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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1:06:26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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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国家劳动总局


煤炭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改革煤矿劳动制度,整顿职工队伍,严格劳动纪律,以利于煤炭生产的发展,研究制定了《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摘录)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改进用工制度
一、根据煤矿生产特点,应当实行两种劳动制度。井下采掘工人除使用固定工外,还应当采用农村协议工(不转户粮关系,签定合同,到期轮换)。
二、煤矿企业招用工人时,允许煤矿打破地区或省界,到指定的农村招工或招农村协议工,地方政府和劳动部门应给予支持。
煤矿井下工人,要招收符合生产需要的男青年,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方法进行招收。
招收进矿的工人在半年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者,企业有权辞退。返回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时,地方政府和公安粮食部门要准予落户粮关系。
三、煤矿企业招用工人时,无论是招用固定工还是农村协议工,都必须纳入国家劳动计划。
招用固定工时,必须按省(区)人民政府或煤炭部下达的增加劳动力的指标进行招收,非经批准不得招用固定工。
使用农村协议工时,必须在省(区)人民政府或煤炭部下达的计划范围内,经省(区)煤炭局批准使用。
四、煤矿企业招用工人时,不准私招乱雇、搞“关系户”和“走后门”。招收的井下工人必须如数下井,不准用于井上。违犯者要严肃处理,对责任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同时,应该动员被招收的本人立即回到井下工作,如不愿回去的,企业应予辞退。整顿劳动组织巩固采掘队伍
五、煤矿企业要继续贯彻(81)煤劳字第165号文件《关于整顿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管理的通知》,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劳动组织,清退计划外用工,压缩非生产和辅助人员,充实采掘一线。必须提高工时利用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节约工资基金。
六、对一九七八年以来招收的采掘工,不论未分配做采掘工作和分配做采掘工作后又倒流上来的,除因工伤残者外,都应该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返回采掘一线,经再三动员仍不下井的,予以辞退。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把自己的孩子和亲属动员返回采掘岗位。
七、对一些干部、工人凡符合离职休养或退休条件的,要动员他们离职休养或退休,政治待遇不变,生活要给以妥善安置。
八、为了改变当前煤矿企业机构庞大,人浮于事的状况,各局、矿应搞好定员,把多余人员组织起来成立综合生产服务部门(处、厂、车间)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各种生产和学习。这样做既妥善安置了多余人员,也保证了煤炭生产一线队伍精干。要求做到:
1.要加强综合生产服务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选派得力干部抓好这项工作。
2.要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做到自负盈亏。一时做不到自负盈亏的,在短期内不足部分可列入营业外支付。
3.这个部门,实行单独管理,其人员不计算在原煤生产人员中去。要广开生产门路,多种经营,充分利用煤矿有利条件,从事修旧利废、回收复用、建筑材料、环境保护、农副业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行业等工作,使每个同志发挥所长,安排适当工作。划入这个部门的固定职工仍执行全民所有制的工资福利待遇。
4.综合生产服务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要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为新投产矿井培训技术业务力量。
九、煤矿企业对采掘工人的生活福利要给予照顾。有的单位根据条件可以单独成立采掘工人食堂,做到花样多,吃得好。在安排职工住房时,采掘工人应该得到优先安排。他们的子女入托、入学要优先照顾。煤矿招工时,同等条件下,采掘工人的孩子,可以优先安排就业。整顿劳动纪律
十、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推行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考勤员统一由劳动部门管理。对这项工作应定期地总结和改进。
十一,十二,十三、略附 则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省(区)煤炭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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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税收财务大检查有关事项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税收财务大检查有关事项的暂行办法
1997年9月17日,财政部


一、为规范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税收财务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经济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指依法成立、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人员的实体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三、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大检查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检查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
四、大检查办公室在具体组织实施大检查期间,可按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检查,但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单位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检查。
五、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两年以上,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1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2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10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员。
六、社会审计机构对大检查办公室委托检查的单位,凡有以下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社会审计机构是被查单位的顾问单位或办理会计事项的代理单位、与被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曾在被查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七、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必须由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审核和定案处理。
八、大检查办公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大检查,双方应签定委托检查协议书。委托检查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签约双方及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委托检查的依据;
(三)检查的内容和年限;
(四)检查组人员构成;
(五)实施检查时间的安排,检查报告提交的期限;
(六)签约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七)检查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有关事项;
(十)双方的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
九、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名单按大检查的有关规定将检查组人员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提前三日书面通知被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持大检查办公室委托检查介绍信进点检查。
十、社会审计机构须依法检查,在检查中有权了解被查单位与检查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所查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查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活动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十一、检查人员对在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
十三、社会审计机构将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同被查单位逐项核实审计,填写《重点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一式三份,由被查单位签署意见,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加盖公章后,一份由社会审计机构留存,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报委托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核、定案;社会审计机构须提供相关的原始依据和取证材料,并对《重点检查报告》中的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大检查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重点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定案,由大检查办公室按规定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十五、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大检查办公室发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监督被查单位违纪款项的调帐和入库。
十六、对抵制检查或拒不执行《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单位,社会审计机构报告大检查办公室并由大检查办公室处理。
十七、大检查办公室有权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和复查。
十八、大检查办公室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检查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予以处理。
(一)对被查单位的明显违纪事实不如实汇报,有意隐瞒的;
(二)社会审计机构是被查单位的顾问单位或办理会计事项的代理单位、与被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曾在被查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而未提出回避的;
(三)为拉拢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隐瞒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而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索贿、受贿的;
(五)有违反《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人员守则》行为的;
(六)违反委托检查协议书要求行为的。
十九、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大检查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参加大检查资格;
(三)按委托检查协议书的规定取消检查报酬,并收取违约赔偿金;
(四)建议并敦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十、因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检查失实,导致大检查办公室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检查的费用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财政部门拨付的大检查经费中解决。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的暂行规定

1984年3月3日,教育部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学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需要,对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必须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提高。目前高等学校助教的绝大部分是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选留的,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也还需要选留一些优秀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承担助教工作。为了使他们能够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具备从事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并尽快地使其中的一部分成长为教学、科研工作的骨干,特对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助教进修班的培养目标,是使参加进修班的助教具备本专业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高等学校教学的原则和规律,为他们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以后担任讲师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助教进修班一般开设硕士研究生的主要课程6门左右,共约600学时左右。课程考试全部合格者,发给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以及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证明,可作为今后申请学位的基础。
二、助教进修班的接受对象,应是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的高等学校助教。他们应具备两年以上教学工作实践,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良好,身体健康。符合这些条件者由所在学校推荐,并参加办班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择优录取。考试科目一般不超过三门,主要考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部分专业加试外语,成绩作为参考。
三、助教进修班的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必要时也可以定为一年半。教学形式以授课为主,也要采取多种方法提高学员的自学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学习期间要给予一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本训练。为保证学员有较多的自学时间,课堂讲授时数不宜过多,周学时不超过16学时为宜。
四、助教进修班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下述条件的院校举办。举办助教进修班的学科、专业,一般应是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办班学校,须将所办助教进修班的招生和教学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为保证教学质量,助教进修班授课人员必须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举办助教进修班的学校,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修班应成立临时党团组织,设立班主任,加强对学员思想政治和业务的管理工作。助教进修班应纳入高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事业计划。学校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同时,不断摸索和总结办班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助教进修班学员在进修期间,享受进修教师同等待遇。学习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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