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45:37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2: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农林牧渔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500以下

1000以下

仓储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房地产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金融企业
从业人员数

净资产总额


万元
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
100以下

5000以下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万元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
600以下

2000以下

文体、娱乐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信息传输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租赁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居民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其他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说明:

  1.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朝阳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6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朝阳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各类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渠道,保证气象预报及时、准确发布与刊播。

第五条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由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和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中,市本级的气象预报由朝阳人民广播电台、朝阳电视台、《朝阳日报》、朝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刊播。各县(市)区发布刊播气象预报的媒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共同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刊播与紧急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气象预报的工作制度。

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外,国家和省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只能提供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根据气象变化和需要,及时地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

第七条 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第八条 鼓励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探讨气象预报、气候预测技术与方法,其研究结论与意见可以提供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气候预测时综合考虑,或者在专业技术会议上交流,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不按规定及时刊播气象预报,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气象预报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是指可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日常中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评估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家属在预防腐败上也能有所作为

杨涛


据新华社近日报道,中共浙江永康市委组织部近日下发文件,在全市聘请15个党政一把手的妻子担任“两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监督信息员。对于作为党政一把手的丈夫在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做些什么,这15个妻子将予以重点检查和监督,并随时向组织部门反映丈夫的情况。
这一消息一出来,就招到一片的反对之声,有人认为永康市是在作秀,也有人认为这一做法有违中国古代传统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也会因此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但在我看来,永康市出台这一文件,是在领导干部在法律监督、党内监督与舆论监督外开拓了一个新的监督途径,有其可取之处。
首先,从以往的反腐败的实践来看,无论是胡长清、程维高还是刘方仁的腐化堕落与其家属、朋友都有关联,生活圈、社交圈成为是领导干部腐败的主要滋生源之一。但是,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分散性的特点,组织上难以掌握,对其监督管理一直是薄弱环节。而作为与领导干部一起生活的配偶在获取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信息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而,让妻子来参与监督有利于弥补组织监督的真空。
其次,让妻子来参与到对领导干部“两圈”的监督,是充分利用道德、伦理、亲情的多种方式,预防其腐化堕落。作为监督者的妻子,其可以使用道德、伦理、亲情的多种方式来劝阻和感化领导干部,有时甚至能产生法律强制监督无法达到的效果。而且,妻子兼有的监督信息员的身份,对不听劝阻的领导干部也能起到某种约束力。
再次,让妻子来参与到对领导干部“两圈”的监督,实际上也是让领导干部的妻子本身得到法制教育的一个过程,可以有效地减少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诱因。在现实中,许多领导干部的腐败犯罪是在妻子参与甚至是纵容下进行的,让妻子自身得以教育,警钟长鸣,从而做到自身不参与并且劝阻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深渊。
同时,我们也看到,永康市这一文件中,规定作为受聘为监督信息员的条件是要自愿、敢于负责、出于公心、作风正派,并且对于监督信息员也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因此,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授权性的而不是义务性的规定,而且着眼于防范的角度,所以不违反中国古代传统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也不会因此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并且,这一倡导性的制度仅仅是给那些想让领导干部廉洁、使家庭平安的家属一个监督权利,目的是要预防领导干部的腐败,比起领导干部因为腐败而使家庭走向万劫不复的遭遇而言,平时的防微杜渐的措施虽然会给家庭带来某种不快但实在是算不了什么,从某种意义上讲,反而更是为家庭的长久的平安幸福着想。
当然,我们不能迷信这么一个制度能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成效,其效果如何,最终还是要在实践当中检验。我们所要做的是静观其效,不急于去全盘否定这一创新的制度。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