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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6:08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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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94号


《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单位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对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或者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管理或者指导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三)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四)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会计人员培训;
(六)负责会计证管理工作;
(七)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
(八)管理其他会计事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必要和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合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代理记帐。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本单位的有关机构和人员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
(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的经营计划、业务计划、基建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检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拟订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办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与经营状况;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会计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和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保管和使用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
第十四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并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意见;任免后,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经查证属实后,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
会计人员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监交。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记帐的,其交接应当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四章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及时、规范、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连同有关文件资料,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滥用会计科目或者在帐外设帐,禁止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核算制度,按成本核算的规定计算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定额成本、计划(预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或者任意调整成本。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定期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在编制年度决算前,应当对全部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资产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并将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经单位领导人和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依法须经审计的,应当连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经审计的,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退回企业,要求其按规定补办审计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人,由单位领导人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并立即书面报告本单位领导人。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授意、威胁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单位领导人行政处分:
(一)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或者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二)任用会计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的;
(三)违反规定任免或者撤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
(四)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进行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折;
(五)违反或者胁迫、授意他人违反会计核算的规定,没有建帐或者帐外设帐的;
(六)对违法的收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阻挠、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回其会计证,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会计稽核制度的规定,造成会计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违反会计移交的规定,拒不办理交接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软件或未经批准脱离手工记帐的;
(四)出具或者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的;
(五)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会计报表的;
(六)对违法的收支不制止不纠正,又未向单位领导人作出书面报告的;
(七)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未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
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该单位处以违法款额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其领导人和会计人员,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授予其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对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请做出决定的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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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财企〔2002〕1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财明电〔2002〕6号),做好中央管理企业的增收节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紧迫感。今年以来,中央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利润和税收增幅回落较大,亏损企业亏损额有所增加,企业增收节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任务相当繁重。中央管理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做好中央管理企业增收节支工作,对完成全年预算,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中央管理企业一定要认真领会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紧急通知精神,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并结合企业实际,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措施,为完成全年预算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全面清理陈欠,严格控制新欠,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解缴入库。各中央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自觉遵守税收秩序,依法及时足额上缴税金以及各项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凡是欠缴税金以及各项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的中央管理企业,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分析欠交的情况和原因,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有效管理措施和还欠计划,并严格控制新欠,及时足额上缴各项财政收入,做到应交尽交。对欠交时间长、数额较大、又不及时还欠的企业,财政部将严肃查处,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政策,严格预算执行。统一财政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工作的重要原则,国家预算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各中央管理企业要自觉执行统一的财政政策,严格预算执行。财政部将全面清理现行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亏损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已到期的财政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今年,除国务院确定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救灾支出,中央财政一律不对中央管理企业追加新的支出;对已安排的支出,财政部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和进度拨付,并进行跟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克服困难,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各中央管理企业要针对影响企业增收节支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增加收入,控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亏损企业要狠抓扭亏工作,千方百计减少亏损,力争实现扭亏为盈。当前,各中央管理企业特别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加强对财务开支的监督管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各类消费性支出,切实执行企业财务预算,压缩支出。对一些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重大开支和计提事项,企业要自觉加强监管,合理控制。
  五、制定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全面开展财务分析,及时解决增收节支中的问题。各中央管理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狠抓落实。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要进行全面分析。其中,对重大财务收支事项要进行重点分析,按时上报财务快报及分析资料。企业研究制定的增收节支工作措施应于2002年6月15日以前报财政部备案。
  各中央管理企业要将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紧急通知的精神迅速传达到广大职工,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落实,为确保完成全年预算做出新的贡献。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办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已经卫生部部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


2008年卫生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稳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继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促进中医药发展,强化医疗卫生监管和法制建设,为北京奥运会顺利召开提供卫生安全保障。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卫生工作的正确方向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奋斗目标,对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做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积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卫生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卫生工作的方向是为人民健康服务,本质是坚持公益性质,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点是加强四大体系建设,保障是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卫生系统首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发展道路;要全面把握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建设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卫生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必须进一步转变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努力建设学习型、法制型、高效型的卫生行政机关,提高卫生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重大卫生战略问题研究,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全面推进卫生政务公开,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卫生信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卫生信访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深入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探索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医学、尊重病人、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增进全民族健康为目标,研究制定“健康中国2020”战略。
二、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组织好医改试点
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制定好改革配套文件。医药卫生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必须立足于国情,探索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发展道路;必须注重公平效率的统一,实行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必须做到统筹兼顾,把完善制度与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
明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加大政府投入的政策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积极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三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有效控制药品价格;四是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完善经济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收支管理,落实公益性质。
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加强对卫生管理体制、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卫生投入、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卫生信息管理和卫生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尽快形成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政策体系,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改革试点。要科学确定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事权和责任,科学规划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配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公共卫生机构、农村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配置和经费标准,逐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和严格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增强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和责任,研究落实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较大幅度降低药品价格,并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方式,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总额预付等多种形式改革,落实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离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三、切实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北京奥运会顺利举行
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为世界所瞩目。各级卫生部门,特别是北京市和奥运项目承办城市,要从全局出发,扎实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监管、应急医疗救护和公共场所控烟等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圆满成功。
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卫生应急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卫生应急能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建设,认真做好有关细菌病毒毒株的管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急救医疗工作,完善急救医疗设施建设,建立比较健全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进一步做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政策措施,加强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等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控制鼠疫、霍乱、人禽流感、疟疾、狂犬病的发生。加大地方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力度,有效防控碘缺乏病和氟、砷中毒。强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干预措施,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研究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和恶性肿瘤发病率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妇幼保健工作,继续加强“降消”项目监督管理。继续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和“相约健康社区行”活动。加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能力建设,普遍开展控烟试点工作。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依法监管能力。深入开展餐饮消费安全整治活动,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和准入管理,实行严格的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血液管理,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大力促进自愿无偿献血。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加强职业病防治执法监督,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做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四、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
大力发展农村卫生服务,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医院主要从事农村地区危重患者的诊治,指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培训乡村卫生人员;乡镇卫生院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工作,指导村卫生室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主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诊治工作。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鼓励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的目标。提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适当增加参合农民缴费,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经办体系建设,提高管理能力。探索建立稳定可靠的筹资机制,规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组织开展建立农民健康档案的试点工作。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职能、工作范围和业绩考核办法,全面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模式,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制度,积极推动医疗保险进社区,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研究确定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整合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城市现有一、二级医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加强医院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服务质量监管。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医疗质量第一的理念,加强医院管理。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依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医疗技术准入,重点强化对器官移植等高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保证病人医疗安全。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制订基本药物使用规范和临床应用指南,重点抓好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明确工作规范,提高急救服务能力。加强医院发展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利用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盲目发展。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优化医疗执业环境。
进一步转变卫生部门职能,强化区域卫生规划,规范资格准入、技术标准、服务质量管理,明确各类医院功能和职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五、统筹兼顾,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加强卫生法制建设,积极做好《基本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和《中医药法》等卫生法律立法和修订工作,开展《护士条例》等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加强卫生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卫生普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管理能力。
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制定扶持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继承与发展,加快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重大疾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医疗卫生机构采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加快公共卫生、全科医师和农村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制定鼓励政策,推动优秀卫生人员到城乡基层、到缺医少药的地区工作,通过提供临床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物资设备支援等多种形式,加强卫生支农工作。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对口支援,城市大医院要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县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与合作制度。结合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实施“万名执业医师招聘计划”,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建立适宜卫生技术推广体系,大力推动适宜技术和卫生科普知识进农村、进社区,全面推进基层卫生科技进步。大力加强卫生科技工作,加快推进卫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以防病治病为中心,整合优势医学科研资源,加强重大疾病防治的科技研究。进一步加强国际卫生交流合作,注重援外医疗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援外医疗工作。
加强干部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干部保健工作水平,做好各项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2008年是我国卫生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做好这一年的卫生工作,关系到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各级卫生部门领导干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解决影响卫生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保持清正廉洁,反对铺张浪费,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做斗争;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全国600万卫生工作人员,努力开创卫生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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