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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3:00  浏览:9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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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经贸委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经贸委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
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
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三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
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三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
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
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运输途中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坚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
(一)因生产者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三包责任;
(二)因产品包装或者防锈处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要求造成的三包责任;
(三)因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致使农民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
发生换货、退货后,属生产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农民退换回来的产品,并提供换货所需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及退货所需资金。
因销售者存放、保管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无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农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
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3.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附件1: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
序 号|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说 明
---|------------|------------|------------
1 |内燃机* |柴油机 |
| | 单缸柴油机 | 指用于农业生产的
| | 多缸柴油机 |内燃机
| |通用小型汽油机 |
| | 单缸二冲程通用汽油 |
| |机 |
| | 单缸四冲程通用汽油 |
| |机 |
---|------------|------------|------------
2 |农用运输机械 | |
| |三轮农用运输车* | 待农用运输车三包
| |四轮农用运输车* |有效期和三包故障表
| |农用挂车 |发布后实施
| |挂机挂浆 |
---|------------|------------|------------
3 |拖拉机* | |
| |轮式拖拉机 | 包括大中型、小型
| |履带式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 |手扶拖拉机 |
| |手扶变型运输机 |
---|------------|------------|------------
4 |土壤耕整机械 | |
| |机引犁 | 包括配小型拖拉机
| |机引耙 |用的土壤耕整机械
| |旋耕机 |
| |旋耕联合作业机组 |
---|------------|------------|------------
5 |种植机械 | |
| |机引播种机 | 包括播种、施肥联
| |机动插秧机 |合作业机械
| |秧苗准备机械 |
| |移栽机 |
| |地膜覆盖机 |
| |抛秧机 |
------------------------------------------

续表
------------------------------------------
序 号|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说 明
---|------------|------------|------------
6 |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 | | *指汽油机部分
| |机动喷雾机 |
|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
| |手动喷雾(粉)机(器) |
| |中耕除草机 |
| |灭茬机 |
| |施肥机 |
---|------------|------------|------------
7 |收获机械 | |
| |谷物收获机械 |
| | 小麦联合收割机* |
| | 水稻联合收割机* |
| | 小型收割机* |
| | 割晒机 |
| |玉米收获机* |
| |薯类收获机 |
| |甜菜收获机 |
| |花生收获机 |
| |甘蔗收获机 |
| |采茶机 |
| |茎杆切碎还田机 |
---|------------|------------|------------
8 |场上作业机械 | | 包括人力脱粒机
| |脱粒机 |
| |清选机 |
| |种子加工机 |
| |种子烘干机 |
| |玉米剥皮机 |
| |输粮机 |
---|------------|------------|------------
9 |排灌机械 | |
| |喷灌机 |
| |滴灌设备 |
| |农用水泵 |
---|------------|------------|------------
10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 | 指小型农副产品加
| |碾米机械 |工机械
| | 碾米机 |
| | 砻谷机 |
------------------------------------------

续表
------------------------------------------
序 号|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说 明
---|------------|------------|------------
| | 谷糙分离机 |指小型农副产品加
| | 砻碾组合米机 |工机械
| |小麦粉加工机械 |
| | 打麦机 |
| | 洗麦机 |
| | 磨粉机 |
| |榨油机械 |
| | 螺旋榨油机 |
| | 液压榨油机 |
| |淀粉加工机械 |
---|------------|------------|------------
11 |畜牧机械 | |
| |饲料收获机械 |
| | 割草机 |
| | 搂草机 |
| | 青贮饲料收获机 |
| | 集草机 |
| | 垛草机 |
| | 压捆机 |
| |畜禽昆虫饲养机械 |
| | 禽孵化育雏设备 |
| |畜禽产品采集加工机械 |
| | 剪羊毛机 |
| | 挤奶机 |
| |饲料加工机械 |
| | 铡草机 |
| | 饲料打浆机 |
| | 饲料粉碎机 |
| | 饲料混合机 |
| | 颗粒饲料压制机 |
---|------------|------------|------------
12 |渔业机械 | |
| |投饵机械 |
| |增氧机械 |
| |叶轮增氧机 |
------------------------------------------
*表示产品有三包故障表

附件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1年
单缸9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
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
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
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名称:机体、气缸盖、飞轮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
小型拖拉机 9个月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 2年
小型拖拉机 1.5年
3.主要部件名称
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
三、联合收割机:(包括玉米收获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1年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3.主要部件名称:
内燃机机体、汽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

附件3: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内燃机三包故障表
------------------------------------
序 号| 名 称 | 故 障
---|----------|---------------------
1 |内燃机 |飞车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
2 |机体 |裂纹、引起渗漏的砂眼、疏松、强力螺栓孔
| |滑扣等损坏
3 |气缸盖 |裂纹、损坏
4 |飞轮壳 |裂纹
5 |气缸套 |裂纹、断裂
6 |曲轴 |断裂、键槽开裂
7 |平衡轴 |断裂造成发动机严重损坏
8 |连杆、连杆盖 |断裂
9 |连杆螺栓 |断裂
10 |活塞销 |断裂
11 |飞轮 |破裂
12 |进、排气门 |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
13 |气门弹簧 |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
14 |凸轮轴 |断裂
15 |水泵 |损坏导致发动机过热损坏
16 |机油泵 |损坏导致发动机缺油拉缸抱瓦
------------------------------------

拖拉机三包故障表
------------------------------------
序 号| 名 称 | 故 障
---|----------|---------------------
1 |机架 |断裂、严重变形
2 |前桥 |损坏
3 |变速箱 |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
4 |后桥 |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
5 |变速箱 |脱档或乱档多次发生
6 |离合器壳 |裂纹或损坏
7 |变速箱体 |裂纹或损坏
8 |半轴壳体 |裂纹或损坏
9 |最终传动箱体 |裂纹或损坏
10 |轮轴 |损坏或裂纹
11 |悬架 |损坏或裂纹
12 |转向臂 |损坏或裂纹
13 |制动毂 |损坏或裂纹
14 |贮气筒 |损坏
15 |牵引装置 |损坏
16 |柴油机部分 |故障与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同
------------------------------------
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
序 号| 名 称 | 故 障
---|----------|---------------------
1 |机架 |裂纹、严重变形
2 |割台 |严重变形
3 |割台输送螺旋半轴 |断裂
4 |钉齿滚筒齿杆 |断损
5 |滚筒辐盘 |损坏导致脱粒机体损坏
6 |逐稿器键簧 |断损
7 |逐稿器曲轴 |断损
8 |滚筒无级变速盘 |损坏
9 |纹杆螺栓 |导致脱粒机体损坏
10 |离合器壳体 |破损
11 |传动(分动)箱 |损坏
12 |变速箱体 |裂纹
13 |差速器壳体 |裂纹
14 |最终传动壳体 |损坏
15 |半轴 |断损
16 |驱动轮轮辋 |裂损导致轮胎爆裂、损坏
17 |驱动轮轮胎 |脱落
18 |柴油机部分 |故障与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同
------------------------------------



19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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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规范(试行)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第25号



《娄底市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规范(试行)》已经2008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娄底市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建立高效运转机制,推进效能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之间办理请示、报告、会议纪要、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其规定的办结期限,适用市各级行政机关。

各级行政机关办理本市内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企事业组织的批示、函件、询问、商洽工作等事务的期限,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工作建议的信函(信访件、行政复议申请等除外)的期限,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外部行政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不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提高效率、运转有序、公开透明、责任明晰的原则,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对于涉及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的处理,应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并加强督办,以防延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处、科、股、站、所等内设机构的内部行政事务处理,由各行政机关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或者市长、分管副市长对下级行政机关(含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示、转阅件等,承办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作出批示的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一)会议决定或者批示、转阅件明确了办结时限的,按照明确的时限办理;

(二)会议决定或者批示、转阅件没有明确办结时限,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时限的,从其规定;

(三)会议决定或者批示、转阅件无明确办结时限,且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办结时限的,承办机关应在知悉会议决定或收到批示、转阅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人民政府通过会议集体决定或者市长、分管副市长明确指定或批示给2个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事项,有牵头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按照要求办理;没有明确牵头部门的,由各相关行政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分别办理。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送签、印发。

第十条 各级政府对于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请示,应当在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答复。

第十一条 上级政府部门对其主管或指导的下级政府部门的请示,应当从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答复。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之间的函件等,能够当场办理的应予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其他部门会签的,会签部门能够当场办理的应予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从收到文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签。

经过相关部门会签后,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材料齐全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收到文稿及其他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从收到文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起草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情况复杂,需要与相关部门会商的,可适当延期。

第十四条 经相关部门会签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签、印发。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材料齐全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予以公布;材料不全的,应当从收到文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起草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六条 因情况复杂或需要进行勘验、咨询、论证、评估、调查而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分管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承办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办的行政机关,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七条 办理的事项需要补正材料以及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或需请示上级批复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之内。承办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申办的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承办机关无正当理由在本规范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函件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给予答复的;

(三)超过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将办理结果及时交付给申办机关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或者答复请示、函告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由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超时办理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范超时办理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直接主管负责人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省与市、县合资建设火电厂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省与市、县合资建设火电厂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电力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若干措施》(粤府〔1989〕1号文件)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1987年《工作会议纪要(18)》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与本省的市、县(含单位,下同)合资建设的火电厂,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体制、电价、财务、经营和用电权等问题。
第三条 省与本省的市、县合资建设的火电厂(以下称电厂)的产权归投资者共同所有,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产权。电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电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投资比例最大的一方担任;副董事长2至3名,由其他投资方担任;董事若干名,名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电厂厂长由董事会聘任,省电力局可向董事会推荐厂长人选;副厂长由厂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五条 电厂应接受省电力局的行业管理;电厂并网运行必须服从省电网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 电厂的合营期(含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5年,由投资各方商定;合营期届满,投资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的,可延长5年。
第七条 电厂(含单台发电机组,下同)投产发电后,开始向投资各方还本付息。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计算本金不包括合资各方按投资总额的10%计算的注册资本),还本付息期不少于12年,由合资各方商定。
第八条 还本付息期间,电厂利润按厂供电量每千瓦时4.55厘计算,从省电力局经营的高来高去电力的利润(按售电量每千瓦时1分)中划给;电厂按规定提留后的利润余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各方,投资各方应首先用于还贷。
电厂还清本息后,每千瓦时电量的利润经省核定,可以适当提高。
第九条 还本付息期间,电厂的发电环节产品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减免的税金用于偿还合资各方的投资。
第十条 电厂基本折旧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在电厂投产后3年内,折旧费的20%用于电厂更新改造,80%用于偿还投资;第4年起至还清本息止,在保证电厂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后,折旧费用于偿还投资。
第十一条 还本付息期间,电厂每年以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所规定的资金偿还投资仍不足的,纳入该年的经营成本解决。
第十二条 电厂的流动资金按照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89〕163号文的规定,向工商银行贷款解决,所需铺底资金按定额流动资金的30%计算并纳入电厂总投资,由合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电厂的上网电价实行高来高去的原则。电价由省经委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电力局,根据电厂的年度发电成本、还本付息和电厂利润等,共同审核确定,电厂每年进行一次上年财务结算和当年电价测算。
第十四条 电厂上网电量由省电网收购转售,按售电量照征供电环节产品税和省电力建设费。地方投资分享的电量折算为售电量后,其应收的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低于省规定的燃料附加费(包括省对户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返还给地方用于当地燃料附加费平衡;反之
由省加收地方燃料附加费。
第十五条 合营期(包括延长期)满后,董事会可委托省有关部门核定电厂固定资产残值;按投资比例补偿给合资各方后,产权全部归省电力局。
第十六条 电厂可供投资各方分配的电量、负荷,按照全年平均安排的原则核定。电厂停机检修期间,由省电网弥补,以维持各方不须压电为原则。如电厂因临时故障或燃料缺乏而停机,原则上按实际减少的发电量以及投资各方分电比例压电。
第十七条 电厂可供投资各方分配的日平均电量、负荷计算公式如下:
日平均电量=发电装机容量×6500小时×(1-厂用电率)÷365天
用电负荷=日平均电量÷24÷电厂平均负荷率
电厂平均负荷率按0.95计算。
第十八条 电厂可供投资各方分配的电量、负荷,在分配给投资各方之前,须扣除电厂所在地的照顾用电(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按3%、30万千瓦以上的按2%)以及省电网的网损部分(有市、县电网损耗的,还应逐级扣减)。
第十九条 市、县投资者有权对分享的电量、负荷在本市、县范围内自行调配、使用。
第二十条 合营期内投资各方原则上不能退出。但经董事会同意的,其产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局与市、县已经签定的合资办电合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根据本办法予以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省与中央、外省、外商合资建设的电厂不适用本办法。本省内由各市、县合资建设的电厂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分别由省经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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