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1:59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722号

1996-12-13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对西藏的有关优惠政策,西藏对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而只对部分畜产品、林产品和药材分别征收营业税、资源税。由于对西藏的这一做法不了解,出藏的一些应税农业特产品被部分毗邻省区按农业特产税应税未税产品对待,要求补征农业特产税,引起了省际之间的纠纷。为了保证中央对西藏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避免重复征税,方便农产品流通,经研究,对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有关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对西藏外运的农业特产品,凭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简称“准运证”),不再补征农业特产税。“准运证”的作用视同“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各地在查验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财农税字[1995]0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套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套监制章)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收购地点或生产地点   运输车辆数及牌照号码  
单位地址   负责人姓名   运往地点   转运地点  
货 物 名 称 单位 起运数量 收购价格 总 价 值
         
         
合     计        
备    注  
填  发

税务机关


经 手 人 印

(公 章)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号)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8月22日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

(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增强全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及其指导和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以增强公民体质、促进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体育活动。
第三条 全民健身应当遵循政府统筹、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文化、民政、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民族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根据各自职能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
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九条 每年6月10日为本省全民健身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运动会,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和辅导站(点)。
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和辅导站(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时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保证学生每天至少锻炼1小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学校应当组织施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质测试,把体质健康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将体育课列入学生学业考试科目。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施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有计划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职工参加达标测试,并保证所需经费。
提倡职工利用工间、工余和节假日参加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
第十八条 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大型体育活动管理的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举办涉及国家规定的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运动场所与其所开展的体育项目相适应;
(二)体育器材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三)健身指导、救助等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等级和数量;
(四)国家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保护环境,爱护设施,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体育健身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体育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将人均公共体育设施建成面积纳入文明城镇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兴建公共体育设施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村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体育健身器材的配置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规划遵循统筹协调、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的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设施、器材、设备标准,规划建设体育设施,配备体育器材与设备,并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标准对体育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审查。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投资兴建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
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和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减少其用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报批和重建。
居民住宅区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配套的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报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一般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出租,但出租时间一般每次不得超过10日。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需要暂时停止开放或者临时出租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一条 政府兴建和社会力量捐资兴建的不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服务费用,但应当对学生、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优惠。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公示。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园和其他可以健身的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向公民免费开放,其管理单位应当为参加体育健身的公民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鼓励学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生产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的体育设施,以及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居民开放。
第三十四条 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使用的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明示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保证安全、适用。
第三十五条 在体育健身场所承担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作为专项支出列入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收支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技术等级认定和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三十九条 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信息化建设,为从事体育健身服务的单位、个人及健身者提供体育健身信息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第四十三条 鼓励体育健身服务的提供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体育健身服务认证,提高体育健身服务质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体育课教学的;
(二)未按规定施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
(三)未将体育设施向学生开放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涉及国家规定的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的,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根据国家、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标准对体育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审查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建设配套体育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或者功能、用途的;
(三)擅自缩小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模、减少其用地面积的;
(四)未按规定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或者违章收费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停止开放。
第四十九条 体育健身场所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未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或者截留、挪用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
促进深圳司法工作上新台阶
李志刚 姚达武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把学习和实施宪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深圳为实现国际化城市和依法治市的战略目标,首先要求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地指导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国际惯例办事,开创深圳司法工作新局面。为此,本文对深圳司法干部的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涵及特征
有人认为,“素质”一词本是生理学概念,是指人的先天生理解剖特点,主要指神经系统、脑的特性及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的特点。素质是心理活动发展的前提,离开这个物质基础谈不上心理发展。也有人认为,所谓的“素质”是人在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作用及社会实践活动而发展形成的一种综合品质。还有人认为,人的素质是指个体在先天禀赋的基础上,通过环境和教育的影响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稳固的性质。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语同志认为,所谓素质,是指人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基本品质结构,包括人的思想、知识、身体、心理品质等。尽管各门人们对素质的解释不同,但都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素质是以人的生理和心理实际作基础,以其自然属性为基本前提的。也就是说,个体生理的、心理的成熟水平的不同决定着个体素质的差异,因此,对人的素质的理解要以人的身心组织结构及其质量水平为前提。人的素质包括重量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等。
从深圳司法工作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来看,我们司法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政治素质,包括思想政治水平、政治理论水平和哲学思维能力(含逻辑思维能力),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统帅我们的一切司法工作,讲政治、讲大局、统一思想,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克服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倾向,防止腐化堕落,以权谋私;(2)创新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在各项司法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突破;(3)文化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坚持科学发展观,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行政管理知识和电脑知识,要充分利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和工具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要有口头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自学能力,至少掌握英语等一门外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促进深圳司法工作与国际接轨,与WTO的要求接轨;(4)专业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保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和忠于法律的一致性,牢牢树立司法干部忠于法律的新形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法制水平,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信息素养;(5)身体心理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态,敢闯敢拼的献身精神。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就是要依据司法干部队伍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司法干部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司法干部的主体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司法干部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司法干部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它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充分发掘司法干部的天赋条件,提高司法干部的各种素质水平,并使其得到全面、充分、和谐的发展。具体来说,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具有以下特征:(1)根本目的是以整个司法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为出发点;(2)核心是挖掘司法干部队伍的潜能,立足于司法干部的潜能开发和综合品质的提高,全面提高每个司法干部的素质,即全面性、适应性;(3)注重司法干部社会主义思想政治品德和心理品质的教育;(4)注重开拓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5)它是对司法干部从入业到退休所进行的教育,具有职业终身性。
二、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讲话中提出“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在“5·31”讲话中,他又进一步指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党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保持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我们能否始终做到这一点,决定着中国的发展前途和命运。” 与时俱进,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态度和学风问题,也是我们党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等各种实践的一贯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我们司法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与时俱进,要求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在思想上、作风上、素质上与时代同进步,站在时代的前列,不断推进司法工作创新,将司法工作不断推向新的发展境界。加强对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提倡以教促学,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司法工作的社会效益、、工作效率和司法工作水平,是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代中国,法律日益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最主要的调控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任何法律都是抽象规范的组合,把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必然有一个理解、应用和转化的过程,司法干部的素质决定了他们对法律及立法精神的理解程度,决定了他们应用法律处理日常司法工作的能力。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总要给执法者流出一定的自由裁量度,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当行使就必然要求司法干部要有较高的素质和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历史大变革的时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法律本身又客观要求一定的稳定性,立法相对于社会发展来说难免会有一定的不适应。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要求司法干部根据法治的原则和精神来处理人民群众的具体问题,将法理和实践经验相结合,推动司法工作日益科学化。因此,加强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司法干部的法制水平和司法工作能力,正确处理日益增多的群众经济矛盾纠纷,为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司法干部的素质和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程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快速发展,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对司法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可以使广大司法干部紧紧牢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系统全面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知识,推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树立法律权威。
(四)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需要
新年伊始,深圳市委三次八届全体(扩大)会议提出,力争用20年左右的时间,把深圳建设成为重要的区域性国际城市。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首先要求我们政府司法工作现代化和国际化,将现代最新高科技成就用于现代办公体系,提高工作效益和效率,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依法开展各项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干部队伍也要现代化和国际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是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重要保证。
(五)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构建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市”的迫切要求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法治政府的基础。
一个国际化城市,必然也是一个文明法制的城市。构建法治政府,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城市,是深圳迈向国际化的必由之路。深圳只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才能建立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按照国际标准打造城市新形象,提升城市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当前,深圳市委、市政府正开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解决政府中存在的“三位”问题(越位、缺位、错位),努力提高行政决策的水平和质量。“三位”问题出现与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关。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己任,加强学习,不断与时代同步前进,不断熟悉、掌握和深刻领会新的法律法规,打造政府公正的新形象。
(六)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司法干部队伍反腐倡廉的需要
私心人皆有之。但国家公务人员要廉洁奉公,否则会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这是人类在长期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后天认识和智慧,也是我们党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所形成的共识。因此,司法干部要加强学习,强化腐败堕落对党的事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危害性的认识,才能保持廉洁自律的作风,这也是司法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的重要一环。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促进司法干部队伍廉洁自律,形成学习养廉、以学促廉的新风尚,有利于防腐倡廉,更好地廉洁从政,廉洁从业。
三、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总体思路
(一)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领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党的先进性与发展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充分调动司法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在深圳努力营造一个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注重前沿性、现实性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容应注重前沿性、现实性,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前沿性就是要求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容要有前瞻性,要满足深圳依法立市的需要,满足深圳营建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满足深圳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需要;现实性就是要紧紧围绕深圳当前司法工作迫切需要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开展。
(三)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在全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强调,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抓好两个环节:第一,要抓理论武装,要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要弄懂学透;第二,要抓实践落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尤为重要。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重在全面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一方面狠抓理论学习,把学习重点放在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立场、观点、方法上,放在对主观世界的改造上,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政治经济学理论以及现代法学的最新理论成就,另一方面要结合深圳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开展学习。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四)突破四个学习认识问题
我们司法干部要戒骄戒躁,不断进步,突破四个对学习的认识问题:一是要克“惰”,克服自身的惰性思想,不管是革命老同志,还是中轻年干部,都应该放下包袱,少打麻将,多读书,读好书;二是要破“满”,突破学历上的认识,认清形势,明确正确的学习方向,学习永无止境,“满则损”;三是要戒“浅”,不满足于既有的知识,注重理性思维,理论联系实际,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主线,统帅我们的司法工作;四是要防“单”,学习形式要灵活、丰富多彩,多方面学习,尽快改变自己知识结构单一的状况。
(五)始终贯穿终身教育的思想
20世纪60年代,西方世界出现了终身教育思想,主张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中的各个年龄阶段。196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朗格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成人教育促进委员会提出终身教育提案,在全球得到积极响应,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终身教育法规。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国际教育委员会的报告《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深刻分析了新的科学技术革命对人类活动的影响,认为人类正在走向学习化社会,每个人必须终身继续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化社会,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反映时代发展的特色和风貌,教育司法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新理念,戒骄戒躁,将有限精力都用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限的学习之中去。
(六)注重教会司法干部“学会学习”,打造终身学习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指一个人较少依赖他人的帮助掌握知识、应用知识的能力。它主要包括独立阅读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的更新以几何级数激增。如果一个司法干部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就可以迅速扩大知识面,并增强自身的技术和技能。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中能力的培养是极其重要的方面,学习能力又是其它能力发展的基础,它影响其它能力发展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注重教会司法干部“学会学习”,打造终身学习的自学能力。
(七)提倡创新性学习
农业社会的教育主要通过保存和延续前人积累下来的经验,学习方式往往只能表现出“接受学习”的特点,即教师讲、学生记,学习者通过大量的诵读、记忆、模仿来掌握知识。工业化社会则明显地打着工业化生产模式的烙印,强调“标准化”课程教材体系、“标准化”考试评价模式,对学生统一采用“生产流水线式”的“填鸭式”灌输,学生成了“标准件”、复印机和电脑存储记忆体,创新精神和个性特征基本上被“阉割”。教育部吕福源副部长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对人才的评价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创新人才的最重要的特征不是掌握更多的已有知识,而是具有学习新知识的能力,会运用知识去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因此,为了适应知识经济对创新人才培养的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发动一场“学习的革命”,提倡“高效学习”,提倡创新性学习,运用先进的学习方法,充分开发人的学习潜能。
1979年,罗马俱乐部在题为《学无止境》的研究报告里,把当代人类的学习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维持性学习和创新性学习。维持性学习功能在于获得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培养对现实社会的适应能力;而创新性学习“是一种可以带来变化、更新、重建和重新系统地阐述问题的学习”,它的功能在于通过学习提高人们发现、吸收新信息和提出新问题的能力,使个人和社会做好准备,以便在行动上与新情况协调一致。笔者认为,对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主要目的是让大家提炼、升华和“重新组合”已有的知识,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培养自主探究能力,随时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而不是单纯去传授那些已有的书本知识。
(八)提倡研究性学习
信息素养是渗透在素质教育中的专业素质要素之一。从信息论的角度看,培养司法干部的创新素质,首先就是要让他们学习和掌握主动采集信息、处理信息、分析信息、评价信息、发布信息和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以开发适应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需要的人的整体素质。研究性学习是正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未来主要学习方式之一,是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极好载体。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里指出的那样:“只有当教育技术真正统一到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时候,只有当教育技术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和革新这个教育体系的时候,教育技术才具有价值。”教育信息化既给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带来了全新的技术和媒体,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以开放、交互与共享为特征的学习方式有效运用于司法干部队伍,才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措施建议
(一)制定《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暂行规定》
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现有法律所没有涉及的内容,也会出现同已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立法工作要先行,要加强研究制订新的具体法规。立法工作要从有利于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工作开展的角度,解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为了将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依法治教,保障和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市人大或市政府应加强立法,制订《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暂行规定》(或者《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应包含总则、教育的对象、内容、要求、教育投入、后续教育考试、免试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构建专门的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学院
随着现代科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前的那种“一个学历管终身”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学校的学历教育并不能真实反映人的素质和能力。现在教育部在全国已经推行了素质教育,但是与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在很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党校主管党员干部的教育问题,但现在或将来不少的司法干部是非党员同志,有的同志还是民主党派人士,这些同志难以从体制上纳入到党校的教育范畴。同时又考虑到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长期性,因此笔者建议,成立“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学院”,统管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工作。当然,也可以统一成立一个“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学院”,将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纳入到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体系之中去。
首先,要建立一个坚实的领导班子。学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应当采取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有理论和经验、懂得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
其次,要建立一支强大的骨干教师队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组建自己的教师队伍:一是从深圳现有的司法队伍中挑选人才,组建基本教师队伍和行政班子;二是从省内、市内各个大学聘请知名教授担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三是邀请高科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传授最新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四是吸收有才华的律师加入教师队伍。
第三,要成立专门的教材、刊物编写班子,组织编写《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系列教材》和《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期刊,编写的教材和期刊既可以采用纸质类图书的方式出版,也可以采用电子图书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发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