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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50:53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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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3〕24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最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李长春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胡锦涛同志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李长春同志讲话精神,全国妇联研究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意见》和李长春同志讲话精神,提高对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对新世纪新阶段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印发了《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这对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妇女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加强妇女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央文明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促进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立,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妇联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女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自觉性,组织妇联干部和广大妇女群众认真学习《意见》和李长春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贯彻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妇女的思想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努力把妇女和家庭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以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为重点,加强妇女和家庭的思想道德建设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特别是在非典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面前,全国上下大力弘扬和培育出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民族精神,既体现着全民族的共同意志,也汇聚了每个公民的道德力量。各级妇联组织要按照李长春同志的讲话精神,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妇女和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全过程,在妇女和广大家庭成员中大力倡导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力倡导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精神,把伟大的民族精神转化为激励广大妇女群众奋发进取、扎实工作的强大动力。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要教育广大妇女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崇高的理想激励自己,用昂扬的斗志鼓舞自己,用美好的情操陶冶自己,用丰富的知识充实自己,争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新女性。
三、从妇女和广大家庭的实际需要出发,创造性地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开展形式多样的道德实践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各级妇联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许多富有特色的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收到一定的效果,产生了比较广泛的社会影响。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各级妇联组织的道德实践活动必须有新思路和新举措。要根据当前妇女和城乡家庭的新变化,按照中央对思想道德建设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新要求,创造新的道德实践活动形式和载体,吸引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使她们在参与中切实得到启发,受到教育。
要针对妇女和家庭道德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在农村,要结合“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把“美德在农家"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使家家学、家家议、家家做、家家乐、家家评5个系列活动真正落到实处,并根据中央文明委“三讲一树”的要求充实活动内容。要在今明两年抓出成效,促进农村家庭道德建设水平和农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变。在城市,要配合文明社区的建设,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楼栋"和创建“学习型家庭"活动,要把“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作为创建文明楼栋的重要内容,结合社区和家庭实际制定文明楼栋和学习型家庭的标准,并于今年底推出一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
要从妇女群众求健、求美、求乐的需求出发,继续开展“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和“家庭文化活动”,通过举办妇女健身活动展示大赛和家庭文化节、表彰巾帼文明健身队和建立农村妇女文化活动站等方式,吸引和带动更多的妇女参与到群众文化和文明健身活动中来,用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占领妇女和家庭文化阵地。
要立足于提高女性职业道德的整体水平,深化“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形式,提高女性集中岗位的服务质量和道德水平,树立巾帼文明示范岗优质服务品牌。要拓展领域,推动创建活动由窗口行业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区及个体私营经济等领域延伸,带动更多的职业女性文明上岗,文明服务,岗位建功,岗位成才,进一步扩大创建活动的影响,促进从业女性整体职业道德的提高。
要以提高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素质为重点,继续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开展“全国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和“家庭优生优育优教知识传播与实践行动”,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和渠道,让这些活动走进学校、走进家庭、走进社区和公共场所,引导少年儿童自主参与道德实践,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要继续开展“中华巾帼志愿者”、“巾帼文明服务队”、“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在全社会倡导扶危济困、关爱他人、无私奉献的精神,让人们在为社会为他人奉献的过程之中体会到幸福和快乐,提高思想道德境界,让受助群众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要配合信息产业部大力推进家庭上网工程,引导和鼓励广大家庭成员坚持传播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形成有利于妇女和家庭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
强有力的宣传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各级妇联要将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强化宣传意识,创新宣传手段,增强宣传效果,积极营造有利于妇女和家庭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级妇女报刊、妇女网站要把思想道德建设的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开辟道德专栏,通过专题报道、言论评论、理论研讨和公益广告等形式,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特别是要注意宣传符合新时期道德建设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使广大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道德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进行道德舆论监督,旗帜鲜明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要充分发挥群众在道德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吸引群众参与道德评议活动,使他们成为参与道德评判的主体。
要发挥已有的妇女传媒监测网络的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提高商业性广告的文化品位和性别意识,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生产优秀作品,正确引导广大妇女群众的审美观念,培养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
要充分利用确立“公民道德宣传日”的有利契机,于每年9月20日前后开展一次大规模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富有妇女特点和家庭特色的公民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的高潮。
五、切实加强对妇女和家庭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妇联要把学习贯彻《意见》和李长春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妇女和家庭的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认真抓好落实。要把这项工作与正在全党全国蓬勃兴起的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结合起来,与妇联开展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从各地实际出发,针对妇女和家庭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加以解决,力求抓出成效。
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妇女和家庭道德建设的规律,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精心设计道德教育的有效载体,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基层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特别是要重视发现、培养和树立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先进集体、个人和家庭典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先进的思想道德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广大妇女和千家万户的自觉行动。
各级妇联干部也要带头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以实际行动为广大妇女群众做出表率。


全 国 妇 联
2003年月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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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及《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及《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是种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凭证和标志,由农业部统一制作。
第三条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的发放对象:
(一)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的专职种子管理员;
(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聘请的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兼职种子管理员。
第四条 专职种子管理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种子管理工作,能够做到秉公执法;
(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连续从事种子工作三年以上,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经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统一业务考试合格。
第五条 兼职种子管理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种子管理工作,能够做到秉公执法;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掌握种子管理及有关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四)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务考试合格。
第六条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的发放:
(一)专职种子管理员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签发,并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二)兼职种子管理员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签发,并同时报省、地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专职种子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种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兼职种子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种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协助专职种子管理员及有关部门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三)及时向种子管理部门汇报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第九条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的管理:
(一)《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同时发放和收回,配套使用,编号一致;
(二)《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仅供种子管理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不得涂改、伪造;
(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实行注册有效制度。专职《中国种子管理员证》每年由持证人所在机构统一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兼职《中国种子管理员证》每年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注册;
(四)《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在持证人所在机构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五)种子管理员调离原工作岗位,由所在的种子管理机构及时收回《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专职种子管理员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注销,并报农业部备案;兼职种子管理员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注销,并报省、地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遗失后,应登报声明作废,经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 种子管理员应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管理员的监督和管理。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做好对种子管理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种子管理员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种子管理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发证机关收回《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和阻碍持证和配戴胸章的种子管理员执行公务,对干扰、拒绝和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率,实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增加城市整体功能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须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综合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局根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及配套建设内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
第六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在开发项目竣工并经单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是否按经批准的规划实施开发建设;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按要求同步完成,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四)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六)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七)其它。
第七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开发建设协议书》。
(三)开发项目立项和计划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图;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经批准的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批准文件;
(八)经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物业管理办法及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产权界定方案;
(十)经批准的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图;
(十一)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其它应提供的文件、材料或图纸。
第八条 开发项目竣工并经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建设局提出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市建设局应在收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后一个月内,编制该项目综合验收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
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须对各自负责的验收内容签署明确的验收意见和评分意见,并对此负责。
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开发项目,由市建设局发给《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书》,作为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实行百分制评分和等级评定制度。 百分制评分标准和等级评定标准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制订, 报市政府审定颁布后实施。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须按《开发建设协议书》要求同步实施,并按《开发建设协议书》规定进行分期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对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按《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中的责任条款处罚。在未改正之前,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审批新的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本经综合验收和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凡未经综合验收和综合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外,造成遗留问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凡在本办法颁布前已交付使用、未按经批准的规划完成配套建设的项目,由市建设局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协议书,限期完成配套建设。逾期由市建设局给予警告,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办理其它项目审批手续。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
注销其开发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经批准的产权界定方案,对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进行产权移交。
第十五条 武鸣、邕宁两县的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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