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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40:39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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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72号)

【2001年3月9日颁布】

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完善对保险中介公司的监管,现就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中介公司应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公司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程序
(一)保险代理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当地保监办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2、拟聘请注册会计师个人履历;
3、拟聘请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
(二)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一)项所列备案材料。
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在收到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并登记备案。
三、年度外部审计的内容
保险中介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进行常规审计外,还应当审计下列事项:
(一)保险中介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二)保险中介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报送的各类监管报表;
(三)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费帐户;
(四)保险中介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五)保险中介公司业务经营的合规性。
四、保险中介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有关政策性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险中介公司外部年度审计工作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自2001年开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当地保监办。
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办将向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公司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七、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重大疏漏或失误以及隐瞒重大问题,可以要求保险中介公司终止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对保险中介公司负有责任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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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铁道部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199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鲜活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输鲜活货物,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条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办理鲜活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系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烂变质或病残死亡的货物;托运人认为须按鲜活货物运输条件办理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
(一)易腐货物包括肉、鱼、蛋、奶、鲜水果、鲜蔬菜、冰、鲜活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又分为(1)冻结货物;(2)冷却货物;(3)未冷却货物。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鱼以及鱼苗等。
第四条 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品质新鲜、无病残、有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包装。使用的车辆和装载方法要适合货物性质,按照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及货物运送全程的季节和气候条件选择运送方法,并根据需要采取预冷、制冷、加冰、保温、加温、通风、上水、押运等措施,以保持货物的质量状态良好。
第五条 承运人应考虑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坚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按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并做好途中服务。
第六条 承运人为确保鲜活货物运输质量和快速运输,各级调度对鲜活车应重点掌握,防止中途积压。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积极组织开行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编制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方案,应落实日常配空、装车、留轴挂运、中转衔接、编组等工作,并加强调度指挥,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托运人要做到货源落实,单证齐全,备齐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托运人、收货人要积极配合承运人及时组织装车、卸车和搬运,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装卸车过程中货物发生腐坏、冻损、污染及植物生理病害等事故。装卸作业中严禁损坏车辆。对到达的发生腐坏、污染或死亡等事故的鲜活货物应立即卸车并妥善处理,防止扩大损失。
第八条 铁路不办理零担鲜活货物的冷藏、保温、加温、通风运输。但装一般货车短距离运输时,在自局管内由各局确定;跨局运输的,仅限能以一站整零车装运直接运抵到站或以两站整零车装运至第一到站卸车的,方可按零担办理(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除外)。具体条件由铁路局规定。托运人必须保证零担鲜活货物在所提出的容许运输期限内不致腐烂、变质和死亡。
使用加冰冷藏车办理易腐货物装运的车站由铁道部批准,并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未公布的车站不得办理发运。
第九条 鲜活货物车辆的装载与加固除本规则规定之外,均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易腐货物运输

关于集中开展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专项行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 国家版权局 公安部 文化部 海关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公安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

关于集中开展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专项行动的通知

(2001)新出明电字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广东海关分署及各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有关精神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为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规范有序,定于今年9月下旬至10月底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的专项行动。已经开展的打击软件盗版集中行动,按照本文部署继续进行。有关工作内容如下:

一、清理整顿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和软件销售市场的监控。要组织足够的执法人员对出版物和软件销售市场进行高密度的清查,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街头和社区非法游商的治理力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的检查,彻底清查各种各类载体的非法出版物和盗版软件。要重点查缴下列品种:一是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当前要继续尽力查堵收缴《中国“六四”真相》、《“远华案”幕》等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同时还要防止和制止此类出版物通过互联网等其他方式传播。在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采取有效和恰当的措施,查缴煽动民族分裂的非法出版物(包括各种非法录音录像制品)。二是淫秽色情出版物,尤其是坚决查缴淫秽光盘,以及青少年学生为读者对象的日本色情卡通画册和64开本“口袋本”。三是“法轮功”类出版物、气功类非法出版物和其他宣扬伪造科学、愚昧迷信的非法出版物。四是盗版出版物和盗版软件,特别是盗版教材、盗版教学辅导读物、盗版光盘(尤其是盗版DVD)和盗版的名书名刊名影视作品,以及各种可在电话中安装的盗版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和游戏软件等。五是各种非法报刊,特别是查缴领取内部资料准印证擅自改为正式刊出版的内部资料,违法发布印刷品广告的报刊,伪造、假冒刊名刊号,报名、报号出版的报刊,擅自印刷或者未经批准、非法进口的境外报刊,在港、澳、台注册,实际在内地非法编辑、出版、印刷、发行的报刊,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的报刊。

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管。要坚决取缔各种无证照非法经营,对违规销售非法出版物和违法销售盗版软件,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经营业主,要坚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对大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非法出版物摊点实施集中清理。要继续抓好《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新出联[2000]31号)的贯彻落实,10月份组织对中、小学使用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情况的联合检查,坚决遏制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泛滥的势头。要加强对城乡集市的检查监管,防止其成为新的出版物集散地。要特别注意在节假日和工余时间对出版物市场的检查。对查缴的书报刊和光盘等,要登记造册,严加保管,统一销毁,不得外传。

二、查处大案要案。针对非法出版活动当前仍相当猖獗的情况,要加大运用《刑法》等法律武器进行刑事打击的力度。刑事案件处以公安机关为主,新闻出版和版权等有关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当前要加大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大案和盗版教材辅读物以及计算机软件盗版等大案的查处力度。要以查办案件为契机,深入追击,坚决打掉制售各种非法出版物和盗版软件的不法团伙,端掉其制作、储运窝点,摧毁地下发行网络。

三、严厉打击出版物和盗版软件走私。要进一步加大对海上偷运和进出口环节走私非法出版物和盗版软件,特别是大规模走私光盘活动的打击力度。广东为打击走私光盘的重点地区,要筹措专项资金,支持海关和公安边防等部门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从根本上扭转光盘走私的猖獗势头。

四、加强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公安、工商、海关、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联系与合作,进一步形成合作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报告,并根据此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情况,请于10月前底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各自上级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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