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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2:34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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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加强农电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电力事业迅速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农电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电力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电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农村电力
市场混乱;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来解决。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对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家电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规范管理、综合配套,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乡(镇)电管站和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
电价,使我国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上水平、上台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农电改革与发展要与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深化农电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
3.加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级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
4.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与措施
(一)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在农电管理体制上,原则上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并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在农村电网改造上,要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损耗降到合理水平,实现安全可靠供电。
——在农村电力营销管理上,逐步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在农村电价管理上,实行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的统筹安排,社会公平负担,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然后实现其他用电的同网同价。
(二)措施
1.管理体制方面。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供电企业要成为独立核算的实体,行使企业经营职能。存在多家供电企业的,要按出资关系,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3)对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成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由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
(4)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由省(区、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区、市)电力公司代管,或者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2.营销管理方面。
(1)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实现由县级供电企业的职工(电工)直接抄表到户。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
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2)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3.农电价格管理方面。
(1)改革现行农村电价的形成机制。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
(2)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进程。在条件成熟的省(区、市),可以推行一省一价。暂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在省(区、市)内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范围内实行城乡一价,其他县实行一县一价。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逐步实现统筹安排、同网同价。
(3)建立电网改造投资偿还机制。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全省(区、市)电网均摊,自供自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在该县电网均摊。
4.电网投资方面。
(1)国家将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主要通过国家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同时支持和鼓励供电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支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
(2)各级电力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资金的投入,以满足农村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今后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3)国家对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统借统还;对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方式。
5.加强管理方面。
(1)严格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2)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对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要坚决拒绝;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对已公布的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必须立即纠正、停收,如再继续征收,一经查出要公开曝光,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县级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原则上要在三年内分流一半人员。
(4)要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农村电网,推进和采用低损耗、安全性好、可靠性高的适用技术和设备。
四、组织实施
(一)这次农电体制改革,对我国长期形成的农电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是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按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的要求,充分依靠各地政府和电力企业,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国家经贸委作为全国电力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农电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会同省(区、市)计委、财政厅(局)、
电力局(公司)、水利(水电)厅(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上述总体要求,在1999年3月底前提出本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
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电力公司要及时进行协商、协调,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19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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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肝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肾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




肝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肝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肝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肝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肝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普通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肝脏移植项目,有消化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普通外科(肝胆专业)
1、开展普通外科(肝胆专业)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8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普通外科专业(肝胆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2、每年完成肝、胆、胰外科手术500例以上,其中独立完成的肝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胰头癌根治术等高难度手术占20%以上。
3、肝脏移植病房
(1)有独立的肝脏移植病房,床位15张以上。
(2)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3)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消化内科
有独立的病区并开展消化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消化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进行肝脏活组织检查,并为肝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ICU)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肝脏移植专业需要。
2、有多功能监护仪、呼吸机、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设备、凝血功能检测仪和床边生化检测仪。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肝脏移植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3、辅助设备齐全。
(七)血液净化室
独立设置,有20台以上血液透析设备,能够完成常规透析及其它血液净化工作,可为肝功能不全、肝衰竭病人提供人工肝支持系统。
(八)其它辅助科室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肝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病理诊断。
4、具有高水平的医学影像诊断与介入技术。
5、具备能够有效处理、治疗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力。
(九)设备
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床边X光机、纤维胃镜、纤维胆道镜、肺功能测定仪、肝脏移植专用器械、快速冰冻切片设备等;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与器械。
(十)至少有3名具备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肝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肝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肝脏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
2、有10年以上普通外科(肝胆专业)工作经验,参与肝脏移植临床工作5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肝脏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5、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肝肿瘤和左、右半肝切除术、胰头癌根治术等高难度的手术不少于100例。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肝脏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订的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二)摘取肝脏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小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肝脏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肝脏移植手术成立治疗组。术者由具有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肝脏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肝脏移植手术不少于20例;良性终末期肝病移植肝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80%,3年存活率不低于70%,5年存活率不低于60%;肝脏恶性肿瘤移植肝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70%,3年存活率不低于50%。
具有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肝移植手术不少于10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肝脏1、3、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培训
对拟开展肝脏移植的医疗机构,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组合培训,包括肝脏移植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与病房护士以及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拟从事肝脏移植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有至少3名具备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
3、肝脏移植存活率高于本规范基本要求,并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4、有与开展肝脏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具备进行大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肝脏移植的学术论文至少10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8、近3年来,每年完成的肝胆胰外科手术不少于1500例,每年完成的肝移植手术不少于50例。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每年完成肝脏移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培训不超过2组,或者培训肝脏移植医师不超过4名。
(三)肝脏移植医师培训要求
1、熟练掌握大动物器官移植技术。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0例肝脏移植。
3、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对肝脏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肝脏移植: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或者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议。
2、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普通外科(肝胆专业)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肝脏移植手术5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肝脏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肾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肾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肾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肾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肾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泌尿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脏移植项目,有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泌尿外科
1、开展泌尿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泌尿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2、每年完成泌尿外科手术800例以上,其中肾脏手术150例以上;能够独立完成前列腺癌、膀胱癌、肾癌根治术。
3、肾脏移植病房
(1)有独立的肾脏移植病房,床位20张以上。
(2)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3)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肾内科
有独立的病区并开展肾内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肾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进行肾脏活组织检查,并为肾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肾脏移植专业需要。
2、有多功能监护、呼吸机、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设备、凝血功
能检测仪、血气分析仪和床边生化检测仪。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肾脏移植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3、辅助设备齐全。
(七)血液净化室
独立设置,有20台以上血液透析设备,能够完成常规透析及其它血液净化工作。
(八)其它辅助科室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肾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诊断和监测。
4、医学影像部门能够使用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
(CT)和超声波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血管成像与血流动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
5、具备能够有效处理、治疗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力。
(九)设备
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床边X线摄影机、纤维膀胱镜、纤维肾盂镜、肺功能测定仪、肾脏移植专用器械、快速冰冻切片设备等;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与器械。
(十)至少有5名具有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肾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肾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肾脏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
2、有10年以上泌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参与肾脏移植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肾脏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5、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除肾脏移植外的疑难泌尿外科手术不少于50例。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肝脏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订的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二)摘取肾脏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原则不超过24小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肾脏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肾脏移植手术成立治疗组,术者由具有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应当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肾脏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开展肾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0例,移植肾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85%,3年存活率不低于70%,5年存活率不低于60%。
具有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肾脏移植手术不少于15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肾脏1、3、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培训
对拟开展肾脏移植的医疗机构,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组合培训,包括肾脏移植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与病房护士以及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人员等,拟从事肾脏移植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有至少5名具备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
3、肾脏移植存活率高于本规范基本要求,并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4、有与开展肾脏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具备进行大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肾脏移植的学术论文至少1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8、近3年来,每年完成泌尿外科手术不少于1500例,每年完成
肾脏移植手术不少于100例。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每年完成肾移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培训不超过3组,或者培训肾脏移植医师不超过6名。
(三)肾脏移植医师培训要求
1、熟练掌握大动物器官移植技术。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0例肾脏移植。
3、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参加对肾脏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肾脏移植: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或者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议。
2、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泌尿外科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5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肾脏移植手术15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肾脏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心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心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脏移植项目,有心血管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心脏大血管外科
1、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开展其它大器官移植手术。
2、每年开展心脏手术500例以上,能够开展重症晚期心脏病的外科治疗、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和心室辅助技术。
3、心脏移植病房
(1)有独立的心脏移植病房,床位5张以上。
(2)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3)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心血管内科
有独立的病区,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8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为心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脏移植专业需要。
2、能够开展有创压力监测、心排量监测、床边生化、血气监测、有创呼吸机治疗以及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治疗。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心脏移植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3、辅助设备齐全。
(七)其它辅助科室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心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诊断和监测。
4、医学影像部门能够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液动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
5、心导管室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应急抢救设施与药品器材,能够开展心导管、心血管造影、心内膜活检等。
6、具备能够有效处理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力。
(八)设备
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多功能监护仪、除颤器、起搏器、麻醉机、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机、心内膜和心外膜起搏器、体外循环设备、心脏机械辅助设备;心脏移植手术专用器械、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与器械;心导管室有1024×1024分辨率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具有实时数字减影和路径图功能,能够多角度和放大投照,能够进行图像存储、检索和归档。
(九)至少有2名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心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心脏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
2、有10年以上心脏大血管外科工作经历、参与心脏移植临床工作2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脏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5、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脏外科专业相关手术不少于100例。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肝脏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订的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二)摘取心脏应当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心脏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心脏移植手术成立治疗组,术者由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心脏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5例,移植心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80%,3年存活率不低于70%,5年存活率不低于65%。
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心脏1、3、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培训
对拟开展心脏移植的医疗机构,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组合培训,包括心脏移植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与病房护士以及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人员等,拟从事心脏移植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有至少3名具备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
3、移植器官存活率高于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并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4、有与开展心脏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具备进行大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心脏移植的专著至少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8、近3年来,每年完成的心脏大血管外科手术不少于1000例,每年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15例,或者累计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0例。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每年完成心脏移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培训不超过1组,或者培训心脏移植医师不超过2名。
(三)心脏移植医师培训要求
1、熟练掌握大动物器官移植技术。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例心脏移植。
3、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脏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心脏移植: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经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或者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议。
2、从事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工作12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心脏移植手术1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心脏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肺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肺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肺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肺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胸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肺脏移植项目,有呼吸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胸外科
1、开展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2、每年完成胸外科手术500例以上,具备开展气管、支气管、肺动脉袖状切除成形术等常规手术能力,能够开展复杂肺切除手术及纵膈肿瘤手术等。
3、肺脏移植病房
(1)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2)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呼吸内科
有独立的病区,开展呼吸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呼吸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为肺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ICU)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肺脏移植专业需要。
2、能够开展有创压力监测、心排量监测、床边生化、血气监测、人工机械通气治疗以及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治疗。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肺脏移植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3、辅助设备齐全。
(七)其它辅助科室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肺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诊断和监测。
4、医学影像部门能够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肺部成像与血液动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
5、导管室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应急抢救设施与药品器材,能够开展支气管动脉插管诊疗、肺组织活检等。
6、能够开展残气测定、弥散功能、气道高反应性测定等肺功能检查项。
7、具备能够有效处理心血管、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力。
(八)设备
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多功能监护仪、床边X光机、纤维支气管镜、肺功能测定仪、体外循环呼吸支持设备、肺脏移植专用器械、快速冰冻切片设备等;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和器械。
(九)至少有2名具备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肺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肺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肺脏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
2、有10年以上胸外科工作经验,参与肺脏移植临床工作2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肺脏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5、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胸外科专业肺脏相关手术不少于100例。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肝脏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订的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二)摘取肺脏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肺脏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肺脏移植手术成立治疗组,术者由具有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肺脏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肺脏移植手术不少于5例,移植肺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60%,3年存活率不低于50%,5年存活率不低于40%。
具有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肺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肺脏1、3、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培训
对拟开展肺脏移植的医疗机构,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组合培训,包括肺脏移植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与病房护士以及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人员等,拟从事肺脏移植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有至少3名具备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
3、移植器官存活率高于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并在全国处于较高
水平。
4、有与开展肺脏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具备进行大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肺脏移植的专著至少6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8、近3年来,每年完成的胸外科手术不少于500例,每年完成的肺脏移植手术不少于10例,或者累计完成的肺脏移植手术不少于20例。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每年完成肺脏移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培训不超过1组,或者培训肺脏移植医师不超过2名。
(三)肺脏移植医师培训要求
1、熟练掌握大动物器官移植技术。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例肺脏移植。
3、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对肺脏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肺脏移植: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经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或者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议。
2、从事胸外科临床工作12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肺脏移植手术1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肺脏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195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法院:
华北行政委员会交来你院1952年法秘行字第316号呈及刘院长所面谈,为关于妇女离婚后带产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经研究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核示后,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第一项意见:“此项问题的处理,应限于新婚姻法颁布以后的,新婚姻法颁布以前的不再处理。如为群众所提出者,可加以说服”。这对一般案件的处理是可以的,但在新婚姻法颁布以前的案件中,如有特殊情况,也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案件,酌情保护妇女应带的财产,不应完全受时效的限制。
(二)第二项意见:“妇女应带的财产,应予保障,如在离婚时未判带财产或带的财产过少者,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予以重新处理。但须根据男(男方离婚前)女双方经济情况恰当的处理”。同意此项意见。
(三)第三项意见:“如女方在离婚时已主动放弃带产者,则不再变更”。对此类案件首先应分析女方当初放弃带产的原因。如果因女方不了解政策,或有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放弃带产,实质上不是出于本人自愿的,则应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双方的经济情况适当的处理,以保障妇女应得的产权。又即使女方在离婚时确实是自愿放弃带产,但现在女方因生活困难要求追带财产,亦应斟酌男方的经济情况,在可能范围内对女方作适当的照顾。如果男方现在生活困难,而女方生活又可以维持,则可以采用说服的办法,使女方放弃追带财产的要求。
以上各点,希即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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