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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4:57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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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94)闽财国资函字第18号文收悉。现就关于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下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是
否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办法》和《细则》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细则》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都应进行资产评估。
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请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经董事会确认评估结果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备案。



199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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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植物检疫管辖范围(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植物检疫管辖范围(试行)》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5〕19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为了严格执法,明确各局(所)植检业务范围和职责,方便进出境贸易,有利于各局(所)管理工作,经国家局研究决定,现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植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管辖范围适用于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口检疫和进口监管工作;管辖范围指货物贮存场所,而不是指货主单位所在地。今后如有新机构设立,国家局将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请各局(所)严格按本管辖范围的规定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可向国家局植检处反映。

  附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植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植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试行)

 


  局(所)   所在省、市、区  植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

  北京     北京市      北京市

  天津     天津市      天津市

  秦皇岛    河北省      秦皇岛市、唐山市、承德市

  石家庄(所) 河北省      除秦皇岛局管辖范围外河北省的其他地区

  太原     山西省      山西省

  二连     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郭勒盟、乌察布盟

  满洲里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

  呼和浩特(所)内蒙古自治区   除二连、满洲里二局管辖范围外内蒙自治区的其他地区

  丹东     辽宁省      丹东市

  沈阳(所)  辽宁省      沈阳市、铁岭市、抚顺市、阜新市、辽阳市、本溪市

  大连     辽宁省      除丹东局、沈阳所管辖范围外辽宁省的其他地区

  图们     吉林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集安     吉林省      集安市、通化市、浑江市、梅河口市

  长春     吉林省      除图们、集安二局管辖范围外吉林省的其他地区

  绥芬河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鸡西市、绥芬河市

  黑河     黑龙江省     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

  哈尔滨    黑龙江省     绥芬河、黑河二局管辖范围外黑龙江省的其他地区

  上海     上海市      上海市

  连云港    江苏省      连云港市、淮阴市、新沂市、宿迁市、徐州市

  南京     江苏省      除连云港局管辖范围外的江苏省的其他地区

  温州     浙江省      温州市、瑞安市、丽水地区

  宁波     浙江省      宁波市、绍兴市、奉化市、慈溪市、余姚市

  舟山     浙江省      舟山市

  杭州     浙江省      温州、宁波、舟山三局管辖范围外浙江省的其他地区

  合肥     安徽省      安徽省

  厦门     福建省      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石狮市、龙岩地区

  福州     福建省      除厦门局管辖范围外福建省的其他地区

  九江     江西省      九江市

  南昌(所)  江西省      除九江局管辖范围外江西省其他地区

  青岛     山东省      青岛市、潍坊市、东营市、淄博市、日照市、诸城市、胶州市、胶南市、青州市、即墨市、临沂地区

  烟台     山东省      烟台市、威海市、龙口市、荣成市、文登市、莱阳市、莱州市、莱西市、平度市

  济南(所)  山东省      除青岛、烟台二局管辖范围外山东省的其他地区

  郑州     河南省      河南省

  武汉     湖北省      湖北省

  长沙(所)  湖南省      湖南省

  汕头     广东省      汕头市、梅州市、汕尾市、揭阳市、潮州市

  深圳     广东省      深圳市、惠州市、河源市

  拱北     广东省      珠海市、中山市

  江门     广东省      江门市、阳江市

  湛江     广东省      湛江市、茂名市

  广州     广东省      除汕头、深圳、拱北、江门、湛江五局管辖范围外广东省的其他地区

  北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海市、百色地区、南宁地区的凭祥市、龙州县、大新县、宁明县

  防城     广西壮族自治区  钦州市、防城港市

  梧州     广西壮族自治区  梧州市、柳州市、梧州地区、柳州地区、玉林地区

  桂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桂林地区

  南宁(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除北海、防城、梧州、桂林四局管辖范围外广西自治区的其他地区

  海口     海南省      海南省

  重庆     四川省      重庆市、泸州市、自贡市、遂宁市、内江市、南充市、万县市、黔江、涪陵、达川、宜宾地区

  成都     四川省      除重庆局管辖范围外四川省的其他地区

  贵阳     贵州省      贵州省

  昆明     云南省      云南省

  拉萨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西安     陕西省      陕西省

  兰州     甘肃省      甘肃省

  西宁(所)  青海省      青海省

  银川(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伊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包括奎比市、伊犁和塔城二地区)、克拉玛依市

  喀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乌鲁木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除伊犁、喀什二局管辖范围外新疆自治区的其他地区








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失效)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一、收案范围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的专利案件有下列七类: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5.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6.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7.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二、案件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
1.上列收案范围中1—4类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内的上列收案范围中5—7类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收案范围中5—7类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三、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专利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应当以国家专利局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侵犯专利权的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
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不服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管理机关所作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仍应以在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时的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2.在专利侵权的诉讼过程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按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或无效
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四、尽快配备审判干部,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内容略)

(二)有关专利的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一、对于以下三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根据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假冒他人专利罪处罚;
2.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处罚;
3.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徇私枉法罪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三种刑事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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