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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38:25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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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纠办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卫生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由部际联席会议商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一项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经过一年多的集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已有的成效离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还有差距,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依然比较强烈。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继续作为全国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把治理工作继续引向深入,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继续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下来为总目标,与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紧密结合,以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和规范医药价格为重点,以积极推进药品招标采购为切入点,以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为保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明确政策、规范秩序、完善制度、制约权力、加强监督、确保实效上下功夫,务求实现以下三项目标:
一是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过程中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开单提成和暗箱操作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药品流通秩序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制售假劣药品和非法开办药市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和查处,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和生产流通企业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初步治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三是“虚高”的药品价格进一步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得到落实,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得到明显减轻。
二、治理工作的任务
(一)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规范购销行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医药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要在规范试点的基础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医疗机构中积极推行。这项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讲求实效,重在集中,提高交易手段的现代化水平,防止重复劳动和流于形式。要制定统一、科学、通用性强的评标体系和工作程序,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防止产生新的不正之风。同时,要确保药品质量,防止片面追求低价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要做好服务工作,规范自身行为。要坚决查处并纠正以招标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行安排药品交易、行政部门干预和垄断以及乱收费等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方便及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继续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对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要坚决整顿,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要坚决打击,特别要加大对农村销售假劣和过期药品的打击力度。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规范,对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反弹。要加大治本的力度,按照扶正祛邪、疏堵结合的要求,积极探索既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方向相适应,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经营模式,开展药品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按照纠风治本抓源头的原则,加大对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和生产流通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的整治力度。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二是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淘汰落后的生产经营企业,控制新增企业;三是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的管理,加快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
(三)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围绕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好各项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建立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规范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和药品的价格行为,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不得收费,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推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落实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服务价格,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推行药品和医疗服务明码标价制度,逐步试行药品零售包装印制价格的规定,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2001年在全国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医疗机构的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继续总结推广“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病人选择医生”等做法,把引入竞争机制和医德医风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价格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医疗服务。
(五)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顶风开办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制售假劣药品、生产使用假劣一次性注射(输液、输血)器、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正当竞争、医药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开单提成、非法行医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特别要严厉查处国家机关中与违法违纪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
三、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工作协调,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党政统一领导,政府部门主抓,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组织协调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推诿扯皮现象。凡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假劣药品问题突出被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出现反弹的地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国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搞好综合治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单位的购药、服务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药品质量和药品市场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医药市场和药品广告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经贸部门负责医药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积极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落实好各自任务的同时,共同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和操作规程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拟于第三季度召开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交流会。二是在总结近年来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于第二季度制定下发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并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提出开展药品经营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性意见。三是加快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工作,于第二季度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四是适时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对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落实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五是拟于第四季度召开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汇报会,检查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紧密结合,促进行业作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紧紧依靠社会各界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监督。各地要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作为民主评议行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治理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挥情况和取得成效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评议为动力,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作为加强行风建设、促进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进行行业作风整顿,加大对本行业的监管力度,解决队伍自身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坚持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各地区、各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要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多组织明察暗访,通过检查发现并及时总结推广从改革入手、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大力宣传治理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要注意将纠风工作与查办案件工作紧密结合,从严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重视对顶风违纪反面典型的查处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20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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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我区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合法性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场外交易能否收取市场管理费的问题,《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未作明确规定。如你区人大常委会或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区实际,颁发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可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6年6月1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济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原在外地,符合随军条件,已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办理随军手续,并已办理济南市常住户口的驻济部队干部家属。
  第三条 我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均有义务接收随军家属就业。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地方人力资源管理规划,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的调配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非本人原因未就业安置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资金及时到位。民政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军地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工商、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以市场就业为主、行政调配为辅的原则,坚持自主择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分散调配安置与相对集中安置相结合、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随军家属在原户籍所在地有正式工作的,由有关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部门负责联系接收单位,其中,联系调入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为市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 原工作单位为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联系调入我市县(市)区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原工作单位为垂直管理单位的,应联系调入对口单位; 原在企业工作的,应联系调入企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动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其中,对拟调入没有年度增人计划或年度增人计划不足的事业单位的,可由该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增加年度增人计划。
  第七条 随军家属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干部本人或所在部队联系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额、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等情况,安排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岗位作为指导性计划,定向调配安置随军家属。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民政部门负责摸清部队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情况,定期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额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随军家属情况,制定随军家属指导性调配安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指导性调配安置计划,协调各驻济部队,按照岗位推荐资格条件,推荐随军家属调配安置人选。
  4.驻济部队负责将符合调配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档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对部队推荐的随军家属档案材料进行审查或必要的调查,对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按管理权限办理调配手续。
  5.随军家属应在接到调配安置通知后15日内到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报到上班。对已落实接收单位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推荐调配安置,也不再计入未安置统计范围。
  6.对非本人原因暂时不能调配安置的,鼓励其市场就业或纳入地方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
  第八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进入专业批发市场经营的,持师以上政治、后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免收个体登记费。
  第九条 在原户籍所在地没有正式工作、办理随军落户手续后有求职要求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列入重点援助对象介绍就业。
  第十条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2次推荐就业机会; 对有参加技能培训愿望的,免费提供1次职业技能培训。随军家属可根据自身情况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随军家属自费培训的可由部队凭培训合格证书和有关票据,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人最多不超过800元标准报销培训费。培训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应对已安置的随军家属给予一定照顾,本人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安排下岗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对随军家属优先推荐就业,鼓励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组织社会信誉好、生产经营状况好、社会保险缴纳正常的企业,举办随军家属专场职业推介会。
  第十二条 对非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在待岗期间,参照济南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享受地方生活补助的随军家属不再纳入未就业安置范围统计。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2∶1的比例分级负担。生活补助费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其档案由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管理,并可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推荐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也不再列入未就业安置统计范围:
  1.随军后户籍未迁入本市或不在本市居住的;
  2.已经在本市就业、创业的;
  3.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就业培训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就业岗位的;
  5.军队干部已转业、退休、调离及自谋职业的;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列入“双拥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第十六条 驻济部队应当引导军队干部和随军家属客观理性地认清当前就业形势,自觉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各单位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应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规定待遇的,一经发现,追回骗取资金,并视情取消单位和个人就业安置资格,直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规定,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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