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利率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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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利率文件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利率文件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335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利率的复函》及开发银行开行综计〔1994〕172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执行何种利率的请示》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利率的复函
(1994年11月24日 银复〔1994〕335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关于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执行何种利率的请示》(开行综计〔1994〕1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行发放的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的利率统一按照基本建设贷款中的一般贷款利率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执行何种利率的请示
(1994年10月18日 开行综计〔1994〕172号)
中国人民银行:
我行今年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中,有一部分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外资股份一般为30%,内资占70%),由于现行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中没有明确此类项目的贷款利率,因此在利率套用上尚需明确。
在现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中(见附表),主要分为差别贷款、专项贷款和一般贷款三类利率,各类利率的设置,尤其是行业差别贷款和专项贷款的利率设置,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各项利率水准实际上是国家财政贴补过的优惠价格,因此,中外合资企业不应享受此项
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意见,对计划安排的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不论其行业、建设性质,原则上统一执行基本建设贷款中的“一般贷款”利率。
当否,请示。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
| | | | 级 别 | 年 限 | 利 率 |
| | | |---------------------------|----------|------|
| | | | |农业(含林业、化肥、农药原药、磷硫钾矿山)、水利、| 一至三年(含三年)| 8.64 |
| | | |一| |----------|------|
| | | | |煤炭(不含独立核算的洗煤厂)、原油开采、港口、盐 | 三至五年(含五年)| 9.72 |
| | |差|级| |----------|------|
| |基| | |业项目贷款 | 五年以上 | 9.90 |
| | |别|-|-------------------------|----------|------|
|硬| | | |电力、交通(不含港口)、铁道、邮电、民航、建材、 | 一至三年(含三年)| 9.72 |
| |本|贷|二| |----------|------|
| | | | |森工和钢铁、有色两行业中的独立矿山项目贷款 | 三至五年(含五年)|10.98 |
| | |款|级| |----------|------|
| |建| | | | 五年以上 |11.16 |
|贷| | |-|-------------------------|----------|------|
| | | | |钢铁、有色、化工、大型城市供水和煤气工程项目贷 | 一至三年(含三年)|10.98 |
| |设| |三| |----------|------|
| | | | |款 | 三至五年(含五年)|12.42 |
| | | |级| |----------|------|
| |贷| | | | 五年以上 |12.60 |
|款| |---|-------------------------|----------|------|
| | |专 项|劳改劳教、国防、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国家急 | 不分年限 |10.98 |
| |款|贷 款|需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环保项目贷款 | | |
-----------------------------------------------------
-----------------------------------------------------
| | | | | 一年以下(含一年)|10.98 |
| | |一 般| |----------|------|
| | | | | 一至三年(含三年)|12.24 |
| | | |其他政策性项目贷款 |----------|------|
| | | | | 三至五年(含五年)|13.86 |
| | |贷 款| |----------|------|
| | | | | 五年以上 |14.04 |
| |-------------------------------|----------|------|
| |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 不分年限 |10.98 |
|-|-------------------------------|----------|------|
|软| 煤炭、农业、林业项目贷款 | 不分年限 | 4.68 |
|贷|-------------------------------|----------|------|
|款| 一般项目贷款 | 不分年限 | 5.94 |
-----------------------------------------------------
1994年12月9日
咖啡因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咖啡因管理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3月16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咖啡因管理规定》于2001年2月1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咖啡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咖啡因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工业生产和出口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咖啡因属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咖啡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四条 咖啡因原料药(含天然咖啡因,以下统称咖啡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
第五条 凡新建咖啡因生产企业或已定点生产企业的扩建、技改扩产,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六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名称变更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生产的企业取消其咖啡因定点生产资格;破产的企业自然取消定点生产资格。
第八条 咖啡因的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下达。未经批准,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咖啡因的生产计划制定程序如下:
(一) 生产企业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提出本企业下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年实际产量和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以及企业生产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后,择优安排咖啡因年度生产计划。
(二)按照市场需求变化,每半年对年度生产计划调整一次,生产企业每年五月底前提出本企业拟调整的本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按季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咖啡因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数量(含自用咖啡因数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咖啡因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数量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咖啡因中间体、半成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咖啡因调剂余缺及战备、灾疫情调拨。非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咖啡因。
第十二条 咖啡因经营企业名称变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十月底前将本辖区咖啡因下年度需求计划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购销咖啡因实行购用证明和核查制度,购买咖啡因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其合法用途和用量并发给咖啡因购用证明(附件一)后,方可到咖啡因定点生产企业或本地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自购买完成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将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交回原发证单位。因故未购买的,须在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十五日内将购用证明上缴原发证单位。
办理一张咖啡因购用证明多次购买时,最后一次购买完成后,须书面将分次购买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核发咖啡因购用证明时,应根据购用单位意向或购销合同,确定咖啡因供应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硬性指定咖啡因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 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咖啡因购用证明购买咖啡因。咖啡因生产企业自用咖啡因也应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购用证明,并在内销计划中核销。
第十六条 咖啡因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的发放范围:
(一)批准生产咖啡因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以咖啡因作为中间体生产其它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三)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咖啡因的科研单位。
(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咖啡因的企业,如食品、饮料、饲料添加剂、化妆品、油漆以及其它轻工、化工等有关企业。
(六)持有本年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出口计划的外贸出口企业。
第十七条 咖啡因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购买时必须使用原件。禁止倒卖或转让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
第十八条 咖啡因生产和经营企业销售咖啡因时,必须核查购买者的身份和有关证明,严禁向无咖啡因购用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咖啡因。
一证分次销售咖啡因,每次都要严格购销手续。禁止超过咖啡因购用证明批准数量供应咖啡因。
第十九条 咖啡因的购销活动中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第二十条 购用咖啡因的单位不得自行销售或相互调剂,因故需要将咖啡因调出,应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可由本地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负责销售。
第二十一条 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咖啡因(300克/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统一收购,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
第二十二条 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按季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咖啡因调出、调进以及库存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上年调进、调出以及库存数量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咖啡因的出口,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核准的具有医药进出口权的企业才能经营咖啡因出口业务,其它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咖啡因的出口业务。
第二十五条 咖啡因外贸出口企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时,应提交国内咖啡因购销合同复印件,同时办理咖啡因出口购用证明(附件二)。持出口购用证明方能向咖啡因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出口。
第二十六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咖啡因不需办理出口购用证明,但须在办理咖啡因出口准许证后十五天内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咖啡因出口准许证复印件和出口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咖啡因的出口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计划,并参考各外贸出口企业或自营出口企业上年度的实际出口量制定。根据上半年出口的实际情况,每年七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年度出口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外贸出口企业购买的咖啡因只能用于出口。因故未能在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有效期内出运的,须在有效期满后十五天内将出口准许证和出口购用证明上缴原发证单位,因故延期出口的,应重新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咖啡因外贸出口企业或自营出口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度咖啡因出口数量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咖啡因出口数量汇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储运管理
第三十条 咖啡因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仓储制度,要设立专用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并指派专人管理。使用咖啡因的单位也要建立购买、使用的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运输咖啡因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丢失或被盗。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依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削减生产经营计划。
(二)暂停办理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或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
(三)取消定点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以前有关咖啡因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咖 啡 因 购 用 证 明
┌────┬────────────────────────────────┐
│供应单位│ │
│名 称│ │
├────┼────────────────────────────────┤
│购用单位│ │
│名 称│ │
├────┴────┬─────────┬───────┬─────────┤
│咖啡因复方制剂名称│ │批准文号(主管│ │
│或工业产品名称 │ │部门意见或批准│ │
│ │ │文件) │ │
├──────┬──┴─────────┼───────┼─────────┤
│ 含 量 │ │ 生产数量 │ │
├──────┼────────────┴───────┴─────────┤
│批准购用数量│ 万 仟 佰 拾 公斤( 公斤) │
├──────┼──────┬───────┬───────┬───────┤
│ │ 购买日期 │ 本次购买数量 │ 累计购买数量 │ 供方经办人 │
│ │ │ │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购买数量(若├──────┼───────┼───────┼───────┤
│分次购买,请│ │ │ │ │
│按要求认真填├──────┼───────┼───────┼───────┤
│写分次购买的│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
│ 签 字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负责人 │ │ │ │
│ 签 字 │ │ │ (印章) │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三份(购用数量用大写数字填写),存档一份。购用单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咖啡因供应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4.本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一联 由购用单位留存 ............
咖 啡 因 购 用 证 明
┌────┬────────────────────────────────┐
│供应单位│ │
│名 称│ │
├────┼────────────────────────────────┤
│购用单位│ │
│名 称│ │
├────┴────┬─────────┬───────┬─────────┤
│咖啡因复方制剂名称│ │批准文号(主管│ │
│或工业产品名称 │ │部门意见或批准│ │
│ │ │文件) │ │
├──────┬──┴─────────┼───────┼─────────┤
│ 含 量 │ │ 生产数量 │ │
├──────┼────────────┴───────┴─────────┤
│批准购用数量│ 万 仟 佰 拾 公斤( 公斤) │
├──────┼──────┬───────┬───────┬───────┤
│ │ 购买日期 │ 本次购买数量 │ 累计购买数量 │ 供方经办人 │
│ │ │ │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购买数量(若├──────┼───────┼───────┼───────┤
│分次购买,请│ │ │ │ │
│按要求认真填├──────┼───────┼───────┼───────┤
│写分次购买的│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签 字 │ │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印章) │
│ 负责人 │ │ │ │
│ 签 字 │ │ │ 年 月 日 │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三份(购用数量用大写数字
填写),存档一份。购用单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咖啡因供应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4.本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 第二联 交供应单位留存 ................
咖 啡 因 购 用 证 明
┌────┬────────────────────────────────┐
│供应单位│ │
│名 称│ │
├────┼────────────────────────────────┤
│购用单位│ │
│名 称│ │
├────┴────┬─────────┬───────┬─────────┤
│咖啡因复方制剂名称│ │批准文号(主管│ │
│或工业产品名称 │ │部门意见或批准│ │
│ │ │文件) │ │
├──────┬──┴─────────┼───────┼─────────┤
│ 含 量 │ │ 生产数量 │ │
├──────┼────────────┴───────┴─────────┤
│批准购用数量│ 万 仟 佰 拾 公斤( 公斤) │
├──────┼──────┬───────┬───────┬───────┤
│ │ 购买日期 │ 本次购买数量 │ 累计购买数量 │ 供方经办人 │
│ │ │ │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购买数量(若├──────┼───────┼───────┼───────┤
│分次购买,请│ │ │ │ │
│按要求认真填├──────┼───────┼───────┼───────┤
│写分次购买的│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签 字 │ │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负责人 │ │ │ (印章) │
│ 签 字 │ │ │ 年 月 日 │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三份(购用数量用大写数字
填写),存档一份。购用单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咖啡因供应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4.本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联 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 .............
附件二:
咖 啡 因 出 口 购 用 证 明
编号:
┌──────┬──────────────────────────────┐
│ 供应单位 │ │
│ 名 称 │ │
├──────┼──────────────────────────────┤
│ 出口单位 │ │
│ 名 称 │ │
├──────┼─────────────┬───┬────────────┤
│ 国内合同 │ │合 同│ │
│ 签订日期 │ │编 号│ │
├──────┼─────────────┼───┼────────────┤
│ 签发出口 │ │序 号│ │
│ 准许证日期 │ │ │ │
├──────┼─────────────┴───┴────────────┤
│出口购用数量│ │
├──────┼─────────────┬────────────────┤
│ 经 办 人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签 字 │ │ 安 全 监 管 司 │
├──────┼─────────────┤ (印 章) │
│ 负 责 人 │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
├──────┼─────────────┴────────────────┤
│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填写三份,存档一份。出口单位交供应
出口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咖啡因供应出口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第一联 交供应出口单位留存 .............
咖 啡 因 出 购 用 证 明
编号:
┌──────┬──────────────────────────────┐
│ 供应单位 │ │
│ 名 称 │ │
├──────┼──────────────────────────────┤
│ 出口单位 │ │
│ 名 称 │ │
├──────┼─────────────┬───┬────────────┤
│ 国内合同 │ │合 同│ │
│ 签订日期 │ │编 号│ │
├──────┼─────────────┼───┼────────────┤
│ 签发出口 │ │序 号│ │
│ 准许证日期 │ │ │ │
├──────┼─────────────┴───┴────────────┤
│出口购用数量│ │
├──────┼─────────────┬────────────────┤
│ 经 办 人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签 字 │ │ 安 全 监 管 司 │
├──────┼─────────────┤ (印 章) │
│ 负 责 人 │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
├──────┼─────────────┴────────────────┤
│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填写三份,存档一份。出口单位交供应
出口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咖啡因供应出口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第二联 由出口单位存档 .............
咖 啡 因 出 口 购 用 证 明
编号:
┌──────┬──────────────────────────────┐
│ 供应单位 │ │
│ 名 称 │ │
├──────┼──────────────────────────────┤
│ 出口单位 │ │
│ 名 称 │ │
├──────┼─────────────┬───┬────────────┤
│ 国内合同 │ │合 同│ │
│ 签订日期 │ │编 号│ │
├──────┼─────────────┼───┼────────────┤
│ 签发出口 │ │序 号│ │
│ 准许证日期 │ │ │ │
├──────┼─────────────┴───┴────────────┤
│出口购用数量│ │
├──────┼─────────────┬────────────────┤
│ 经 办 人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签 字 │ │ 安 全 监 管 司 │
├──────┼─────────────┤ (印 章) │
│ 负 责 人 │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
├──────┼─────────────┴────────────────┤
│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填写三份,存档一份。出口单位交供应
出口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咖啡因供应出口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第三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存档..........
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的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人〔2004〕1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委、办、厅、局人事(组织)处,各大专院校人事(组织)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决定》(云发﹝1999﹞4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4﹞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的评审认定工作,现将《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的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为大力吸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决定》(云发[1999]4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4﹞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1、从外省市区引进到云南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指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取得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站后在云南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3、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等从事金融、技术、教育、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二、评审认定条件
(一)一等。在国内外本学科或技术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
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以及“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一、第二完成人员。
6、与上述条件相等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二)二等。在国内本学科或技术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高层次人才:
1、在Nature或Science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第一、第二完成人员。
3、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前二位人员。
4、与上述条件相等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三)三等。在本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人才:
1、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国家重点大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3、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人员。
4、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的前二位人员。
5、博士研究生导师,并主持2项以上在研省部级重点项目。
6、与上述条件相等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程序与要求
1、符合申报范围并达到评审认定专项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在引进的当年或次年两年内均可申报。申报按照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把关、专家评审认定、省人事厅审批的程序进行。
2、申报人员要按照《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申报表》的内容认真填写,上报材料一律打印,一式三份,并报送软盘。
3、申报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国内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同时附上可证明其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获奖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学成回国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其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只需一份。
4、引进单位要认真审核(原件)并提出意见报主管人事部门审查、提出符合的条件及申报等次并签章,两级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评审认定
1、按照《云南省高层次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云人[2001]70号)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
2、评审认定时间。评审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申报单位在9月份向省人事厅上报申报材料,10月份进行评审认定。
五、经费管理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一等、二等、三等的高层次人才,机关、事业单位按财政供给经费渠道,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20万、15万元的购房补贴和7万、5万、3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购房补贴用于用人单位按等次分别为引进的人才购买一套不低于130平方米、110平方米和90平方米标准住房的经费补贴,工作经费用于引进的人才开展工作使用。经费由引进人才单位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检查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