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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26:50  浏览:8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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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根据国务院批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有关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搞好本地区的金保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

2003年8月国务院批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标志着金保工程已经在国家正式立项。为全面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加快金保工程建设

金保工程一期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建立中央、省、市三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集中管理业务和决策信息;搭建中央、省、市三级安全高效的网络系统;建立标准统一的应用系统,包括业务管理子系统、公共服务子系统、基金监管子系统和宏观决策子系统;重构和优化业务处理模式,实现对经办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为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和社会化服务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

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和“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指导思想,金保工程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数据中心

在省、自治区(简称省或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简称城市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每个数据中心设立生产区、交换区和决策区三个逻辑工作区。在生产区建立标准统一的业务资源数据库,支持省级及全市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各项业务经办。目前独立建库的区县,要将生产区数据按照统一标准定期集中到市数据中心业务资源数据库中,并逐步向全市集中式业务资源数据库过渡。在交换区建立标准统一的各类交换资源数据库,支持各种内外信息交换、异地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为宏观决策提供基础信息。在决策区建立宏观决策数据库,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统一的数据中心建设过程中,数据中心管理部门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数据管理工作。通过把好数据入口关,确保数据库信息更新及时、准确;通过补齐和记实数据项,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完整、有效;通过对各项业务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有条件的城市,应直接在生产区完成数据整合;尚不具备在生产区整合条件的城市,要在交换区进行数据整合;最终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的目标。

(二)建设市域网,实现省市联网和部省联网

以城市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为中心节点,建设市域网。网络向上连至省级数据中心(直辖市上连至劳动保障部中央数据中心),向下延伸到各经办窗口和社区服务网点,同时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财政、地税、银行、邮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连接,通过网络实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和决策信息无障碍安全传输和横向交换。建立统一的门户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劳动保障信息服务。

以省级数据中心为中心节点,建立连接省内各城市劳动保障数据中心的省级广域主干网,同时做好与劳动保障部中央数据中心的连接。省与各城市之间、省与部之间的网络建设,要按照《关于金保工程部省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实施。

在2003年实现1/3省份联网的基础上,2004年完成全部省份联网任务。

(三)建设各应用子系统

生产区应用子系统的建设要通过统一业务流程、使用全国统一软件,对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各项业务经办实行规范管理,实现全程信息化。交换区和决策区应用子系统的建设要在使用全国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实施和应用工作,并做好生产区向交换区的数据转换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着手整合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大子系统。整合工作以数据整合为基础,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险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关系,逐步实现系统层次的整合,最终实现劳动保障业务全程信息化的目标。各省要按照部里统一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国联网养老保险宏观分析信息应用子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好全省各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季报和综合月报工作。按部里统一部署,做好其他全国联网应用子系统的建设工作。

(四)全国联网重点任务安排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根据劳动保障业务需要逐步统一安排和实施以下全国联网应用任务。

1.养老保险宏观分析

继续抓好养老保险宏观分析信息采集传输工作,认真做好基础数据整理和数据转换,保证数据质量和完整性。2004年底前,实现绝大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宏观分析数据的联网采集和传输。

2.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数据库,使用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失业登记人员构成情况、失业保险金支出情况和失业保险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3.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数据库,建立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病种分类等参数数据库,使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部分城市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4.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等管理服务监测数据库,建立工伤保险职业病名单、辅助器具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等参数数据库,使用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工伤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构成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5.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分类建立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数据库,使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软件,通过网络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上级和同级非现场监督,有效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行状况的监控、分析和评估。

6.异地业务协同管理

分别建立标准统一的异地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职介等资源数据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信息交换和维护制度,使用异地业务协同管理软件,通过网络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对同一人员的协同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7.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

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监测工作。各省要确定专人负责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季报和综合月报等监测信息上报工作,对各市数据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条件成熟省份,所辖各市应将数据上报到省,由省按要求统一向部里上报。对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地区,应将月报的上报渠道转移到劳动保障业务专网上来。

全国联网还将逐步开展视频会议、系统内部文件传输、IP电话以及通过接入本地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号码12333进行异地查询等项应用。

二、提高认识,建设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一)统一规划部署

全国统一规划和部署金保工程建设任务和建设进度,各地在此基础上,要结合本地需求做好本地的规划和设计工作。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业务内部及相互间应加强协调,做好总体规划,明确具体建设任务和各阶段的工作重点。金保工程规划到市,区县以下不单独规划,统一纳入市级规划。

(二)统一建设数据中心

各级数据中心是完成劳动保障信息的生产、交换和决策各项任务的关键环节,只能建一个,实现“一条主线传输”,统一支持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的系统应用。数据中心交换区必须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联网任务安排, 统一建设各类交换资源数据库。原来各项业务分别建设的生产区,要在“十五”期间完成向统一数据中心集中、整合的任务。金保工程实施中,新建系统的生产区一律不再单独建设,必须建到统一的数据中心。

(三)统一标准规范

在金保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部里下发的有关业务流程、数据、网络、安全、IC卡等各方面的标准规范。生产区业务资源数据库尚未执行统一标准的地区要在2004年内完成向统一标准的转换。交换区和决策区建设必须遵循全国统一设计方案,执行统一数据库标准和联网技术标准。

(四)统一联网环境和安全应用支撑平台

全国广域主干网的拓扑结构、路由协议策略,以及联网设备的命名规则和IP地址分配,必须按照《关于金保工程部省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连接省、市两级节点的省级广域主干网,以及市域网的广域网设备和网络边界安全设备应与部省联网设备兼容。部省联网通信线路由部统一选择,省市联网和市域网络通信线路由地方在确保全国联网无障碍的原则下自行选择。在国家和地方电子政务外网建成前,租用国家电信部门专用线路,待其建成后,则利用电子政务外网作为联网平台。已经开通电子政务外网的局部地区,具体联网方式根据当地情况由省、市商部后具体处理。

制定全国统一的全国和省级广域主干网的联网安全方案。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的PKI/CA策略确定并投入使用之后,金保工程从其规定;在此之前,先针对劳动保障系统内部联网机构,规划、建设全国统一的安全应用支撑平台。

(五)统一核心应用软件

在金保工程实施中,各地生产区已建应用系统的,暂可继续使用原应用软件,逐步向统一软件过渡;新建系统或系统升级时,必须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软件和劳动99软件。交换区和决策区的各项应用必须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软件,包括全国联网监测软件(养老保险宏观分析、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等)、公共查询和服务软件、社区平台应用软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异地业务协同管理软件(异地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职介等)、宏观决策支持软件等。

(六)统一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网站、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窗口,要统一门户。各级劳动保障政府网站要统一基本服务内容,并连入劳动保障部的门户网站;根据部的统一要求和各地实际条件,做好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统一使用12333专用号码,统一服务流程,实现人工应答和自动语音查询服务;社区服务窗口要统一办事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统一社会保障卡应用

发行IC卡的地区,必须涵盖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流程等4项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要求,发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确保全国通用,并切实组织好社会保障卡的应用。

三、科学组织,确保金保工程顺利实施

(一)统一领导,统一机构

各级劳动保障厅(局)信息化建设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金保工程统一建设的领导责任,避免分散建设。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统一负责本地区金保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明确并落实相关部门的组织分工,防止推诿扯皮。各地金保工程建设领导机构的具体联系人,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落实部署,步调一致

各地要跟上全国金保工程工作部署和建设进度要求,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资金落实、数据中心建设、网络连接、应用系统建设等一系列工作。认真执行调度制度,按时上报调度表。建立本地区调度制度,对金保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检查督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

(三)集中资金和人力资源

各地要多方努力,积极争取信息化建设资金,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参与系统建设的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与技术单位的合作,多方面获取技术支持。

(四)重视数据管理,加强网络安全

各地要重视业务数据的科学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和使用机制,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制定信息维护制度,明确数据的维护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规定,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做好各类涉密信息及其载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人员和基金等集合性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工作,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五)确保工程质量

金保工程建设实施过程要严把工程质量关,规划设计要经过充分论证,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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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司〔2009〕8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律援助中心。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http://sft.zj.gov.cn/art/2009/5/22/art_21_794.html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


1997年3月30日自治州九届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9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4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9-1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博斯腾湖流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博斯腾湖流域(以下简称流域)范围是:博斯腾胡、湖滨沼泽地、汇入博斯腾湖的各河流水系和下游孔雀河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博斯腾湖湖滨海拔1048米等高线以内和汇入博斯腾湖各河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为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
下简称重点区)。
第三条 一切在流域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把保护与改善水环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六条 流域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州及流域内的县、市水利、渔业、卫生、市政管理、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本条例,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第八条 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相应的水体保护区,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博斯腾湖流域水质标准:开都河、乌拉斯台河、清水河、曲惠河和乌什塔拉河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类标准保护;博斯腾湖和孔雀河按二类标准保护《GB3838-88)。
第十条 为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调度的原则,博斯腾湖水体正常控制水位为:最高控制水位1047.5米,最低控制水位1045.0米。
第十一条 流域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纳入城镇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向博斯腾湖流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标准、方式、数量、去向等
排放。
第十三条 在流域内,任何企事业单位都不得擅自新建向水体排污的排污口。
第十四条 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对水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三同时”
要求的,不得验收,不得试车投产。
第十五条 凡在流域内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必须遵循“先评价,后开发”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流域内不得发展污染严重且净化装置达不到标准的建设项目;重点区内禁止新建污染严重的小型造纸制浆、电镀、小制革、小冶炼、小化工、小漂染、土法炼硫磺、砷制品、汞制品、农药、放射性制品等生产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停、并、转、迁。
第十七条 在流域内从事旅游、渔业、芦苇生产和其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备污水、粪便和垃圾的接收与处理设施。机动船舶应采取防止污染物渗漏、溢流或散落的措施,防止油类或其它有害物质对水体的污染。
第十八条 在流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铬、铅、砷、氰化物等可溶性剧毒废水、废渣;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或剧毒废液;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含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四)向水体直接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机废水、含热废水和含病原体废水;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溏、沟渠等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有毒物质的车船、容器。
第十九条 对严重污染博斯腾湖流域水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限期治理,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中央、自治区、部队驻自治州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外地区驻自治州单位和自治州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
县、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县、市的污染源的限期治理,由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在流域内需要进行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的,要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勘探开发的实施方案应当商得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涉及自治县的应当商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油气勘探和储运开发单位,必须要保护流域内的生态环境,服
从水环境保护的要求。勘探与开发应分步实施,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实行水管理制度,重视水源地建设,保证水环境不受污染,采油污水禁止向流域内排放,经处理达到注水标准的,可以实行回注。
第二十一条 在流域内开展旅游事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渔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由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批准手续和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颁发营业执照。
在湖区旅游或从事其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湖区内的水生动植物资源。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应当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防治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水污染处理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和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或改变排放方式、去向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须在二十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同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并接受环保部门的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市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污染形成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及时调解。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与改善博斯腾湖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保护与改善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防治水污染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治理工程在限期内提前达到排放标准的;
(三)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功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而投入生产的,责令其暂停生产,修建水污染防治设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游船、码头无垃圾和油污处理处置设施,造成水体污染的,在码头堆放污染物或者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油污水向流域内排放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水治理设施的,除令其立即恢复设施运行或补办手续外,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发生水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处以罚款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违犯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处罚的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运用中的问题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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