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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4:55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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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12日
教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2000年以来,全国学校(含幼儿园)共发生火灾3700余起,死亡44人,受伤79人,直接财产损失2200余万元。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教育部和公安部多次组织消防安全的治理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自查自改,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学校的消防安全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一些学校仍存在不少火灾隐患,有些问题还比较普遍,部分学校依然存在重视不够、管理不严、制度不够健全、措施不够到位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学校存在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火用电、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等现象,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为认真吸取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火灾和去年俄罗斯莫斯科友谊大学学生宿舍火灾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校的基本责任,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应尽的义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和教育部去年召开的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下大力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严格制定用火用电安全、火灾隐患整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同时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系、部、年级、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评,奖惩兑现。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要以学生宿舍(包括校外学生公寓)、学校校园内教职工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人群集中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一是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拆除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二是严格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纠正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炉、液化气罐等违章行为。三是清理学校人员集中场所内封堵和占用疏散通道上的杂物,拆除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的障碍物,保持畅通。四是拆除在学生宿舍外窗安装的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栅栏。五是学校图书馆、学生宿舍、公寓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应急广播系统,损坏的要立即修复,确保有效使用。六是学校要利用暑假假期对学生宿舍电线、电话线、网络线进行改造,根据宿舍学生人数每人配备适当的固定插座,方便学生使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宿舍中指定规定的区域,配备大理石等阻燃桌面,集中使用电器,减少或防止因使用伪劣电器等引发火灾。
  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及自防自救能力 
  在学校对学生及全体教职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对提高国民整体消防安全素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要组织编写消防教材,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要分期分批组织学生参观消防防灾教育馆、消防站,组织学生进行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运动会、消防征文、消防演讲会、消防辩论会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把学校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重要内容,协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搞好自查自改。 
  请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属地各级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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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


  《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4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省 长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推动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和排污监测、计量监督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和排污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对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用能、排污及监测单位的计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应保证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正常运行。明确计量管理职责,配备计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计量管理制度,确保能源和排污的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应具备计量管理知识和相应的能力。

  第六条 用能单位应按照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规定的配备率和准确度,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或规范,配备排污计量器具。

  第七条 由于工况条件恶劣或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计量器具的,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制定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并按管辖分工,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非重点排污单位应提高计量管理和测试水平,积极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 用能和排污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应依法进行强制检定或定期校准。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所使用的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应依法进行强制检定。环境监测机构按管理权限在依法检定周期内应进行比对监测。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一)未经检定 (校准)或超过证书有效期的;

  (二)准确度或防作弊装置遭到破坏的;

  (三)计量器具检定标记、封缄被伪造或破坏的;

  (四)计量器具性能被擅自改变的;

  (五)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采购、安装和使用纳入国家 《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的用能和排污计量产品应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

  第十三条 用能和排污单位用于贸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损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用的计量数据,应以计量器具检测 (化验)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国家、行业或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环境统计和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应以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为依据,不得估量计费和虚报数据。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的量化管理体系,开展节能量化自我评价,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定期量化评价和检查。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辖分工,定期向省、市 (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节能减排计量数据和计量状况。

  第十七条 进行大宗能源交易需要计量的,能源贸易供需双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公正计量机构进行计量。

  第十八条 能源和排污监测机构、能源公正计量机构、能源效率计量检测机构应具备保证检测 (监测)质量及公正性的条件和能力,并依法进行资质认定。

  第十九条 推广用能、排污新产品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在技术标准或方案中如实标明节能或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可以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实施计量检测。

第三章 计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市 (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用能和重点排污计量数据平台的建设,提供节能减排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量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由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 计量监督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制定检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可以提前采样、测试;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提取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检查;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有关资料和物品。

  第二十六条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计量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二)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三)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率、完好率、合格率情况;

  (四)用能和重点排污量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符合情况;

  (五)组织用能或重点排污监测机构现场核查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情况;

  (六)重点用能单位能耗、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效率及其他用能和排污计量指标达标情况;

  (七)用能、排污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或减排计量指标、参数的标明和计量检测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准确度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不涉及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不涉及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行为的,辅助计量器具处5000元罚款,主要计量器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未给国家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用户造成轻微损失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排污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不涉及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行为,责令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能和排污单位不以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不涉及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行为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能源和排污监测单位及从事用能、排污计量监督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检测、监测单位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出具虚假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从事能源和排污计量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用能单位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能源的单位。其中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较大的用能单位。

  (二)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重点排污单位是指:

  1列入国家、省、市 (州)重点污染源或承担重点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

  2向重点流域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

  3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

深府〔2005〕220号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市委市政府“文化立市”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的意见》(粤府办〔2004〕62号)、《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的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总额3亿元,纳入每年的市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成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是本专项资金的专家顾问组织,主要成员由我市文化产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为专项资金的资助、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资助项目评审意见。评委会按照相对独立、封闭操作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重点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文化产业基地,包括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孵化基地、文化产业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以及我市国家级、省级等各类文化产业基地;
   (二)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等四种资助方式。其中,项目补贴只适用于对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和奖励则只适用于对企业的资助。
   原则上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专项资金的15%用于对文化产业基地的项目补贴;85%用于对企业的扶持,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分别占对企业扶持资金总量的40%、20%和40%。
   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重点扶持企业的资助要占企业扶持资金总量的65%以上。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文化产业基地的项目补贴包括对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对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对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须经市政府批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基地须经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批准,且均通过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验收或认证;
   (二)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资助的,必须获得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的立项批准,且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进入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从其入驻起3年内每年给予生产性用房适当房租补贴;
   (四)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评审认定,对新兴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对企业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的前1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非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配套资助: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并根据获得资助项目的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三)奖励: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对于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5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5%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3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0%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
   对在深圳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级、广东省以及我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按其年度发行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评奖奖励的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所获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资助申请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公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五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核,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审批;
   (三)市财政局批准后,资助计划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签署《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除贴息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所取得的资助资金,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市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帐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市财政局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一)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
   (三)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研发支出。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应定期对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项目以及企业所取得配套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项目完成后,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局按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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