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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做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55:27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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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做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做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22日,交通部

八十年代以来,全世界船舶海难事故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统计资料表明,所有的海上事故中,约80%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为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促进船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加强对人为因素的控制,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第十八届大会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第A.741(18)号决议。1994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又通过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使该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
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规定,包括载客高速艇在内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和散货船,以及载货高速艇,应不迟于1998年7月1日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不迟于2002年7月1日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上述船舶及其管理公司应分别在上述日期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
我国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负有履行该公约的义务。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交通部授权中国船级社为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所有船舶发证机构。部安监局负责对发证工作实施监督。船公司符合证明由交通部发放。现要求各国际航运公司及其悬挂我国国旗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公约规定的日期前完成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
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涉及国际航运公司、船舶、审核发证、监督检查和政府主管部门等各方面,需要各有关方面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和通力合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船公司领导层及专门工作班子的培训;公司安全管理现状的预评估;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船长及干部船员的培训;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内审及管理评审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纠正;外部审核;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的取得。
完成上述工作约需一年至两年的时间。
二、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大致时间安排
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将大致按以下安排分阶段进行:
(一)1995年:宣传、学习《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立法阶段;
(二)1995年6月至1996年6月底:船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阶段,包括安全管理现状的内部预评估和起草体系文件等;
(三)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底:船公司内部评审、完善体系、纠正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和管理评审阶段;
(四)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外部审核和发证阶段。
从现在起至1998年7月1日只有三年多的时间,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有紧迫感。有关准备工作要力争提前完成,不宜迟于上述时间安排。
三、当前的几项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即将出台的《主管机关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指南》及有关文件,吃透其精神和各项具体要求。部将适时安排培训班和研讨会,以便培训骨干、探索方法和指导实施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也要自行组织必要的骨干培训。
(二)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选拨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不失时机地开展准备工作。
(三)各国际航运公司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总体时间安排,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具体规划和方案,并报部安监局,抄中国船级社。
(四)部安监局和中国船级社要抓紧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并强制实施的第A.739号决议,分别做好对船公司和船舶审核及发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港务监督要做好对船公司和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证书和合格文件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包括监督员的培训。
四、为了搞好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摸索经验,以点带面,部将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国际航运公司为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由部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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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是法律和文化的有机统一,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如何进一步深化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公民信仰法律和崇尚法治的意识,以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我们积极的思考和不懈的努力。尽管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我们工作中确实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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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法是立体的,就不止一个维度。罪与罚始终是刑事司法之维,没有罪与罚的主题,刑事司法就会失重栽倒。但是,罪与罚是否是刑事司法唯一考虑的议题?各人见解不一定相同。不过,不少人会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刑罚不是刑事司法最终和唯一目的,除了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之外,对犯罪人的精神拯救与行为矫正也应当是刑事司法要努力实现的目标。尤其是,一旦判决定谳,落实刑罚的过程便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心,有些刑事案件(如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人精神拯救随着审判程序的启动就已经开始。如何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改造,不仅是刑罚执行机关所关心的,法院有时也倾力其中。

  河南新郑推出的缓刑会见“新政”,就是法院在改造服刑罪犯方面有所致力的表现。这项“新政”试图改变缓刑执行中的“大撒把”现象,扭转被判处缓刑人员放任自流的局面,通过法院主动安排的会见,用温情建立起缓刑服刑人员与司法的情感联结,以劝解、开导、抚慰让缓刑服刑人员认识到自身的罪错、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殃及自己家庭的损伤面,认清缓刑既有刑罚的性质又有宽免的意蕴,进而唤起改过自新的意识。仔细观察这种做法,可以看得出来,它是帮教在缓刑执行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帮教中常见的以情动人的办法在缓刑会见中也有充分体现。不过,对于服刑人员的帮教虽然早已经存在,经验也积累了很多,但缓刑会见的做法在形式上是新的,是因为法院介入缓刑执行并以会见的方式进行帮教,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从一千多例缓刑会见的实例中也不难得出这一做法效果良好的结论。

  这一做法让我想到的是:人之失足,端赖自我救赎,若无悔过之心,自新之意,便始终堕落尘泥而不能振作。但许多人的自我救赎需要外在助力,尤其是犯罪后被课以刑罚,不少人意志消沉,心路迷茫,失去自我救赎的方向与动力,如溺水之人,需要一双援手加以救助。这种救助最重要的是精神拯救,精神拯救若能成功,其效果可以落实在行为矫正上。这种精神拯救有时有意为之,有时无心得之。维克多·雨果的《悲惨世界》描写了这种拯救和自我救赎的例子:受到不公正司法之害而对社会充满仇视的冉阿让终于刑满释放,在归途中到处碰壁找不到可以栖身一夜的地方,米里哀主教在自己朴素的家里接待他,把他当作尊贵的客人一般接待,甚至拿出祖上传下来的银制餐具招待其饮食。次日,冉阿让离开,银制餐具也被其偷偷携去。不久,警察押着冉阿让带着赃物回来。米里哀主教见状当然一切都明白了,却对冉阿让说:“很高兴看见您。怎么回事儿!烛台也送给您了,跟其他几件都是银器,您可以卖上两百法郎。为什么您没有把烛台连同餐具一齐带走呢?”这件事给冉阿让触动之大可以从他当场表情看得出来:“冉阿让睁大眼睛,注视年高德劭的主教,脸上的表情用人类任何语言都难描述。”此后,这副烛台伴随其终身,成为其自我救赎的精神支柱,米里哀主教用烛台和银餐具拯救了冉阿让的灵魂。人未必将自己的善根都毁掉了,有外在的关心、帮助与拯救,失足者的自我救赎才更有发生的可能,也才能更具动力。

  河南新郑的这一“新政”是进行帮教的主动行为,体现了当代司法文化的某些特质。我国刑事司法走过了阶级观塑造的斗争型诉讼阶段,某些特定历史时期那种剑拔弩张的压迫型司法往往使被改造者惊恐畏惧却难以心悦诚服。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之后,现代法治观念浸染,刑事司法也摆脱了一味硬性的基调,司法逐渐走向柔化,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罪犯和轻刑罪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成为对失足者帮教的基本方式。这种柔化司法的做法是非对抗性的,也不以宗教精神作为基础,达到预期效果靠的是公权力机关的低姿态和对于帮教对象的关切。这种帮教形成了一种罪犯改造的成功模式,缓刑会见的做法延续了这一模式。

  对比之下,有些国家对犯罪人的精神拯救有着自身的文化特色,有的是以宗教情怀对犯罪人进行精神拯救,宗教文化、人道关怀和现代法治精神起到使司法柔化的作用,进而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米里哀主教显然是出于基督徒精神而帮助冉阿让进行了精神救赎。这种精神撇开宗教色彩,也仍然不外乎以善感化和人道关怀。这种非宗教化的精神内核与我国帮教中的意识、理念并非没有对话的空间。我国的司法文化有着自身文化特质,但人道关怀、以人为本等精神、理念是符合人性中某些共性的要素的,是可以馈赠失足者的精神烛台。

  以一定文化托底,对失足者的帮教也就有了相应的精神源泉。当然,缓刑会见的做法,主要是针对缓刑执行中存在的不足而不是主要基于一定的文化理念产生的。缓刑不等于放任自流,这是一般道理,但缓刑执行应当采取哪些有效办法,却不是已经都认识清楚的问题。缓刑主要靠法律威慑、公安机关督导、家庭管束、个人自我约束和相关单位配合来实现其目标。人民法院本来置身事外,但有心者察觉在缓刑人员改造方面,法院并非无可作为。判决由法院作出,法官对判决背后蕴含深意的诠释更为直接,因而也更有说服力,对于缓刑判决效果的了解和控制也有利于很好达成缓刑判决的目的。

  一般认为,司法权具有消极性,司法总体来说是被动和克制的,不过,近几年来我国法院倡导司法能动,强调司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我国法院的文化特色。对于缓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反应,是司法能动的表现,是司法不被动形成业绩而是主动创造业绩的做法,体现了地方法院的有意识的追求,与几年来法院司法主旋律相应和。从已经展开的缓刑会见工作看,新郑法院实行这一制度,取得相当成效。

  不过,这项制度要成为长效制度,也面临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法院进行缓刑会见,面临缓刑执行方式的变化,缓刑执行由过去公安机关执行改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专门机关在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督促、劝导并以监督其进行社区服务等方式促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方法。社区矫正势必要比过去的执行方法对被缓刑人有更多的帮教,但法院在社区矫正中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法院如何与社区矫正机构合作,介入社区矫正中对被缓刑人的帮教,需要根据缓刑执行法律制度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另外,法院长期以来存在案多人少的困局,缓刑会见势必牵扯一部分办案人员的精力,付出司法成本,一些国家专门设置的缓刑执行官制度更有优势,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引入。我国若能引入缓刑执行官制度,法院缓刑会见便可由雪中送炭转为锦上添花了。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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