证”用复印件
  13  城(集)镇居民搬迁申请书、审批表、合同书、公证书、有关证书复印件、销号材料  定期
  14  占地移民搬迁安置申请书、审批登记表、合同书、公证书、有关证书复印件、房屋拆迁合同、销号材料  定期
  15  机关单位搬迁合同书、协议书、登记表、审批表、补偿、销号材料  定期
  16  移民搬迁安置名册、登记表、统计表  永久 
  17  其它有关移民搬迁安置文件材料  定期
  三、项目建设类
  1  专业项目淹没实物指标调查资料  复印件
  2  迁复建规划及审批文件、规划调整方案及审批文件  永久
  3  建设用地计划及审批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安全性评估材料  永久
  4  移民投资计划、资金拨付明细表、项目业主与移民部门签订的复建补偿投资合同  永久
  5  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改造、调整文件材料  定期
  6  补偿销号合同  永久
  7  项目立项审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文件材料  定期
  8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验收报告及移交手续   永久
  9  工程性项目竣工技术文件目录  定期
  10  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材料  定期  由业主按有关规定归档;项目建设档案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划分保管期限
  11  迁建企业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迁建规划、补偿投资计划及资金拨付明细表、迁建方案及审批文件、复建厂房和职工住房的文件材料、企业搬迁销号合同、企业残值处置文件材料  定期
  12  破产关闭企业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补偿投资计划、资金拨付明细表,破产关闭的规划、计划、报告、批复、裁定书、公告,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资金兑现明细表,职工住房复建方案及竣工验收材料,企业补偿销号合同  定期
  13  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监测与管理、人群健康监测与保护、城(集)镇污水及垃圾处理、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合同以及监测数据整治方案、技术总结、资金拨付明细表、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  定期
  14  文物保护,包括地下文物和地面文物保护的法规、规划、计划、协议、原始记录、施工方案、出土品暂存及移交清单、考古发掘报告及工程性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有关资料的底片、反转片、拓片、光盘等,移民资金计划及项目经费拨付凭据  定期
  15  地质灾害防治,包括移民迁建区域的地质的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预警监测系统建设的有关法规、规划、计划、协议、原始记录、报告及批复,以及工程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材料、资金计划及项目经费拨付凭据  定期
  16  项目建设验收检查文件材料  永久
  四、库底清理类
  1  省、市政府批准的清库方案与实施进度计划  永久
  2  清库实物量调查、复核文件和任务分解文件资料  永久
  3  卫生清理,包括一般污染源、传染污染源的清理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清理施工记录、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  定期
  4  固体废物清理,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清理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危险工业废物堆放点、施工清理记录、清理明细表、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  定期
  5  建(构)筑物清理,包括房屋清理、构筑物清理、秸杆等漂浮物处理的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清理施工记录、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  定期
  6  林木清理,包括成片林木、零星林木的清理及枝桠等易漂浮污物处理的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清理施工记录、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  定期
  7  经批准开展单项工程设计的清库项目合同、协议、经费预决算、技术措施、施工记录、检查记录、单项验收表与验收结论意见  定期
  8  库底清理资金计划、拨付、领款凭据  永久
  9  区县政府组织的库底清理自验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自验报告。行业自验表和验收意见  定期
  10  省、市政府组织的初验方案、初验抽检表和全检表、初验报告  定期
  11  国家终验意见  定期
  五、财务会计类
  1  淹没实物指标补偿、规定、办法  定期
  2  移民资金管理工作规划、办法、意见、通知  永久
  3  移民会计工作规定、办法、细则  永久
  4  移民资金审计、稽查工作规定、办法  永久
  5  移民资金及专项经费计划申请、下达、拨付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  定期
  6  移民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审计通知、意见  永久
  7  城(集)镇搬迁资金概算、预算书、拨付通知书、决算书  永久
  8  工矿企业迁建资金概算、预算书、拨付通知书、决算书  永久
  9  农村移民与城镇居民、机关单位搬迁资金概算、预算书  永久
  10  移民补偿价差测算、兑现方面的文件材料  定期
  11  移民行管经费申报、下达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  定期
  12  移民机构购置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清产核资方面的文件材料  定期
  13  移民保险政策文件及有关协议书、意见、通知  定期
  14  移民资金与经费会计凭证、账簿  定期
  15  移民资金与经费会计报表  永久
             年报表  永久
            月季报表  定期
  16  财务会计移交表与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  定期
  17  其它有关资金与经费会计文件材料  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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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修订)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主管,一名副秘书长分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是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专门机构,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统一管理,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接待、登记、批转、交办、督办和回复;对信访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和汇报;调查了解重要信访案件;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建立和管理信访档案。
  第二条 受理下列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1)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2)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⑷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复议、复查处理不服的申诉和控告;
  ⑸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难点,需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问题;
  (6)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询问;
  (7)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来信来访。
  第三条 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1)属于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办公室处理;
  (2)属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分别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3)属于涉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信访案件,报经分管或主管领导阅批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处理;
  (4)属于检举、揭发、控告由市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案件,报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阅批后,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
  (5)属于检举、揭发、控告市人大代表和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的信访案件,报经常委会秘书长阅批后,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
  (6)属于不服司法和行政机关判决、裁决和决定的信访申诉案件,分别转交原审理机关复查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7)属于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案件,分别转交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⑻属于揭发违犯党纪党规问题的信访案件,转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9)属于县(市、区)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转交有关的县(市、区)处理;
  ⑽对互相推诿、投诉无门的信访案件,可指定有关机关处理;
  ⑾其他来信来访,视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程序:
  ⑴市人大常委会的所有来信来访,由信访办公室负责统一接待和办理;
  (2)对一般来信来访,信访办公室直接处理。属重要来信来访,须填《重要来信来访呈阅卡》,附原件报经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批示办理;
  (3)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处理的直接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相关的重要信访案件,办理完毕后,统一由信访办公室回复有关单位或个人;
  (4)属于转办、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在三日内转交办理机关,转交后应适时发出“催办函”,或派员深入办理机关催办;
  (5)对于要求承办单位回复查处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应责成承办机关在三个月内回报查处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作出报告;
  (6)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及时报请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批示或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后,由信访办公室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协同处理。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对有下列行为者,要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来信不及时阅办,对应接访而拒不接访的;
  (2)对有理有据的申诉控告案件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
  (3)受贿索贿、徇私枉法、报复打击当事人的;
  (4)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透露给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的。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人员有下列行为者,建议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无理取闹,不听劝告,妨碍机关正常工作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冲击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
  (3)对处理恰当的信访问题仍无理纠缠,谩骂、侮辱、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
  (4)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或反动言论的;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促进农民节本增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落实。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分配使用过程透明。
  公正,指项目县的选择客观公正,配方肥加工企业和仪器设备按照招标办法公平竞争,择优选用。
  农民自愿,指尊重农民的选择,不违背农民意愿硬性要求测土配方配肥,或强行要求农民购买配方肥料。
  稳步推进,指测土配方施肥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避免一哄而上。
  第四条 各地应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鼓励农技人员走向市场。农技部门要免费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与配肥企业结合,运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农民提供优质配方肥料。
  第二章 补贴对象、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包括承担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业等。
  第六条 补贴内容:包括对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给予的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
  测土补贴主要用于划分取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分析化验和调查农户施肥情况等费用。
  配方补贴主要用于田间肥效试验、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制定肥料配方和农民施肥指导方案等费用。
  设备补贴主要用于补充土壤采样和分析化验仪器设备、试剂药品,以及配肥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
  项目管理费,由项目县在补贴资金中提取,用于项目评估、论证、规划编制、检查验收等管理支出。
  第七条 补贴标准:测土、配方和土壤采样环节的补贴按照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仪器设备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添置,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30%。项目管理费按补贴资金的2%提取。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配方肥生产(流通)企业,可按规定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申请承担储备任务。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按程序申请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贴息资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支付配方肥淡季储备贷款利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规划、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由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十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基础、项目县选择原则、资金概算、补贴内容、补贴标准、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查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下拨。
  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和仪器设备招标办法,并指导项目县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经招标确定的企业和仪器设备应在省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配方肥加工企业、受益农民、补贴标准等进行公示,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六条 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要保证肥料质量,并建立完善的配售网络。各级农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配肥企业和肥料市场的监管,切实保证配方肥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趁机哄抬肥料价格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工作,增加资金投入。要配合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农业部。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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