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修订《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50:24  浏览:9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订《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1990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当前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需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经研究,现决定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修订如下:
第三条 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分别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如下:
(一)位于青海、西藏、新疆三省、区及浅海地区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适用以下矿区使用费费率:
1.原油
每个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总产量 矿区使用费费率
不超过100万吨的部分 免征
超过100万吨至150万吨的部分 4%
超过150万吨至200万吨的部分 6%
超过200万吨至300万吨的部分 8%
超过300万吨至400万吨的部分 10%
超过400万吨的部分 12.5%
2.天然气
每个气田日历年度天然气总产量 矿区使用费费率
不超过2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 免征
超过20亿标立方米至35亿标立方米的部分 1%
超过35亿标立方米至5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 2%
超过5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 3%
(二)位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适用以下矿区使用费费率:
1.原油
每个油田每个日历年度 矿区使用费费率
不超过50万吨的部分 免征
超过50万吨至100万吨的部分 2%
超过100万吨至150万吨的部分 4%
超过150万吨至200万吨的部分 6%
超过200万吨至300万吨的部分 8%
超过300万吨至400万吨的部分 10%
超过400万吨的部分 12.5%
2.天然气
每个气田日历年度天然气总产量 矿区使用费费率
不超过1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 免征
超过10亿标立方米至25亿标立方米的部分 1%
超过25亿标立方米至5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 2%
超过50亿标立方米的部分 3%
第十二条 本规定修订后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开发我国陆上石油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第三条 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开然气总产量分别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如下:
(一)原油
年度原油总产量不超过五万吨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五万吨至十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十万吨至十五万吨的部分,费率为2%;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十五万吨至二十万吨的部分,费率为3%;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二十万吨至三十万吨的部分,费率为4%;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三十万吨至五十万吨的部分,费率为6%;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五十万吨至七十五万吨的部分,费率为8%;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七十五万吨至一百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0%;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一百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2.5%。
(二)天然气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不超过一亿标立方米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一亿标立方米至二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二亿标立方米至三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2%;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三亿标立方米至四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3%;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四亿标立方米至六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4%;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六亿标立方米至十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6%;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十亿标立方米至十五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8%;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十五亿标立方米至二十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0%;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二十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2.5%;
第四条 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均用实物缴纳。
第五条 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开采的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石油开发公司负责代缴。
第六条 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次或者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预缴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油、气田的作业者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产量,以及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矿区使用费的代扣义务人和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区使用费的1‰的滞纳金。
第九条 油、气田的作业者违反第七条的规定,不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油、气田的实际产量和税务机关所需其他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纳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使用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原油:指在自然状态下的固态和液态烃,也包括从天然气中提取的除甲烷。
(二)天然气:指在自然状态下的非伴生天然气及伴生天然气。
非伴生天然气:指从气藏中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湿气、干气,以及从湿气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
伴生天然气:指从油藏中与原油同时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从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
(三)年度原油总产量:指合同区内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的原油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油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总量。
(四)年度天然气总产量:指合同区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天然气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气和损耗量之后的天然气总量。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6]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上半年各项安全工作,并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和本通知要求做好下半年工作,促进今年本地区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据初步统计,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380起、死亡456人,分别比去年降低14.4%和下降8.4%。

  其中,全国有17个地区死亡人数下降,分别是江西(-66.7%)、西藏(-66.7%)、四川(-62.5%)、湖北(-59.1%)、甘肃(-53.3%)、海南(-50%)、黑龙江(-46.7%)、广东(-30.2%)、重庆(-25%)、河南(-23.1%)、上海(-21.1%)、河北(-18.8%)、青海(-16.7%)、云南(-15.4%)、广西(-12.5%)、安徽(-10.5%)、福建(-5.9%)。

  全国有10个地区死亡人数上升,分别是吉林(366.7%)、山西(166.7%)、湖南(80%)、山东(54.6%)、北京(53.6%)、江苏(40%)、陕西(25%)、浙江(12.5%)、贵州(10%)、辽宁(4.4%)。

  全国有5个地区死亡人数持平,分别是天津市、内蒙古区、宁夏区、新疆区、新疆建设兵团。

  2006年上半年各事故类型死亡人数所占总数比例分别是:高处坠落占39.5%,施工坍塌占22.6%,物体打击占14.3%,起重伤害占8.1%,触电事故占5.9%,机具伤害占5 %,其余类型占4.6%。

  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三级重大事故19起、死亡73人,分别比去年上升72.7%和58.7%。全国有14个地区发生了三级事故,分别是全国共有14个地区发生了三级事故,分别是江苏省(3起、12人)、北京市(3起、9人)、云南省(2起、9人)、山西省(1起、6人)、辽宁省(1起、6人)、山东省(1起、5人)、湖北省(1起、4人)、重庆市(1起、4人)、黑龙江省(1起、3人)、四川省(1起、3人)、浙江省(1起、3人)、河南省(1起、3人)、河北省(1起、3人)、陕西省(1起、3人)。

  200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分析报告附后。

  二、2006年上半年安全工作总结

  一是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年初制定下发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和《建设部安委会2006年安全工作措施分工意见》,并先后于今年1月26日和4月26日组织召开了建设部2006年第一、二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分别于2月中、下旬召开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第四次联络员会议,对去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动员。5月24日,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了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汪光焘同志和黄卫同志做了重要讲话,分析了当前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的安全重点工作。6月8日,召开了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黄卫同志在讲话中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是加强了形势分析和事故预警工作。发布了《2005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重大事故分析报告》,并针对各地发生事故情况,发出了《关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连续发生四起事故情况的通报》、《关于近期重大建筑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关于对北京市吉广饭店装修人员“1.2”中毒事故的通报》、《关于对近期四起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的通报》等事故通报,并针对北京“2.21”重大事故,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另向北京市、江苏省和云南省发出了《请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函》,督促有关地区加大安全工作力度。

  三是推进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出台了《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并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 22号),在各地自查基础上,3月和5月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二十个地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督查。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号),分别于2月21日和4 月14日在建设部网站和中国建设报上公示了各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并建立了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和重大事故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季度通报制度,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将取证企业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调查研究和测算工作方案,就明确房屋与市政工程范围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了请示意见并得到国务院安委办的批复,还向全国转发了上海、北京、湖南、南京等地区和城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经验。

  五是部署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部第87次部常务会议部署,确定今年以预防高处坠落为主开展专项整治,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严格坚持边查边改,及时加强工作指导。同时,根据《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施工企业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

  六是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培训教育工作。按照国发〔2006〕5号文精神要求,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积极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组织编写了《建筑工人安全操作知识读本》,开展了向农民工送书活动。还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举办了四期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培训班。

  三、下半年工作要点

  下半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咬住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并在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二是明确工作目标,完善责任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上半年事故较多、上升幅度较大的地区)、重点环节(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事故)和重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多发单位)的督促检查,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是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

  (二)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

  各地要贯彻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完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四个阶段”完成各项环节,加强领导,务求实效,确保今年整治目标实现,高处坠落事故大幅下降。为推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部将对重点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调研,在今年8月召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五次会议暨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在今年10月份的层级督查中,将各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展情况作为督查重点之一。

  (三)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

  一是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禁止无证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坚决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清出市场。二是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强化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依法暂扣发生重大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认真核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且造成重大事故的,不但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处罚有关企业,还要严肃追究业主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规范重大事故处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制度化、规范化,杜绝执法不力、处罚不严等问题。二是各地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梳理,强化与有关部门沟通,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结案。三是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我部将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强化各项经济投入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一是要继续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强化对此项费用的监管。尚未出台本地区配套政策的,要加紧完成。二是强化企业提取专项费用的调研、测算工作,尽快制定出台建筑施工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六)突出抓好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一线操作人员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探索实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提高广大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素质。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我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范,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七)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是要督促监理企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二是要细化监理安全责任,要求监理企业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在审查施工企业相关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现场防护、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管作用。三是要出台《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强化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同时积极支持其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建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公告制度

  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设备和工艺,及时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我部将建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公告制度,定期发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各地要加大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步伐,同时要及时总结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修订不适应的安全技术标准,把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反映在强制性标准中。施工企业要及时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附件:全国建筑施工事故分析报告(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2002.05.31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青海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