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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7:10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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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个体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个体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同步的“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开展两年多来,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精心组织、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最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文件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李岚清副总理就此作了重要指示。为了贯彻李岚清同志指示和四部委文件精神,巩固“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成果,进一步
把这项得人心、顺民意的活动引向深入,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纳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计划安排之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狠抓落实。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从具体事情抓起,扎
扎实实地抓好,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与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特别要下功夫建立健全和落实好职业道德规范,强化行业规范管理。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近期将印发“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规范”。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实具体
内容,抓好落实,教育、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不断提高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水平,摒弃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奸商作风,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做到在生产经营中“不造假、不掺假、不售假”,增强“自立、自强、自尊、自律”意识,树立“爱国敬业、诚实劳动、守法经营
、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道德情操,为推动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强化自我管理,相互密切配合,加大管理工作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当前,要特别注意规范营销渠道,抓好商品进货管理,逐步建立起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制
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要进行严厉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加强约束机制和自律机制,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注意抓好典型、褒扬先进。在活动中要善于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主动向新闻单位推荐典型,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已被评为“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先进单位和个
人,在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的同时,要抓好继续教育工作,还要经常进行明察暗访,对名不符实的,要撤销其相关的荣誉称号。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与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结合起来,把积极参与活动,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好作为评选“光彩之星”的重要条件

五、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市中选择15条商业街,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各有关省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
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抓好宣传动员和各项工作。
各地贯彻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19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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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1997年9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94FS—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直升机(以下简称直升机)在海上平台的运行,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附件要求,并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平台飞行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区域内从事海上平台飞行作业的直升机营运人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内陆水域从事水上平台飞行作业的直升机营运人和驾驶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直升机海上平台,是指海上漂浮或固定的建筑物上供直升机降落和起飞的场地,包括海上移动平台、移动钻井平台、移动采油平台、自升式采油平台、柱稳式平台(即半潜式平台和坐底式平台)、水面式平台(即船式平台和驳式平台)等,俗称直升机甲板。
第四条 直升机海上平台的规格、设施、标准和运行条件,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直升机海上平台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 直升机海上平台及障碍物限制
第五条 供直升机海上平台降落、起飞的直升机甲板及障碍物扇形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升机甲板只能设在210°抵/离扇区内(见图-1);
(二)直升机甲板210°扇区的180°范围内,甲板边缘至水面5∶1的斜坡以外,不允许有固定障碍物,如图-2所示;
(三)单旋翼和横列式双旋翼直升机甲板不得小于所用直升机旋翼转动时最大全长(D)为直径的圆形区域;高于直升机甲板平面0.25m以上的设施,只能设在主起降方面一侧以图-3圆周A点为圆心的150°扇形区内,对其高度的限制如图-3所示;
(四)纵列式双旋翼直升机甲板不得小于所用直升机0.9D为直径的圆形区域,150°扇形区障碍物限制如图-4所示;
(五)纵列式双旋翼直升机,可以在矩形直升机甲板上平行于长边的方向进行双向降落和起飞,但直升机甲板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长边不小于0.9D;
2.短边不小于0.75D;
3.150°扇形区在矩形直升机甲板长边的一侧。
直升机甲板及150°扇形区障碍物限制如图-5所示。
(六)如果直升机甲板严格限制在昼间使用,并在风速不大于所用直升机“飞行手册”规定最大风速的0.5倍、气流平稳、云高300m以上、能见度大于5Km,则:
1.单旋翼直升机可在以所用直升机旋翼直径(RD)为直径的直升机甲板上降落和起飞,对其180°区域障碍物限制如图-6所示;
2.纵列式双旋翼直升机可在不小于所用直升机0.75D为直径的直升机甲板上降落和起飞,对其180°区域障碍物限制如图-6所示。
第六条 海上船舶直升机甲板的规格及障碍物限制,必须符合图-7或图-8的所示条件,方可用于直升机的降落和起飞。

第三章 灯光及助航设备
第七条 直升机海上平台在夜间使用时,降落区应当设有供直升机夜间降落和起飞的探照灯,其安装位置及角度应当能保证灯光光束照射在降落环中心,并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和操作。
第八条 直升机甲板周边应当装设波长为570~590纳米的黄色或黄、蓝交替的边界灯,灯的间隔不大于3m。在灯上装有必要的滤光器或灯罩时,发光强度不应少于15.29坎德拉(cd)。灯的安装高度不得低于甲板平面,且不高于甲板平面0.25m。
第九条 在150°扇形区内,从A点到以降落环中心为圆心的0.83D范围内(见图-3),如有高于甲板平面3m~15m高度的障碍物,应当在其适当位置装设发光强度不少于10.2坎德拉(cd)的全方向红灯,或用泛光灯照射;在150°扇形区内,从降落环中心0.83D范围以外(见图-3),如障碍物或障碍物群高出甲板平面15m以上,应当在其障碍物或障碍物群的最高点安装发光强度为25.48~203.8坎德拉(cd)的全方向红灯;如障碍物高出甲板平面45m以上时,必须在其中间层加设障碍物灯,这些加设的中间层障碍物灯必须在顶部灯与平台之间,以相等的间距设置,并且灯间距不得超过45m。
第十条 在150°扇形区内,从降落环中心到1.5倍所用直升机最大全长的范围内(见图-3),如有高于3m以上的障碍物,应当用宽度为0.5m~6m桔红、白色交替或红、白交替或黑、白交替的条纹箍表示。
第十一条 直升机平台必须装设性能可满足飞行任务需要的收发信机(HF和VHF)、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发射机(NDB)及气象保证设施(风标、计风仪、场压计、温度计等)。

第四章 标识
第十二条 直升机甲板上必须在规定位置(见图-1)用1.2m×1.2m的白色漆字标出海上平台的识别标志;直升机甲板应当漆成深灰色或深绿色,其周缘用0.3m~0.4m宽度的白色漆勾画;降落环应当设在直升机海上平台的中心位置,漆成宽度为1m,内径等于所用最大直升机0.5D的黄色圆环;降落环中心应当漆有笔划宽度为0.4m,字的尺寸为4m×2.4m的白色“H”字样(见图-1)。

第五章 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直升机甲板表面应当设有防滑网或与防滑网等效的设施。甲板周边应当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安全网,安全网的外缘不得高出该甲板边缘以上0.15m。
第十四条 直升机甲板必须设有埋头系留点,其数量、位置和强度必须能满足系牢停在平台上的直升机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在直升机平台附近易取的位置,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的消防救护设施和应急用品。
第十六条 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必须装备永久性或可迅速展开的浮漂救生设施(包括浮筒、救生衣、救生筏等)。

第六章 运行
第十七条 直升机起飞、降落时,除必要的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直升机甲板上逗留。直升机甲板上不允许有妨碍直升机降落和起飞的物体。
乘客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直升机。
第十八条 直升机在海上平台起飞、降落的风速限制,按所使用直升机飞行手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驾驶员在行进中的船舶直升机甲板上起飞、降落,必须经过严格训练,并在降落前准确了解船的行进速度及滚动角度;驾驶员在船舶直升机甲板降落前,应当向值班员询问纵向和横向的运动数据,超过该机型手册规定时不得降落。
第二十条 直升机驾驶员可根据海上平台值班员通报的气象条件,参考风向标(袋)及海浪建立起落航线,无把握时应当以不小于经济速度的速度,距障碍物50m以上的高度通场观察。
对以主平台为中心,半径3km海域内的平台群,如果严格限制在昼间、并云高200m以上、能见度大于3km的条件下使用,可由主平台值班员指挥直升机降落和起飞。
第二十一条 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驾驶员,必须认真计算起飞重量、严禁超员、超载、超天气标准飞行。直升机增速前必须经过悬停检查,确信发动机工作正常,并具备无地效起飞的剩余功率,方可增速。
第二十二条 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的直升机机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上平台带飞,掌握了海上平台起飞、降落的飞行技术,有100小时以上的海上飞行经历,熟悉海上飞行特点,飞行理论、技术考试合格,取得海上飞行正驾驶的技术授权;
(二)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三)海上昼间或夜间间断飞行90天,必须经飞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外籍直升机驾驶员,应当在民航总局办理执照认可手续并经熟练带飞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区域内执行海上平台飞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 直升机驾驶员目视海上平台起飞、降落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昼间云高200m,能见度3km;
(二)夜间云高300m,能见度5km。
第二十五条 直升机驾驶员用平台导航台作仪表进近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并架高度加上80m;
(二)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井架高度加上60m;
(三)最低云底高等于最低下降高度加上10m;
(四)昼间能见度为1km,夜间能见度为1.5km。
第二十六条 直升机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导航台作仪表进近昼间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m,云高为100m,能见度为1Km;
(二)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60m,云高为70m,能见度为1km。
直升机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导航台作仪表进近夜间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一)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120m,云高为130m,能见度为1.5km;
(二)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m,云高为100m,能见度为1.5km。
第二十七条 直升机营运人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情况的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手册。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直升机营运人,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行,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其营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飞行驾驶员,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其通报批评或吊扣其驾驶执照三至六个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有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改进。
(图略)


邮票图稿评审办法

邮电部


邮票图稿评审办法

1991年1月21日,邮电部

为了提高邮票的设计水平,保证邮票图稿的艺术质量和民族特色,加强对邮票图稿的组稿、评议及审查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邮票是国家发行的邮资凭证。邮电部主管邮票发行工作。邮票图稿由邮电部审定。
一、邮票图稿的评议组织
邮电部设立邮票图稿评议委员会(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邮票图稿设计的思想性、艺术性进行评议,并对邮票设计印刷质量及邮票发行工作提出建议。
评委会的组成原则:
(一)评委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学术上的权威性。
(二)评委会由十五人组成。其中,美术界、印刷界、集邮界人士十人;邮票主管部门和设计、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五人。
(三)评委会委员人选,由邮电部与有关单位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四)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协商产生。
(五)评委会可根据图稿评议工作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及专家列席会议。
(六)评委会办事机构为邮政总局邮票处。
二、邮票图稿的送评资格
(一)送交评议的图稿,除特约稿外,应包括专业设计人员的设计稿和社会约稿。送交评议的图稿,每个选题应该有两名以上的创作人员,三个以上的设计方案。
(二)邮票图稿送交评议前,应该由组稿部门对图稿送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填写评议表后,统一送评委会评议。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送交评议的图稿,应该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即标明面值、文字,符合图稿倍数规定等,并附有邮票设计的小效果图。
送交评议的图稿,应该附有设计说明书,及相关题材的背景材料、文字介绍等。
对社会约稿,组稿部门应向创作人员介绍清楚邮票特点,说明设计要求,签订合同书。
2、组稿部门应该到相关部门征求对邮票图稿设计方案的政治性、科学性的审查意见,并取得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应该由组稿部门的非设计人员统一办理。
3、组稿部门应该确认送评的图稿在设计过程中,无抄袭、剽窃、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确认专为邮票发行而设计的邮票图稿,除特许稿外,均未发表或参展。
(三)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参加上半年评议的图稿,应是次年下半年或以后发行的邮票的图稿,组稿部门最迟于三月底交稿;参加下半年评议的图稿,应是第三年上半年或以后发行的邮票的图稿,组稿部门最迟于九月底交稿。
(四)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设计图稿,不能参加评议。
三、邮票图稿的评议与审查
(一)所有邮票图稿(不含邮资信封、明信片)均须经评委会评议。
(二)评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按照邮票艺术规律对邮票图稿设计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供邮电部审定。
(三)评议办法:
1、评委会评议邮票图稿前,邮政总局邮票处应将评议内容及有关要求通知评委。遇有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提前或推迟召开评委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评委会休会期间,遇有急需评议的图稿,邮政总局邮票处应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携图稿登门征询评委意见,请评委填写评议意见书,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根据多数评委意见确定推荐方案。
2、评委会的评议工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表决。
3、被评议的图稿一律不署名。
4、评委会应该对邮票图稿设计进行认真评议,评选出推荐方案。
推荐方案需经参加评议的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对于需要修改的推荐方案,如评委会认为不需再行评议,视为通过;如评委会认为需要再行评议,应该在下一次评委会上或采取登门征询意见的方式重新评议。
(四)邮票图稿的审查:
邮票图稿评议后,由邮政总局审查所评议的各个方案,并将推荐方案和其它被评委们认为比较好的一至两个同一选题的方案,一同报邮电部领导审批。
四、邮票图稿的评审纪律
(一)应该送评的图稿未按规定时间交来的,不得参加评议。
(二)邮票发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保证评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委员们能够畅所欲言,评议会不公开进行。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应该对评议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会议情况。
评委会的所有资料(包括录音、照片和文字资料)均由邮政总局保管,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听、借阅的,应该经邮政总局领导批准,并不得扩散、外传。
(三)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对于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由评委会按照情节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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