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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企业护厂队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50:27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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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企业护厂队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工业企业护厂队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企业的治安防范,维护生产、企业和治安秩序,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规模及地理治安环境等情况的需要,组建护厂队(班)或配备专(兼)职护厂人员(以下称护厂队)。护厂人员的配备,由企业确定。
第三条 护厂队是保卫企业安全的自卫队伍,在本企业保卫部门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公安保卫部门指导。
企业党政领导和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护厂队的领导,不断提高护厂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护厂队的主要任务:
(一)担负本企业的门卫、巡逻、守卫和押运。
(二)维护本企业内部的生产、工作和治安秩序,预防和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要即时送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三)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对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企业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
(四)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
(五)完成本企业领导和保卫部门交办的其他护厂任务。
第五条 护厂队员的条件和要求。
护厂队员必须身体健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序,年龄在十八至五十岁,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
护厂队员必须做到:
(一)热爱本职工作,不怕牺牲,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三)团结协作,文明执勤。
(四)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组建护厂队,原则上应在本企业职工中选配。确需招收厂外人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签订劳务合同。
第七条 护厂队员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公安保卫部门要负责进行政策法纪、治安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八条 由本企业职工选任的护厂人员享受其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从厂外招收的护厂人员,其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待遇,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护厂队员应佩戴统一的执勤标志。执勤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
第十条 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护厂队员,应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由本企业给予表彰、奖励或记功。
对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依法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企业组建的各种名称的保安、护厂等组织及护厂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并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企业组织实施,市公安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不采取护厂措施而导致企业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依法追究企业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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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 济政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对外交流与合作,表彰奖励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泉城友谊奖是我市对外国专家设立的专项奖励,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泉城友谊奖评选范围为应聘(邀)在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四条 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申请泉城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我市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已获得过泉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重复参加该奖项评选,成绩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省齐鲁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评选。
  第五条 申报和评选泉城友谊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聘(邀)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泉城友谊奖申请表》,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
  (二)市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的事迹材料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评审。
  (三)市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拟定获奖外国专家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进行单独表彰时,聘(邀)请单位除填写《泉城友谊奖申请表》外,还需附专题申请。
  第六条 泉城友谊奖评选结束后,由市政府举行授奖仪式,向获奖外国专家颁发泉城友谊奖奖章、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七条 市成立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和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
  第八条 对获得泉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不影响外国专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其先进事迹。
  宣传报道获奖外国专家须征得聘(邀)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宣传稿件应提交市外国专家局审阅。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



失效原因:不再适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
的规定。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9日



199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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